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永杰新材 股票代码:603271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Yong Jie New Material Co.,Ltd.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二路 128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日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发行人”、“本公司”
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5 年 3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
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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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
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
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
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如下: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2 号),
主板企业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价格涨跌幅限制;上市 5 个交易日后,涨跌
幅限制比例为 10%,新股上市初期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大的风险。投资者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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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
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
务安排,避免因盲目炒作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上市初期,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36 个月或 12 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 6 个月。本次发行后总股本为 19,672.00 万股,其中本次新股上市初期的无
限售流通股数量为 3,857.0371 万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9.61%。公
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相对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比较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 20.60 元/股,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77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2.32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17.0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16.43倍(每股收益按照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
处行业属于“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类别下的“铝压延加工(C3252)”,
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该行业最近一个月
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17.72 倍。
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近的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具体情况如下:
T-3 日股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2023 年静态 2023 年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元/股) 非前)(倍) 非后)(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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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 日股 2023 年扣 2023 年扣 2023 年静态 2023 年静态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票收盘价 非前 EPS 非后 EPS 市盈率(扣 市盈率(扣
(元/股) (元/股) (元/股) 非前)(倍) 非后)(倍)
算术平均值 16.32 18.15
数据来源:iFinD,数据截至 2025 年 2 月 25 日(T-3 日);
注 1: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3 年扣非前/后 EPS=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 日总股本;
注 3:可比公司市盈率算术平均值计算剔除了常铝股份异常值。
本次发行价格 20.6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摊薄后静态市盈率为 17.03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
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3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18.15 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
损失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
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
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
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
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
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
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
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重大事项提示
发行人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大风险和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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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特别关注的风险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利润主要来自于锂电池、车辆轻量化、新型建材和电子电器
等领域的下游客户群体。由于各类产品的工艺难度、市场供求关系等存在差异,
公司产品在各类客户群体的毛利率并不相同,其中锂电池和车辆轻量化客户类别
的毛利率相对较高,2023 年分别达到 10.90%和 11.09%。较高的产品毛利率将吸
引更多行业企业和资本对相关客户领域的介入力度。虽然相应领域进入具有较高
的壁垒,但仍不排除其他企业通过引进发达国家技术、在行业内进行兼并收购以
及与高校合作研发等方式迅速提升自己的综合实力,从而加剧行业内企业之间的
竞争。倘若无法在技术研发实力、产品成本和质量控制、销售渠道的维护和拓展
等方面持续稳定提升,则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将会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630,284.97 万元、715,007.56 万元和
电池领域已成为公司产品毛利贡献度最高的类别,2021 年、2022 年、2023 年和
公司的产品主要应用于锂电池、车辆轻量化、新型建材和电子电器等下游产
品或领域,其中锂电池领域市场需求变化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近年来,
锂电池行业随着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保持着持续高速增长的趋势,
各大锂电池厂商在不断加速扩产进程;但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定波动,具体
体现为:2022 年在新能源汽车和储能行业同比增长较快、锂电池主要原材料碳
酸锂价格上涨时段,产业链各环节库存量增加;以及 2023 年锂电池发展相对较
缓、碳酸锂价格下跌时段,下游行业明显“去库存”和保持谨慎库存的变化。作
为其上游,公司经营受到了相应的影响,体现为 2022 年业绩的快速增长以及 2023
年较大程度的回归。
作为锂电池领域新材料供应商,如果未来新能源汽车和储能相关行业发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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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预期,锂电池市场竞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市场需求波动或加工费下降,
而公司产能结构不能及时做出对应调整实现良好的产能利用率水平,其他高端产
品不能不断推出和实现规模化销售,将导致公司经营业绩出现大幅下滑。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铝锭、扁锭、铸轧卷和铝箔坯料等。报告期内,公司直接
材料占成本的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的波动对毛利率和盈利水平具有一
定影响。按照 2023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敏感性分析,铝锭市场价格分别上升 5%、
利润总额提高 2.52%、4.62%和 9.66%。铝材价格波动会同向影响公司的收入、成
本,抵消后对公司盈利影响较小,但受原材料采购、成品销售时间差及铝锭定价
方式差异等因素影响,一方面,若未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公司可能存在
产品毛利率下滑的风险。另一方面,若原材料价格持续大幅下降,公司将不但面
临利润总额减少,而且可能面临存货跌价损失增加的风险,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
水平。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额合计分别为 496,771.58 万元、
为 84.40%、71.28%、71.45%和 65.21%。
若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商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恶化,或原材料质量不符
合公司要求,或原材料供应不及时,而短期内其他供应商无法及时供应满足公司
质量要求的原材料,则可能影响公司的产品生产,进而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目前国际上针对我国铝板带箔实施“双反”政策的国家和地区主要包括美国、
欧盟、巴西等。报告期内,公司境外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在 7%-20%,出口
国家地区包括东南亚、欧洲、美洲等,境外业务销售金额及毛利额均较低。未来
若针对中国铝板带箔的国际贸易摩擦范围逐步扩大、“双反”税率提升或出现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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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惩罚性措施,一方面将可能对公司现有出口业务的盈利能力产生负面影响,另
一方面也对公司境外业务开拓产生一定阻碍。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09 倍、1.39 倍、1.32 倍和 1.42 倍,
速动比率分别为 0.63 倍、0.80 倍、0.86 倍和 0.82 倍,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71.48%、
债率有所降低。公司短期借款和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余额合计 119,232.74
万元、90,318.20 万元、62,252.22 万元和 62,261.15 万元,占当期负债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 59.02%、56.95%、37.34%和 36.12%。目前,公司资产负债率仍相对
较高,财务费用负担较重,若未来经营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面临一定的短
期偿债风险。
(二)本次发行相关的重要承诺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发行的保
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就本次发行作出了相关承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就公司上市后出现业绩下滑情形延长股份锁定期限做出承诺,相关承诺的具体
内容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三)关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长期回报规划
公司已制定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上市后三年
内利润分配计划和长期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投
资者保护”之“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决策程序及监督机制”的
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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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4〕51号)(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证
券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上证发
〔2023〕48号)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监会印发“证监许可〔2024〕1626号批复”同意永杰新材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交易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书文号书〔2025〕
万股于2025年3月11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永杰新材”,证券代码为“6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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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5年3月11日
(三)股票简称:永杰新材;扩位简称:永杰新材料
(四)股票代码:603271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9,672.00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4,920.00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857.0371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者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5,814.9629万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
公开发行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984.00万股,具体情况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
“第三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之“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
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
(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
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下无限售部分最终发行数量为7,082,371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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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部分,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
营情况、盈利情况等因素综合考量,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3年净利润均
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
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根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公司2021年、2022年和
元、35,367.52万元和23,790.10万元,合计81,834.85万元;公司2021年、2022
年和2023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30,284.97万元、715,007.56万元和650,391.85
万元,合计1,995,684.38万元。本公司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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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Yong Jie New Material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14,752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沈建国
成立日期 2003 年 8 月 29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1 年 9 月 21 日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江东二路 1288 号
生产、加工:铝板带、铝箔;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上述经营
经营范围
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
公司专业从事铝板带箔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产品主要包括铝板
主营业务
带和铝箔
所属行业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C32)
邮政编码 311222
电话 0571-82986562
传真 0571-82986562
互联网网址 www.yongjiexc.com
电子信箱 yjxc@dongnanal.com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
证券投资部
关系的部门
信息披露负责人 杨洪辉
信息披露负责人电话 0571-82986562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上市前,永杰控股持有公司 70,605,389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7.86%,
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永杰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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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19 日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实收资本 5,000 万元
注册地和主要生
萧山区杭州江东工业园区江东四路 5528 号
产经营地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
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棉、麻销售;合成纤维销售;
经营范围
针纺织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股权管理
主营业务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的关 无关系
系
审计情况 以下数据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数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总资产(万元) 18,036.67 19,733.18
主要财务数据 净资产(万元) 11,732.98 13,474.74
营业收入(万元) - -
净利润(万元) -1,741.76 -1,091.47
名称 出资比例
股权结构 沈建国 61%
王旭曙 39%
本次发行上市前,沈建国、王旭曙夫妇通过永杰控股控制公司 47.86%的股
权,沈建国直接持有公司 20.51%的股权,通过杭州望汇控制公司 0.87%的股权,
合计控制公司的 69.24%的股权,沈建国、王旭曙夫妇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沈建国,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12119701121****,
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王旭曙,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为 33012119721114****,
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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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上市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如下: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和债券情况
占发行前总 持有 限售期限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股本持股比 债券 (自上市
号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例(%) 情况 之日起)
通过永杰控股持 4,306.93
董事长兼 2023.12.20-2 万股;
总经理 026.12.20 通过杭州望汇持 74.83 万
股
监事会主 2023.12.20-2 通过杭州望汇持 0.9594 万
席 026.12.20 股
职工代表 2023.12.20-2
监事 02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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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发行前总 持有 限售期限
序 任职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数量(万股) 股本持股比 债券 (自上市
号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例(%) 情况 之日起)
常务副总 2023.12.30-2 通过杭州望汇持 1.5989 万
经理 026.12.30
/ 1.5989 0.0108 / 36 个月
股
/ 3.1979 0.0217 / 36 个月
股
/ 1.5989 0.0108 / 36 个月
股
/ 0.6396 0.0043 / 36 个月
股
/ / / / / /
董事会秘 2023.12.30-2
书 026.12.30
/ / / / / /
同时,本次发行中,沈建国、章国华、王旭勇、宋盼、陈思、杨洪辉、徐志
仙、万海兴、戎立波通过东兴证券永杰新材员工参与上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持有发行人股票,具体情况见本节“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除上
述已披露的持股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上市后实施或正在实施的股权
激励及相关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公司股东杭州望汇是员工持股平台,截至本上市公告
书签署之日,杭州望汇持有公司 0.65%股份,限售期为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杭州望汇 2011 年成立,入股条件是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当时的管理层与核心员工,
选定依据根据其在发行人的职务、工作年限以及工作业绩综合确定。入股未要求
额外的服务期,未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特殊退出机制或安排;未对离职增
加额外的限制,离职后不强制要求回购或转让股份。内部转让没有明确的限制,
依据杭州望汇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按照出资额行使表决权与分红
权,杭州望汇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按《公司法》规定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由
实际控制人沈建国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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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杭州望汇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对杭州望汇出资额(万元) 对杭州望汇出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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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 对杭州望汇出资额(万元) 对杭州望汇出资比例
五、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股权比 持股数量(万 股权比 限售期
股) 例 股) 例
一、限售流通股
永杰控股 7,060.5389 47.86% 7,060.5389 35.89%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沈建国 3,025.9457 20.51% 3,025.9457 15.38%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前海投资 960.0000 6.51% 960.0000 4.88%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长兴国悦 400.0000 2.71% 400.0000 2.0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中原前海 400.0000 2.71% 400.0000 2.0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济南锐杰 368.0000 2.49% 368.0000 1.87%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林峰 320.0002 2.17% 320.0002 1.6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毛佳枫 281.6001 1.91% 281.6001 1.4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杭州创东方 255.9997 1.74% 255.9997 1.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瑞璟 255.9997 1.74% 255.9997 1.3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苏州五岳 240.0000 1.63% 240.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中山五岳 240.0000 1.63% 240.0000 1.2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温州禾草 240.0000 1.63% 240.0000 1.22%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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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 股权比 持股数量(万 股权比 限售期
股) 例 股) 例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齐鲁前海 240.0000 1.63% 240.0000 1.22%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许逸帆 144.0000 0.98% 144.0000 0.7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杭州望汇 127.9158 0.87% 127.9158 0.65% 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茹小牛 64.0000 0.43% 64.0000 0.3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崔岭 64.0000 0.43% 64.0000 0.3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
起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
蔡健 63.9999 0.43% 63.9999 0.33%
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
- - 66.9387 0.3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责任公司
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 - 200.8163 1.02%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合伙)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 - 66.9387 0.3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伙)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 - 267.7551 1.36%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有限合伙)
四一三组合(工银瑞
- - 46.8571 0.24%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信管理)
东兴证券永杰新材员
工参与上交所战略配 - - 334.6941 1.70% 自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网下发行中比例限售
- - 78.9629 0.40% 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股份
小计 14,752.0000 100.00% 15,814.9629 80.39%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 3,857.0371 19.61% -
小计 - - 3,857.0371 19.61% -
合计 14,752.0000 100.00% 19,672.0000 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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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股东户数 68,704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如下:
持股数量(万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限售期限
股) (%)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
(有限合伙)
内(孰晚日)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
金(有限合伙)
内(孰晚日)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长兴国悦君安新兴产业投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本次发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
内(孰晚日)
北京吉力创业投资合伙企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业(有限合伙)-济南锐 36 个月之内且自公司本次发
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
限合伙) 内(孰晚日)
东兴证券-宁波银行-东
兴证券永杰新材员工参与
上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
内(孰晚日)
自取得所持公司股份之日起
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之
内(孰晚日)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
合计 13,418.5341 6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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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一)总体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数量为 4,920.00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确定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为 98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 20.00%。
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缴款及配售工作已结束,本次发行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
资者均按承诺参与了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
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获配股数占
获配股数 限售期
序号 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本次发行数 获配金额(元)
(股) (月)
量的比例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东兴证券永杰新材员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理计划
浙江富浙战配股权投
伙)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 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限责任公司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
广州工控混改股权投 业或其下属企业
限合伙)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
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
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四一三组合)
合计 9,840,000 20.00% 202,704,0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行
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
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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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高级管理员、核心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东兴证券永杰新材员工参与上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
“东兴证券资管计划”)基本情况如下:
产品名称 东兴证券永杰新材员工参与上交所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9 日
备案日期 2024 年 12 月 13 日
产品编码 SARU70
自成立日起 10 年,如发生《资管合同》约定的计划提前终止或展期情形时,可
存续期限
提前终止或展期
管理人名
东兴证券
称
托管人名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称
东兴证券资管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员工,资管
计划认缴金额1亿元,已于T-3日前足额缴纳。各份额持有人的姓名、职务、认购
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及比例具体如下:
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在资管
序号 姓名 职位
核心员工 (万元) 计划份额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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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 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在资管
序号 姓名 职位
核心员工 (万元) 计划份额比例
合计 10,000.00 100.00%
注:资管计划已于 T-3 日前足额缴纳 1 亿元认购资金,资管计划实际获配金额
终持有份额以退回后实际投资资金计算,各人获配股数以退回后金额和发行价格计算为准,
不足一股导致的尾数资金按资管计划约定处理。
东兴证券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系东兴证券资管计划的实际支
配主体,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非实际支配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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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一)发行数量: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4,920.00 万股,无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二)发行价格:20.60 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1.65 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
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4,920.00 万股。其中,最终战略配售的股票数量
为 984.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2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87.20 万
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7,872,000 股,放弃认购数量为 0 股;网上最终发
行数量为 3,148.80 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31,368,043 股,放弃认购数
量为 119,957 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人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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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9,957 股,包销股份数量占本次发行数
量的比例为 0.24%。
(七)发行后每股收益:1.21 元(按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46 元(以 202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01,352.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5 年 3 月 6 日出
具了“天健验202545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5 年 3 月 6 日止,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920 万股,
发行价格 20.60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1,35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人民币 8,159.8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93,192.13 万元,其中股本人民
币 4,920 万元,资本溢价人民币 88,272.13 万元。
(十)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8,159.87 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构成如下:
费用名称 不含税金额(万元)
保荐承销费用 5,168.95
审计及验资费用 1,900.00
律师费用 509.43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42.8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38.68
合计 8,159.87
注:本次发行各项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
异,为四舍五入造成;相较于招股意向书,根据发行情况已将印花税纳入了发行手续费及其
他费用。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十一)募集资金净额:93,192.13 万元
(十二)发行后股东户数:68,704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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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方案中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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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产负债表,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及 2024 年 1-6 月的合并及母公司
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
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4〕10249
号),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相关财
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已在招股意向书附录中披露,
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
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 2024 年 1-12 月的财务报表已经申报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5〕35 号)。
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
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二节概览”之“七、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
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内容,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发行
人上述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编制采用的会计准则符合中国证监会
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有关规定,
《审计报告》
(天健审〔2024〕
披露。
二、2024 年 10-12 月财务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天健会计师对公司 2024 年
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审阅报告具体信息参见招股说明
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
有事项、其他要事项以及重大担保、诉讼等事项”。
公司 2024 年度及 2024 年 10-12 月收入、利润变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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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同比变 2024 年 2023 年 同比变
项目 2024 年度 2023 年度
动率 10-12 月 10-12 月 动率
营业收入 811,135.78 650,391.85 24.71% 226,132.76 186,018.77 21.56%
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损
益后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
GGII 数据显示,2024 年度中国锂电池出货量同比增长 32.6%,新能源车销量同
比增长 36.10%,随着锂电池领域市场需求的增长,公司锂电池领域产品销量同
比增长 49.10%。此外,受益于市场需求的恢复、技术进步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的
改善,消费电子等行业趋好,随着市场和客户对公司产品的认可度提高,公司电
子电器领域产品销量同比增长 19.94%。
三、2025 年 1-3 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实际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情况,发行人合理预计 2025 年 1-3 月经营
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第一季度 同比变动率 2024 年第一季度
营业收入 180,000.00-210,000.00 7.87%-25.85% 166,865.3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6,800.00-8,500.00 2.15%-27.69% 6,656.78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注:上述2025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系公司管理层预计数据,不构成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年同期的变动率为 7.87%至 25.85%;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6,800.00 万
元至 8,500.00 万元,较 2024 年同期的变动率为 2.15%至 27.69%;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6,800.00 万元至 8,500.00 万元,较 2024
年同期的变动率为 3.75%至 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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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同保荐人与相关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募集资金
专户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
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
州之江支行
浙江永杰铝业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
称“永杰铝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萧山分行营业部营业室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
山分行营业部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
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变化;
立其他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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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娟
保荐代表人:廖志旭、马婧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电话:010-66555196
传真:010-66551629
联系人:廖志旭、马婧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
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其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推荐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
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作为永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东兴证券自公司上市当年剩余时
间及其后 2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将对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并指派保荐代表人廖志旭、
马婧为永杰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的具
体情况如下:
廖志旭:保荐代表人,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负责或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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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延华智能(002178)、澳洋顺昌(002245)、禾盛新材(002290)、东山精密
(002384)、广电电气(601616)、科斯伍德(300192)、吉大通信(300597)、
盾安环境(002011)、豫园商城(600655)、太和水(605081)等项目的发行上
市或再融资工作。
马婧:保荐代表人,现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董事,曾参与了中兰环
保(300854)、晨光生物(300138)、探路者(300005)等 IPO、再融资及财务
顾问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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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重要承诺事项
(一)股份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持有的于本
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于本次
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的
价格。
(3)若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
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的价格指公司股票复权后
的价格。
董事)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
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于本次发
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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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后的价格。
(3)若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公司已
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的价格指公司
股票复权后的价格。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
人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5)若本人自公司离职,则本人自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
律法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
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徐志仙(亦为董事)、王旭勇(亦为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 1 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公司首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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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
本项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亲属沈爱仙、戴永法、戴莹莹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于本次发行前通过杭州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
司回购本人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通过杭州望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
其他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戎立波、张英、章国华、许泽辉
和宋盼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第 1 条所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以及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 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首发上市的发行价。公司首发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发上市发行价,或者首发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
发上市发行价,本人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
司上市后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
的,则前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不因在公司的职务变更或离职而放弃履行
本项承诺。
发行人股东长兴国悦、济南锐杰、温州禾草、前海投资、齐鲁前海、中原前
海、林峰、毛佳枫、许逸帆、茹小牛、崔岭、蔡健等 12 位股东承诺:自取得所
持公司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之内且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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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内(孰晚日)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发行人股东杭州创东方、苏州瑞璟、苏州五岳、中山五岳等 4 位股东承诺: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之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于
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机构股东永杰控股、杭州望汇、前海投
资、中原前海和齐鲁前海分别承诺:
(1)本人/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所持公司股份锁定的承诺,在锁
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于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本企业持有的于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将根据自身需要及市场情况,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平台、协议转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
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且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
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若公司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公司股份:A.公司或
者本人/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B.
本企业因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C.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
情形;
(4)本人/本企业承诺在减持时就减持数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
持价格等方面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则规定,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本人/本企业承诺:A. 本人/本
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
股份总数的 1%(在计算比例时,本人/本企业与本人/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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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合并计算);B. 本人/本企业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在计算比例时,本人/本企业与本人/
本企业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C. 本人/本企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且若通过
协议转让方式致使本人/本企业持股比例低于 5%的,则在减持后 6 个月内,本人
/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继续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的减持股份数不
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在计算比例时,本人/本企业与本人/本企业一致行
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5)本人/本企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将在首次减持前 15 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本人/本企业
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此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
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则并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
人/本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维护永杰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杰新材”或“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
资者尤其是中小股民的利益,公司特制定《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三年内
稳定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股价措施有效期及启动和停止条件
①稳定股价措施有效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②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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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
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
施。
③稳定股价措施的停止条件
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
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停止执行:A.在本承诺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
实施期间内或实施前,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B.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C.各相关主体在连续 12 个月内购买股份的数量或用于
购买股份的金额均已达到上限。
④稳定股价预案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发布提示公告,并在
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2)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预案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各
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方协
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告具体
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施
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定股
价预案。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
务时,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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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承诺采取的措施及约束措施:
A.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B.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
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
将采取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
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C.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
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
D.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
交易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股份总数
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
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E.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每
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②发行人控股股东永杰控股、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夫妇关于稳定股价
承诺采取的措施及约束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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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通知
后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内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
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
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
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a.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
司现金分红的 30%,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
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本企业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
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
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b.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
c.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
计报告为依据)。
d.若其他相关主体不履行其承诺的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控股股东承诺
将无条件履行稳定股价的相关措施。
D.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持有
的股份。
③发行人董事(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承诺采取的措施
及约束措施:
A.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B.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收到通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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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
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
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C.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该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
审计报告为依据)。
D.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
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由于
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导致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时实际增持金额低于上述标准的除外),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F.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和
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时,公司将促使该新聘任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公
司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稳定股价措施
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机
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
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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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承诺:本人/本企业在
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本企业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
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
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股东分红,
同时本人/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本企业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2)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
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
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处领取薪酬和股东分红(如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公
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内容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
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
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非因不可抗力导致,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按照法律、法规及
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因不可抗力导致,应尽快研究将投资者
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
者利益。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
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作出的相应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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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1)本公司承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
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
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
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
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本公司
及本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2)本公司承诺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内部制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依法披露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
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
(3)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
形;
(4)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
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
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
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
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
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⑤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⑥根据届时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承诺:(1)本公司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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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方案,依
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
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高、实际
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2)本公司承诺将保
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要求
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
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股份
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
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3)保证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4)如公司不符合
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
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
的全部新股。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⑤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⑥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
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承诺:(1)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
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
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
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2)本人承
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
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
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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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3)保证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4)如公司不
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
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五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
行的全部新股。如实际执行过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①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
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⑤有违
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⑥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
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承诺:(1)本人承诺将保证公司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份回购条件的
情况下,结合公司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股份回购
方案,依法实施股份回购,加强投资者回报,确保股份回购不损害公司的债务履
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不利用股份回购操纵公司股价、进行内幕交易、向董监
高、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送等行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2)本人承
诺将保证公司在收到具备提案权的提议人提交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
度要求的股份回购提议后,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及时制定股份回购方案,将股份回购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依法披露
股份回购方案相关事项,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程序及股份回购方案予以实施。如实际执行过
程中,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将采取以下措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得到执
行、无法执行或无法按期执行的原因;②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③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④
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⑤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
理;⑥根据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交易所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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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承诺
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
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
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承诺:(1)本公司保证永杰新材本次发行不存在任
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永杰新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确认
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永杰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承诺:(1)本人保证永杰新材本次发行不
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2)如永杰新材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
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权部门
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永杰新材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与相关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考虑到上述情况,公司拟
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
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如下:
(1)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将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使用用途。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
到充分有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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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以提升公司盈
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
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推进募投项目的各项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
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
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提高营运资金规模的运营效率,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公司将进一步提高资金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通过加强成本管理、
拓宽销售渠道、提高公司品牌效应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应对本行业的激烈竞争给
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保证公司长期的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
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5)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拟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监管要求,
制订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的《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草案)》,就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决策机制、利润分配形式、现金方式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宜进行详细规定,并制订公司发行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
等权利,提高公司的未来回报能力。
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就切实履行关于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作出承诺:
本企业/本人承诺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上
述承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
确规定不符或未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企业/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
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愿意根据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2)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作
出承诺:
①本人将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
约束,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讨论及拟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制度和
规定、严格遵守及执行公司该等制度及规定等;
③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规则、以及公司制度规章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坚
决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制订或修订薪酬制度
时,将相关薪酬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⑤若公司未来实施员工股权激励,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股权激励的行权
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该员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若上述承诺与中国证监会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明确规定不符或未
能满足相关规定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规定及监管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若违反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
机构的有关规定和规则承担相应责任。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连续性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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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就利润分配政策承诺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上市后
适用的《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向股东分配利润,严格履行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如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责任。
(八)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
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
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公司自愿无
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承诺:(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若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
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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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
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
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承诺:(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
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股说
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
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
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3)若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
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本人对招
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
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
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
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若因东兴证券为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东兴证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东兴证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我们为永杰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承诺:“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
能证明没有过错的除外。国浩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
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永杰控股、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承诺:(1)截至本承
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企业及本人/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或者企业(附
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
资、合资、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
竞争的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
本企业及附属公司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
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公司,并优先将该
等商业机会让与公司;(3)本人/本企业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
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
提供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4)若本人/本企业及附属公
司或附属企业可能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人/本企
业及附属公司或附属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
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5)本人/本企业将不利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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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身份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6)本人/
本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造成损失
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本承诺函在本人/本企业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本公司将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
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且在本公司未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
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再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
薪酬或津贴。
(3)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
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1)若本企业/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将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
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则将依法承担赔偿,且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入均归公
司所有;
(3)在本企业/本人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
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
利用于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
(4)本企业/本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
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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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则将在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
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
损失,则将依法承担赔偿,且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取得的收入均归公司所有;
(3)在本人未按照前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前,不得直接或间接转让本人所
持有的公司股份,且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股利用于履行前款约定的
义务;
(4)本人自愿接受监管部门、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
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承诺
针对股东信息披露情况,公司作出承诺如下: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
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十二)业绩下滑情形相关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永杰控股、实际控制人沈建国、王旭曙承诺如下:
(1)发行人上市当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延长本公司/本
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12 个月;
(2)发行人上市第二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项基础
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3)发行人上市第三年较上市前一年净利润下滑 50%以上的,在前两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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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上延长本公司/本人届时所持股份锁定期限 6 个月;
(4)上述承诺为本公司/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
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净利润为准,“届时所持股
份”是指承诺人上市前取得,上市当年及之后第二年、第三年年报披露时仍持有
的股份。
(十三)发行人关于在审期间不进行现金分红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
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2)自本承诺签署日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前,本公司将不再提出新的现金分红方案。
(3)上述承诺为本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本公司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
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本公司及保荐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三、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
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
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
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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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
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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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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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永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