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 25-28 楼 邮编:2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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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东方财富 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就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授予”)相关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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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
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
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东方财富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律师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
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系基于公司的上述保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东方财富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
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普通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
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
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方财富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之目的使用,未
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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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预留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
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接到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或不符合公司激励
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的异议。2024 年 3 月 30 日,公司公告了《东方财富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同日,公司公告了《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
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明确了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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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和授予数量等事项。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核查
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
格的议案》,同意对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激励对象授予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日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5年3月13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
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的确定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的《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以23.79元/股的价格向198名激励对象授予20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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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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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公司监事会的核查,并经本所
律师适当核查,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导致不符合上述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
南》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本次预留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授予
条件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确定、授予价格、授予
数量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
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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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签
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雷丹丹 律师
负责人:
徐 晨 律师 徐雪桦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