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5-008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
细则》的制定,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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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工作是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与方案。人力资源部对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工作。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长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
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
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提供
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三)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董
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但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方式。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
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
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仅有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
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
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
定。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四条 除另有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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