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菱精工: 华菱精工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10 20: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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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077 号
致: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宣城市华菱精
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
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择期召开
股东大会审议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决定择机召开股东大
会审议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相关议案。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19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宣城市华菱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为“会议通知”),该通知载
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股
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10日14:30在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梅渚镇郎梅路贵
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黄超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为本次会议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129人,代表股份51,233,017股,占贵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0.3514%。
  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经办律师及其他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48,179,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405%;
  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2%;
  弃权2,9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4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65%;反对13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86%;弃权2,91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49%。
  同意48,179,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405%;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65%;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40%。
  同意48,179,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405%;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65%;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40%。
  同意48,179,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405%;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65%;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40%。
  同意48,176,2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35%;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70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10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801%。
  同意48,179,2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3%;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8%;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67%。
  同意48,178,5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80%;
  反对13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68%;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07%;反对136,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122%;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同意48,179,8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405%;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65%;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40%。
  同意48,178,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78%;
  反对13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70%;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4,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02%;反对13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126%;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同意48,179,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0%;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29%;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6%。
  同意48,179,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1%;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同意48,179,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1%;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同意48,179,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1%;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告的议案》
  同意48,179,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1%;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同意48,178,9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88%;
  反对1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60%;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25%;反对136,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104%;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的议案》
  同意48,179,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1%;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同意48,172,4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261%;
  反对1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787%;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68,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2933%;反对142,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3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同意48,179,1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1%;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34%;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1%。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48,179,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0%;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29%;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6%。
  同意48,179,01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0390%;
  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2656%;
  弃权2,9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69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9,275,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86.3229%;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0.6095%;弃权2,91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0676%。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
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
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关联股东郑剑
波先生未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经查验,上述第1项至第11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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