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及治理(ESG)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
及治理(ESG)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
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
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
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
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
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自愿披露公司 ESG 报告。
第二章 ESG 职责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积极履行 ESG 职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七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权益的同时,应充分关注环境保护、
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社区利益、职工权益、客户及债权人权益,并积极促进产
业链共同发展,推动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
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
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
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九条 公司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流,
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董事会和管理层
应当通过多元化沟通交流渠道,听取职工对公司经营和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
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
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的相关工
作。
第十二条 在保障持续发展、提升经营业绩、保障股东利益的同时,公司应
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
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做好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和透明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ESG 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公司 ESG 管理负有实质性的决策、统筹和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立社会责任与合规小组,由董事会秘书担任小组组长,
负责研究拟定公司 ESG 战略和政策,对公司履行 ESG 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
估、管理及建议,向董事会报告 ESG 管理情况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六条 ESG 管理委员会是社会责任与合规小组的专门工作机构,由总经
理办公室牵头,各部门第一负责人担任委员会委员。作为 ESG 管理的日常办事和
执行机构,ESG 管理委员会需对接公司各部门内部人员,监督履行 ESG 并评估开
展提升工作,包括建立健全 ESG 管理及合规体系、落实 ESG 策略及目标、编制年
度企业 ESG 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
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
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
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
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股东和债权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确保股东充
分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规定
采取多元化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
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进行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
定,制定切实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积极回报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公司财务稳健,保障公司资产、资金安全,在追
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债权人的利益,不得为了股东的利益而损害债权人
的利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
时向债权人通报与其债权权益相关的重大信息。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需要了
解公司有关财务、经营和管理等情况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五章 职工权益保护及职工福利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
规和规章,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
内的用人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关爱职工,促进
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公司不得
非法强迫职工进行劳动,不得对职工进行体罚,并禁止任何形式的职场霸凌行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
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
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健康危害。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
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
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维护职工尊严,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
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
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
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
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建立相关内部制度和工作机制,培养公
司职工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意识,倡导公司职工积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推
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加强职工代
表大会和工会的组织建设,建立职工监事选任制度,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
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
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议的形式听取职工的意
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六章 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
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维护供应商、客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模式,履行下列生产及产品安全保
障责任:
(一)遵守产品安全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建立安全可靠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流程;
(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机制与产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生产与产品安全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性,保证其提供的产
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者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如发现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的,即使使用
方法正确仍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
告并告知客户和消费者,同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
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全流程的质量管理控制体系,严格执行质量考核考
评制度,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证。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未经权
利人的授权许可,公司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个人信息牟利。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客户和消费
者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切实保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并根
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实际情况,履行下列环境保护责任:
(一)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与行业标准;
(二)制订执行公司环境保护计划;
(三)高效使用能源、水资源、原材料等自然资源;
(四)合规处置污染物;
(五)建设运行有效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足额缴纳环境保护相关税费;
(七)保障供应链环境安全;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环境保护责任事项。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制定整体环境保护政策,指
派具体人员负责公司环境保护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并为环保工作提
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技术和财力支持。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环境保护政策通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符合所有相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减少包括生产原辅料、外包材、能源等各种资源的消耗;
(三)减少废弃物的产生,并尽可能对废弃物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
(四)尽量避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弃物;
(五)采用环保的材料和可以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的设计、技术和原料;
(六)尽量减少由于公司的发展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七)为职工提供有关保护环境的培训;
(八)创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
或者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
综合利用情况;
(七)公司受到相关部门监督的情况;
(八)公司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公司在报告期内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环境信息内容的,应当说明后续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如相关事项已在临时报告披露且后续实施无进展或者变化的,仅
需披露该事项概述,并提供临时报告披露网站的相关查询索引。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指派专人检查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对不符合公
司环境保护政策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时,应当及时披露环境污染的产生
原因、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环境污染的影响情况、公司拟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主动接受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对地方环境
保护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严格履行。
第五十条 企业应当通过宣传教育等有效形式,不断提高职工的环境保护和
资源节约意识。
第八章 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的利益,并设立专门机构
或指定专人协调公司与社区的关系,妥善处理企业与社区的公共关系。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主营业务特征,及地区发展水平,积极开展或参
与契合当地实际需求的包括医疗健康、环境保护、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等社会公
益活动,促进公司所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
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九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根据实际情
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自愿披露 ESG 报告的,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
露。
第五十五条 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ESG 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关于职工保护、环境保护、
产品安全、职工权益、公司治理、商品质量、社区关系等社会责任相关管理制度
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制度相比存在的不足、差
距及其原因,以及改进及优化计划和具体时间安排。
第五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百龙创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