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德曼: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4 16: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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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
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尊重事实、协同应对、注重实效。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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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
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舆情的处
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对舆情信息的日常管理,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
事会秘书。
  第九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
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股吧、贴吧等
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
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
展”等相关情况。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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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尽快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
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
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并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事务部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事务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同时对
投资者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
热点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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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公众号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渠道进行澄清。各
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仲裁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及前
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
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
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
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
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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