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387 股票简称:*ST 海越 公告编号:2025-011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本案涉诉金额为人民币 5,183.0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
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及背景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浙江分公司”
或“被告”)就双方签署的《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 3 款及第二条第 4 款关于
供油进销差价的约定提起上诉,要求依法判令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支付公司 2011
年 8 月 23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22 日的供油进销差价款共计人民币 2,610.00 万
元。中石油浙江分公司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公司支付中石油浙江分公司从
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
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双方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之前披露的相关公告(公
告编号:临 2021-054、临 2022-002、临 2022-031)。
前期,公司与中石油浙江分公司再次就《合作协议》中第二条第 4 款关于
仓储中转保底费用的约定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近日,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25)浙
二、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宏斌
地址:浙江省诸暨市西施大街 59 号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丛新兴
地址:杭州市玉古路 168 号武术馆大厦 9-11 层
(二)诉讼案件事实与理由
协议》,《合作协议》第二条约定了“关于乙方现有五站一库合作事项”,即针
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浙江省诸暨市境内浙越、金三角、银三角、金都、银都五座
加油站及海越诸暨成品油仓库展开合作,包括原告将五座加油站以低价长期出
租给被告、原被告之间每年进行一定数量的成品油及燃料油交易、以及原告以
其诸暨内陆油库向被告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根据《合作协议》第二条第 4
款的约定,原告以现有的诸暨内陆油库向被告提供长期仓储中转服务。双方约
定仓储中转协议期限至 2036 年,仓储中转费用一年一付,具体内容包括:(1)
在原告水路码头未建成投运前,被告按年仓储中转量约 16.67 万吨及每吨仓储
中转费 30.00 元结算标准支付给原告,即年仓储中转保底费用为 500.00 万元,
在原告水路码头投运并能够正常使用的第一整年仍执行原标准不变;(2)原告水
路码头正常使用一整年后,被告按年仓储量 40.00 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
告年仓储中转量不到保底量,则按保底量结算仓储中转费。
《合作协议》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价格和期限向被告出租五座加油站、
向被告提供仓储中转服务,并专门为履行《合作协议》而开展水路码头的建设,
建设费用至少为 3,083.05 万元。水路码头于 2019 年 12 月 3 日正式启用,原告
已向被告告知码头启用事项。但被告拒绝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第二条之约定
按年仓储量 40.00 万吨及每吨仓储中转费 30.00 元结算标准支付仓储中转费用,
已构成严重违约,并导致原告为履行《合作协议》所建设的码头闲置,造成原
告损失。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原告特向合同履行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审理,暂无法确定本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将根据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