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序号 承诺 页码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鉴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现就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的企业相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
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
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
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
织。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
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准遵守上述承诺。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
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
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之日止
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署):
赵治平
年 月 日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
鉴于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行动人,现就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同、相似并构成竞争的业务。
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相同、相似
并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直接或间接对与公司及其所控制的企业从事相同、相
似并构成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进行收购或进行有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投资。
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
予公司。
等所有商业秘密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与其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
织。
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在获知该情形后采取适当方式解决,以防
止可能存在的对公司利益的侵害。
准遵守上述承诺。
(1)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
(2)本人应在接到公司董事会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
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有关投资、转让有关投资股权或业务、清算注
销有关同业竞争的公司,并及时向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消除同业竞争的相
关措施的实施情况。
(3)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人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自签署之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之日止
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承诺人(签署):
周东
年 月 日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承诺如下事项:
一、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除已披露情况外,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
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
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四、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
人员、经办人员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五、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公司股东不存在以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
情形。
六、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除本公司股东东莞勤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的间接权益持有人李树憬、梁余音、岳新宇、王骏和罗浩彬外,不存在《监管规
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规定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的情况。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
诺》之签署页)
承诺人: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赵治平
年 月 日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电子申请文件与预留原件均保持一致,如存在电子
申报文件与预留原件不一致的情况,公司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
件一致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承诺人(签章):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署):
赵治平
年 月 日
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广东弘景
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和承销机构,
本公司承诺:
向贵所报送的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本页无正文,为《保荐人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原件一致的承诺函》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
汪 伟 温立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主体(以下统称“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
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
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
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
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
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
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
诺函》之签署页)
发行人(盖章):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
赵治平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
诺函》之签署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
赵治平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
诺函》之签署页)
全体董事(签署):
赵治平 周东 程芳陆 段拥政
李 萍 马冬林 杨常郁
全体监事(签署):
胡阿菊 杨林松 曾 伟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赵治平 周 东 程芳陆 赵卫平
杨文冠 魏庆阳 曹秀锋
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的承诺函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作为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等主体(以下统
称“承诺人”),均已知悉《承诺人廉洁自律规范须知》相关要求,保证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忠实
勤勉、廉洁自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和干扰审核工作,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一)遵守发行上市审核有关沟通、接待接触、回避等相关规定,不私下与
审核人员、监管人员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上市委”)
委员、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
等进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接触;认为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系或者情形时,
及时按相关规定和流程提出回避申请。
(二)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以下列方式向审核人员、监管人员、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委委员、重组委委员、行业咨询专家库专家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人输送
不正当利益:
财物,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代持等便利;
入学、承担差旅费等便利;
或者暗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不组织、指使或者参与打探审核未公开信息,不请托说情、干扰审核
工作。
(四)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保密的规定,不泄
露审核过程中知悉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利用上述
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如违反上述承诺,承诺人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其业务规则采取的终
止审核、一定期限内不接受申请文件、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等措施。承
诺人相关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不影响和干扰审核
的承诺函》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金 笛
保荐代表人:
汪 伟 温立勇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