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祥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26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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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商
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
关方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者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遵循“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
对”基本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
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和媒体对接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负责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主要负
责协助舆情工作组管理公众媒体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
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
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作为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
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者正常经营活
动,使公司已经或者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对外宣传工作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
真实、真诚地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
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理,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研判
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
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深入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情况,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知悉各
类舆情信息后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
  (二)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并初步评估事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
应第一时间确定处理措施及实施主体;如为重大舆情,还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组
长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副组长和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开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同步开展
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
  (二)及时与媒体建立良好的沟通,经核实舆情属于虚假信息的,应及时联
系处理,避免不实信息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客观传
达必要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不必
要的猜测或谣传;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将舆情自查情况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
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在舆情得到初步控制后,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
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
经验教训,提升危机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
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职、撤职、开除等处
分或经济处罚,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
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
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十堰市泰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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