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资料
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以书面形式和电子
邮件等方式,向公司各位董事,发出召开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
(三)2025 年 3 月 17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了此次会议。
(四)会议应出席董事 8 人,实际出席董事 8 人。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阅,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钱学仁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已经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员会委员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钱学仁先生成为公司独立董事后,将同时担
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与公
司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北京市时代九
和律师事务所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见证、制作起草审
查法律文件等各项服务,服务期限一年,法律顾问费 20 万元。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召开 2025 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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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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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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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公司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签字页)
与会董事签字:
李迎春 梁德权 周再利
潘高峰 李恩双 张成龙
孙延生 刘文波 张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