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
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
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通过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
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同时为公司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发展环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
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人员的设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管理层;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员
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运作机制;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
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受理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十二条 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
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网站及电子邮箱
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变更后的网址。
告。
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邮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四条 互动易平台交流
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
载。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
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
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五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但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
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
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
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
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可以拒绝回答。
路演活动的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
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一对一沟通
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会。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十七条 现场参观交流
场参观。
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
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指导。
第十八条 电话咨询
心的问题。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十九条 不宜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
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
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
于 3 年。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上市
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上市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
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
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上
市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
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
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基金经理、媒体记者和投资者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
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考察费用自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
办法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