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 境外风险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1 23: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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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外公司
风险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境外公司风险管理体系,提高境外公司管控应对风险的
能力和水平,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境外公司风险主要包括:
  (一)政治风险,指所在国的政局变化、战争、武装冲突、恐怖袭击或绑架、
社会动乱、民族宗教冲突、治安犯罪等因素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经济风险,指经济危机、金融市场动荡、主权债务危机、通货膨胀、
利率汇率变动等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因素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三)政策法律风险,指所在国政府的财政、货币、税收、环保、劳工等政
策法律的调整和国有化征收等因素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四)自然风险,指地震、海啸、火山、飓风、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及
重大流行性疾病因素给企业经营管理带来的不利影响;
  (五)经营风险,指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及企业资产安全和人
员安全的各种隐患或不确定性因素;
  (六)境外发生的可能对境外公司造成危害或形成潜在威胁的其他各类风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管理是指境外公司按照风险辨识、评估、应对(制
订应对措施、应对/急预案)的风险管理基本流程,收集风险信息,对境外公司面
临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评价、跟踪监测、预警、管控,以及处置风险事件的全
过程。通过加强风险管理,境外公司要强化风险意识、培育风险防范文化、有效
管控各种风险、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可能带来损失,为企业稳健经营和持续健康发
展提供保证。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与控股的所有境外权属公司及机构(以下简
称“境外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境外公司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由公司审计部
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修订公司境外公司风险管理制度;
 (二)督促所属境外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有效管控和应对面临的各
种风险,防范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
 (三)跟踪和汇总境外公司风险信息和风险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督促有关子
公司指导所属境外公司做好风险事件处置;
 (四)其他有关境外公司风险管理事项。
     第六条 各级境外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风险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强化
风险意识,领导本企业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组织体系。境外公司应结合实际,或成立专职部门、或明确由有关部
门履行企业内部风险管理职责,组织本企业有效开展风险管理工作。
 (二)制度体系。境外公司应结合所在国和企业自身实际,针对所在国的国
别风险,逐步建立健全适合本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流程,确保风险管
理工作在本企业规范有效开展。
 (三)预案体系。境外公司应结合所在国的特点及多年来其他境外公司已发
生的风险事件情况,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各种突发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突发
风险来临时,能够从容应对,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四)信息收集和报告机制。境外公司要建立所在国日常风险信息收集机制,
并及时将有关风险信息向公司、上级公司及所在国使馆经商处、有关驻外商会报
告。
     第七条 境外公司所有员工在入职时,均需对应完成风险防控基础培训,认
真学习风险管理相关知识。
              第三章 风险事件和应急管理
     第八条 境外风险事件是指境外公司发生的对境外公司带来财产损失、人员
伤亡及不良影响的事件。
     第九条 按照直接损失大小和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境外风险事件分为一般
事件、较大事件和重大事件三种,判断标准分别是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人民币
以内、100-500 万元人民币、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境外公司和公司声(信)誉造成一般影
响、较大影响、重大影响的,也可分别作为一般、较大、重大风险事件予以管控
应对。
     第十一条 涉及安全生产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的风险事件标准按照公司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法律纠纷的风险事件标准按公司法律纠纷案
件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对于发生恐怖袭击和绑架事件的,无论涉及人员数量多少,一律
按照重大境外风险事件予以应对。发生恐怖袭击时,应立即联系中国驻当地使领
馆。
     第十三条 风险事件发生后,境外公司应在 1 小时内成立应急指挥部,由负
责人担任总指挥,并按以下流程操作:① 人员安全确认;② 初步损失评估;③
向公司提交应急方案;④ 执行救援/止损措施”。对境外风险事件有可能涉及财
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公司、子公司和境外公司要把救人作为应对风险事件的首
要任务,釆取一切必要手段和措施,全力拯救和减少人员伤亡。
     第十四条 境外公司处置应对境外风险事件,要依据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必
要时要向我驻外使领馆全面反映事件情况和处置诉求,争取我驻外机构的支持和
帮助。
                第四章 信息报送要求
     第十五条 境外公司发生突发风险事件后,对一般性事件,要在事件发生后
的 12 小时内,以电话或以电子邮件、快报等形式报告上级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总
经理;对较大以上事件,要在 6 小时以内以电话或以电子邮件、快报等形式报告
上级公司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报告内容包含事件时间、地点、类型、影响范围、
已采取措施等。
  第十六条 子公司要在全面了解风险事件情况后,于风险事件发生后的 3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审计部提交风险事件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风险事件经过、
初步原因分析、预计损失、人员伤亡、正在采取的措施、是否需要公司支持等。
  第十七条 境外公司不得瞒报、谎报、迟报发生的风险事件信息。对于因瞒
报、谎报、迟报风险事件信息,导致公司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贻误最佳处置
时机,给公司造成资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
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境外公司要保持与我驻外使领馆和驻外经商机构的联系,确保通
信联络畅通,并按其要求,及时报送所在国的风险信息,全力支持我驻外使领馆
和驻外经商机构的风险预警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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