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5-009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制定,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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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并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万
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为委员会的召集人,由全体委员过
半数推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战
略委员会按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战略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负责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决策及融资方案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决定或拟订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
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融资、
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
资料;
(二)由董事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由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负责对外就协议、合同、章
程等进行谈判并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及其他法律文件,上报董事会办公
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
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的提案进行讨论,将讨论
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
具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若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仅有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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