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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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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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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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24)第 5052-6 号
致: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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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覃锦律师、肖雅婷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作为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或“会议”)的专项法律顾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全过程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并审查了公司
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公司承诺:其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意
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本律师已证实书面材料的副本、复印件与
正本、原件一致。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广西梧州中恒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发表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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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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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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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作为会议召集人于2025年2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召集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
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新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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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25年2月26日(星期三)9点30分在广
西南宁市江南区高岭路100号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
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杨金海先生主持召开。会议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召开及表决等情况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
事、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存档。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
括: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一)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公司股
东名册,并经本律师与会议召集人共同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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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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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3 人,代表股份 963,802,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0885%。
前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持有持股凭证、身份证明等《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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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参加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验证事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法律意见书
经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
东共计 980 人,代表股份 48,249,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律师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
案表决情况如下:
参股公司康德赛借款提供担保展期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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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同意 977,904,791 股,占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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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6259%;反对 30,966,654 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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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0597%;弃权 3,18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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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6,405,442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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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420%;反对 3,133,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095%;弃权 2,5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7,061,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6.3021%;反对 3,133,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2.0517%;弃权 2,51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6462%。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8,206,84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00%;反对 2,691,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59%;弃权 1,1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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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863,2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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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7.4817%;反对 2,691,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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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1.7625%;弃权 1,15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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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8,233,64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26%;反对 2,627,4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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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6%;弃权 1,1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890,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4992%;反对 2,627,4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205%;弃权 1,19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03%。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8,219,34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212%;反对 2,615,6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84%;弃权 1,2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875,7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4899%;反对 2,615,6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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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 1.7128%;弃权 1,2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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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73%。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8,184,442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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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78%;反对 2,658,7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27%;弃权 1,2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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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840,8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4670%;反对 2,658,7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410%;弃权 1,209,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92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8,196,14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189%;反对 2,585,3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54%;弃权 1,2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852,5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4747%;反对 2,585,3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6929%;弃权 1,27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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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7,910,642 股,占出席
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7%;反对 2,696,2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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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64%;弃权 1,44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567,0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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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 97.2877%;反对 2,696,2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655%;弃权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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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68%。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7,906,74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03%;反对 2,624,8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593%;弃权 1,5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48,563,15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7.2852%;反对 2,624,8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188%;弃权 1,520,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960%。
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同意 1,007,981,342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977%;反对 2,634,903 股,占出席会议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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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603%;弃权 1,4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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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4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 97.3340%;反对 2,634,9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1.7254%;弃权 1,436,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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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406%。
根据表决结果,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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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情况和表决结果已在会议现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
的股东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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