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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
金山区月工路 1111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
长陈国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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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区月工路 1111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举行。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
年 3 月 13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份 778,898,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8.0044%。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
代表股份 670,60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15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0 人,代表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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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
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
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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