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
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
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四方继保
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
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
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2月25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
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一)本次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时间及通知方
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
以下内容: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 股东大会召集人;
(3) 投票方式;
(4)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5)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6)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7)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1) 登记方式;
(2) 登记办法;
(3) 登记时间;
(4) 登记地点。
(1) 联系方式;
(2) 会议会期、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承担。
《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待审议的全部议案。
据此,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所列内容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公司四方印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
有对《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
进行任何变更。
(三)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投票
时间、股东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
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25
年3月13日下午13:3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四方大厦一楼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秀环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会主
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簿及签到表,下列人士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大
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亲自
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关授权委托手
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席会议股东
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现任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查验,前述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股东大
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6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为381,442,2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767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6名股东,代表股份361,832,7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4146%;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563名,代表股份19,609,563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2.3529%。
(二)投票表决的清点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推举股东代表钱进文、陈之同,公司监事刘晓
亚及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本次会议的计票及监票工
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三)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 2025 年 3 月 13 日的 9:
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共三项,表决结果如下: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1,442,269股,同意366,680,761票,反对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1,442,269股,同意366,690,559票,反对
接控股子公司四方印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1,442,269股,同意380,479,169票,反对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全部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
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