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5-010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舆情管理制度》的制定,该制
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
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的负
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对涉及子公司的舆情及相关处置工作负主要责任,根
据舆情报告流程向舆情工作组上报舆情,并配合实施各项舆情处理措施及相关
工作。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
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重大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
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
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网络运营人员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
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证券部,由证券部根据公
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
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
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
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
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了解事件真实情况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
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各职
能部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报至公司证券
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及时上报当地证监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妥善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
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
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
挥投资者热线电话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
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进行澄
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
及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
(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及其处理、应对
措施均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
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
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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