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邦科技: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5 17: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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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及《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受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雷萌律师、刘洁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
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公告,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等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5 年 2 月 17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五次临时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18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了《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现
场会议地点、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含网络
投票事宜)予以公告。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鲍洪星先生主持会议;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相关会议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截至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543 名,代表公司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37,086,6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3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00,002,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4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 637,083,8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496%。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代 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37,086,63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
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与该议案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署租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30,229,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05,926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30,229,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36%;反对5,751,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28%;弃权1,105,9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议案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证券法》、《公
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            见证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杨   爱   林        雷           萌
                         刘           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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