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国货航要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
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国货航
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公
告》及《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
知》并经见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
式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阎非先生
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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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股票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8,551,622,56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70.0443%。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
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
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
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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