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97 证券简称:江苏华辰 公告编号:2025-010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的授权,董事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项
下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首次授予部分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高爱好
就提交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了投票权,上海市方达(北京)
律师事务所就本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2024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 月 9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披露了《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
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
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同意
授予相关事项的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7 人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
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1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股权激励对象资格;5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授予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前述合计调减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
对象人数 18 人,调减首次授予股份数量 81.50 万股。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
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38 人调整为 120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激励计划涉及股份总数 600.00 万股调整为 520.00 万股。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调整后的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序号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副总经理、财务总
董事
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骨
干、核心业务骨干(114 人)
首次授予合计 448.50 86.25% 2.80%
预留部分 71.50 13.75% 0.45%
合计 520.00 100.00% 3.25%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质性影响。
四、专项意见
(一)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事宜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
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会
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调整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的内容不违反《管理办
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苏华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