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下称
“《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下称“《规范
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
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力合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
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2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
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
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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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
华信息港科研楼 1101)如期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代表股份 31,837,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为 28.6587%。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以及现场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文件、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
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
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1)公司董事;
(2)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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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4)本所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 1 项议案:
本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31,837,297 股,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31,525,634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0211%;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21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2,491,126 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657%;273,125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333%;38,538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3010%。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对所有提案进行了书面投票表决,按《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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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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