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5-007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3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逐项审议《关
于制定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通过了对《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的制定,该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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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
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提名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人力资源部对提名委员会负责,向提名
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
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除非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等
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委员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委员会日常
服务工作,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报告相关工作并提出、拟定、提
交会议议题议案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子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
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
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代为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但具
有本细则第十六条情形的除外。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过半数通过;若
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委员仅有一人或全部委员均需回避的,应将该事项提交
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尚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细则依
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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