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投A: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3-02 16: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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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17)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
            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经过认真的自查论证,认为公司符合
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的条件。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附件:关于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
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三、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
股东大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
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
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
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
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
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
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
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
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
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
三十五名。
  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
定。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
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
分之八十。
  前款所称“定价基准日”
            ,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
  第五十七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
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发行对
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发行股
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或者发行期首
日: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
关联人;
  (二)通过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
权的投资者;
  (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
  第五十八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
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董事会决议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确定的发行对象不得
参与竞价,且应当接受竞价结果,并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
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
则及认购数量。
  第五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
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
不得转让。
  第六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
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议案
  为补充公司的资本金,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实力,增强
公司风险抗御及持续发展能力,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境内
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具体方案如下: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公司将在通过
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在有效期
内择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三、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
资者。发行对象须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
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
会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
后,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
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
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的资格应符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
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相同价格认购
本次发行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
以下价格孰高者:
                           下同)
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按“进一法”保留
两位小数)。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
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
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
量。若在该 20 个交易日内发生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
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
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
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
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 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在发行前最近一期末经审计财
务报告的资产负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每股净资产值
将作相应调整。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以
竞价方式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前述发
行底价。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原
则等有最新规定,公司将按最新规定进行调整。
  五、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
以发行价格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8 亿元(含本数,下
同),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
的 30%,最终发行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
量上限为准。
  最终发行数量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
授权,在公司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予以注册的决定后,
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
如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
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上
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
有新的规定,则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届时相应调整。
  六、募集资金数额及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8
亿元,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公
司资本金。
     七、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
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相关监管机构对于发行对象
所认购股份限售期及到期转让股份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原因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该等限售期安排。限
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和交易按照中国证
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上市地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
     九、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前的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
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例
共享。
     十、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次发行方案最终需经有权国资监管主体和国家金融
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等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的批准、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后方可实施,并以前述监管机构最终审批通过的方案为准。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1 号——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
编制了《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
           ,预案的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
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预案》。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
              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7 号》的要求,现编制完成本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已经希格玛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陕西省国
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报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
              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
股东大会应就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作出决议。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内容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
 。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取填补措
       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110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1531 号)等法规要求,现将公司关于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报告内容
详见当日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采
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
      (2025 年-2027 年)的议案
  近年来,公司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
决策部署,紧密围绕信托业务三分类新规及监管评级体系改
革要求,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和省两会部署,持续
深化“三个年”活动、聚焦聚力打好“八场硬仗”
                     ,以党建引
领筑牢发展根基,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长期探索实体经
济市场化融资方式,充分发挥信托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
和实体经济功能优势,通过贷款融资、股权投资、产业基金、
股债结合、投贷联动、资产证券化等多元灵活方式,不断引
导金融资源向实体经济流动。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资本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为各项业务的稳健运营提供资本支持,根据《信托公司净资
本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在加强风险管理、强化净资本约束
的基础上,从风险匹配、经营战略和业务发展的角度出发,
制定了 2025 年至 2027 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现将《陕西
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资本管理及使用规划
(2025 年-2027 年)
              》提交股东大会。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当日
披露的《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资本管理及
使用规划(2025 年-2027 年)》
                   。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完成后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议
               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
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8 亿元(含本数,
下同),同时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
数量上限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数量上限为准。本次
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发生变化,并相应调整股权结
构,本公司将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公司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完成后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和股本结构将发生变更,因此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发行结果,对《陕
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
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
发行”
  )的顺利完成,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有关法律法
规、股东大会决议许可的范围内,从维护公司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
际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其中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发行对象、发行时机、发行起止日期、发
行价格及具体认购办法,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
间发生的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
除息、除权事项及股份回购注销事项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票
数量的上限,及确定与本次发行方案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构的意见和建议以及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制作、签署、修
改、报送有关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并履行与本次发行相关
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续;
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发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合同、协议等
重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承销及保荐协议、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等),并履行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一切必要或适宜的申请、报批、登记备案等手
续;
集资金的集中存放、管理和使用,并确定开户银行、办理与
开户银行、保荐人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具体事
宜;
市事宜;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修改、验资、注
册资本变更及工商变更登记的有关具体事宜;
排进行调整;
政策有新的规定,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包
括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审核反馈意见)、市场情况和公司经营
实际情况,对本次发行方案、募集资金投向、募集资金总额
等进行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本次发行、申报、上市等有关的其它
事项;
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工作;
关的其他事宜;
除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
将本议案所载各项授权转授予公司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所授
权之人士行使。
  上述授权中涉及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的股票同意注
册后的具体执行事项的,授权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至该等具体执行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其余授权事
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该授权期限届满前,董事会将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情况,向
本公司股东大会提请批准新的授权。
  以上议案,已经 2025 年 2 月 28 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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