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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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汉朔科技”)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本次战略
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
司”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及主承销商。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受主承销商的委托,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
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核查了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按
照本所要求而提供的必要文件,且已经得到主承销商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的如下保证:其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目的所提供的所有证照/证件及其他文件
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
在审阅上述文件的基础上,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
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下统称“相关适用规则”)的相关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意见对本次战略配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所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
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
的意见。
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本法律意
见书。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
监管机构给予的有关批准、确认和指示,无论是书面的或是口头的。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许可,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由任何其他人使用,或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及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
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
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发
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
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并在创业板上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应当跟投,并对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一)发行人为未盈利企业;(二)发行
人为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企业;(三)发行人为红筹企业;(四)发行价格(或
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
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下简称“四个值”)孰低值。发行
人为上述规定的企业的,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并对
获配证券设定限售期;发行人为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企业的,其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不得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
款,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使用自有资金认购,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
他人参与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除外。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战略配售方案》(以下简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对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如下:
(1)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金或其下属企业;
(3)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管理计划;
(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参与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以下简
称“中金财富”或“保荐人跟投子公司”)(或有)。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共
有 6 家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投资者的名单和类型如下表所示:
序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类型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蓝思科技”)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以下简称“惠科金渝” )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以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
下简称“川奇光电” ) 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以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
下简称“中保投基金” ) 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 )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 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
简称“中金财富” )(或有) 荐人相关子公司
(一)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蓝思科技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蓝思科技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蓝思科技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12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796852865Y
法定代表人 周群飞
注册资本 497,347.999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湖南浏阳生物医药园
许可项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生产(Ⅱ类医疗器械)(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
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光学玻璃制造;技
术玻璃制品制造;特种陶瓷制品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电子元器件
制造;移动终端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虚拟现实设备制
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物联网设备制
造;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
经营范围 制造)
;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模具制造;电镀加工;
淬火加工;喷涂加工;金属切削加工服务;真空镀膜加工;新材料
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研发;五金产品研发;光学玻璃销售;技术
玻璃制品销售;功能玻璃和新型光学材料销售;特种陶瓷制品销
售;金属结构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物联网
设备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模具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医用
口罩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蓝思科技系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蓝思科技的
确认,蓝思科技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 300433。截至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根据《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报告》等资料及蓝思科技的
确认,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持有蓝思科技 56.28%
的股份,
为蓝思科技的控股股东;
周群飞、郑俊龙夫妇直接持有蓝思科技 3,347,879
股股份(占蓝思科技总股本的 0.07%),通过蓝思科技(香港)有限公司、长沙
群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蓝思科技 3,092,535,433 股股份(占蓝思科技总
股本的 62.06%),合计持有蓝思科技 62.13%的股份,为蓝思科技的实际控制人。
蓝思科技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周群飞 郑俊龙
蓝思科技(香港) 长沙群欣投资咨询 其他持股比例低于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5%的股东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蓝思科技确认,蓝思科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蓝思科技的说明,蓝思科技成立于 2006 年,并于 2015 年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蓝思科技具备专用装备研制、新材料生产、各类元器件、结构
件、电子件加工,及智能终端产品整机组装一站式服务能力,是全国电子信息行
业拥有较完整产业链的上市企业之一。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蓝思科技的总资
产为 809.47 亿元,净资产为 473.11 亿元,2024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为 462.28 亿
元,归母净利润为 23.71 亿元。蓝思科技在 2024 年上榜“《财富》中国科技 50
强”和“《财富》中国 500 强”,荣耀入选“创业板上市公司价值 50 强”。因
此,蓝思科技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蓝思科技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蓝思科技于 2024 年
初开始与发行人在电子价签整机加工、新能源业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未来双方将
在各自优势业务领域持续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整机加工合作:蓝思科
技多年来在消费电子行业深耕,具备专用装备研制、新材料生产、各类元器件、
结构件、电子件加工,及智能终端产品整机组装一站式服务能力,是全国电子信
息行业拥有较完整产业链的上市企业之一。蓝思科技在智能终端制造领域不断深
入供应链垂直整合,积极布局相关原辅材料、专用设备、系统集成等上下游产业,
构建了良好的产业生态,在智能终端制造领域首创了多种专用设备、专有技术,
研发了大量的玻璃、精密陶瓷、精密金属等核心前沿制造技术。发行人聚焦于技
术和软硬件产品的创新、开发及销售环节,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零售门店数字
化解决方案提供商,具备自主研发创新、软硬件方案集成及全产业链资源整合的
能力,服务全球超过 50 个国家和地区的逾 400 家客户,为零售行业实现数字化
转型升级提供助力。2024 年起,双方已就电子价签整机加工开展合作,随着发行
人业务规模持续扩张,蓝思科技将成为发行人整机加工的主要供应商之一。为保
障产品竞争力和稳定供应,双方将积极扩大合作空间,持续在电子价签整机加工
方面加强业务合作。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且符合双方的业务审批条件、办理程序
的前提下,双方将共同整合产业链优质资源,确立业务合作机制。在双方的合作
过程中,蓝思科技将为发行人电子价签整机加工配套建设专业且匹配的服务与供
应保障体系,按照发行人的要求与标准优先保障可靠的产能供应与服务。2)技
术研发合作:蓝思科技在消费电子行业首创了多种专用设备、专有技术,引领行
业标准不断迭代,发行人将进一步扩大产品谱系、提升技术优势及市场份额,并
持续布局大数据、AI 等前沿技术领域,拓展自主产品在智慧零售等领域的产业
化应用,持续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赋能。双方将充分发挥各自在产业链
上下游的优势,在电子价签原材料、新能源业务产品的研发等领域开展技术合作,
发行人提供相关规格、工艺要求,蓝思科技积极配合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升
级,双方将持续推动产品的升级迭代,完成合作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助力双方
在各自领域综合实力的提升。双方将建立常态化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定期召开
技术交流会、专题研讨会,通过生产工艺的协同,促进电子价签创新与智造水平
提升,并结合具体研发需求确定不同的合作研发项目内容。双方定期就本年度市
场状况、技术发展、行业动态、趋势等进行交流,共享对行业发展状况的预判。
对于特定市场和用户,双方可以联合互动,共同拓展市场,深化在中国本土市场
的合作,重点加强海外协同布局。电子价签作为智能终端是材料、通信技术、装
备、工程制造等多学科融合的成果,新的技术路径发展同样依赖于多领域的协同。
双方将把握行业发展趋势与机遇,结合各自的发展规划与需求,深入合作进行产
业拓展与培育,采用投资、合作、相互支持等各种可行的方式,形成多元化的产
业链深度合作机制,围绕新技术路径进行拓展,通过协同开发与测试,加速实现
新技术路径下的产品测试与量产开发。3)在境外的生产与研发合作:除了在境
内多方面深入合作之外,双方将根据各自海外资源布局及发展规划,在海外加强
产品供应链、本地化联合研发、本地化团队交流、客户需求趋势研判、AIoT 产
业发展方向研判,共同提升服务客户的能力。蓝思科技在海外设立研发生产基地、
分支机构,能够快速地响应和更好地满足客户的研发、生产、服务等需求。生产
基地方面,其在越南和墨西哥设有工厂,拥有对北美等区域客户的运输优势、产
能优势及综合成本优势;海外研发方面,蓝思科技在美国设有研发中心,能够积
极响应本地客户的研发需求,准确研判本地客户需求趋势变化等;海外分支机构
方面,其在日本设有贸易公司,服务本地客户拓展及销售渠道合作等。发行人聚
焦于技术和软硬件产品的创新、开发及销售环节,致力于成为全球领先的零售门
店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服务全球超过 50 个国家和地区的逾 400 家客户,在
境外设立了越南、美国、日本等境外子公司,服务境外本地客户,在电子价签通
信协议方面拥有领先的核心技术优势,基于此的电子价签产品设计拥有业界领先
的功能指标及节能表现,产品力在全球行业中表现突出。通过此次战略配售,双
方将达成股权方向的深度合作关系,运用双方海外资源优势,有望进一步深化双
方在海外供应链方面的合作,推动发行人的海外供应链的布局提速,为发行人扩
大产能提供属地化服务,助力发行人提升高端制造生产能力、提高运营效率、降
低海外关税、实现营业规模及利润增长等。在海外本地化联合研发方面,结合双
方海外团队力量,共同承担属地化客户定制化研发需求,优化服务方案,提高服
务效率,降低服务成本,增强中国企业出海技术服务质量。同时,双方海外研发
团队可以定期交流对于零售行业前沿数字化需求的研讨研判,尤其是 AIoT 等前
沿技术在产业化应用方面的发展,双方可以深入交流,提前研判,抓住出海发展
机遇,促进双方经营业绩的持续增长,促进出海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因此,蓝思科技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具有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蓝思科技近年暂无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其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蓝思科技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蓝思科技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蓝思科技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蓝思科技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惠科金渝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惠科金渝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惠科金渝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重庆惠科金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4 月 1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3331527042W
法定代表人 王智勇
注册资本 600,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景路 1 号
一般项目:研发、生产、销售:半导体显示器件、整机及相关产
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电子产品分析测试及其他技术服务;房屋
经营范围
租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惠科金渝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惠科金渝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惠科金渝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惠
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股份”)持有惠科金渝 100%的股权,为惠科
金渝的控股股东;王智勇通过其控制的企业深圳惠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及深圳惠
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控制惠科股份 52.31%的股份表决权,因
此,王智勇为惠科金渝的实际控制人。惠科金渝的股权结构如下所示:
注:
(1)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惠科平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为重庆渝
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备案私募基金;重庆渝富资本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
员会实际控制的公司。
(2)贵州贵阳大数据科创城产业发展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由贵安新区鲲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备案私
募基金。贵安新区鲲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直接持股 100%的公司;贵阳产控资本有限公司为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贵州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为贵州省财政厅通过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间接持股 100%的公司。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惠科金渝确认,惠科金渝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惠科股份成立于 2001 年,是一家专注于半导体显示领域的科技公司,主营
业务为研发与制造半导体显示面板等核心显示器件及智能显示终端。截至 2023
年底,惠科股份的资产总额为 1,005.27 亿元,净资产为 311.04 亿元,2023 年度
实现营业收入 361.81 亿元,净利润 31.06 亿元。因此,惠科股份为大型企业,惠
科金渝为惠科股份的下属企业。
根据《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注册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惠科金渝的控股股东惠科股份
为发行人报告期内(2024 年 1-6 月)的前五大供应商。根据发行人和惠科股份、
惠科金渝签署的《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惠科股份、惠科金渝“未来将在
各自优势业务领域持续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业务合作方面:惠科股份
为半导体显示领域知名公司,主要从事研发与制造半导体显示面板等核心显示器
件智能显示终端的研发、制造。惠科股份通过持续的研发与创新,形成了一系列
与市场需求相匹配的核心技术,并将核心技术等科研成果与产业深度融合,实现
从半导体显示面板到智能显示终端的产业链整合,并积极探索与物联网等新产业
的融合。发行人是一家以物联网无线通信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围绕零售
门店数字化领域,构建了以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
务为核心的业务体系。随着产能需求不断扩大,发行人于 2021 年向惠科股份采
购 LCD 显示模组,后于 2022 年开始先后与其宜昌工厂、越南工厂在电子价签终
端外协加工业务上进行合作,合作金额由 2022 年度的 88.91 万元迅速攀升至 2024
年 1-6 月的 7,439.39 万元,显示出双方合作规模和深度的快速上升。2023 年以
来,发行人与惠科股份达成了 Buy-Sell 合作模式。在 Buy-Sell 模式下,主要原材
料(如显示模组、芯片、电池等)由发行人自行采购并销售给外协加工厂或其指
定的供应商,执行代工生产或前置加工环节,辅材由外协加工厂在发行人供应商
白名单范围内自行采购,生产完成后发行人直接向外协加工厂采购整机。整体来
看,电子价签制造加工环节已经较为成熟,产业链垂直功能分工明确,惠科股份
作为龙头外协加工厂商之一已与发行人在外协加工方面完成产能与品质的磨合,
可为发行人提供稳定的产能与品质保障,并且降低了市场波动对发行人经营带来
的风险。发行人自主整机产能规模有限,深化与惠科股份的战略合作,有助于发
行人对生产资源进行合理规划与调配,扩大产能。未来各方将持续在公司模组、
面板及整机加工方面进一步深化合作,推动各方在市场业务拓展方面的共同发展,
实现互利共赢。2)技术创新合作:基于半导体显示与物联网等技术广泛且深度
融合的行业发展趋势,惠科股份持续引进物联网行业和显示行业的高端人才,目
前已形成了一支经验丰富的智慧物联显示终端研发团队,未来将积极推进物联网
创新,围绕物联网各细分领域推出智慧物联显示终端产品。惠科股份以设备物联
为起点研发内部工业互联网平台,推进生产环节与办公管理一体化融合,并在关
键生产环节安装包括传感器在内的智慧物联设备,积极推进大数据智能分析平台
的创新应用,实现了生产环节的信息互联。在完善的信息系统架构下,能够结合
实时数据快速响应、精准决策,推进精益化生产水平的提升。发行人基于对零售
领域数字化及物联网系统的深刻理解,经过多年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已掌握
覆盖电子价签物联网通信协议和软件系统等方面的核心技术,并基于核心技术持
续开展产品的迭代更新。发行人自主开发了抗干扰能力强、并发量大、低功耗的
高密度低功耗蜂窝无线通信协议(即 High-density Low Power Cellular Network),
并作为撰写人参与编写国家标准《物联网电子价签系统总体要求》中的电子价签
部分。未来各方将共同推动智慧物联显示终端产品的创新与迭代,通过整合各自
的优势,进一步拓展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创新技术在智慧零售、
智慧办公、智能制造等领域的产业化应用,持续为传统产业的数字化转型升级赋
能。”
因此,惠科金渝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惠科金渝近年暂无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其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惠科金渝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惠科金渝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惠科金渝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
报表,惠科金渝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
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川奇光电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川奇光电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川奇光电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 年 5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091738253768M
法定代表人 李政昊
注册资本 24,230 万美元
注册地址 扬州市经济开发区吴州西路 8 号
从事新型平板显示屏、显示屏材料(包括 TFT-LCD、电子书材
料)及相关配套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维修和技术服务,与生产
经营有关软件的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并从事自有厂房、自有办
公用房出租及物业管理服务。设备租赁业务(此款项目经营年限为
;从事与本公司产品相关的产品批发及进出口业务并提供相
经营范围
关配套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包装材料、电脑耗材、设备配件
耗材、无尘室用品、文具用品、五金产品、电子元件及组件、机械
设备、计算机与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以及上述产品的进出口业务。
(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川奇光电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股权结构
根据川奇光电的公司章程等资料及川奇光电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PVI
International Corp.持有川奇光电 100%的股权,为川奇光电的控股股东;中国台湾
地区上柜企业(股票在证券柜台买卖中心 OTC 进行交易的公司)元太科技工业
股份有限公司(TPEX:8069,以下简称“元太科技”)通过 E Ink Technology B.V.
及 PVI International Corp.间接持有川奇光电 100%的股权。川奇光电的股权结构
如下所示:
元太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TPEX:8069)
E Ink Technology B.V.
PVI International Corp.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根据元太科技 2023 年度公司年报,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元太科技的前
十大股东如下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汇丰(台湾)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保管
远望合伙人基金有限合伙投资专户
花旗(台湾)商业银行受托保管挪威中央银行
投资专户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川奇光电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川奇光
电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川奇光电与发行人存在如下关系:
根据《招股说明书》,川奇光电直接持有发行人 2,880,000 股股份,占本次发行
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0.76%,未超过 5%,因此,川奇光电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后
均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川奇光电的说明,元太科技成立于 1992 年,为中国台湾地区上柜企业
(TPEX:8069),是全球电泳式电子纸显示技术的领导开发商与供货商。以最
先进的技术,提供全球知名品牌及制造商耐用、低耗电的电子纸模块,协助客户
开发新产品、创造新市场,并持续拓展电子纸的多元应用。截至 2024 年 11 月
底,元太科技的市值超过新台币 3,000 亿元(折合人民币约 662.97 亿元)1。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元太科技的资产总额为新台币 745 亿元(折合人民币约
年度营收金额为新台币 271 亿元(折合人民币约 62.49 亿元)2。因此,元太科技
为大型企业,川奇光电为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
根据《招股说明书》,川奇光电的间接控股股东元太科技为发行人报告期内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的前五大供应商。根据发行人和川奇光电签署的
《战略合作备忘录》,“发行人与元太科技已建立多年战略合作关系,自 2020 年
以来,双方先后签署多项合作协议,在电子纸膜片和电子纸显示模组等方面开展
了紧密合作。川奇光电于 2021 年 9 月战略入股发行人,此后,双方业务协同进
一步深化,发行人、元太科技及其下属公司川奇光电等将在各自优势业务领域持
续展开合作,包括但不限于:1)市场业务合作:元太科技为电子墨水及电子纸
显示模组领域的龙头厂商,以先进的技术和创新能力,提供全球知名品牌及制造
商耐用、低耗电的电子纸模块,协助客户开发新产品、创造新市场,始终致力于
推动电子纸的多元化应用及技术突破,力求在电子纸领域不断开拓新的可能性。
发行人是一家以物联网无线通信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企业,围绕零售门店数字
化领域,构建了以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为核心
的业务体系,基于 IoT、AI 和大数据能力,提供全球领先的数字化门店解决方案,
包括电子价签、全场景营销、AIoT 技术等一系列应用,致力于通过高科技手段
的人民币兑新台币汇率为:1 元人民币=4.5251 新台币。
的人民币兑新台币汇率为:1 元人民币=4.337 新台币。
优化零售环境。近年来,为应对电子纸显示材料下游需求的爆发性增长,元太科
技大力扩充产能,交付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发行人为应对市场需求并提升公司竞
争力,于 2021 年开始筹建模组产线,2022 年至今产能逐步提升,向元太科技采
购的电子纸膜片规模显著提高,未来各方将基于公司模组产能提升及整机加工方
面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推动电子纸技术的发展与应用。2)技术研发合作:元
太科技致力于电子纸领域的研发,包括电子纸薄膜、彩色、软性及模组。同时专
注于无线供电技术、电子纸时序控制晶片、产品参考设计开发等核心领域。多年
来,元太科技在电子纸价签领域不断深耕,同时在全彩电子纸技术开发上持续创
新,作为电子纸显示技术的先驱,其在显示技术领域的深厚积累为双方合作提供
了坚实的技术支持,为零售环境带来显著的可持续发展效益。发行人始终致力于
成为全球领先的零售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为零售行业实现数字化转型升
级提供助力。基于元太科技领先的电子纸技术,发行人推出了全新一代智能显示
解决方案,成为领先将此创新成果商业化落地应用的企业。通过与元太科技的深
度合作,发行人将与众多合作伙伴一起继续引领零售行业向更加智能化、绿色化
的方向迈进,实现低碳可持续发展。2024 年,发行人与战略合作伙伴元太科技强
强联合,在零售领域推出了全球首款应用 13.3 吋 E Ink Spectra™ 6 电子纸技术的
创新产品。未来各方将继续发挥各自优势,通过技术创新推动零售行业的数字化
转型与绿色升级,共同为零售商和消费者带来全新连接与交互体验,引领零售行
业向更加智能化、绿色化的方向迈进,实现低碳可持续发展。”
因此,川奇光电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
大型企业的下属企业,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川奇光电近年暂无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其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情形。
根据川奇光电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
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
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
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
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
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川奇光电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川奇光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表,川奇光电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
认购金额。
(1)基本情况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名录等资料及中保投基
金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
中保投基金的基本信息如下:
企业名称 中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成立时间 2016 年 2 月 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L1NL88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委派代表:贾飙)
认缴出资总额 1,090.68 亿元人民币(注)
主要经营场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园路 18 号 20 层
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经营范围
展经营活动)
注:截至 2024 年 11 月,根据中保投基金说明,其最新认缴出资额为 1,090.68 亿元人民
币,出资额事宜尚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出资额为 8,552,767.8005 万元人民币。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投基金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合伙协议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中保投基金已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
记备案办法》等规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手续,备案编码为 SN9076,备案日期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
(2)出资结构和实际控制人
根据中保投基金提供的合伙人名录等资料及中保投基金的确认,截至 2024
年 11 月,中保投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所示: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亿元) 认缴占比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亿元) 认缴占比
厦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国企改革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军民融合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上海联升承源二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金额(亿元) 认缴占比
合计 - 1,090.68 1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中保投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中保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保有限”)系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
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 46 家机构出资设立,中国
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平安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均持有中保有限 4%的股权,并列第一大股东;其余 43 家机构持有中保有限
中国平安保险 中国人民保 中国保险保
中国人寿保险 新华人寿保险 中国光大集团
(集团)股份 险集团股份 障基金有限 其他股东
(集团)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责任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 光大永明人寿 1% 100%
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有限公司
平安资产管理 中国人寿资产 新华资产管理 光大永明资产管 中国银行保险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 管理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理股份有限公司 技术管理有限公司
中保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
根据中保有限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保有限系根据《国务院关
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设立,中保有限以
社会资本为主,股权较为分散,单一股东最高持股比例仅为 4%,任意单一股东
无法对中保有限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控制,且各股东之间均无一致行动关系,因
此,中保有限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3)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中保投基金确认,中保投基金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4)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的确认,中保投基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保险投资基金
设立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104 号),主要由保险机构依法设立,发挥保险行
业长期资金优势的战略性、主动性、综合性投资平台。中保投基金紧密围绕国家
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开展投资,主要投向“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
经济带等战略项目,在此基础上,基金可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能源资源、信
息科技、绿色环保等领域。中保投基金总规模预计为 3,000 亿元,属于国家级大
型投资基金。
此外,中保投基金近年作为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认购了中航上大高温合金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522)、广东欧莱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代码:688530)、上海龙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341)、华勤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3296)、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代码:688249)、湖南裕能新能源电池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301358)、
安徽巨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162)、格科微有限公司(股票代码:
司(股票代码:688235)、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23)、中复
神鹰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295)、中国铁建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代码:688425)、上海和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38)、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660)、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股票代码:688561)、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88981)
等上市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因此,中保投基金属于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符合《发
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1)其具有相应合法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
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合伙协议禁止
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
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具备
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
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人股票。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保投基金出具的承诺函,其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
其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保投基金 2024 年 9 月的财务
报表,中保投基金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
认购金额。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员工资产管理计划为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认购上限为 5,834.00 万元。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备案证明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www.amac.org.cn)查询,中金汉朔 1 号资
管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ARS25
管理人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4 年 12 月 10 日
成立日期 2024 年 12 月 4 日
到期日 2034 年 12 月 4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
同》(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合同”),中金公司作为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的管
理人享有的权利包括: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中金汉朔 1 号
资管计划财产,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与其他第三方签署
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投资文件;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
管理人管理费用和业绩报酬(如有);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
使因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4)在不损害投资者实质利
益的情况下,根据管理运作实际情况对本集合计划的认购、参与业务规则(包括
但不限于集合计划总规模、单个投资者首次认购、参与金额、每次参与金额及持
有的本集合计划总金额限制等)及其他事项进行调整或补充明确,并及时予以公
告;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中金汉
朔 1 号资管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
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7)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反洗钱、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等相关法规、监管规定和内部制度要求,对投
资者进行尽职调查、审核,要求投资者签署、提交声明、告知书等相关文件,对
不符合准入条件或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者,管理人有权拒绝接受其认购、参
与申请;8)如受托财产投资出现投资标的到期无法变现、交易对手违约或其他
任何争议、纠纷,管理人有权聘请律师事务所进行处理,处理前述事项的相关费
用由资产管理计划受托财产承担;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业协
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其管理人中
金公司。
(3)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2)公司的核心员工。其中,公司的核心员工的认定标准为:
公司一级部门负责人和在公司关键岗位工作十年及以上的核心人员。根据公司确
认,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满足前述参与人员应当符合的条件,具体名单请
见本法律意见书之附件 1。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均与发行人
或其分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4)资金来源
根据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人员签署的《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者承诺书》,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个人自有资金,
没有使用筹集的他人资金参与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没有使用贷款、发行债券
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5)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员均
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属于“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金汉朔
根据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出具的承诺函,1)中金汉朔
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如需),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
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
协议或制度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2)资产管理计划所有认购本
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合法募集的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的
自有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1)基本情况
根据中金财富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及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
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查询,中金财富的基本
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8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79891627F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 800,000 万元人民币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 2666 号中国华润大厦
注册地址
L4601-L4608
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
经营范围 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
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股权结构 中金公司持有 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2)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金财富与发行人之
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但存在如下关系:根据《招股说明书》,中金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并直
接和间接持有 0.15%合伙份额的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有发行人 16,401,235 股股份,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4.31%;中金资本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并直接持有 1.94%合伙份额的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有限合伙)持有发行人股东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24.17%的合伙
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0.36%的股份。此外,中金公司和/或其下属企业通过
间接投资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少量股份,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足 1 股。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金财富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属于“按照《发行承销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
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发行承
销实施细则》第四章关于“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1)如果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
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的,其承诺认购发行人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按照本
次发行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获得配售,具体认购金额根据最终发行规模确定;2)
其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内外部批
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范
性文件或者其章程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3)其为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情形;4)其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
人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金额的发行
人股票。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其认购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
资金,且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经核查中金财富的 2023 年度审计报告,中金
财富的货币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
(5)相关承诺
根据中金财富出具的承诺函,中金财富承诺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
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限售期
根据前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参与本次战略配
售的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的限售期如下:
序号 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限售期
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计划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
的相关规定。
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情况
根据《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可以
实施战略配售。发行证券数量不足一亿股(份)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数量
应当不超过十名,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过三十五名,其中发行证券数量一亿股(份)以上,不足四亿股(份)的,战略
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30%;四亿股(份)以
上的,战略配售证券数量占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比例应当不超过 50%。根据
《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五十条,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应当事先与发行
人签署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 2%
至 5%的证券,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规模分档确定:(一)
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二)
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三)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
过人民币 1 亿元;(四)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
民币 10 亿元。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前述资产管理计划
获配的证券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证券数量的 10%。
本次初始发行股票数量为 4,224.0000 万股,占公司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
为 844.8000 万股,占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 20.00%。
中金财富系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发行承销实
施细则》,如发行人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上限)超过四个值孰低值,
中金财富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
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中金财富(或有)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
开发行股份数量的 5%,即 211.2000 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
确定。
根据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金公司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
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拟认购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00%,
即不超过 422.4000 万股;同时,总认购规模不超过 5,834.00 万元,具体比例和
金额将在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之后确定。
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认购的金额如下:
序号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承诺认购金额(万元)
注:上表中“承诺认购金额”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配售协议中约定
的承诺认购金额,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
股数等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除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第一款、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主承销商出具的承诺函以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
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以及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出具的
承诺函,本所认为,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
的以下禁止性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上
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果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证券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
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
售等作为条件引入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参与其战略
配售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参与其战略配售的投资
者获配证券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
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五)除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证券,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
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者间接进行
利益输送的行为”。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符合《发行承销实施细则》
等相关适用规则中对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择标准和配售资格的相关规定,
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附件 1:中金汉朔科技 1 号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名单
认购金额 劳动关系
序号 姓名 职务 认购比例 员工类别
(元) 所属公司
董事长、总 发行人北 高级管理
经理 京分公司 人员
董事、财务 发行人北 高级管理
负责人 京分公司 人员
董事会秘
发行人北 高级管理
京分公司 人员
理
发行人北 高级管理
京分公司 人员
战略市场部
总经理
发行人北
京分公司
欧洲大区首
席运营官
人力行政部 发行人北
总经理 京分公司
监事、运营
发行人北
京分公司
理
董事、副总 发行人北 高级管理
经理 京分公司 人员
发行人北
京分公司
电子价签产 发行人北
品线负责人 京分公司
数字能源中 发行人子
国区总经理 公司
监事会主
席、智慧零 发行人北
售事业部总 京分公司
经理
合计 58,340,000.00 100.00% /
注 1:中金汉朔 1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100%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付
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和相关税费,扣除相关税费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0%,符合《关于
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注 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