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华西能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
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主要包括:
(一)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要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处理各类舆情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舆情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其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设立舆情信息监测小组(以下简称“舆情监测组”),由公司
证券事务部牵头、综合管理部协同,负责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收集、整理、分析、核实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舆情、社情,分析评估
风险,并将舆情信息和应对措施初步建议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和舆情工作组。
舆情监测组成员应实时监测舆情信息,对可能造成苗头性、行动性、煽动性
的信息、对公司可能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和热点敏感问题、负面舆情信息
应在第一时间上报。
第七条 舆情信息监测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刊、微信、博客、微博、
论坛、股吧、贴吧、抖音、知乎、头条、公司官网、互动平台等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为舆情信息监测和应对的配合
单位,负责配合开展舆情信息监测相关工作,及时向舆情监测组通报其日常业务
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舆情信息,配合与舆情应对、处置相关的其他工作。
如舆情信息与分公司、子公司业务相关,分公司、子公司应在第一时间指定
专人将舆情信息相关背景资料向舆情监测组报告,并协助办理舆情处置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其他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
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谎报、迟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广、市场关注度高,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或者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舆情应对处置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
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做好统一协调和统一指挥;保持与媒体、投资者等相关主体
的互动联络,做到真诚沟通。在符合监管规则和信息披露制度的前提下,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地解答社会问询,消除疑虑,避免引发猜测和谣传。
(三)勇于面对、主动担当。公司在应对处理舆情危机的过程中,应当积极
勇于面对、主动担当,不推诿、不回避,及时核查舆情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
关切,做好舆情信息反馈、积极配合做好舆情各项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危为机。公司在舆情危机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企业良好的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知悉舆情信息时,应快速反馈给公司
舆情监测组,并提供舆情相关信息资料。舆情监测组在知悉舆情信息的第一时间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
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小
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管理及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舆情监测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
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监测组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
工作组可根据情况决定和采取如下多项措施: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相,主动自查舆情相关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舆情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来电、来函、来访接洽工作,及时回
复投资者关切;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作用,公开
发声,及时回复投资者咨询,化解投资者疑问,减少媒体及投资者误读、误判、
误传,让市场充分了解公司实际情况。
(四)根据自查情况,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渠道澄清。如舆情信息
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除了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相关规则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他信息知情人员对舆情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相关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警告、通报批评、降级、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
同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者公司聘请的外部顾问、中介机构等相关
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导致公司遭受媒体质疑,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产生重大异常波动,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给公司造成
其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
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
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和《公司
章程》修改或修订,本制度应相应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