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5 证券简称:盛航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3
债券代码:127099 债券简称:盛航转债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盛航股份”)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桃元
先生与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控股集团”)分别签署《万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桃元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及《股
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李桃元拟分两期向万达控股集团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股份 21,544,818 股,其中第一期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为 12,311,325 股,第二
期拟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为 9,233,493 股(最终股份数量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李桃元持有的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25%),并自第一期转让股份第二笔股份受
让款支付完毕之当日,李桃元将其剩余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全部委托给万达
控股集团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11 月 23 日、2024 年 11 月 26
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南京盛航
海运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桃元)》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
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桃元)(修订稿)》《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详
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修订稿)》。
第一期标的股份 12,311,325 股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完成过户登记,2025
年 1 月 15 日表决权委托生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发生变更,万达控股集团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尚吉永先生成为上市公司实
际 控 制 人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1 月 16 日 刊 载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日,李桃元、顾德林与万达控股集团签署《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桃元及顾
德林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
议》”)
,转让方李桃元、顾德林向万达控股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合计持有
的公司股份 9,403,4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18%,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5.0709%)。
(注:上市公司总股本以截至 2025 年 2 月 21 日 188,001,336 股为基数,当
前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 2,561,960 股,下同。)
除上述关系外,交易双方无其他关联关系,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
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
续。本次股份转让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一)本次股份转让概述
李桃元、顾德林向万达控股集团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
后总股本的 5.0709%)。
其中,以不低于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前一个交易日上市公司收盘价的
后总股本的 4.9793%),转让价格为 26.86 元/股,转让价款为 248,011,621 元;
(2)
转让方顾德林向万达控股集团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170,0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 0.0904%,占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总股本的 0.0917%),
转让价格为 17.54 元/股,转让价款为 2,981,800 元。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交易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份转让不涉及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二)本次股份转让前后持股数量和表决权情况
本次股份转让前
占剔除回购专户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股份后总股本比 表决权比例
比例
例
李桃元 36,933,975 19.6456% 19.9170% 0.0000%
顾德林 1,610,000 0.8564% 0.8682% 0.8682%
万达控股
集团
本次股份转让后
占剔除回购专户
占总股本
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股) 股份后总股本比 表决权比例
比例
例
李桃元 27,700,482 14.7342% 14.9378% 0.0000%
顾德林 1,440,000 0.7660% 0.7765% 0.7765%
万达控股
集团
注:表决权比例=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后的上市公司总股
本。
二、本次交易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姓名 李桃元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1084197105******
住所 南京市栖霞区******
通讯地址 南京市栖霞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否
区居留权
年 1 月至 4 月担任盛航股份董事长;2020 年 4 月至 2021 年 7 月,
担任盛航股份董事长兼总经理;2021 年 7 月至今,担任盛航股份
最近五年任职情况 董事长(因公司控制权变更及董事会改选原因,李桃元先生已申
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职务,根据《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在公司选举新任董事长之前,李桃元先生将继续履行公司董事长
相关职责) 。
姓名 顾德林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 320106196501******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称 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营市永莘路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尚吉永
注册资本 5,351 万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521726201004D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资本运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营范围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经营期限 2000-09-27 至无固定期限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有限公司与李桃元及顾德林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主要内容如下:
(一)股份转让协议主体
甲方(受让方):万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转让方):李桃元(乙方 1)、顾德林(乙方 2)
(二)《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序号 项目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18%,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截至本协
议签署前一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5.0018%;其中乙方 1 向甲方转让的上
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9,233,493 股,占截至本协议签署前一日上市公司股份
总数的 4.9114%,乙方 2 向甲方转让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为 170,000 股,
占截至本协议签署前一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0.0904%。
转让的股份
数量及价格
。
贰亿肆仟捌佰零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对应其本次转让股份的每股价
格为人民币 26.86 元。
佰玖拾捌万壹仟捌佰元),对应其本次转让股份的每股价格为人民币 17.54
元。
甲方及乙方 1 同意,乙方 1 本次交易的股份转让对价 248,011,621 元(大
写:贰亿肆仟捌佰零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 ,甲方分二次支付至乙方指
定的收款账户;
标的股份转 (1)第一笔股份转让对价金额为 5,750 万元(大写:伍仟柒佰伍拾万元),
安排 扣除甲方已向乙方 1 支付的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保证金后即
账户。
(2)第二笔股份转让对价金额为 19,051.1621 万元(大写:壹亿玖仟零伍
拾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 ,甲方应于乙方 1 本次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
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该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在扣除甲方已
序号 项目 主要合同条款内容
向乙方 1 支付的 750 万元(大写:柒佰伍拾万元)保证金后即 18,301.1621
万元(大写:壹亿捌仟叁佰零壹万壹仟陆佰贰拾壹元)一次性支付至乙方
方 1 同意给予 30 个自然日的宽限期。
甲方应于乙方 2 本次标的股份全部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向乙方 2 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全部即 298.18 万元(大写:贰
佰玖拾捌万壹仟捌佰元)股份转让款。
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标的股份过户完成日止的期间内,如遇上市公司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形,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
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按比例转让给甲方,且本次标的股份总对价不
做调整;上市公司若存在分红,则分红收益由甲方享有。
公司向深交所申请办理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合规性审查手续。取得前述深
交所股份协议转让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乙方有义务共
同配合甲方及上市公司共同向中证登提交标的股份过户申请文件。各方应
共同配合上市公司尽快取得中证登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将标的股
份登记至甲方名下。
的股份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乙方则不再享有与标的股份有关的任何权
利,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
条件得到满足:
(1)本协议已签署并生效。
标的股份转 (2)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限制。
件 规等要求限制交易或过户原因不予办理的情形。
(4)上市公司已完成对本协议签署的公告披露。
各方共同提交过户登记申请并中证登审核无异议视为上述条件已经全部
满足。
(1)本协议经乙方 1、乙方 2 签字捺印并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生效,一式拾份,各方各执两份,其余报监
管部门备案审批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签署后,如有任何修改、调整变更之处或未尽事宜,经各方
协商一致,可以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3)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尚需通过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
四、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万达控股集团将进一步实际持有公司股
份,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的巩固,促进公司与控股股东万达控股集团在产业资源、
技术等方面的协同性,以增强公司持续稳定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五、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一)本次协议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二)李桃元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过程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日,李桃元先生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
况。顾德林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作出了承诺,截至本公告
日,顾德林先生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万达控股集团、尚吉永先生、李桃元先
生在公司本次控制权变更过程中作出了相关承诺,截至本公告日,万达控股集团、
尚吉永先生、李桃元先生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施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以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办理完成股份登记过户等手续。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尚存在不确定性,提请投资
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本次协议转让股份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元及顾德林关于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