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鸟: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6 17: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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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
                 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或“本所”)接受宁波太平
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太平鸟”)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激励管
理办法》”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终止”)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或“《激励计划》”
        )、《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
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
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律意见。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
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
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
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
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
字和印章均为真实。
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文件
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
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
或人士承担。
他材料一同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终止和回购的批准与授权
通过了《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前述议案及《关于核查<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
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
何异议。2021 年 11 月 4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确认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了《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业已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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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8 名激励对象授予
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实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就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52.5822 万股,授予价格为 12.66 元/股,授予
登记日为 2022 年 1 月 11 日。
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28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
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66 元/股调整为
销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一致认为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合
计 1,463,647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相关事宜,同时对无法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66,1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2022 年度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未达标,其余 33 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限制性股
票不能解除限售。根据《激励计划》,董事会同意对上述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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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2,353,075 股进行回购注销。关联董事已对相关议
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
议案》。鉴于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同意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 9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同时,因公司已实施完毕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 12.06 元/股
调整为 11.91 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本次终止及回购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终止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及后续安排
  (一)终止实施的原因
  鉴于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以来,市场环境及行业情况已发生变化,目前公
司股票价格已接近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原计
划的激励目的和效果,不利于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经公司慎重研
究,决定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本次终止对公司的影响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因终止本激励计划而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
行会计处理。本激励计划的终止实施及对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不会对公
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
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三)后续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后续公司董事会将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管理办
法》等规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三个月内,
公司不再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后,公司将通过优化长期
激励体系、完善绩效考核等方式,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管理层、核心骨干人员
的积极性,持续努力为公司股东创造价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等相关事项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由于公司董
事会拟终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2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
         “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由于本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中 5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所持有的已获授
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将前
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149,000 股(含本计划终止前
进行回购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
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
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
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红利 0.60 元/股(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实施完毕。
  根据《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 = P0 ?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
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因此,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 11.91 元/股调整为 11.31 元/股。23 名激励
对象(包括因公司终止本激励计划而无法解除限售的 21 名激励对象及 2 名被动
离职的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1.31 元/股。
  (四)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本
次调整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本
次终止及回购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并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原因等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以及本次调整回购价
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太平鸟时尚服饰股份有限
       公司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                                        经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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