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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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目 录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汉朔科技、公司
指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或发行人
汉朔有限、浙江 浙江汉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前身(曾用名“嘉兴汉朔
指
汉朔 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汉朔北京分公司 指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汉朔深圳分公司 指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汉朔武汉分公司 指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浙江汉时 指 浙江汉时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汉时 指 上海汉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汉时 指 北京汉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汉显 指 浙江汉显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汉星新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汉星数字传媒有限公司”
浙江汉星 指
“浙江汉星微电子有限公司”)
浙江汉禾 指 浙江汉禾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超嗨网络 指 西安超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哈步数据 指 哈步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麦丰 指 北京麦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汉朔 指 汉朔香港有限公司,即 Hanshow Hong Kong Co., Limited
德国汉朔 指 Hanshow Germany GmbH
荷兰汉朔 指 Hanshow Netherlands B.V.
法国汉朔 指 Hanshow France SaS
英国汉朔 指 Hanshow UK CO., LTD
美国汉朔 指 Hanshow America Inc.
澳洲汉朔 指 Hanshow Australia Pty Ltd
新西兰汉朔 指 Hanshow New Zealand Limited
越南汉朔 指 Hanshow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新加坡汉朔 指 Hanshow Pte.Ltd,
丹麦汉朔 指 Hanshow Europe ApS
里尔汉朔 指 Hanshow Innovation Europe
北京汉朔 指 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
红石诚金 指 红石诚金南京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法律意见书
湖大海捷 指 湖南湖大海捷津杉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长颐海德 指 深圳长颐海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追远资本 指 北京追远财富资本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润一期 指 深圳长润专项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长润佳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深圳前海长润
长润佳合 指
佳合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辰悦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辰悦汉朔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星通 指 宁波市星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君联慧诚 指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君联成业 指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天津庆喆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拉萨庆喆创业
天津庆喆 指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创创壹号 指 深圳创创壹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长润冰轮 指 深圳市长润冰轮智能制造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尚邻 指 嘉兴尚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光易 指 上海光易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杭州创乾 指 杭州创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诸暨闻名 指 诸暨闻名泉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荣松 指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启鹭(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启粤康
厦门启鹭 指
(厦门)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安徽志道 指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中泰华晟 指 北京中泰华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硅谷安创 指 合肥天堂硅谷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硅谷新弈 指 杭州天堂硅谷新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硅谷合创 指 合肥天堂硅谷合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绍兴柯桥天堂硅谷领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
硅谷领新 指
“杭州天堂硅谷领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肥天堂硅谷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天堂硅谷
新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天堂硅谷合创股权投资
天堂硅谷基金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柯桥天堂硅谷领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青橙行远 指 深圳市青橙行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东瑞峰 指 广东瑞峰创享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朗玛三十号 指 朗玛三十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朗玛三十二号 指 朗玛三十二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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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岳川 指 深圳市红土岳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弘诺投资 指 北京弘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创投 指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铭锋三号 指 佛山铭锋三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兴投优选 指 北京兴投优选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长投一号 指 嘉兴长投一号汉朔定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川奇光电 指 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共创致远 指 深圳共创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易美无线 指 北京易美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聊城合创 指 聊城合创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兴晟 指 嘉兴兴晟熙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佛山润安 指 佛山润安铭锋九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瑞辕 指 嘉兴瑞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汉朔领世 指 嘉兴市汉朔领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汉朔领智 指 嘉兴市汉朔领智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汉朔领域 指 嘉兴市汉朔领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嘉兴汉领 指 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律师 指 林李黎律师事务所(LAM,LEE&LAI)
丹麦律师 指 Bech Bruun
德国律师 指 HEUSSEN RECHTSANWALTSGESELLSCHAFT mbH
荷兰律师 指 Kneppelhout & Korthals N.V.
法国律师 指 CMS Francis Lefebvre Avocats
法国里尔律师 指 Bignon Lebray
法国税务律师 指 ADER JOLIBOIS
澳洲律师 指 TAHOTA LAW SYDNEY PTY LTD
英国律师 指 Zhong Lun Law Firm London Office
美国律师 指 Archer & Greiner, P.C.
新西兰律师 指 Anthony Harper
越南律师 指 维益律师事务所
日本律师 指 Nishimura & Asahi
意大利律师 指 Ruggero Dicandia
比利时律师 指 DALDEWOLF SRL
香港律师为香港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丹麦律师为丹麦汉朔出具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的法律意见书、德国律师为德国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荷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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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荷兰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法国律师为法国汉朔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法国里尔律师为里尔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英国律师为英
国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美国律师为美国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澳洲律师为澳洲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新西兰律师为新西兰
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南律师为越南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国税务律师为法国汉朔出具的关于税务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日本
律师、意大利律师与比利时律师分别为汉朔科技出具的关于合同事
项的法律意见书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近三年、报告
指 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度
期
本所、中伦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主承
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销商、中金公司
审计机构、毕马
指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威
中企华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审计报告》 指 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7684 号)
毕马威出具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核报告》(毕马
《内控报告》 指
威华振审字第 2307741 号)
《纳税情况的专 毕马威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
指
项说明》 的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专字第 2301405 号)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上市前有效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
指 发行人拟上市后实施的《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案)》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招股说明书》 指
明书(申报稿)》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修订
《首发管理办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法》
《创业板股票上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市规则》
《创业板规范运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指
作》 司规范运作》
中国证监会、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监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之目的,暂不包括中
中国境内 指
华人民共和国拥有主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法律意见书
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仅在作为货币单位使用时)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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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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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
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
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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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
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
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事项及发行人
为此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上述所有内容均以本法律意见书发
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
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
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验资及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
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资
产评估、会计审计、投资决策、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
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
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
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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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
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和关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
行人申请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审
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并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
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的内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
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上述决议的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尚需经深交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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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
发行的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
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
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
事会秘书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
职责。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
规定;
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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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汉朔有限设立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2020
年 12 月以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基础,折合股份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为发行人并合法存续至今,发行人从有限责任
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
监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
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
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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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
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
价签系统等智慧零售综合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
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发行人
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
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最近
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
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
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经
营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价签系统等智慧零售
综合解决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
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有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
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
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之“三/(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38,01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9,50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
含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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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四)/5”,符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22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人
民币 285,757.97 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均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符合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取得深交
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汉朔有限及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等均
符合当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汉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发行人的过程中,汉朔有限的全体股东签订了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以汉朔有限整
体变更的方式设立发行人,各发起人将各自拥有的汉朔有限对应权益折合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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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的股份。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该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过程中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和验
资程序,符合当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所议
事项和决议内容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创
立大会的召开合法、有效。
经核查,各发起人投入到发行人中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各发起人的出资
行为不存在法律瑕疵。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
的设备、设施,合法拥有或使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房产以及商标、专利
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具有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与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不存在以资产或权益违规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提供担保的情形,也不存在资产、资金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占用而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二)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
价签系统等智慧零售综合解决方案,拥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和实施权,最近二
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发行人从事的经营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经营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发行人拥有生产、经营所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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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管理系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三)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劳动、
人事、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障管理体系,独立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选举或聘任产生,最近二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重大
不利变化。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其他职
务,也未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
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或领薪。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内控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有
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管理人员,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发行人具有
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办法,建立了独立、完整的财
务核算体系。发行人已依法独立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办理了独立的税务登
记,独立纳税,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合并纳税的情
况。发行人依据《公司章程》及自身情况作出财务决策,完全自主决定资金使
用。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发
行人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按照《公司法》《公
法律意见书
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经营管理层等决策、经营管理及监督机构,明确了各机构的职权范围,
建立了规范、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及业务发展需要的组织
结构,拥有独立的职能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之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相互
配合,保证了公司的规范运作。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且独立运作,拥有
机构设置自主权,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的
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六)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其他方面
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
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在
其他方面亦不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严重缺陷。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以汉朔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共有30名
发起人,均具备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发起人的人数及其住所、股本
数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发起人对发行人的出资依法经过验资
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发起人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起人投入的资产产权清晰,汉朔有限所拥有的资产和
负债均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因出资而产生的法律障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过程中,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或附属企业
法律意见书
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的情形,也不存在发起人以在其他企业
中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以汉朔有限整体变更的方
式或受让股份或以增资的方式取得,其取得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股东身份及各
股东所持股份数额的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属界定争议或纠纷;发行人现有股东
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纠纷等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
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发行人的直接股东中不存在资产管
理产品、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为北京汉
朔,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且最近二年内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部分。
(五)对赌等特殊权利安排及解除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曾与股东签署的特殊条款及其解除情况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六/(五)对赌等特殊权利安排及解除”部分。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正在履行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历史沿革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七/(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部分。本所律师认为,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
的情形外,发行人设立及历次股份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法律意见书
(二)根据工商登记资料和发行人股东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登记的情况。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具体的经
营活动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开展。
(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拥有的经营活动相关的资质和许可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资质合法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
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
取得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文件不存在
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三)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主要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具体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十/(五)对外投资”。
(四)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价签系统等智慧零售综合解决
方案,最近2年没有发生变化。
(五)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收入,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持续经营状况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
《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需要终止的情形;发行人法人内
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管理层稳定,拥有独立面向市场的能力,
拥有生产经营所需要的资产。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
法律障碍。
九、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九/(一)发行人的关联方”部分。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九/(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部分。
(三)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影响
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
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发行人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了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
认为,发行人2020至2022年发生的关联交易内容真实,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发行人相关制度的要求,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交易价
格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法律意见书
(四)发行人内部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内部制度及相关方的承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该等制度和承诺的
有效实施能够保证发行人在关联交易中进行公允决策,保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利。
(五)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
免和消除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以任何形式从事、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
的主营业务相同、相近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经承诺采取有效措施
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上述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合法有效。
(七)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
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和重大隐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不动产权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不动产权。
(二) 租赁房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主要房产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二)租赁房产”部分。
(三)无形资产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45项境内注册商
标、18项境外商标、125项境内专利权、18项境外专利权、30项软件著作权、4
项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域名,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三)无形资产”
部分。
(四)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
(五) 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控股子公司有浙江汉时、上海汉时、北京汉
时、浙江汉显、浙江汉星及浙江汉禾,境内参股公司有超嗨网络、哈步数据,
境外子公司有香港汉朔、美国汉朔、德国汉朔、荷兰汉朔、法国汉朔、英国汉
朔、澳洲汉朔、新西兰汉朔、越南汉朔、新加坡汉朔;报告期内境内子公司有
北京麦丰,境外子公司有丹麦汉朔、里尔汉朔,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对外投资”部分。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系合法取得,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
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或凭
证;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财产不存在设定抵押、质押或其他第三
者权利的情况。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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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合同的履
行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三)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承担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九/(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
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 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
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情况,具体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
(一)发行人的历史沿革”。
(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发行人设立至今,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的
其他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对外投
资”。
法律意见书
除上述外,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
其他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以及收购兼并行为。
(三)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修改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
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
的内容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
的,内容合法有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年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2年所发生的变
化情况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年内均
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3名独立董事,
达到董事总人数三分之一,其中包含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王志平,独立董事人数
及任职资格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发行
人独立董事具有的职责和权限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登记及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相关税种、税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法律意见书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
惠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
受的财政补贴均由政府部门发放,真实、有效。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于2022年9
月5日开展对法国汉朔2019年至2021年会计年度的税务审计,该等税务审计系基
于纳税平等的原则,为保护企业间公平竞争而开展的正常程序。通过税务审计,
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提出:(1)法国汉朔存在未征收和未申报的增值税(其中,
的增值税不足235,065欧元);(2)法国汉朔CA3申报表上未申报部分欧盟内
部商品采购;(3)法国汉朔CA3申报表上未申报部分商品进口;(4)法国汉
朔就职业继续培训费用和学徒税缴纳不足。
表政府)与法国汉朔相关负责人(代表法国汉朔)达成和解,约定法国汉朔除
需补缴261,252欧元税金(包括252,957欧元增值税、4,230欧元职业继续培训费
用、4,065欧元学徒税)外,还需支付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共计39,271
欧元。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法国汉朔将于收到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正式通
知后缴纳和解协议项下款项。
根据法国税务律师的意见,法国汉朔遵守了其纳税义务,除上述已披露情
形外,符合现行有效的规定,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在税务审计过程中未发现法
国汉朔存在不遵守法规的故意,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构
成重大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及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确认,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
税,不存在其他重大税收行政处罚等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
群体性的环保事件;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相
关法律法规的媒体报道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
见书,发行人及其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境外行政处罚的
情况。
(二)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
检索,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报告
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境内
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
违法行为,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
不存在重大安全事故等。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网
法律意见书
络核查并对重要客户进行访谈,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
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项
目外均已依法在有权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履
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相
关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
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
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募投项目不涉及与他人
进行合作的情形。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一致;发行人的业务
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的尚未了结的诉讼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二十/(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法律意见书
浦江关简违字20220504号),经查汉朔科技将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对汉朔科技处以罚款人民币0.3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缴纳凭证及公司说明,上述处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
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
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列规定予以
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
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海关对公司上述罚款金额低于处罚中位
数,罚款金额属于法定处罚幅度内金额较小的情形,且属于程序性违规,公司
对该等违法行为已经整改,该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
恶劣社会影响等其它严重后果,该事项不属于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的
“重大违法行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法国汉朔被开展的税务审计及罚金、滞纳金
和逾期支付利息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六/(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
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
行为。
(二)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
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法律意见书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
情形。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
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系由发行人与保
荐机构共同编制,本所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章节的讨论。本
所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
人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
法律意见书
于《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其他内容,根据发行人董事及发行人、保荐人
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二十二、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二、其他
需要说明的事项”部分。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尚待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
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1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1
李科峰
经办律师: 1
王丹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
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73 号)(以下简称“《第一轮
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
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控制权稳定性与公司治理”
申请文件显示:
(1)实际控制人侯世国直接持有发行人 4.26%的股份,通过北京汉朔控制
发行人 21.84%的股份,通过汉朔领世、汉朔领智、汉朔领域控制发行人 3.98%、
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通过任命 7 名董事中的 5 名(不含本人),在董事会层面及
实际经营过程中实现对发行人的控制权。
(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表决权委托安排,君联慧诚等 16 名机构股东曾将
其持有的公司表决权委托给北京汉朔、侯世国行使。本次申报前分两次解除上
述委托安排。
(3)2021 年 2 月,发行人股东大会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即侯世国与北京
汉朔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为 A 类股份,其他为 B 类股份,每份 A 类股份拥有
的表决权数量为每 B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的 4 倍。2023 年 6 月 12 日取消设置上
述特别表决权股份。
请发行人:
(1)说明 16 名机构股东委托表决权的时间和目的,各股东的表决权数量及
委托数量、具体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是否附条件,相关安排生效期间股
东表决权行使情况;2020 年 10 月、2023 年 5 月分两次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各次涉及的股东及对应表决权数量,表决权委托和解除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
影响。
(2)说明 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的背
景和原因、在上述安排生效期间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并结合表决权委托事项,
说明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变化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结合申报前解除上述安排实际上降低了侯世国表决权比例的事实、目
前主要股东的持股差距及关联关系、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
规定等,说明侯世国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保障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 16 名机构股东委托表决权的时间和目的,各股东的表决权数量
及委托数量、具体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委托是否附条件,相关安排生效期间
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2020 年 10 月、2023 年 5 月分两次解除表决权委托的原因,
各次涉及的股东及对应表决权数量,表决权委托和解除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的
影响
根据发行人与股东签署的表决权授权委托协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
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发行人历史上曾经存在的表决权委托相关安排的具体情况
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委托
委托人持有的表
是否 解除表决权
委托人 被委托人 签署时间 决权数量(截至 表决权委托情况(含委托数量) 解除时间
附条 委托数量
委托日)
件
君联慧诚 2017.09 册资本对应的表 生影响(“影响事项”)注 1时,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侯世国、北 决权 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其影响事项的股权事 的表决权
京汉朔或侯 宜以全权代表的身份行使委托权利。
世国、北京 表决权委托的比例在实际控制人可以取得公司股东大会 是
汉朔指定的 50%以上表决权比例以外的部分无需委托;如有其他方与
君联成业 2017.09 册资本对应的表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人士 实际控制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则其应与君联成业、君
决权 的表决权
联慧诚共同分担向实际控制人委托的表决权以达到帮助
实际控制人取得公司超过 50%实际控制权的目的。
委托人将其持有的 226.6562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
委托给被委托人。
当侯世国/北京汉朔认为发生影响事项时,委托人授权被
侯世国、北 委托人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其影响事项的
京汉朔或侯 226.6562 万元注 股权事宜以全权代表的身份行使委托权利。 226.6562 万元
嘉兴尚邻 世国、北京 2017.08 册资本对应的表 自协议生效至发行人成功上市后三年内,委托人按照上述 是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汉朔指定的 决权 约定将对发行人的表决权授权给被委托人,如果该期间 的表决权
人士 内,该等安排导致委托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或者
导致委托人的限售期或减持条件长于对发起人的限售期
或严于对发起人的规定,委托人可以要求解除表决权委托
安排。
长润冰轮 侯世国、北 2017.08 213.7044 万元注 委托人将其持有的 213.7044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 是 2020.10 213.7044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京汉朔或侯 册资本对应的表 委托给被委托人。 注册资本对应
世国、北京 决权 当侯世国/北京汉朔认为发生影响事项时,委托人授权被 的表决权
汉朔指定的 委托人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其影响事项的
人士 股权事宜以全权代表的身份行使委托权利。
委托方将其所持 194.2767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
侯世国、北
托给被委托人。
京汉朔或侯 194.2767 万元注 194.2767 万元
当侯世国/北京汉朔认为发生影响事项之时直至实际控制
上海光易 世国、北京 2017.08 册资本对应的表 是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人发函告知委托人影响事项和行使表决权结果之日,委托
汉朔指定的 决权 的表决权
人授权被委托人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其影
人士
响事项的股权事宜以全权代表的身份行使委托权利。
委托方将其所持 213.7044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被委托人。
当侯世国/北京汉朔认为发生影响事项之时直至实际控制
人发函告知委托人影响事项和行使表决权结果之日,委托
决权
人授权被委托人作为其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就有关其影
侯世国、北 响事项的股权事宜以全权代表的身份行使委托权利。
京汉朔或侯 委托方将其所持 336.4498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 550.1542 万元
创创壹号 世国、北京 托给被委托人。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汉朔指定的 如果该等表决权安排导致委托方在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 的表决权
人士 336.4498 万元注 分股权的限售期较委托方在不作为受托方“一致行动人”
决权 分股权较委托方在不作为受托方“一致行动人”情况下新
增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届时各方应协商解决方案消除对委
托方限售期的不利影响,如各方不能达成有效的解决方
案,则届时该等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侯世国、北 2018.08 册资本对应的表 权委托给被委托人。
京汉朔或侯 决权 如果该等表决权委托导致委托方在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 308.4103 万元
诸暨闻名 世国、北京 分股权的限售期延长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一致 否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汉朔指定的 的(即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届时各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的表决权
人士 消除对委托方限售期的不利影响,如各方不能达成有效的
决权
解决方案,则届时该等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委托方将其所持 527.538305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
委托给被委托人。
侯世国、北
杭州创乾 2018.09 注册资本对应的 分股权的限售期延长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一致 否 2020.10 元注册资本对
京汉朔
表决权 的(即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届时各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应的表决权
消除对委托方限售期的不利影响,如各方不能达成有效的
解决方案,则届时该等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委托方将其所持 122.3017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
托给被委托人。
侯世国、北
宁波荣松 2019.01 册资本对应的表 分股权的限售期延长至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限售期一致 否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京汉朔
决权 的(即公司上市后 36 个月),届时各方应协商解决方案 的表决权
消除对委托方限售期的不利影响,如各方不能达成有效的
解决方案,则届时该等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委托方将其所持 30.5812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托
侯世国、北 给被委托人。
中泰华晟 2020.03 册资本对应的表 否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京汉朔 如主办券商及监管机构因为该等表决权委托安排认定委
决权 的表决权
托方为受托方的一致行动人,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该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表决权委托。
决权 如果该等表决权安排导致委托方在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股权的限售期较委托方在不作为受托方“一致行动人” 565.6686 万元
侯世国、北
厦门启鹭 时的限售期更长的,或导致委托方在公司持有的全部或部 否 2020.10 注册资本对应
京汉朔 252.5597 万元注
分股权较委托方在不作为受托方“一致行动人”情况下新 的表决权
增其他限制性条件的,届时各方应协商解决方案消除对委
决权
托方限售期的不利影响,如各方不能达成有效的解决方
案,则届时该等表决权委托即终止。
合计 973.4286 万 2,822.3997 万
天堂硅谷 侯世国、北 委托方将其所持 973.4286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
基金 京汉朔 托给被委托人。
的表决权 表决权注 2
侯世国、北 委托方将其所持 243.3571 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表决权委
青橙行远 2020.08 册资本对应的表 否 2023.05 股份对应的表
京汉朔 托给被委托人。
决权 决权注 2
注 1:实际控制人地位影响事项包括:(1)公司任何股东、董事、管理人员因任何缘由提出、发起、参与、同意、认可、赞成、执行、弃权、否决
等与公司有关事项,而对该事项的提出、发起、参与、同意、认可、赞成、执行、弃权、否决等如果生效,将可能或已经对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所有表
决权占公司全部表决权的比例在上市前比例不高于 50%或在上市后不高于 40%;(2)对公司或因公司任何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收购、兼并、管理层
激励、直接和间接融资、发行股票、债转股等行为,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的所有表决权占公司全部表决权在上市前比例不高于 50%或
在上市后比例不高于 40%;(3)任何公司现有投资人和/或股东,和/或其他投资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形式、以任何价格、在任何时间通过(包括但不限
于)收购或分拆公司股权、承接和/或转移、转让公司债权债务、分拆或合并公司资产,从而导致或可能导致公司创始人和/或其控制的创始股东在公司的
所有表决权占公司全部表决权的比例在上市前比例不高于 50%或在上市后不高于 40%;(4)除非各方达成书面一致,则该等影响事项应不包含影响股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在发行人的权益的如下事项,包括:股东应自公司获得的利润、资本公积转增资、以及股东在投资协议中拥有的、或者公司章程中拥有的权益,但是该
权益的行使或即将行使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侯世国和北京汉朔丧失或可能丧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注 2:该等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数量”与表决权数量(截至签署日)存在区别,系因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 2.42147918:1 的比例
进行折股后增加注册资本导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侯世国、北京汉朔的说明,前述表决权委托安排的主要原因及
目的如下:(1)汉朔有限于 2016 年 12 月增资至 8,418.66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一)/10.2016 年 12 月,汉朔有限第五次增加注
册资本”),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所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及表决权比例降低至
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的稀释,增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作为后续融
资的整体商业安排,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要求投资人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该
等表决权委托安排相关文件签署与对应股东投资发行人的投资文件同时签署;
(2)
相关表决权委托股东均为财务投资人,对发行人的投资均以获得财务回报为目的,
不存在谋求控制权的意愿,且有意向维持公司的控制权稳定,相关表决权委托股
东同意与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
根据发行人、侯世国、北京汉朔的说明、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与
相关股东签署的表决权授权委托协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及相关安排生效期间
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相关安排生效期间,被委托人侯世国、北京汉朔在汉
朔有限/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时未实际行使过表决权委托安排,
发行人各股东均按其意志根据其实际持有汉朔有限股权/发行人股份所对应的表
决权数量独立行使其表决权。
前述表决权委托安排未实际行使的原因具体如下:(1)对于君联慧诚、君
联成业、嘉兴尚邻、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光易等 6 名股东的表决权委托安
排,鉴于该等表决权委托安排附条件(即当侯世国/北京汉朔认为发生对实际控
制人的控制地位造成影响的情形时方可行使委托表决权),而在当时期间内并未
发生对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造成影响的情形,侯世国、北京汉朔未曾行使该等
表决权委托安排;(2)对于诸暨闻名、杭州创乾等其他 10 名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安排,虽然该等表决权委托安排并未附条件,但是在对应协议生效后至解除前,
发行人后续融资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稀释程度较小,实际控制人可控
制的表决权比例一直远高于其他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未发生影响实际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制权稳定的情形,因此被委托人侯世国、北京汉朔亦未实际主动行使过表决权委
托安排,上述股东均按其意志独立行使表决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前述表决权委托安排协议生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侯世国及其他主要股东控制的汉朔有限/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及接受表
决权委托情况变化具体如下:
实际控制人侯
序 世国控制汉朔 其余享有汉朔有限/发行人 5%以上 实际控制人控制汉朔有限/发行人表决权 实际控制人接受表决权委托情况
截至期间
号 有限/发行人 表决权的股东 的比例变化原因 变化
表决权的比例
长颐海德 11.7200%
截至表决权委
效日前 长润一期、长润佳
合、长润冰轮注 2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注 3
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光易将
合、长润冰轮
该等表决权委托附条件,该期间内
红石诚金 6.2239% 该等条件并未成就。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14.7286%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嘉兴尚邻、
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光易将
长颐海德 9.4602%
合、长润冰轮 该等表决权委托附条件,该期间内
红石诚金 5.9127% 该等条件并未成就。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长润一期、长润佳 持有汉朔有限的 78.2285 万元的出资额 限 11.6095%表决权委托给实际控
合、长润冰轮 以 14,210,526 元转让给杭州创乾;侯世 制人。
国将其所持有汉朔有限的 782,219.00 元 前述表决权委托未实际行使。
的出资额以 14,210,526 元转让给杭州创 (2)君联慧诚、君联成业、嘉兴
乾。 尚邻、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
光易将其持有的汉朔有限
红石诚金 5.6311%
人。
该等表决权委托附条件,该期间内
该等条件并未成就。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15.5512% (1)杭州创乾、诸暨闻名、宁波
荣松、厦门启鹭、中泰华晟、创创
杭州创乾 14.5791% 壹号将其持有的汉朔有限
长润一期、长润佳 17.2673%表决权委托给实际控制
合、长润冰轮 人。
侯世国将其持有的汉朔有限 305,812 元
厦门启鹭 5.1654% 前述表决权委托未实际行使。
尚邻、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
转让给北京汉朔。
光易将其持有的汉朔有限
创创壹号 5.0237% 21.7740%表决权委托给实际控制
人。
该等表决权委托附条件,该期间内
该等条件并未成就。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13.7160% (1)杭州创乾、诸暨闻名、宁波
硅谷安创、硅谷新奕、硅谷领新等 7 名 荣松、厦门启鹭、中泰华晟、天堂
杭州创乾 12.8588% 股东对汉朔有限进行增资,侯世国控制 硅谷基金、青橙行远、创创壹号将
朔有限 109.51 万元出资额转让给朗玛三 权委托给实际控制人。
长润一期、长润佳 十二号。 前述表决权委托未实际行使。
合、长润冰轮 (2)君联慧诚、君联成业、嘉兴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尚邻、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
光易将其持有的汉朔有限
人。
该等表决权委托附条件,该期间内
该等条件并未成就。
(1)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将
其持有的发行人 9.8000%表决权
委托给实际控制人。
(2)君联慧诚、君联成业等 11
名投资人股东解除表决权委托安
排。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7.5081% 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每份 A 类股份 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将其持有
类股份。 前述表决权委托未实际行使。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7.2848% 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将其持有
川奇光电、兴投优选、铭锋三号等 9 名
股权比例稀释。
前述表决权委托未实际行使。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 12.9888%
书出具之日
天堂硅谷基金 7.4242%
注 1:2017 年 12 月 7 日,君联慧诚、君联成业、嘉兴尚邻、长润冰轮、创创壹号、上海光易投资汉朔有限的整体交易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注 2:长润一期、长润佳合、长润冰轮的基金管理人均为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 3:君联慧诚、君联成业的基金管理人均为君联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发行人、侯世国、北京汉朔的说明,2020 年 8 月,发行人拟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金融负债
和权益工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为避免在股改时将收到的投资人股东相关投资款
作为金融负债核算,拟解除发行人作为义务人的回购权、优先清算权条款。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与君联慧诚、君联成业等 11 名届时享有特殊权利的
投资人股东协商一致,作为解除以发行人作为义务人的回购权、优先清算权条款
的统一商业安排,侯世国、北京汉朔同意并与相关各方于 2020 年 10 月签署解除
表决权委托安排的相关协议。
同时,2020 年 8 月,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等 5 名投资人股东拟投资发
行人,其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系其投资入股发行人的整体商业安排,由于其投资
时点晚于前述君联慧诚、君联成业等 11 名投资人股东,且为避免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潜在的后续融资对实际控制人所控制公司表决权比例的稀释影响,
发行人在解除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等 5 名投资人股东的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的同时仍保留了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等 5 名投资人股东的表决权委托安排。
该等表决权委托延续至 2023 年 5 月,此时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时间相对
确定,不存在上市前的后续融资计划,预计不会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实
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与天堂硅谷基金、青橙行远等 5 名投资人股东协商一致,解
除表决权委托安排。
各次涉及的股东及对应表决权数量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
相关安排生效期间,被委托人侯世国或北京汉朔未实际行使过表决权委托安
排。表决权委托设置和解除前后侯世国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
权未发生变化。表决权委托设置和解除未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造成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说明 2021 年 2 月至 2023 年 6 月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的背
景和原因、在上述安排生效期间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并结合表决权委托事项,
说明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侯世国、北京汉朔的说明,汉朔有限于 2020 年 12 月整体变更
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为 33.76%。考虑到后续融资
活动及发行上市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的潜在影响,为了进一步加强实际控制人侯世
国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参考设置特别表决权的相关市场案例,同时基于财
务投资人维护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意向,经全体股东协商一致,2021 年 2 月发行
人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
于修改<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改<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除股东大会特定事项外,
特别表决权股份(A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股份(B 类股份)拥有
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为 4:1,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设置特别表决权
的持股数量合计为 9,922.0767 万股,其中北京汉朔持有 A 类股份 8,301.8051 万
股,侯世国持有 A 类股份 1,620.2716 万股。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设置特别表决权股份安排期间,召
开股东大会情况及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如下:
会议召开
序号 会议届次 股东表决权行使情况
时间
全部议案适用表决权差异投票,普通股同意
为 60.3475%
对于适用表决权差异投票的议案,普通股同
东大会 例为 60.3475%;对于不适用表决权差异投票
的议案,普通股同意比例为 100%
对于适用表决权差异投票的议案,普通股同
意比例为 41.4473%注 1,特别表决权股份
同意比例为 58.5527%;对于不适用表决权差
异投票的议案,普通股同意比例为 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对于适用表决权差异投票的议案,普通股同
东大会 例为 58.5527%;对于不适用表决权差异投票
的议案,普通股同意比例为 100%
东大会 同意比例为 100%
注 1:该等普通股及特别表决权比例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比例存在差别,
系因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侯世国及北京汉朔持有的 A
类股份比例被稀释。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发行人与股东签署的表决权授
权委托协议、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发行人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报告期初,实际控制人侯世国直接及通过北京汉朔、
汉朔领世间接控制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合计为 37.07%。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侯世国控制的发行人表决权比例及接受表决权委托情况变化具体
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 3.相关安排生效期间股东表决权行使
情况”。
(三)结合申报前解除上述安排实际上降低了侯世国表决权比例的事实、
目前主要股东的持股差距及关联关系、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审议事项
的规定等,说明侯世国对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及保障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股东名册、发行人股东填写的调查表、公司章程、
报告期初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
件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并采取
了足够的措施进一步保障其控制权稳定,具体如下:
股份比例与侯世国差距较大
发行人取消特别表决权股份及表决权委托安排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侯世国控制表决权的股份合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1.97%。发行人的
其他股东股权比例较为分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单独
或合计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份数(股) 持股比例 股东之间关联关系
君联慧诚 24,688,969 6.49%
基金管理人均为君联资本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小计 49,377,938 12.98%
硅谷合创 14,111,997 3.71%
硅谷领新 7,055,999 1.86%
均为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企业
硅谷新弈 2,822,401 0.74%
小计 28,223,997 7.42%
上述发行人主要股东中单独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控制的公司股
份比例最高不超过 13%,与实际控制人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差距较大。
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下:(1)董事候选
人由单独或者合并持股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向董事会书面提名推荐,由董事会进
行资格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2)独立董事由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报告期内(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下同),侯世国一直为单一控制发行人股份比例最大的股东,控制表决权比
例超过 30%,其他股东控制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与侯世国差距较大;同时,发行人
董事会设 7 名董事,侯世国一直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长,除王文龙为股东
君联慧诚、君联成业提名董事外,其余董事均为北京汉朔/侯世国提名;此外,
其他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
控制权的承诺》,“在汉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侯世国控
制汉朔科技期间,本企业不增加在汉朔科技董事会提名的董事数量”,发行人上
市后,侯世国对发行人董事会具有持续性影响。侯世国作为发行人的股东、董事
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于股份公司设立后作为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董事
会,并就会议审议事项进行表决。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事项均经全体股东、董事一致同意审议通过,不存在其他股东、董事就侯世国提
出的议案持反对意见或者与侯世国的表决意见相异的情形。
此外,就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及实际经营管理情况来看,侯世国系公司创始人、
核心技术人员,自发行人设立起一直担任发行人的总经理,未发生过变更。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侯世国提名,均长期在发行人处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持续保持
稳定。侯世国作为经营管理核心决策者,全面负责公司研发、生产、销售和日常
经营管理,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发展规划、重要人事任命等重要事项均具有决定
性影响力,能够在高级管理人员层面实施较强控制力。
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
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均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承诺:(1)报
告期内其不享有汉朔科技的控制权,与汉朔科技的其他现有直接或间接股东不存
在一致行动关系;(2)在汉朔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之日起,侯世
国控制汉朔科技期间,其不以任何形式谋求成为汉朔科技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不以控制为目的直接或间接增持汉朔科技的股份;不与汉朔科技其他股东签
订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类似约定、通过委托、征集投票权、联合其他股东等其他
任何方式单独或共同谋求汉朔科技的控制权;亦不会协助或促使侯世国之外的其
他主体通过任何方式谋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地位;不增加在汉朔科技董事会提名
的董事数量。
此外,侯世国及其控制的北京汉朔、汉朔领世、汉朔领智、汉朔领域均已出
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以
下简称“锁定期”)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并依法办理所持股份的
锁定手续”。
综上,实际控制人侯世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并
采取了足够的措施进一步保障其控制权稳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程序:
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
权委托情况、设置特别表决权原因的说明;查阅了发行人、侯世国报告期初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实际控制人控制发行人表决权的比例变化的说明;
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
发行人股东名册;
乾、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和硅谷新弈出具的《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
的承诺》;查阅了侯世国、北京汉朔、汉朔领世、汉朔领智、汉朔领域出具的《关
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核查结论:
际行使过表决权委托安排;表决权委托设置和解除未对实际控制人控制权造成影
响;
股份比例与侯世国差距较大;侯世国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与董事会层面对公司治
理和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外,其他直接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均已出具《关于不谋求公司控制权的
承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股东均已出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函》;实际
控制人侯世国对发行人的控制权稳定,最近二年未发生变化,并采取了足够的措
施进一步保障其控制权稳定。
二、《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股东和特殊权利条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申请文件显示:
(1)中金资本是保荐人中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通过担任厦门启鹭的执
行事务合伙人而间接持有发行人4.31%的股份,通过担任中金启元的执行事务合
伙人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东上海光易24.17%财产份额,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0.36%
的股份。
(2)发行人多名股东曾享有回购权或优先清算权等股东特殊权利,多名股
东曾享有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权、知情权等股东特殊权利。截至2022
年5月,上述股东享有的各项特殊权利均已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无恢复条款,
相关股东未曾向发行人主张任何上述特殊权利。
请发行人:
(1)说明中金公司、中金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形,包括入股
时间、价格公允性、持股方式、截至目前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保荐合作协议
签订及及实际业务开展的时点,入股与保荐业务的先后顺序及其合规性。
(2)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的要求,补充完善穿透核查、离职人员
核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的结论。
(3)列表说明发行人与各股东设置特殊权利条款的背景、时间、终止时间,
终止后是否存在其他替代安排。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说明中金公司投资入股及本次保荐
行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
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回复:
(一)说明中金公司、中金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形,包括入
股时间、价格公允性、持股方式、截至目前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保荐合作协
议签订及及实际业务开展的时点,入股与保荐业务的先后顺序及其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承诺函》及股东穿透核查表,中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公司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
中金公
发行人 发行人层面 层面直 中金公司
入股时 司间接
持股路径 层面直 直接股东持 接股东 间接持股
间 持股比
接股东 股数量(股) 持股比 数量(股)
例
例
中金公司(100.00%)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
厦门启 2019.06、
司(合计 0.15%)-厦 16,401,235 4.31% 24,577 0.0065%
鹭 2020.06
门启鹭(4.31%)-汉
朔科技
中金公司(100.00%)
-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
司(1.94%)-中金启
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 上海光 1,361,294
投资引导基金(有限 易 注
合伙)(24.17%)-上
海光易(1.48%)-汉
朔科技
合计 22,034,176 5.79% 1,385,871 0.3646%
注:中金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资本”)担任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
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金启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出于谨慎考虑,在
计算中金公司间接持股数量时,中金资本持有的中金启元合伙份额以 100.00%计算。
此外,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中金公司和/或其下属企业通过间接投资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权,
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足 1 股。
(1)厦门启鹭投资背景及过程
厦门启鹭成立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中金资本直接和间接持有厦门启
鹭 0.15%份额并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启鹭经合作方推荐并看好发行人在
电子价签、智慧零售领域的发展,在开展独立尽职调查后对发行人进行投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约定厦门启鹭以 5,119.33 万元受让长颐海德持有的汉朔有限 313.11 万元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结合公司发展前景及盈利预期,在同期增资价格 19.18 元/
出资额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折扣,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为 16.35 元/出资额,与同时
期其他股权转让价格一致。2020 年 4 月 25 日,厦门启鹭与宁波星通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约定厦门启鹭以 4,129.35 万元受让宁波星通持有的汉朔有限 252.56
万元出资额,并于 2020 年 6 月向宁波星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本次股权转让
价格系按照发行人前一轮次股权转让价格 16.35 元/出资额,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
与同时期其他股权转让价格一致。
(2)上海光易投资背景及经过
上海光易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30 日,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
私募基金,备案时间为 2016 年 12 月 8 日,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上海光熠投资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金资本持有中金启元 1.94%财产份额并担任中金启
元执行事务合伙人(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中金佳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金佳成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注销,其全部权利义务已由中金资本承
接,但工商尚未完成变更)。中金启元持有上海光易 24.17%财产份额。上海光
易的重点投资方向为绿色科技、医疗科技和消费等领域,因看好发行人的发展对
其进行投资。2017 年 12 月,上海光易以 3,000 万元认购汉朔有限新增注册资本
利预期,经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为 15.44 元/出资额,与同时期其他股东增资价格一
致。
综上,相关股东均为市场化投资主体,其投资入股发行人系基于各自对行业、
市场以及公司技术和产品、未来发展潜力等因素综合判断而作出的独立投资决策,
属于市场化的投资行为,投资入股发行人时与同时期其他股东投资入股发行人价
格一致,入股价格公允。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中金公司项目组成员的访谈,2020 年 7
月,中金公司开始与发行人接触并进行了初步尽职调查,于 2020 年 10 月项目获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准立项后正式进场开展相关工作。
担任独家财务顾问,并委托其作为境内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的独家保荐机构
和独家主承销商。2021 年 1 月,中金公司与发行人签署《辅导协议》,发行人
委托中金公司承担本次发行与上市的辅导工作。2023 年 6 月,中金公司与发行
人签署《保荐协议》,发行人聘请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与上市的保荐机构。
综上,中金公司实质开展保荐业务及与发行人签订《委托协议》
《辅导协议》
《保荐协议》的时点均晚于相关股东投资入股发行人时间。
根据《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第三条:
“担
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
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公司的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
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证券公司担任
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
任拟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
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私募基金子公司及其下设基金
管理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根据《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证券公司担任拟上
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担任拟
挂牌企业股票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的,应当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
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另类子公司不得对该企业进行投
资。”
如前所述,中金公司实质开展保荐业务及与发行人签订《委托协议》《辅导
协议》《保荐协议》的时点均晚于厦门启鹭、上海光易投资入股发行人时间;此
外,厦门启鹭、上海光易均不属于中金公司的私募基金子公司或其下设基金管理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机构管理的私募基金。
综上,相关股东投资行为及中金公司从事汉朔科技保荐业务合法合规。
(二)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补充完善穿透核查、离职人员
核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的结论
本所律师已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
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补充完善穿透核查、离职
人员核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的结论,具体情况详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三)列表说明发行人与各股东设置特殊权利条款的背景、时间、终止时
间,终止后是否存在其他替代安排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与各股东设置特殊权利条款的背景如下:自 2015
年 8 月至 2020 年 8 月,发行人为进一步发展业务,存在资金需求,因此开展了
多轮融资,同时由于电子价签行业的快速发展,发行人所处行业受到市场上投资
人的广泛青睐。在获悉公司的融资计划后,投资人与公司积极接触、友好磋商,
并顺利参与公司融资。结合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惯例,经各投资人股东与发行人
协商,发行人在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了相关股东特殊权利
条款,具体如下:
终止后是否
相关股东 签署时间 特殊条款 终止时间 存在其他替
代安排
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
姜福君 2015.08 2022.05 否
权、知情权、利润分配一票否决权
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
追远资本 2016.03 2022.05 否
权、知情权、利润分配一票否决权
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
长润一期 2016.05 2022.05 否
权、知情权、利润分配一票否决权
优先认购权、共同出售权、反稀释
长润佳合 2016.05 2022.05 否
权、知情权、利润分配一票否决权
委派董事、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
君联慧诚 2017.07 2022.05 否
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终止后是否
相关股东 签署时间 特殊条款 终止时间 存在其他替
代安排
权转让限制、最惠条款、反稀释权、
知情权
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2020.10 否
委派董事、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
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
君联成业 知情权
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2020.10 否
委派董事、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
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售权、股
天津庆喆 2017.07 权转让限制、最惠条款、反稀释权、
知情权
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2020.10 否
嘉兴尚邻
长润冰轮
上海光易
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
创创壹号 售权、知情权、董事会观察员
表决权委托 2020.10 否
诸暨闻名 表决权委托 2020.10 否
一票否决权、共同出售权、最惠条
款、知情权、股权转让限制、董事 2022.05 否
杭州创乾 会观察员、委派董事
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2020.10 否
宁波荣松 2019.01 表决权委托 2020.10 否
安徽志道 2019.06 回购权 2020.10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终止后是否
相关股东 签署时间 特殊条款 终止时间 存在其他替
代安排
中泰华晟 2020.03 表决权委托 2020.10 否
优先认购权、优先购买权、共同出
厦门启鹭 董事会观察员 2020.10 否
表决权委托 2020.10 否
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
硅谷安创、 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转让限制、
硅谷新弈、 2020.08 最惠条款、反稀释权、知情权、董
硅谷合创、 事会观察员
硅谷领新 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2020.10 否
一票否决权、优先认购权、优先购
买权、共同出售权、股权转让限制、 2022.05 否
青橙行远 最惠条款、反稀释权、知情权
回购权、优先清算权 2020.10 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上述股东出具的确认函,除投资人
股东获取、查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外,上述股东未曾向发行人主张回购权、
优先清算权或其他任何特殊权利。该等权利均已终止且视为自始无效,不具有约
束力,该等终止是永久、无条件、不可撤销且不再恢复的,终止后不存在其他替
代安排。
(四)说明中金公司投资入股及本次保荐行为是否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
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
中金公司间接投资入股发行人及本次保荐行为的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二/(一)说明中金公司、中金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具体情形,包括入股时间、价格公允性、持股方式、截至目前合计持股数量
和比例,保荐合作协议签订及及实际业务开展的时点,入股与保荐业务的先后顺
序及其合规性”相关回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中金公司间接投资入股及本次保荐行为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
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核查程序:
行人的内部审议文件、投资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增资款/股权转让款支付凭证;
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资料;
《承诺函》及股东穿透核查表;
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核查中金公司间接投资入
股及本次保荐行为是否符合前述规定;查阅了发行人与中金公司签署的《委托协
议》《辅导协议》《保荐协议》;就中金公司从事发行人保荐业务的过程,访谈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中金公司项目组成员;
《监
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就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的价格公允性,访
谈发行人股东;
及补充协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确认函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出具的关于签署股
东特殊权利条款背景和目的的说明性文件。
核查结论:
公司实质开展汉朔科技保荐业务的时点及与发行人签订《委托协议》
《辅导协议》
《保荐协议》的时点均晚于其间接投资入股发行人的时点,相关股东投资行为及
中金公司从事汉朔科技保荐业务合法合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 号》的要求,补充完善穿透核查、
离职人员核查及入股价格公允性的结论,具体情况详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核查报告》;
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惯例,发行人在与投资人签署的投资协议中约定了相关股东
特殊权利条款。该等特殊权利条款终止后不存在替代性安排;
理办法》《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
管理规范》的相关规定。
三、《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生产经营场所”
申请文件显示:
(1)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无房屋所有权、无土地使用
权,租赁房屋 25 处,其中最主要的 3 处出租方为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租赁面积占比超过 70%。
(2)2021 年 9 月,公司与嘉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定制
厂房框架合同”,合同金额 3 亿元。根据合同约定,嘉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
有限公司按照发行人要求建设厂房并自行依法取得厂房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建设
所需要的一切审批手续,待定制厂房建设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后,将该定制厂
房出租给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已缴纳两期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5,400
万元。
(3)定制建设厂房及办公用房的总建筑面积约 87,316.00 平方米,本次募投
项目之一“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拟使用 70,308.00 平方米厂房和
设完成后,公司将购置场地用于项目实施。
请发行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中 15 处境内房产、10 处境外房产的具体用途、
租赁价格、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4 号》4-13 的规定,说明境内房产租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
建筑,并结合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土地的情况,说明租赁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
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2)结合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主营业务、发行
人报告期内与其全部交易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向其租赁厂房的原因、起始时间、
价格及公允性,发行人预计使用上述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利润及占比,
该租赁事项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3)结合“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的用地及房屋计划,及嘉兴
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建设定制厂房的具体约定内容,说明
定制厂房框架合同的履约安排、进展、交付条件、发行人进一步购置或租赁场
地的计划、是否存在募投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中 15 处境内房产、10 处境外房产的具体用途、
租赁价格、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
行类第 4 号》4-13 的规定,说明境内房产租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
建筑,并结合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土地的情况,说明租赁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
营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与房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屋所有权人
(M2)
是否一致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 是(不包括未
深圳市鸿荣源控 与八一路交汇处壹成中心花园 取得权属证
公司 1804A/1804B/1805/1806 号房 1804A/1804
屋 B)
嘉兴市秀洲新区 仓库
康和路 1288 1 号楼 1 层裙 展厅、办
号嘉兴光伏科 楼 公
司
创园 2020.06.05-2023.01.31
北京市朝阳区 2024.01.03)
红军营南路 2022.01.04-2023.01.03
北京康宏瑞普物 1802 室和
业管理有限公司 1902 室
(瑞普大厦 C 2024.01.03)
座) 2022.01.04-2023.0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方与房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屋所有权人
(M2)
是否一致
室
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上海君迈众创空 92,372.00.00 元/
间管理有限公司 月
嘉兴市秀洲新区
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
嘉兴光伏科创园 5 号楼 3 层
司
嘉兴市秀洲区 301/302/303/3
高照街道新塍 05/306
嘉兴市秀湖经营
管理有限公司
秀湖人才社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方与房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屋所有权人
(M2)
是否一致
场)西侧 3 层、
武汉慕金创业空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
间服务有限公司 厦 44 层(慕金众创空间-5 室)
GmbH & Co. Düsseldorf
(2020.09.01-202
Pandion
Ria-Thiele- Stra?e 23, 40549 2020.09.01-无固定期 0.10.31);
Düsseldorf 限 1,437.50 欧元/月
aft mbH
(2020.11.01-无
固定期限)
办公租金:
Hansaallee Ria-Thiele- Stra?e 2a, D-40549
GmbH & Co. Düsseldorf
欧元/月
Transformatorweg 74-118 in 13,097.88 欧元/
HB West NL GP,
B.V 月
Netherlands
Amstelveenseweg122-A15 in
Skyreach
Relocations B.V
Netherlands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方与房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屋所有权人
(M2)
是否一致
Sweden 月
Financiere Du 86-88 rue du D?me in
Dome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Alterval 999 avenue de la République in
Ressources, SaS Marcq-en-Baroeul (F-59700)
Boulogne-Billancourt 月
(F-92100)
限
Red Apple 86
Fleet Place 800 Third Avenue, 5th Floor,
Development, New York, NY 10022
LLC
Andrew Donald Flat 18, 26 Spital Square,
Mackenzie London E1 6DX
IW Group
Spaces-Ealing Aurora 71-75
Uxbridge Road London W5 5SL
Limited
越南汉
L? ??C T? 、 越南北宁省桂武县汉广乡汉驼 400.00 万越南盾/
?? TH? B?Y 村-17 号地图 209 号地块房屋 月
地址
The Trust Suite 3.01, Building C, 12-24 18,927.33 澳元/
Company Talavera Road, Talavera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出租方与房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屋所有权人
(M2)
是否一致
Limited Corporate Centre, Macquarie
Park NSW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表中部分租赁房产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上表第 1 项租赁房产中 1804A/1804B 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具体详见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三/1/(1)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
(2)上表第 5-14、16-19 项境内租赁房产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
根据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出租方的访谈,上表第 5-14、19
项房屋所有权人已出具说明同意出租方对外出租相关房屋。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表第 16-18 项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房
屋所有权人同意其转租房屋的证明,浙江汉时租赁上述房屋主要用于员工宿舍,
不涉及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可替代性强;同时,根据出租方说明,浙江汉时承租
上述房屋用作员工宿舍,符合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秀洲高新区企业员
工住宿安排的精神及房屋所有权人对用途的要求,浙江汉时有权根据租赁协议的
约定占有、使用第 16-18 项房房屋。
(3)上表第 20、24、26、27、29、31 项境外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与房屋所有
权人不一致。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24、26、29 项房屋的承租方有权根据租
赁合同的约定占有、使用该等房屋且各方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其中,第 24、
项房屋,Creative IC, LP 与美国汉朔签署“Membership Agreement”许可其使用
该房屋,美国汉朔使用该房屋无需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先同意。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 20、27、31 项房屋的出租方未能提供
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其转租房屋的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出租方有权出租的文件。德国
汉朔已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终止租赁第 20 项房屋,并自 2023 年 6 月 20 日起租
赁第 22 项房屋用作办公场所。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租赁上述房屋主要用于办公或
员工宿舍,不涉及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可替代性强;如第三人提出异议导致发行
人境外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该等房屋,则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租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
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发行人境内房产租赁与《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13 的规定
对照情况如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13
发行人境内房产租赁情况
的规定内容
发行人存在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
发行人上表第 5-13、16-18 项租赁房屋坐落
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
的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租赁房屋的所
房产等情形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其
有权人对外出租划拨用地房屋未按法律法
取得和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
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
除此之外,发行人境内房产租赁所对应的土
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是否可
地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
能被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明
耕地、基本农田。
确意见,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
上述土地为发行人自有或虽为租赁但房产为
自建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且短期内无法整改,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结合该土地或房产
的面积占发行人全部土地或房产面积的比例、
使用上述土地或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 不适用,发行人不存在上述土地为自有或虽
利润情况,评估其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如面 为租赁但房产为自建的情况。
积占比较低、对生产经营影响不大,应披露将
来如因土地问题被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
的费用及承担主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
并对该等事项做重大风险提示。
(1)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让暂行条例》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划
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
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
据情节处以罚款。上表第 5-13、16-18 项租
赁房屋位于划拨用地,房屋所有权人未就出
租该等房产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发行人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房产系租赁上述土
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房屋产权人、出
地上所建房产的,如存在不规范情形,原则上
租方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可能导致
不构成发行上市障碍。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
房屋不能继续使用。发行人作为承租方不存
应就其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
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披露如因土地问题被
(2)发行人报告期内租赁上述房屋以来,
处罚的责任承担主体、搬迁的费用及承担主
未发生任何纠纷或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调
体、有无下一步解决措施等,并对该等事项做
查、处罚,未影响到发行人的实际使用。
重大风险提示。
(3)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主要用途为行政
办公、仓库及员工宿舍,不从事生产活动,
易于搬迁,可替代性高。
(4)如发生无法继续使用相关房产的情形,
发行人资产主要为办公电脑等基本办公用
品,运输、安装较为方便,搬迁难度较小,
搬迁所需时间较短,费用低,能够在较短时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间内搬迁至其他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
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
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上述瑕疵不构成本次
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5)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具承诺,“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因租赁
房屋的权属问题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
案手续等其他瑕疵问题,在租赁期内无法继
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
因此遭受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届时本人
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费用、税收、开支、索
赔、处罚等,并将负责及时落实租赁房源,
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造成额
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诺在承担上
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东行使追索权。”
(6)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
因素”披露完善了相关风险。
除上述租赁使用划拨地上建造的房产以外,发行人部分境内租赁房屋还存在
未提供合法有效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的情形,具体
如下:
(1)租赁房屋的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方未提供上表第 1 项租赁房产中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壹成环智中心物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物业公司”)出具的
说明,物业公司同意发行人将上述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 修正)》第六十六条规定:“建设单
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
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
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根据上述规定,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或其他权属证明文件或相关主管部门
批准房屋建设的许可文件的,无法确定该等租赁房屋是否为已获相关主管部门批
准建设的建筑,如未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建设的租赁房屋存在被有权主管
部门责令拆除而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的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租赁上述无证房产用于办公,不涉及主要生产经营活
动,可替代性强,且上述房屋面积较小,约 277.17 ㎡,占发行人租赁房产总面
积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除此之外,发行人承租的上述
境内房产均为合法建筑,产权人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并取得相应的不动产权属
证书。
(2)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就上表第 14、16-19 项境内租赁
房产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房产租赁合同未经登
记备案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要求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
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就上表第 14、16-19 项房屋办理租赁备案,发行人
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但不会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
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未办理登记备案而被主管机关处罚。
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境内房产租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均为合法建筑。
就上述租赁物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发生因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其他
瑕疵问题,在租赁期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因此遭
受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届时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费用、税收、开支、索赔、处罚等,并将负责及时落实租赁
房源,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
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行使追索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因此,发行人的部分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
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登记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效力,该等房屋租赁的不规范情
形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也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是否构成重大影响,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用作办公、宿舍或展厅的房屋
上表第 1、2.1、3、5-8、10-14、16-21、22.1、23-35 项租赁房屋用于办公、
宿舍、展厅或注册地址等用途,该等房屋不涉及从事生产活动,易于搬迁,发行
人能够搬迁至其他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2)用作厂房、仓库的房屋
上表第 2.2、4、9、15、22.2 项租赁房屋用于厂房及仓库。根据发行人的说
明,现有租赁房屋内的设备不属于大型不可拆卸的机器设备和特种设备,厂房内
的生产线对房屋的构造没有特殊要求,符合一般工业厂房标准即可。且公司现有
厂房周边可供选择的其他厂房比较多,若上表第 2.2、4、9、15、22.2 项房屋无
法继续使用,发行人将优先搬迁至距离较近的位置,经发行人测算,整体搬迁预
计总计需要 15-20 天,搬迁费用约为 23~34 万元,占公司 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
净利润的 0.11%-0.16%,搬迁费用主要系设备拆装费用、包材以及运输费用等,
公司搬迁工作不存在特殊性,搬迁难度和搬迁费用均较低。此外,搬迁期间,公
司可以通过外协加工厂保障产能,不会因搬迁导致无法交付、影响销售等情况。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前述部分租赁房产未取
得产权证书、划拨用地上的房屋出租未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
继续使用存在搬迁风险以及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
风险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其他房屋在租赁期间内相对稳定,搬迁风险小;
发行人采用以外协加工为主、自主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且自有生产线对房屋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造无特殊要求,生产设备易于拆卸及搬迁;即使该等租赁房产面临搬迁,搬迁难
度和搬迁费用均较低,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结合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主营业务、发
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全部交易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向其租赁厂房的原因、起始时
间、价格及公允性,发行人预计使用上述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利润及
占比,该租赁事项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1)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主营业务、发行人报
告期内与其全部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
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704405858Q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楼 1905 室
法定代表人 刘为龙
基础设施及建设、房地产综合开发、室内外装潢、项目开发投资、房
经营范围 屋租赁及管理(以上凭资质证经营);仓储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嘉兴市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6,200 40.00%
嘉兴高新集团有限公司 35,805 31.00%
股权结构
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
公司
合计 115,500 100%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嘉兴市秀湖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部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销售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租赁房租、 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 - 135.47 311.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采购物业、 集团有限公司
水电等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
建设有限公司
(2)发行人向其租赁厂房的原因、起始时间、价格及公允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通过其合作伙伴了解到浙江嘉兴
秀洲区的招商引资政策,于 2012 年 9 月在嘉兴秀洲区设立汉朔有限落地开展业
务。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发行人基于业务需求及发展规划,于 2019 年 7
月租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以下简称“光伏科创园”)
的房产作为公司业务发展所需的办公和研发场地。发行人于 2019 年 7 月首次向
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光伏科创园 1 号楼 1 层裙楼用于产品应用
场景展示,并于 2020 年 2 月 1 日向其租赁光伏科创园 1 号楼 4 层、5 号楼 7 层,
于 2020 年 6 月 5 日向其租赁 5 号楼 6 层等房屋等作为办公场所、展厅、厂房、
仓库。2021 年 4 月 16 日,因发行人租赁的光伏科创园相关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发行人遂向其租赁房屋。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租赁光伏科创园相关房屋的租金如下:
租赁价格 建筑面积
序号 租赁物业位置 用途
(元/M2/月) (M2)
康和路 1288 号
嘉兴光伏科创
根据经嘉兴秀洲高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局确认的光伏科创园租赁
指导价格,发行人租赁价格与该指导价格一致。根据本所律师对嘉兴高新集团有
限公司相关人员的访谈,光伏科创园内所有企业均适用租赁指导价格,发行人租
赁价格与园区其他企业不存在重大差异,交易价格公允。
事项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由于发行人未将租赁厂房中的自主产线作为经营主体进行单独核算,故无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直接统计租赁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利润及占比,因此以下基于租赁房产
相关产线产量,结合电子价签终端、电子纸显示模组市场销售价格与毛利率,对
上述指标进行测算。
根据发行人预计,租赁房产涉及的产线中,终端产线在 2023 年度、2024 年
度的产量分别为 200 万片、300 万片,模组产线在 2023 年度产量为 2,200 万片,
自 2024 年起稳定在 3,000 万片;此外,发行人募投项目规划产能从 2025 年开始
释放,终端产能与模组产能将分别从 2025 年的 500 万片、1,500 万片上升至 2026
年的 1,000 万片与 3,000 万片;发行人 2023 年规划总产量预计为 8,000 万片,后
续按 30%增幅进行预测;针对电子价签终端与电子纸显示模组的销售价格与毛利
率,分别参考发行人与市场主要供应商历史销售情况进行测算。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及其与政府签订的定制厂房相关协议,募投项
目代建厂房将在发行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购置。据此测算,2023-2026
年,发行人租赁房产内产线对整体收入贡献率均不超过 19%;由于自制模组相较
外采模组有所降本,因此毛利占比将在 2024 达到约 20%,后续随总产量不断爬
升而下降,2026 年将降至 10%左右。
若假设发行人募投项目均通过租赁厂房方式实施,则租赁相关产线收入与毛
利占比将随募投产能释放上升,于 2026 年分别达到约 25%、26%。
综上所述,发行人现有租赁广房中部署的终端产线产能规模较小,考虑到募
投项目厂房购置确定性较强,随着募投产能在 2025-2026 年逐步释放,租赁相关
产线对发行人的收入与毛利占比将进一步下降;此外,发行人以外协加工为主的
生产模式已较为成熟,主要合作伙伴均为产能规模较大的龙头外协加工厂,在极
端情况下发行人可以将产能灵活切换至外部供应商,保障日常经营与生产交付稳
定性。因此,上述租赁事项对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三)结合“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的用地及房屋计划,及嘉
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建设定制厂房的具体约定内容,说
明定制厂房框架合同的履约安排、进展、交付条件、发行人进一步购置或租赁
场地的计划、是否存在募投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称“光伏小镇建设公司”)共同签订《定制厂房框架合同》(以下简称“框架合
同”),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光伏小镇建设公司
合同主体
乙方:汉朔科技
自乙方书面核准甲方制定的设计施工图之日起,甲方开始施工,交
付期按照甲方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建设周期为准,除乙方核准设
建设周期及交付条件 计施工图延期或提出变更要求及不可抗力外,甲方应最迟不晚于上
述建设周期后的 60 日内将该建设完工并具备使用条件的厂房交付
乙方使用,交付日期须由乙方确认并书面同意。
该定制厂房的租期为 20 年,具体以双方正式签署的租赁协议约定
履约期限
为准。
保证金为投资总额的 30%,计人民币 9,000 万元,分别在甲方交纳
保证金及缴纳时间 定制厂房的土地竞拍保证金前 7 日内、甲方开工后 7 日内,以及定
制厂房完成中间结构验收后 7 日内分三期缴纳。
(1)年度租金: 以定制厂房的财务竣工决算金额按 20 年折旧(残
值为 0)平均计算金额+甲方承担的年度融资费用+税费(含全额增
值税扣除进项抵扣、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费)+租赁期内由甲方承担的维修费用
租金及支付时间
(如有)。
(2)月度租金=年度租金/12。
在定制厂房的租赁期限内和任何续展期内,乙方应按季度向甲方支
付租金。
除上述框架合同外,汉朔科技分别于 2020 年 11 月 2 日、2021 年 6 月 25 日
与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签订
《汉朔总部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汉朔科技上市总部及智能制造
基地项目备忘录》,双方约定:自厂房建设完成并交付给汉朔科技使用之日起前
三年,在汉朔科技上市成功或任一年度销售额达到 20 亿元/年以上或年纳税额达
到 4,000 万元(应缴税收合计)以上的前提下(以上三个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如汉朔科技提出购买需求,高新区管委会承诺促使其下属国资开发公司以建造成
本价作为基准价按规定予以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光伏小镇建设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嘉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楼 1803 室
法定代表人 莫非
注册资本 50,000.00 万元
嘉兴秀洲光伏小镇的建设、经营、管理、服务;为分布式光伏电站提供
经营范围 运行及维护服务;太阳能发电项目咨询服务;自有房屋的租赁。(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实际控制人 嘉兴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东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嘉兴市秀湖发展投
股权结构 50,000.00 100.00%
资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50,000.00 100.00%
东侧、东升西路南侧的面积为 64,73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浙(2022)
嘉秀不动产权第 001401 号不动产权证书。
地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在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备
案号:2203-330411-04-01-602990)。2022 年 4 月,光伏建设小镇取得建字第
工许可证,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定制厂房正在建设中,主体工程施工已
基本完成,外墙和道路施工尚未完成,项目整体尚未竣工。汉朔科技已按照合同
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分别于 2022 年 1 月、2022 年 5 月向光伏建设小镇支付了第
一期、第二期保证金共计 5,400 万元。根据建设计划,厂房预计将于 2024 年初
建设完成并交付汉朔科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险
在发行人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拟按照《定制厂房框架合同》约定,待定制
厂房建设完毕并具备使用条件后,与光伏小镇建设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定制
厂房用于募投项目建设。待发行人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再进行代建厂房的
购置。
目前光伏小镇建设公司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募投用地并完成建设所需的审
批手续,代建厂房施工进度如期进行,且公司已按约定缴纳两期保证金共计人民
币 5,400 万元,因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场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按照《定制厂房
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定制厂房的租期为 20 年,即使因国有资产转让规定或
发行人上市进度影响未能及时完成定制厂房的购买与转让,发行人亦可通过租赁
方式开展募投项目建设。
核查程序:
租赁房屋所有权人北京康瑞普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日月光封装测试(上海)有限
公司对同意出租方出租相关房屋的确认,对北京康宏瑞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人员进行访谈,分析发行人不动产使用或租赁的合法合规性;
产租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搬迁难度及时间的说明;分析发行人租赁房产稳定性及重要性程度;
秀湖集团经营性物业 2020 版租赁指导价格>的通知(秀湖集团2020号)》,访
谈嘉兴高新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分析发行人租赁价格的公允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及汉朔科技与嘉兴秀洲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的《汉朔总部及智能
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协议书》《汉朔科技上市总部及智能制造基地项目备忘录》;
设地点现场照片;
备案程序、发行人向光伏建设小镇付款凭证。
核查结论:
提供产权证书、未办理租赁备案外,发行人境内房产租赁符合《土地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理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均为合法建
筑;部分境内租赁房产为划拨地上建造的房产、出租方未提供产权证书、未办理
租赁备案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
的实质性障碍;除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土地,除前述部分租赁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书、划拨用地上的房屋出租未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继续使用
存在搬迁风险以及发行人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存在被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外,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其他房屋在租赁期间内相对稳定,搬迁风险小;发行人采
用以外协加工为主、自主生产为辅的生产模式,且自有生产线对房屋构造无特殊
要求,生产设备易于拆卸及搬迁;即使该等租赁房产面临搬迁,搬迁难度和搬迁
费用均较低,因此发行人租赁房屋无自有房产、土地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租赁光伏科创园相关房屋,后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
限公司。发行人向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租赁房屋价格公允;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租赁厂房中部署的终端产线产能规模较小,
随着募投产能在 2025-2026 年逐步释放,租赁相关产线对发行人的收入与毛利占
比将进一步下降;此外,发行人以外协加工为主的生产模式已较为成熟,主要合
作伙伴均为产能规模较大的龙头外协加工厂,在极端情况下发行人可以将产能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活切换至外部供应商,保障日常经营与生产交付稳定性。因此,上述租赁事项对
发行人整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
制厂房框架合同正常履行,发行人后续可依据合同约定以租赁或购买方式使用厂
房,发行人募投项目场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
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
申请文件显示:
(1)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开展对法国汉朔 2019 年至 2021
年会计年度的税务审计,发现公司存在纳税不规范事项。2023 年 4 月 25 日,政
府代表方与公司达成和解,约定法国汉朔除需补缴 261,252 欧元税金,并支付罚
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共计 39,271 欧元。
(2)发行人存在一起作为被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即原告 SES-imagotag
SA、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
纠纷,该等案件已被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受理并正在审理过程中。
请发行人:
(1)结合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说
明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
区销售的影响,除上述补缴和罚金外是否存在其他处罚,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
的内部控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2)说明上述三家原告 SES-imagotag 公司的简要情况、主营业务、与发
行人的市场竞争情况,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
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并
结合 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及诉讼进展,说明该项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
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4 号》之 4-9 的要求,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
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
回复:
(一)结合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说明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
地区销售的影响,除上述补缴和罚金外是否存在其他处罚,发行人对境外子公
司的内部控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区销
售的影响
(1)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国汉朔在发行
人体系中从事法国区域销售、客户服务等,其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占发行 占发行 占发行 占发行
项目 人(合 人(合 人(合 人(合
金额 并口 金额 并口 金额 并口 金额 并口
径)的 径)的 径)的 径)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营业 15,284.0 30,707.6 10.75 22,011.5
收入 2 2 % 2
净利
润
总资 17,476.6 18,982.4 11,840.6
产 4 6 6
净资
产
注 1: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为负,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注 2: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为正,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注 3: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资产为正,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及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于 2022 年 9 月 5 日开展对法国汉
朔 2019 年至 2021 年会计年度的税务审计。根据法国税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该等税务审计系基于纳税平等的原则,为保护企业间公平竞争而开展的正常程序。
根据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出具的《继税务审计后的整改提议》,法国税务审
计专管局提出:(1)法国汉朔存在未征收和未申报的增值税(其中,2019 年销
项增值税税款缺口为 21,463 欧元,2020 年多缴 3,571 欧元,2021 年征收的增值
税不足 235,065 欧元);(2)法国汉朔 CA3 申报表上未申报部分欧盟内部商品
采购;(3)法国汉朔 CA3 申报表上未申报部分商品进口;(4)法国汉朔就职
业继续培训费用和学徒税缴纳不足。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1)前述增值税缴纳不足系因:2019 年发行人就税务
申报所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计算错误而缴纳不足;2021 年发行人与会计师事务
所就发票的交接产生延误而迟延缴纳增值税;(2)在税务审计开始之前,发行
人在后续主动开展的内部审计中已就上述增值税申报事项进行了自发的申报调
整,并于 2022 年 1-3 月主动补充申报并缴纳了 2021 年增值税缺口 235,627 欧元;
(3)前述在 CA3 申报表上未申报商品进口系因 2019 年发行人就税务申报所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 CA3 申报时操作有误;(4)前述职业继续教育税和学
徒税缴纳不足系因法国就该等税种的规则发生变化,发行人对该等规则的理解有
误。
根据法国税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国汉朔遵守了其纳税义务,除上述已
披露情形外,法国汉朔符合现行有效的规定,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在税务审计过
程中未发现法国汉朔存在不遵守法规的故意,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
关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
法国政府)与法国汉朔相关负责人(代表法国汉朔)达成和解,根据法国驻法兰
西岛税务审计专管局公共财政总署总署长(代表法国政府)与法国汉朔相关负责
人(代表法国汉朔)签署的《税款征收和解协议》,约定法国汉朔除需补缴 261,252
欧元税金(包括 252,957 欧元增值税、4,230 欧元职业继续培训费用、4,065 欧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学徒税)外,还需支付罚金 25,922 欧元、滞纳金 5,391 欧元和逾期支付利息 7,958
欧元。2023 年 7 月 25 日,法国汉朔已支付前述补缴税金、罚金、滞纳金和逾期
支付利息。
(3)该等税务处罚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区销售的影响
根据法国税务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等税务处罚并未限制法国汉朔的业务
运营。根据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法国汉朔的业务运营未受到限制。
该等处罚的具体构成及支付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
四/(一)/2. 除上述补缴和罚金外是否存在其他处罚,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的内
部控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根据《税款征收和解协议》
及发行人的说明,相关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共计 39,271 欧元,占法国
汉朔 2022 年的净资产比例为 0.31%,占比较小。
综上,该等税务处罚对法国汉朔的经营能力影响较小,不会对发行人或法国
汉朔后续在法国地区的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1)除上述补缴和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外不存在其他处罚
除法国汉朔目前已补缴的 261,252 欧元税金及已支付的 25,922 欧元罚金、
项受到其他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截至
(2)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
规范性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持续加强内部控制,增加欧洲税务管理团队人员,
聘任海外子公司财税负责人,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核对海外子公司及国内直接出口
所在国的税务申报数据的准确性,建立财务复核机制;与毕马威、安永等专业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构及其境外成员机构签订协议,由其为发行人就境外子公司税务申报、财务审计
事项提供服务,整理并追踪每月的报税及其他申报业务;加强与境外子公司的联
系及对其日常管理,对子公司操作进行追踪核对,要求子公司按时进行业务汇报;
建立内部问题追责机制。
发行人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运营管理经验
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合理、完整、有效的,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
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
度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根据毕马威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7741、2309510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6 月 30 日在
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
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应对措施切实有效,发行人能够有
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二)说明上述三家原告 SES-imagotag 公司的简要情况、主营业务、与发
行人的市场竞争情况,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
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并
结合 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及诉讼进展,说明该项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
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场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SES-imagotag SA 即 SES-imagotag Société Anonyme(以
下简称“SES”)曾系京东方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京东方(000725.SZ)的相关
公告,截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京东方(000725.SZ)通过其下属控股公司收购
SES 超过 50.01%的股份,实现对 SES 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
京东方完成 SES 股份出售,间接持有 SES 的股比降至 32.56%,不再拥有 SES 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制权,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SES 第一大股东仍系京东方智慧零售(香港)
有限公司,京东方仍能对 SES 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京东方的相关公告、京东方智慧零售(香港)有限公司
的 周 年 申 报 表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登 录 https://www.ses-imagotag.com 检 索 ,
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分别系 SES 注册于奥地利、美国的子公
司(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以下合称“SES 公司”)。SES
于 1992 年在法国成立,已在总部位于法国的 Euronext 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
领先的电子价签、数字标牌等零售领域数字化解决方案提供商。SES 提供包括电
子价签、数字货架屏、WiFi 转换器等零售物联网硬件,以及云平台解决方案,
可提供数字货架效率提升、消费者交互、门店数据分析等功能。SES 服务全球超
从收入角度来看,根据公开披露数据,2021 年度、2022 年度 SES 及公司的
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一、第二,2023 年 1-6 月 SES 及公
司的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二、第三,具体收入规模如下:
公司名称
(亿元) (亿元) (亿元)
SES 32.26 43.91 28.49
汉朔科技 16.17 28.58 18.75
注 1:数据来源于 SES 定期报告、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
注 2:汇率采用各期间交易日中间价取平均值计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从市场布局角度来看,发行人与 SES 在不同的区域市
场存在不同程度的竞争。SES2022 年度收入主要来自于欧洲和北美;发行人 2022
年度收入主要来自于欧洲、亚洲和大洋洲,欧洲地区为双方收入主要来源,SES
在欧洲和北美市场进入时间较早,在地域、语言和品牌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发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
(1)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拟在美国地区拓展业务,为避免在美国地区业务
拓展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知识产权等),经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的建议,发行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美国汉朔作为原告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
诉讼进行事先预防,提出了请求法院宣告其不侵犯 SES-imagotag GmbH 持有的
三项美国专利(US11392916、US10679583 及 US10755669)等诉求。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要求被告承担其侵权
行为导致的损失。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区马歇尔分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SES、SES-imagotag GmbH 侵犯发行人持
有的一项美国专利(US11540216),要求被告及相关人员停止进一步侵权,并
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因其故意侵权需向原告支付损害赔
偿金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2)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产品、发
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
根据 SES 公司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
国专利,原告在诉状里面提出涉诉产品包含发行人 Nebular、Stellar、Lumina 系
列电子价签产品。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的产品或解决方
案与上述三项 SES 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同,发行人的产品并未落
入上述三项 SES 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正文之“四/(二)/3.结合 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及诉讼进展,说明
该项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前
述产品均未使用涉诉专利。
根据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果确认函》及发行人的说明,针对前述产品,截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在境外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专利类 授权公告 对应发行人产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注册地
号 型 日 品
电子价签信息
法
电子价签信息
法
DE6020170181
交互式电子标
统及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Stellar、
交互式电子标 Nebular、
统和方法 电子价签产品
交互式电子标
DE6020190256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交互式电子标
列支敦
士登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电子价签通信
装置
电子价签(超 外观设 澳大利 Nebular 系列
薄 2) 计 亚 电子价签产品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计 电子价签产品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计 电子价签产品
BR3020210046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同时,根据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果确认函》及发行人的说明,针对前述产品,截
至 2023 年 8 月 30 日,发行人在美国地区有 5 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的影响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美国 Arch&Lake LLP(以下简称“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
公司的说明,SES 公司的具体诉求如下:(1)判决发行人侵犯了并持续侵犯 SES
公司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2)向
SES 赔偿因发行人侵权而造成的损失;(3)宣布发行人对前述三项美国专利的
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并主张发行人为故意侵权向 SES 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
(4)
对发行人下达永久禁令,禁止发行人及其高管、董事、代理人、律师、员工和受
让人以及与其有特权或协同行动的任何人继续侵犯前述三项美国专利,直至前述
三项美国专利到期或法院可能确定的更晚日期;(5)要求发行人承担 SES 公司
在本案的诉讼费用、开销和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6)给予 SES 公司法律
或衡平法上可能允许和适当的其他进一步救济。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案尚处于证据开示阶段。2023 年 6 月
条的专利适格性为由,向法院提交了驳回动议(Motion to Dismiss)。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156.51
万元、628.44 万元、24,634.43 万元、21,118.77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为 0.13%、0.39%、8.62%、11.26%,占比较小,极端情况下,即使发行人在该诉
讼中最终被判败诉,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为证明侵权发生,SES 公司需证明发行
人产品满足 SES 公司所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限制,发行人的
产品或解决方案与上述三项 SES 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同,具体如
下:(1)发行人的产品至少不满足 US10674340 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中“移动
终端位置包括所述位置的垂直和水平位置”的要求;(2)发行人的产品至少不
满足 US11405669 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中视频播放设备“通过通信阶段向其他设
备传输视频播放进度数据”和“根据接收的进度数据确定是否与其他设备同步或
异步播放进度”的要求;(3)发行人的产品至少不满足 US11010709 专利的权
利要求 1-10 中“由读取设备获取包括……与零售区域位置的滚动方向相邻的相
邻货架标签的序列的标签标识符”的要求以及权利要求 11-20 中关于产品配置为
“读取设备配置为获取包括……与零售区域位置的滚动方向相邻的相邻货架标
签的序列的标签标识符”类似的要求。发行人的产品并未落入上述三项 SES 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发行人及美国汉朔针对三项专利都有较强的不构
成侵权的论据,发行人及美国汉朔败诉的可能性较小。此外,由于美国专利诉讼
的判决仅适用于美国,不会在其他国家自动生效,即使本案对发行人判决不利,
也不意味着发行人在其他国家的业务将受到影响,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在美国
以外的业务产生任何法律影响。
综上,发行人及美国汉朔在上述与 SES 公司的专利纠纷诉讼中败诉的可能
性较小,该等专利纠纷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4 号》之 4-9 的要求,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
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
(1)除上述已披露的发行人与 SES 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诉讼以外,SES 于
人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部分无效;要求发行人向 SES 支付 2 万
欧元并承担 SES 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该案拟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开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诉讼不会使得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使用该等专利产生侵
权或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诉讼的过程中,发行人对该等专利的使用不存在任何限
制;即便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依然掌握并可以使用相关技术,不会对发
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 August Debouzy 出具的法律意见,该诉讼不影响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在法国业务的开展。发行人前述专利的法国部分使得发行人有权避免
任何第三方进行侵权行为,但该专利的法国部分是否有效与发行人在法国开展业
务无关。该案审理过程中,发行人仍可以使用该专利。即使该专利的法国部分被
宣布无效,也不影响发行人在法国继续销售被该专利保护的技术所涉及的产品。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诉讼、仲裁案件中标
的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诉讼包括浙江汉时与中资华夏医药销售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资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裁判书》(2020川 01 民初 2570 号),
判决:浙江汉时、中资华夏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3 日签订的《集中采购合同》及
华夏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向浙江汉时退还货款 2,616 万元,
浙江汉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向中资华夏公司退还口罩 2,353,350 只。
后浙江汉时、中资华夏公司均申请上诉,2021 年 8 月 14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
院就上述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2021川民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执 11551 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 年 6 月 27 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出具《民事裁定书》(2022川 0107 破申 11 号),裁定受理申请人对中资华夏
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22 年 8 月 2 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出具《决定书》
(2018川 0107 破 12 号),指定了中资华夏公司破产清算的管理人、负责人。
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浙江汉时尚未收到中资华夏公司退还的货款,鉴于中资华
夏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浙江汉时参与了破产清算的债权申报,预计收回货
款的可能性较小,发行人已全额计提坏账,本案不会对发行人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SES 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以其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83277B1 向欧洲统一专利
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Local Division in Munich)
申请针对发行人、德国汉朔、法国汉朔、荷兰汉朔的临时禁令,SES 的主要诉求
如下:要求发行人不得在 UPC 所有成员国家(包括法国、德国等 17 个国家)提
供、流通、使用、进口或持有部分发行人产品版本;要求发行人支付 1.1 万欧元
作为诉讼费用的预付款,直到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最终决定为止;如发行人未遵
守该禁令,需向法院支付最高 25 万欧元行政罚款。该案拟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听证会。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针对 SES 的临时禁令请求向欧洲统
一专利法院提出了申诉。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同时,发行人已于 2023 年 10 月 6 日就上述 SES 持有的专利向欧洲统一专
利法院巴黎中央分院提起无效诉讼,法院已于 2023 年 10 月 9 日受理该无效诉讼。
发行人于 2023 年 10 月 19 日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了针对上述 SES 持有的专利的异
议程序。
SES 临时禁令申请中的专利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欧洲公开授权并于 2023 年
根据德国 dompatent von Kreisler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国专利律师”)
出具的意见,SES 在临时禁令申请中所请求的发行人产品并未侵犯 SES 的专利;
针对该临时禁令所述,德国专利律师进行了多轮的现有技术检索,基于检索及分
析结果,有理由相信可以成功有效的攻击所述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无效
该所述专利;针对 SES 提出的临时禁令请求,汉朔科技亦可成功上诉驳回该临
时禁令请求。同时,即使极端情况下法院颁发了临时禁令,汉朔科技可以立刻提
出上诉。临时禁令自初审颁发之日起生效,并不具备溯及以往的效力。临时禁令
的效力不及于且不影响汉朔科技向 UPC 成员国销售的其他非涉诉产品版本。同
时,即使临时禁令的程序对汉朔科技判决不利,也不意味着汉朔科技在其他国家
的业务将受到影响。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计划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就临时禁令召
开听证会,一般会在开庭后 2-4 周就是否颁发禁令作出裁决。
就 SES 临时禁令申请中所请求的发行人相关产品,与 SES 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83277B1 的权利要求设计不同,发行人的产品未侵犯 SES 的专利。发行人
主要产品采取了多产品策略并持续迭代,发行人涉及禁令产品对公司影响较小。
因此,临时禁令申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除已披露的诉讼纠纷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亦不存在报告期
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核查程序:
经营情况、关于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不影响后续在法国地区销售及后续
内部控制和应对措施的说明;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法国汉朔财务报表,
核查法国汉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查阅了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出具的《继税务
审计后的整改提议》及其翻译件;查阅了法国税务律师为法国汉朔出具的关于税
务事项的法律意见、法国律师为法国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核查税务处罚的具体
情况及法国汉朔的其他合规性情况;查阅了法国驻法兰西岛税务审计专管局公共
财政总署总署长(代表法国政府)与法国汉朔相关负责人(代表法国汉朔)签署
的《税款征收和解协议》及其翻译件;查阅了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出具的《征收
通知》;查阅了法国汉朔支付补缴税金、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的付款凭
证;
况、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对应发
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的说明;登录 SES 官方网
站(https://www.ses-imagotag.com),查阅了 SES 定期报告,核查 SES 的主营业
务及基本情况;查阅了 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查阅
了 SoluM 定期报告;查阅了京东方(000725.SZ)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出售下
属子公司部分股票的公告及京东方智慧零售(香港)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查
阅了 SES 公司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发行人、美国
汉朔诉 SES-imagotag GmbH 一案的诉状及发行人诉 SES、SES-imagotag GmbH
一案的诉状;查阅了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查阅了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
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果确
认函》;
华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北大法宝
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查阅了巴黎司法法院传票;
查阅了 SES 向欧洲专利法院慕尼黑分院递交的申请;查阅了欧洲专利律师及德
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访谈了发行人电子价签产品线负责人及首席技术官,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了解 SES 向 UPC 申请临时禁令请求的背景情况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对德国专
利律师进行访谈。
核查结论:
规的故意,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该等
税务处罚对法国汉朔的经营能力影响较小,不影响发行人或法国汉朔后续在法国
地区的销售; 除法国汉朔目前已支付的 39,271 欧元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
息外,法国汉朔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应对措
施切实有效,发行人能够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商。从收入角度来看,2021 年度、2022 年度 SES 及公司的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
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一、第二。欧洲地区为 SES 及发行人收入主要来源,SES
在欧洲和北美市场进入时间较早,在地域、语言和品牌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就
原告 SES 公司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
告侵犯原告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原
告诉状中涉诉专利主要针对发行人 Nebular 和 Stellar 系列电子价签的两个应用软
件功能,以及 Lumina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的一个应用软件功能。针对前述产品,
发行人在境外申请了专利进行保护。发行人及美国汉朔在上述与 SES 公司的专
利纠纷诉讼中败诉的可能性较小,该等专利纠纷诉讼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亦不存在报告期内
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关联公司”
申请文件显示:
(1)除发行人及子公司外,侯世国间接控制嘉兴汉微、苏州汉微,2 家公
司主要从事通讯芯片研发,为物流回收箱、智慧工业、可穿戴设备等领域提供
核心芯片平台解决方案。侯世国配偶控制无锡开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真
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披露主营业务情况。
(2)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时参股网络、哈步数据 2 家公司,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该 2 家公司均有少量交易。
请发行人:
(1)结合侯世国及配偶控制的上述 4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上下
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
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2)结合报告期内超嗨网络、哈步数据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性
和公允性,说明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主要业务、产品及其与发行人业务的关
系、是否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并说明发行人参股的时间、交易作价及上述 2
家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侯世国及配偶控制的上述 4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上下
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
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璘”)、天津真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真越”)与公司的关联关
系
根据侯世国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嘉兴汉微、苏州汉微、无锡开璘、天
津真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期间任
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于 2019 年 4 月至 2023 年 2 月期间任
经理的企业
注:无锡开璘、天津真越是北京春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播科技”)的全资子
公司,王佳伟受春播科技委派,担任无锡开璘执行董事、天津真越经理,通过春荞(天津)
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春播科技约 1.90%股权,对无锡开璘和天津真
越不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根据无锡开璘、天津真越的说明及对春播科技的访谈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春播科技、无锡开璘、天津真越的基本情况如下:
(1)春播科技
公司名称 北京春播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228094875296W
法定代表人 王昕
成立时间 2014.03.12
注册资本 5,332.4803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5,332.4803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 12 号院 A 座 508-509 室
主营业务 安全及健康食材、食品的零售平台
王昕持股约 40.37%,珠海大海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约 24.19%,天津
黑马祺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9.50%,旺顺阁(北京)投资管理集团
股东构成 有限公司持股约 8.04%,春荞(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持股约 7.83%,春格(天津)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约 5.07%,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持股约 5.00%
王昕任董事长、经理;喻瑛、周晶、王华、张雅青任董事;高凌翔任监
董监高
事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主营业务系通过查阅保荐人与春播科技访谈记录确认。
(2)无锡开璘
公司名称 无锡开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3MA1TF4J928
法定代表人 闵繁龙
成立时间 2017.12.12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 111 号无锡软件园鲸鱼座 C 座 406 室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主营业务 无锡地区线下门店的食品零售
股东构成 春播科技持股 100%
董监高 闵繁龙任执行董事;吴雪任监事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主营业务来源于无锡开璘出具的说明。
(3)天津真越
公司名称 天津真越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8MA05QD6Y53
法定代表人 吴雪
成立时间 2017.05.04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亚洲路 6975 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
注册地址
主营业务 食品进口
股东构成 春播科技持股 100%
董监高 王昕任执行董事;吴雪任经理;韩金霞任监事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主营业务来源于无锡开璘出具的说明。
参考《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等规定,
侯世国配偶王佳伟报告期内担任无锡开璘执行董事、天津真越经理,不存在拥有
无锡开璘、天津真越控制权的情形。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及无锡开璘、天津真越出
具的说明,无锡开璘、天津真越实际控制人为王昕。
述四家主体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前述四家主体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上下游等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1)嘉兴汉微
嘉兴汉微主要从事物联网低功耗芯片和解决方案的设计、开发,面向物联网
领域,致力于解决物联网设备对电池的依赖问题,推动物联网无源化,目前尚处
于研发阶段,未产出产品,尚无客户,待产品实现量产后,预计主要产品为低功
耗物联网无线通信芯片,能量收集/存储芯片等,并应用于物联网终端,主要客
户为相关行业智能硬件方案商和模组厂商,可以广泛应用于包括零售、智能家居、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物流、工业、可穿戴设备等领域。因此,嘉兴汉微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
似的情况。
报告期内,嘉兴汉微与发行人客户不存在重合情形,与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商
存在重合情形,双方均向北京京鸿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鸿志”)
采购电子元器件用于自身业务。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北京京鸿志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京鸿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003836827
法定代表人 张沛丰
成立时间 2001.09.10
注册资本 43,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43,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22 号院 3 号楼 8 层 802-2
主营业务 电子元器件代理及销售
股东构成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韦尔股份,603501)持股 100%
董监高 张沛丰任执行董事、经理;徐丹凤任监事
主要财务数据 4,169.57 万元;2023 年 6 月末总资产 109,727.74 万元,净资产 66,848.69
万元,净利润 1,763.44 万元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北京京鸿志财务数据来源于韦尔股份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北京京鸿志的采购额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较低,嘉兴汉微向北京京鸿志的采购金额极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内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发行人向北京京 NFC 芯
鸿 志 采 购 金 额 片、电 2,285.07 1.73% 3,007.59 1.32% 808.51 0.65% 616.95 0.75%
(不含税) 子料
嘉兴汉微向北京
京鸿志采购金额 开发板 - - 3.32 0.74% - - - -
(不含税)
注 1:发行人占比数据系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注 2:嘉兴汉微 2022 年度无营业成本,占比数据系占其当期全部类别采购总额的比例。
北京京鸿志系韦尔股份的全资子公司,是其下属电子元器件代理及销售主体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之一。韦尔股份(603501)主营半导体设计业务及半导体分销业务,是国内主要
半导体产品分销商之一,凭借着成熟的技术支持团队和完善的供应链管理体系,
同全球主要半导体供应商及国内各大模组厂商及终端客户继续保持着密切合作。
分销产品包括电子元件、结构器件、分立器件、集成电路、显示屏模组等,覆盖
了移动通信、家用电器、安防、智能穿戴、工业设备、电力设备、电机控制、仪
器仪表、汽车部件及消防等诸多领域。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北京京鸿志采购 NFC 芯片、电子料主要用于自有产品
的生产,嘉兴汉微出于自身研发需求,向北京京鸿志采购开发板,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嘉兴汉微独立开展业务,不共用采购渠道,重合供应商
北京京鸿志为行业内较大规模或较为知名的分销商,发行人与嘉兴汉微向其采购
系基于实际经营需要而发生,双方存在重合供应商的情况具备业务真实性和商业
合理性。报告期内,重合供应商采购额占发行人营业成本及嘉兴汉微采购总额的
比例较低,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嘉兴汉微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代
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苏州汉微
苏州汉微是嘉兴汉微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情况与嘉兴汉微相同,目前尚处
于研发阶段,未产出产品,尚无客户。苏州汉微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
的情况,报告期内,其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合情形。
(3)无锡开璘
根据无锡开璘的说明,无锡开璘主要经营母公司春播科技在无锡地区线下门
店的食品零售业务,其上游企业主要为线下零售商品、食品供应商,下游客户为
线下消费者,不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报告期内,该企业与发行
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重合情形。
(4)天津真越
根据天津真越的说明,天津真越主要经营母公司春播科技所涉及的食品进口
业务,其上游企业主要为海外酒类食品供货商,下游企业主要为普通消费者,不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存在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报告期内,该企业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
不存在重合情形。
(二)结合报告期内超嗨网络、哈步数据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
性和公允性,说明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主要业务、产品及其与发行人业务的
关系、是否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并说明发行人参股的时间、交易作价及上述 2
家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
性
(1)超嗨网络
报告期各期,超嗨网络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0.73 262.63 168.83 93.50
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 30.13 1.21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超嗨网络关联采购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与超嗨网
络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原因主要系汉朔科
技采购数量较大,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市场价的基础之上获得一定价格优惠,
关联采购具有公允性。
嗨网络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向发行人采购自助结算设备用于实验室展示,具有必
要性。交易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与发行人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同类产品的
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具有公允性。
在发行人与超嗨网络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前,双方均共同服务于客户物美集团,
提供线下门店数字化转型相关产品及服务。2020 年,出于业务战略调整和产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整合需求,由发行人向超嗨网络采购智能购物车产品后再销售给物美集团,并由
超嗨网络负责智能购物车产品的售后维保服务。2022 年,经发行人与超嗨网络
协商一致,由发行人向物美集团提供售后维保服务,并由超嗨网络向发行人支付
对应的服务费用,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由于发行人未向其他客户
提供智能购物车产品的售后服务,本次售后服务定价依据为发行人预估将要发生
的费用并预留一定利润水平后双方协商确定,具有公允性。
(2)哈步数据
报告期各期,哈步数据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 - - 67.92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为 0.08%,金额和比例均较小。哈步数据主要从事零售相关
的数据分析及其技术服务,其提供的服务能够较好满足发行人的软件研发需求,
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向哈步数据关联采购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与
哈步数据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同类服务价格差异较小,具有公允性。
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
(1)超嗨网络
超嗨网络主营业务为智能购物车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智能购物
车及 SaaS 产品等。超嗨网络所提供的智能购物车等产品与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
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打通商业场景下“人、货、场”三大元素,助
力下游客户的全面数字化转型。
报告期内,超嗨网络主要供应商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深光电”)、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艾米”)与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人供应商存在重合。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
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重合供应商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中深光电 0.06 0.00% 171.49 0.08% 2,000.20 1.60% 9.07 0.01%
华捷艾米 - - 1.15 0.00% 1.84 0.00% 1.09 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深光电采购 LCD 屏幕模组用于液晶显示价签 Lumina
系列产品的生产。2020 年,发行人与中深光电初步接触并建立业务合作关系;
商的相同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发行人逐渐减少对其采购,亦是受到 2022 年
Lumina 系列产品境内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发行人 2022 年对中深光电的采购金
额有所下降。2023 年 1-6 月,公司对中深光电采购金额极小。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中深光电采购的 LCD 屏幕模组以 10.1 寸型号为主,其
平均单价与发行人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具有公允性。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中深光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91544072
法定代表人 许志楷
成立时间 2012.01.05
注册资本 9,58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9,58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社区茅洲工业区第 11 栋厂房 1、2 栋
根据其官网,中深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液晶显示屏(LCD)、液晶显示
模块(LCM)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产
品覆盖 CSN、TFT 等 LCD 液晶面板及 COB、TAB、COG 等 LCM 模块
主营业务 产品;主要定位于 15.6 英寸以下中小尺寸显示市场,其液晶显示屏及
模块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终端、车载显示、娱乐显示、工业仪表等。拥
有现代化百/万级无尘车间 12000 多平方米,员工 600 余人,目前拥有
许俊洪持股约 41.75%;深圳市楷锐投资有限公司持股约 29.65%;许俊
股东构成 伟持股约 17.33%;林长春持股约 7.10%;深圳市洪鑫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持股约 4.18%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许志楷任董事长、总经理;许海霞、廖洪标、林文斌、陈楚耿任董事;
董监高
李冬青、胡敏、罗旭宏任监事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华捷艾米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27126852Y
法定代表人 李骊
成立时间 2014.12.18
注册资本 10,380.801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380.801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4 层 101
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专注于 AR 体感人机交互和人
主营业务
工智能领域研发与制造的公司
北京睿信光联科技有限公司持股约 49.12%;南京汉能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持股约 8.38%;西藏丰隆兴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约
股东构成
德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约 3.91%等
李骊任董事长、经理;王行、陈瑶、王威、刘景泉、甘明福、赵旭东、
董监高
李哲、王贵锦、肖然任董事;郭珍果任监事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超嗨网络独立开展业务,不共用采购渠道,超嗨网络向
中深光电采购 LCD 屏幕模组用于自有产品的生产,发行人向中深光电采购 LCD
屏幕模组用于自有产品的生产,超嗨网络向华捷艾米采购人脸识别模组用于自有
产品的生产,发行人向华捷艾米采购摄像头用于自有产品的生产,双方存在重合
供应商的情况具备业务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重合供应商采购金额占
发行人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报告期内,超嗨网络主要客户上海翔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翔迹”)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合。发行人向重合客户上海翔迹额的销售收入各期
均低于 100 万元且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低于 0.05%,金额及占比极低。根据
公开信息查询,上海翔迹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翔迹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5398641798Y
法定代表人 朱澔(日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立时间 2014.07.18
注册资本 68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68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路 600 弄 2 号 6C 室 B 区
主营业务 进出口贸易
股东构成 烟台创迹软件有限公司持股 100%(株式会社 RetailAI X 全资子公司)
朱澔(日韦)任董事长、总经理;刘丹、胡庆贺任董事;陈贵君任
董监高
监事
主要财务数据 2022 年营业收入 1.5 亿元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主营业务、财务数据系根据客户访谈确认。
上海翔迹系发行人报告期内经销商,终端客户系日本零售行业 TRIAL 集团,
其销售发行人产品产生的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极低,并非专门销售发行人产
品。发行人向上海翔迹销售电子价签产品,超嗨网络向其销售智能购物车产品,
主要系终端客户 TRIAL 集团线下门店具有数字化转型需求,基于真实业务背景
发生,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超嗨网络独立开展业务,不共用销售渠道,重合客户的
交易系基于终端客户的实际经营需要而发生,双方存在重合客户的情况具备业务
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重合客户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极
低,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
综上所述,超嗨网络与发行人之间存在重合供应商和客户具有合理性,不存
在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2)哈步数据
哈步数据主营业务为零售相关的数据分析及技术服务等,主要产品为大数据
分析产品。其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市场促销、智能定价、用户运营等相关数据服务
与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
报告期内,哈步数据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供应商不存在重合情形,主要客户
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合,系双方下游客户均为市场内主要零售商或品牌商,客户
重合具有合理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来自重合客户的收入及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重合客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户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美集团 477.70 0.25% 5,842.77 2.04% 4,544.06 2.81% 563.21 0.47%
永旺集团 0.05 0.00% 298.39 0.10% 81.54 0.05% - -
奥乐齐集团 43,963.92 23.44% 49,735.65 17.40% 9,326.95 5.77% 499.89 0.42%
其中:奥乐齐商
业(上海)有限 196.40 0.10% 221.24 0.08% 226.67 0.14% 115.19 0.10%
公司
沃尔玛(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屈臣氏集团 0.04 0.00% 1.36 0.00% 20.71 0.01% 363.84 0.31%
注 1:哈步数据客户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客户物美集团下属公司,未与发
行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注 2:哈步数据客户永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永旺集团下属公司,未与发行
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注 3:哈步数据客户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奥乐齐集团下属公司,
系发行人直接客户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母公司,未与发行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报
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与奥乐齐集团的境外主体进行交易;
注 4: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哈步数据与发行人重合的直接客户。
发行人与哈步数据重合客户为物美、永旺、奥乐齐、沃尔玛、屈臣氏等大型
零售集团。客户出于业务需要,向发行人采购电子价签产品,向哈步数据采购大
数据分析产品,相关交易基于真实业务背景发生,具有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哈步数据独立开展业务,不共用销售渠道,重合客户的
交易系基于下游客户的实际经营需要而发生,双方存在重合客户的情况具备业务
真实性和商业合理性。报告期内,直接重合客户为大型零售集团下属公司;其中,
哈步数据客户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奥乐齐集团下属公司,
系发行人直接客户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母公司,未与发行人发生直接业
务往来;除此之外,其他重合客户销售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比例均较低。综
上,重合客户对发行人业务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哈步数据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
代垫费用、代为承担成本或转移定价等利益输送和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1)超嗨网络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约定北京汉时分两个阶段分别以
阶段增资后第二阶段增资前,北京汉时以 180 万元受让原股东合计持有的 116,186
元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后,北京汉时合计持有超嗨网络 409,092 元出资额,持
股比例 10.56%。具体情况如下:
① 第一阶段增资
交易金额 认缴注册资本
增资方 持股比例 定价依据
(元) (元)
参考超嗨网络上一轮融
资价格 27.93 元/出资额
北京汉时 4,500,000.00 146,453.00 3.93%
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② 受让股权
交易金额 注册资本
转让方 受让方 持股比例 定价依据
(元) (元)
牛子浩 北京汉时 98,734 7,648 0.21% 综合考虑投资成
本及增值情况,
代表 经双方协商确定
西安速 800,003 62,064 1.67% 约为 13 元/出资
牛子浩
博购注 北京汉时 额
代表 综合考虑投资成
西藏科鑫 本及增值情况,
经双方协商确定
西藏科鑫 北京汉时 601,262 31,048 0.83% 约为 19 元/出资
额
合计 1,800,000 116,186 3.12% -
注 1:根据对超嗨网络及牛子浩的访谈及核查,西安速博购为牛子浩、西藏科鑫的共同持股
平台,其所持有的超嗨网络股权由牛子浩、西藏科鑫分别享有约 73%、27%的权益,因此,
西安速博购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亦按照牛子浩、西藏科鑫分别对应的转让价格计算。
③ 第二阶段增资
交易金额 认缴注册资本
增资方 持股比例 定价依据
(元) (元)
参考超嗨网络上一轮融
资价格 75.74 元/出资额,
北京汉时 4,500,000.00 146,453.00 3.78%
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更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超嗨网络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西安超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1351718559M
法定代表人 成坤
成立时间 2015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406.65 万元
实收资本 406.65 万元
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鱼化街办天谷七路 996 号西安国家数字出版基地
注册地址
A-11804 室
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页
设计;商务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期货等限制审批项目);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和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广告
经营范围 的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软件设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
金交电、机械设备、计算机辅助设备的销售及租赁;化工产品(不含危
险、监控、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智能购物车研发、生产、销售
成坤持股 36.83%;北京汉时持股 10.06%;西安坤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股 9.33%;西藏科鑫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
股 7.93%;西安超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7.38%;
前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 7.29%; 深圳洪泰成长创业投资
股东构成
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7.29%;牛子浩持股 5.83%;烟台创迹软件有限
公司持股 4.76%;北京洪泰助力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94%;
武汉晟道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0.88%;洪泰智造(青岛)信
息技术有限公司持股 0.49%
除北京汉时外,超嗨网络其他股东情况如下:
与发
序 股东姓 注册资本 注册地 行人
成立时间 经营范围
号 名/名称 (万元) 址 关联
关系
陕西省 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
西安坤 西安市 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
茂网络 高新区 术转让;网页设计;商务信息
科技合 天谷七 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
伙企业 路 996 期货等限制审批项目);货物
(有限 号西安 及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限
合伙) 国家数 制、禁止和须经审批进出口的
字出版 货物和技术除外);广告的设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基地 计、制作、代理及发布(须经
A-11804 审批的项目除外);软件设计;
室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
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
(不含危险、监控、易制毒化
学品)、计算机辅助设备的销
售;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
咨询;市场调查。
拉萨市
西藏科 金珠西
鑫创业 路 158
投资合 号世通
伙企业 阳光新
(有限 城2幢7
合伙) 单元 2
楼1号
陕西省 企业管理咨询;计算机科技领
西安市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高新区 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网页设
西安超
天谷七 计;商务信息咨询;货物及技
嗨企业
路 996 术的进出口业务;广告的设计、
管理咨
询合伙
国家数 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五
企业(有
字出版 金交电、机械设备、化工产品、
限合伙)
基地 计算机辅助设备的销售;经济
A-11804 贸易咨询;企业营销策划;市
室 场调查。
深圳市
前海深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基
港合作
金管理;创业投资业务;股权
区前湾
投资;投资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一路 1
前海股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
号A栋
权投资 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基金(有 投资、股权投资业务;受托管
(入驻
限合伙) 理投资基金;投资顾问与策划;
深圳市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受托资
前海商
产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
务秘书
管理策划。
有限公
司)
深圳市
福田区
华富街
深圳洪
道莲花
泰成长 一般经营项目是:,许可经营项
一村社
创业投 目是: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
资中心 产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
路 5001
(有限 咨询。
号深业
合伙)
上城(南
区)T2
栋 41 层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许可项目:第二类增值电信业
中国(山 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东)自由 一般项目:软件开发;人工智
贸易试 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理
验区烟 论与算法软件开发;计算机软
烟台创
台片区 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
迹软件 200 万美
有限公 元
司
天马中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互联网销
心1号 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
楼 2401 耗材销售;数字内容制作服务;
室 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
广告发布。
北京市
北京经
北京洪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
济技术
泰助力 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
开发区
创业投 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资中心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二里二
(有限 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区 56 号
合伙) 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楼A二
层 232
武汉晟
武汉经
道创业
济技术
投资基 管理或受托管理股权类投资并
金管理 从事相关咨询服务业务。
创业三
有限公
路 29 号
司
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销售计算机、
洪泰智 山东省
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
造(青 青岛市
电子元器件;投资管理;资产
管理;企业管理;项目投资;
技术有 宁东路
投资咨询;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限公司 231 号
技术推广;出租办公用房;企
业管理咨询。
(2)哈步数据
约定北京汉时以 1,350 万元认购哈步数据 11.2045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同时,北
京汉时以 150 万元受让原股东持有的哈步数据 15,645 元出资额。本次交易完成
后,北京汉时合计持有哈步数据 156.4479 万元出资额,持股比例 8.1618%。具体
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 增资
交易金额 认缴注册资
增资方 持股比例 定价依据
(元) 本(元)
参考哈步数据上一轮融资价格并经
北京汉时 13,500,000 112,045 7.1618%
双方协商确定为 120.49 元/出资额
② 受让股权
交易金额 注册资本 持股
转让方 受让方 定价依据
(元) (元) 比例
参考同时期增资价格并给予一
关剑堃 北京汉时 418,719.00 4,367.00 0.28% 定折扣,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参考同时期增资价格并给予一
孙贤杰 北京汉时 1,081,281.00 11,278.00 0.72% 定折扣,经双方协商确定为
变更登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哈步数据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哈步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71ER54
法定代表人 孙贤杰
成立时间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注册资本 156.45 万元
实收资本 156.45 万元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 888 号 1 幢 1 区
注册地址
从事数据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网
络科技(除科技中介),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
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
经营范围
民意调查、民意测验),计算机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数据分析及其技术服务等
孙贤杰持股 40.94%;关剑堃持股 15.85%;上海骞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股 12.02%;北京汉时持股 8.16%;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
股东构成 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7.43%;上海允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股 7.10%;上海北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49%;高杨持
股 1.99%;北京君和恒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01%
除北京汉时外,哈步数据其他股东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与发
序 股东姓名/ 注册资本 行人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号 名称 (万元) 关联
关系
上海骞步企 浦东新区
业管理合伙 泥城镇云
企业(有限 汉路 979
合伙) 号2楼
北京市朝
阳区东大
北京通裕恒 桥路 9 号
丰投资管理 楼 1 单元
中心(有限 9 层 901
合伙) 室内
A03B 单
元
上海市奉
上海允芮投 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
贤区新杨
资合伙企业 询,资产管理,实业投
(有限合 资,商务信息咨询,企
弄2幢
伙) 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
上海北芮投 上海市杨
实业投资,投资管理,
资合伙企业 浦区周家
(有限合 嘴路 3805
象策划,投资咨询。
伙) 号 4140 室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
北京市朝 项目投资;财务咨询(不
阳区东大 得开展审计、验资、查
北京君和恒
桥路 9 号 账、评估、会计咨询、
泰投资管理
中心(有限
层 01-06 批的业务,不得出具相
合伙)
单元内 应的审计报告、验资报
告等文字材料)。
综上,发行人通过全资子公司北京汉时参股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入股价格
公允,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核查程序:
州汉微、无锡开璘、天津真越、春播科技、中深光电、华捷艾米、上海翔迹的基
本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产品、上下游情况、供应商及客户情况的说明,核查其与发行人是否存在业务相
同或相似的情况,是否存在供应商、客户重合的情形;
表,获其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报告期内的全部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并重点
核查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员工、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流水;
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王佳伟的任职情况;
核查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形;
的关系、与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重合情况,以及双方关联交易背景、内容、交易
必要性及定价公允性等;
其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情况,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步数据的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核查;
单,判断是否存在显失公平、利益输送等安排;
况,将发行人与超嗨网络、哈步数据关联交易价格与无关联第三方的交易价格进
行比较,核查相关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权转让款支付凭证,以及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工商档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网络、哈步数据相关管理人员及部分股权转让方;查阅了超嗨网络、牛子浩、西
藏科鑫、西安速博购之间的股权转让凭证;
步数据的其他股东信息。
核查结论:
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嘉兴汉微与发行人存在重合供应商的情形,主要系双方
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向重合供应商采购电子元器件,具备合理性;
促销、智能定价、用户运营等相关数据服务与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超嗨网络、哈步数据存在少量关联交易,相关关联交易具有
必要性和公允性;超嗨网络部分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供应商存在重合,主要系双
方基于自身业务需求向重合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哈步数据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供
应商不存在重合;超嗨网络、哈步数据部分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客户存在少量重合,
主要系双方均服务于市场内主要零售商或品牌商的数字化转型和智慧零售需求,
客户重合具有合理性;
允;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其他股东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三年十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七、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 39
九、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说明 ...... 42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交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273 号)(以下简称“《第一轮
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
一步查验,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一)》”)。
发行人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
威”)对发行人的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
具了补期审计报告(与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7684
号)合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
充核查期间”,与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合称“报告期”)是否存在影响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根据上述补充核查情况,本所
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
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
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秘书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汉朔有限设立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2020 年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为发行人并合法存续至今,发行人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价
签系统等智慧零售综合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最近二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经营
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价签系统等智慧零售综合
解决方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因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38,01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9,50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四)/5”,符合《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22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人民
币 285,757.97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745.74 万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
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朗玛三十二号、硅谷领新、汉朔领
域的出资结构发生变更,杭州创乾的合伙人名称发生变更,硅谷领新、硅谷新弈、
硅谷安创、硅谷合创的基金管理人名称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朗玛三十二号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朗玛三十二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5,478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9 年 11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1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Y19G6W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公司住所
A10 栋 301
根据朗玛三十二号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
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根据朗玛三十二号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gs.amac.org.cn),朗玛三十二号于 2020 年
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64801,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硅谷领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绍兴柯桥天堂硅谷领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39,1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8 月 10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8 月 10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J0KN17P
公司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创意路 199 号 B 幢 5 楼-022(东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硅谷领新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海南海越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宁波天堂硅谷元丰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开化硅谷天堂鲲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硅谷领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gs.amac.org.cn),硅谷领新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LW022,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
天堂硅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079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汉朔领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嘉兴市汉朔领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09.3236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除依法须经
经营范围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20 年 10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MA2JEU5089
公司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号楼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汉朔领域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 认缴出资额 出资比 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担任或
合伙人类型
名/名称 (万元) 例 曾任的职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计 109.3236 100.00% - -
根据汉朔领域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汉朔领域系以自有资金进行
投资,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或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况,不存在资产由
专业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需
要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登记或备案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杭州创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创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539,484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麦奇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实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营业期限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2036 年 11 月 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大园路 1188 号 2 幢 3 层 3196A 室
根据杭州创乾的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
(https://www.gsxt.gov.cn),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资
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万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元)
杭州麦奇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杭州陆投雨致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纵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湖南光控星宸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宁波新纬达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新余坤道元乾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得璟缘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睿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唐盈元曦(宁波)股权投资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鹰潭榕棠达鑫企业服务中心(有限合
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珠海横琴金斧子盘古贰拾贰号股权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新余坤道元诚产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邈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昂晟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洛阳王加权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芜湖捷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鸿权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杭州创乾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http://gs.amac.org.cn),杭州创乾于 2018 年 7 月 20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EB810,基金类型为创业
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旌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1937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硅谷安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gs.amac.org.cn),硅谷安创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JD55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
温州天堂硅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1003,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硅谷合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gs.amac.org.cn),硅谷合创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
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LX334,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
温州天堂硅谷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1003,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硅谷新弈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http://gs.amac.org.cn),硅谷新弈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JD946,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
为天堂硅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079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
三、 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万元、161,716.67 万元、285,757.97 万元、187,625.88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107,839.47 万元、161,716.67 万元、285,757.97 万元、187,625.88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为 90.60%、100.00%、100.00%、100.00%,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宇、许奇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嘉兴汉微之江企业管理合伙 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捷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且侯世国持有 99.90%合伙份额的企业
嘉兴汉微之舟企业管理合伙 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捷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执行事务
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
侯世国任执行董事,且其控制的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
公司持股 67.20%的企业
北婷(北京)智能家居有限 侯世国配偶的姐姐王佳丽持股 50.00%,并担任经理
公司 的企业
北京博校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易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上海极鲜网电子商务有限公
司
广东统联金融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快乐茄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杭州黯涉品牌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
北京银讯财富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长华担任董事且公司通过控
哈步数据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
企业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林长华担任董事且公司通过控
企业
北京允芯科技中心(有限合 独立董事顾延珂持有 84.96 %合伙份额且为第一大合
伙) 伙人的企业
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高翔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
责任公司 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控制的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责任
天津趣空间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伙份额 99.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控制的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责任
天津众易趣达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伙份额 95.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合计持股 44.32%并担任董事长、经理
的企业
众志趣达(天津)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公司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北京趣空间科技有限责任公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司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财
务负责人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妹妹王智湘持股 100.00%,并担任执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 监事赵建国妹妹的配偶贾宏杰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
公司 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北京娇莲娜生物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天津鼎值领先企业管理咨询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持有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5.188%的企业
北京羽之兰吉日用品有限公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持股 40%,并担任执行
司 董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持股 30%,并担任执行
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中创华灵(北京)药业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持股 80%,并担任执行
公司 董事、经理的企业
南京光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苏州正奇泰阊企业管理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持股 99.00%并担任董
公司 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持股 90.3098%,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乐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持有 52.1670%合伙份
(有限合伙) 额的企业
苏州鼎合阊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苏州汉石聚盛投资管理中心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 的企业
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任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许奇明持股
苏州正昛烁融企业管理合伙 50.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苏州正奇恒阊企业
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许奇明配偶钱晶
持有 33.3333%合伙份额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许奇明持股
苏州正奇悦汇企业管理合伙 50.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苏州正奇恒阊企业
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许奇明配偶钱晶
持有合伙份额 99.3049%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许奇明持股
苏州尚润恒阊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科技有限公司经理许奇明配偶的
父亲钱玉文任董事的企业
份(君联慧诚和君联成业的实际控制人相同),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
硅谷新弈合计持有发行人 7.42 %股份(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硅谷新
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受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其基本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五)对外投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五)对外投资”。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报告期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0 年
长润一期 报告期内曾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长润一期、长润冰轮、长润佳合的执行事务合伙
长润冰轮 人均为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2 月
长润佳合将发行人 0.57%的股权转让给聊城合创
长润佳合 后,长润一期、长润冰轮及长润佳合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 5%以上)
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任 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于 2019 年 4 月至
侯世国兄弟侯世伟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
事、经理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2 日注销
董事王文龙于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任
董事的企业
董事王文龙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 年 9 月 7 日注
销
董事王文龙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 年 9 月 7 日注
销
董事王文龙于 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期间任
董事的企业
众智意趣(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2021
司 年 10 月 19 日注销
独立董事王志平于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
期间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于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
间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汇科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 监事彭如意于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
司 经理的企业
监事彭如意父亲彭球宝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于 2019 年 3 月至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于 2012 年 6 月至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监事包燕宇持股 45.00%且为
第一大股东的企业,2020 年 3 月 2 日注销
报告期内公司原监事许奇明持股 50.00%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报告期内公司原监事许奇明直接及间接持股合
苏州利多益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报告期内公司原监事许奇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合伙) 人的企业,2020 年 8 月 4 日注销
报告期内公司原监事许奇明通过苏州丽多数字
企业,2020 年 4 月 2 日注销
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
苏州新翔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企业,2021 年 4 月 26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不再
担任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不再
担任发行人监事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审计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其关联方新增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关键管理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39.09 78.18 1,959.21 1,024.27
员报酬 注 支付
关键管理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4.89 9.77 9.77 2.03
员近亲属报 支付
酬注 2 其他方式支付 63.43 122.62 113.11 136.17
合计 880.67 1,717.91 3,265.28 2,008.04
注 1:关键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注 2:关键管理人员近亲属包括董事长兼总经理侯世国的兄弟姐妹的配偶、董事会秘书兼
副总经理林长华的配偶。
(2)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超嗨网络 0.73 262.63 168.83 93.50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
务 哈步数据 - - - 67.92
合计 0.73 262.63 168.83 161.43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系向关联方超嗨网络采购智能购物车及
其配件产品,及委托关联方哈步数据开展软件研发,各期交易额合计为 161.43
万元、168.83 万元、262.63 万元和 0.73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0.20%、
的影响较小。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确定价格,交易价格具备公允
性。
(1)接受担保
发行人报告期内从关联方接受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经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期限
(万元) 履行完毕
三年止
注:担保是否履行完毕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该等关
联担保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业务和经营成
果造成不利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出售商品或提供劳 天堂硅谷 - 0.96 - 1.58
务 超嗨网络 - 30.13 - 1.21
销售自助结算设备及支架商品 1.21 万元,用于产品开发;2022 年度,公司向超
嗨网络提供售后维保服务,合计金额 30.13 万元。上述关联销售占各期营业收入
比重较低,属偶发的零星交易,不具有持续性。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价格参考
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利润加成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3)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资金拆入
资金拆出方 期间 期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
方
北京汉朔 发行人 2020 年 81.08 3.68 84.76 -
发行人 侯世国 2020 年 85.84 7.68 93.52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北京汉朔、侯世国存在资金拆借情形,截至 2020 年末,
发行人与北京汉朔之间的资金拆借已全部完成清理,侯世国已向公司归还全部拆
借资金,并已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资金拆借利息。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形成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日 31 日 日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余 坏账 账面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账面余 坏账准
额 准备 余额 备 额 备 额 备
其他应收款 超嗨网络 - - - - 1.00 - 1.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余额仅为与超嗨网络的小额其他应
收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收回上述款项。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名 2022 年 12 月 31 2021 年 12 月 31 2020 年 12 月 31
称 称 日 日 日
其他应
超嗨网络 - - - 8.62
付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余额仅为与超嗨网络的小额其他应
付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已不存在应付款项余额。
(3)预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名 2022 年 12 月 31 2021 年 12 月 31 2020 年 12 月 31
称 称 日 日 日
预付账
超嗨网络 - - 222.49 2.85
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预付款余额系向超嗨网络采购过程中形成
的预付账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已不存在预付款项余额。
(三)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
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基于真实意愿发生的,价格遵循了公
平、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
内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说明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土地、房屋
等不动产权。
(二)租赁房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
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详
见附表一。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出租方未就附表一第 1 项租赁房产中的深
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路交汇处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1 栋 18
层 1804A/1804B 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针对前述瑕疵,出租方深圳市鸿荣源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作出说明同意发行人将该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场地使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就附表一第 14、16-19 项租赁房
产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因上述房产租赁合同未办理
登记备案而被主管机关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条的规定,房产租赁合同未经登
记备案不影响该等租赁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
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相关要求的,
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逾期不
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就上述租赁物业,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发生因租赁房屋的权属问题或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其他
瑕疵问题,在租赁期内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的,或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或因此遭
受损失或产生其他费用的,届时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包
括但不限于发生任何费用、税收、开支、索赔、处罚等,并将负责及时落实租赁
房源,以确保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造成额外支付及遭受任何损失;本人承
诺在承担上述费用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或发行人其他股
东行使追索权。”
综上,发行人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赁备案存在被分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
元以下罚款的风险,鉴于罚款金额较小,且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具书面承诺承担发行人可能受到的损失,本所律师认为,上述租赁房产未办理租
赁备案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无形资产
(1)境内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3 年 7 月 23 日出具的《商标档
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商
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持有的境内商标情况详见附表二。
(2)境外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境外商标检
索结果确认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商标情况详见附
表二。
(1)境内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出具的《证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 http :
//cpquery.cnipa.gov.cn/)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专利共
(2)境外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境外专利检
索结果确认函》境外注册商标查询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
的境外专利 33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持有36项软件著作权,其中35项为原始取得,1项为受让取得,具体情况详见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表四。
(四)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原值为 7,847,672.71 元、账面价值为
运输设备。
(五)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外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日本汉朔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Hanshow Japan 株式会社
注册地 东京都台东区台东 1-24-9 Bright 秋叶原 B1F
董事 侯世国、路辉
注册号 0105-01-051087
主营业务 智慧零售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
成立日期 2023 年 9 月 20 日
股东名称 出资额(日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新加坡汉朔 8,000,000 100%
合计 8,0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荷兰汉朔在瑞典设立分公司,瑞典分公司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 Hanshow Scandinavia Filial
注册地 Hovslagarv?gen 13, 136 73 VENDELS?
执行董事 Li Liangyan(李良衍)
注册号 516413-4487
主营业务 智慧零售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成立日期 2023 年 10 月 9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越南律师于 2023 年 8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越南
汉朔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HANSHOW VIETNAM COMPANY LIMITED
注册地 越南北宁省桂武县汉广社汉达村
董事 Li Liangyan(李良衍)
注册号 2301228114
主营业务 越南生产基地组建
成立日期 2022 年 12 月 9 日
股东名称 出资额(越南盾)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美国汉朔 11, 870,000,000 100%
合计 11, 870,000,000 100%
(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2300418 号),准许汉朔科技通过美国汉朔在越南投资
设立越南汉朔,投资总额为 100 万美元,批准文号为浙境外投资[2023]N00418
号。
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嘉发改境外备字[2023]21 号)。
(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2300692 号),变更内容为美国汉朔既作为投资路径又
开始实体经营,批准文号为浙境外投资[2023]N00694 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德国律师于 2023 年 8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德国
汉朔的注册地已变更为 Ria-Thiele- Stra?e 2a, D-40549 Düsseldorf。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英国律师于 2023 年 8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英国
汉朔的注册地已变更为 Spaces-Ealing Aurora 71-75 Uxbridge Road London W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澳洲律师于 2023 年 8 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澳洲
汉朔的注册地已变更为 BUILDING C SUITE 301 12-24 TALAVERA ROAD
MACQUARIE PARK NSW 2113。
(境外投资证第 N3300202300599 号),准许汉朔科技在新加坡投资新加坡汉朔,
投资总额为 100 万美元,批准文号为浙境外投资[2023]N00601 号。
员会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嘉发改境外备字[2023]28 号)。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
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Jumbo Super 电子价签系统、SaaS
Markten B.V 云平台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123,257.64 65.73%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Netto
Stiftung & Co.Kg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161,332.13 56.46%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63,179.99 39.07%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贸易物
资
ITM Achats Non 电子价签系统、贸易物
Marchands 资
合计 86,258.70 72.4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
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77,420.84 59.43%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165,367.19 62.88%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合计 88,329.81 67.69%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电子纸显示模组、整机外协
加工及辅料
合计 62,740.98 62.51%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造(昆山)有限公司,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前五大客户、供应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的销售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在上述初始期限届满
JUMBO 电子货架标签 后,除非一方在初始期
B.V. 务 面形式通知终止协议,
否则本协议将无限期
续约。
电子货架标签 除非在合同到期前三
LEROY MERLIN
FRANCE.
务 该合同将延长连续一
年。
本协议可自动续期一
ISHIDA CO., LTD. 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本
电子货架标签
TOKYO 浙江汉时、汉 协议期满前至少六十
REGIONAL HEA 朔科技 (60)天以书面形式通
DQUARTERS 服务
知另一方反对该续期,
且此后每年都适用该
自动续期条款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金额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有效期
号 (万元)
EPD、electrop 效期满前,非经任一方于九十
元太科技工业股份 汉朔科技、 horetic front
有限公司 浙江汉显 plane laminat
e 及 PS 保护膜 思表示,合同自动延展一年,
嗣后亦同
注:补充核查期间内,该框架合同项下单笔订单金额大于 2,00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要授信、借款合同如
下:
序 合同名称/编 合同金额
借款方 贷款方 贷款期限 担保措施
号 号 (万元)
招商银行股 授信协议(编 2022.07.11- 由北京汉朔、浙江汉时提
份有限公司 号: 2023.07.10 供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嘉兴分行 571XY20220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2022.06.23-
公司嘉兴科 2023.06.23
技支行
兴业银行股
嘉兴分行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3.01.13- 北京汉朔提供连带责任保
嘉兴秀洲支 2024.01.12 证
行
杭州银行股 8,000.00
嘉兴分行 2022.09.28-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2022.06.29-
公司嘉兴秀 2023.09.30
洲支行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2023.06.19- 存单、保证金等全额质押
公司嘉兴秀 2023.09.30 方式
洲支行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2022.10.25-
有限公司嘉 2023.10.25
兴秀洲支行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2.09.01-
嘉兴秀洲支 2023.09.01
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2022.11.30-
公司秀洲支 2023.11.30
行
宁波银行股
嘉兴分行
根据发行人与银行出具的说明,上述第 2-11 项,汉朔科技根据具体业务需
求分别与银行签署承兑汇票协议、借款协议等具体融资协议,未签署综合授信协
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而承担侵权之债。
(四)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九/(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四/(二)发行人
关联交易情况”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合计
为 34,076,235.88 元,主要为代垫材料款、待退还贸易物资采购款、应收出口退
税款等。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计
报销款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九次股东大会会议并通过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召开过十一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自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种、税率的补充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3 年 1-6
月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
增值税
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6%、销售 6%、销售 6%、销售 务 6%、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 商品 13%、 商品 13%、 商品 销售商
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 13%、出 品 13%、
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 适用免、退 适用免、退 口商品适 出口商
应交增值税 税注 1 税注 1及 用免、退 品适用
及免、抵、 免、抵、退 税注 1 免、退税
退税注 2 税注 2 及免、抵、 注 1及
退税注 免、抵、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7% 7% 7% 7%
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因纳税主 因纳税主 因纳税主 因纳税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体而异 体而异 体而异 主体而
注 3 注 3 注 3 异 注 3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
教育费附加 3% 3% 3% 3%
消费税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2% 2% 2%
注 1:浙江汉时出口的产品适用“免、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对采
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注 2:发行人出口的产品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
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当期内应
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注 3:发行人按照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在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相关税种、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
充说明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持有于 2019 年 12 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发行人现持有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GR202233011409),有效期为三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
继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 15%的税收优惠税率。因此,发行人 20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按优惠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在 2020
年度、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和科技部于 2018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提高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企业开展研发活
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
的基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在税前摊销。2021 年 3 月 31 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于 2020 年度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于 2021 年度及
在税前加计扣除。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汉显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期间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内,公司
收到的 5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见附表五。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补充核查期间内所享受的上述
财政补贴均由政府部门发放,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于 2022 年
表政府)与法国汉朔相关负责人(代表法国汉朔)达成和解,约定法国汉朔除需
补缴 261,252 欧元税金(包括 252,957 欧元增值税、4,230 欧元职业继续培训费用、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法国汉朔已缴纳和解协议项下款项。
根据法国税务律师的意见,法国汉朔遵守了其纳税义务,除上述已披露情形
外,符合现行有效的规定,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在税务审计过程中未发现法国汉
朔存在不遵守法规的故意,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关处罚不构成重大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
行人确认,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内依法
纳税,不存在其他重大税收行政处罚等情形。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根
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
性的环保事件;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相关法律
法规的媒体报道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
行人及其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境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浙江汉
显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受到我局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境内子
公司能够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不存在重大安
全事故等。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及对重要
客户进行访谈,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
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诉讼纠纷以外,截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
大诉讼、仲裁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法国汉朔被开展的税务审计及罚金、滞
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八/(三)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
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
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本所律师登录了发
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信
息检索、抽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费用的凭证以及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
数、缴纳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员工人数 715 622 565 485
境内员工人数 610 550 502 453
社会保险
缴纳人数 603 556 489 434
第三方代缴人数 4 6 15 10
合计缴纳人数 607 562 504 444
未缴纳社保人数 3 0 0 9
缴纳社保人数占境
内员工总数比例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566 536 489 437
第三方代缴人数 4 6 15 10
合计缴纳人数 570 542 504 447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40 8 0 6
缴纳公积金人数占
境内员工总数比例
注:上表中 2021 年末及 2022 年末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占境内员工总数比例超过 100%
系由于部分员工于当月缴纳截止日之后离职,当月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仍为该等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为其境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实际人数、人员与在册人数、人员存在少量差异的原因包括:(1)员工于当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缴纳截止日之后入职或入职当月仍由其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次月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导致数据滞后;(2)员
工于当月缴纳截止日之后离职,当月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3)报告期末因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存在部分
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相关员工均已出具《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声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劳务外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实现运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将生产环节中辅助性
的工作内容进行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产品组装及切割、测试、
修胶、包装等工序中的部分工作,且发行人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劳务外包所负
责的工作内容不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关键工序。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使用
劳务外包用工人数 187 人,劳务外包供应商 4 家,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是
序 是否合法 是否与发行人
公司名称 股东情况 否有处罚记
号 有效存续 存在争议纠纷
录
嘉兴邦芒人才
香港邦芒服务外包有
限公司持股 100%
公司
嘉兴昌源人力 自然人雷红标持股
资源有限公司 100%
浙江华富人力 自然人李瑶持股 90%、
资源有限公司 李昭持股 10%
安徽浙安供应
自然人汪庭霞持股
司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
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表一:租赁房产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M2)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 路交汇处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1
(集团)有限公司 栋 18 层 1804A/1804B/1805/1806 号房
屋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 库
发行人 和路 1288 号嘉兴
光伏科创园
期至 2024.12.31)
期至 2024.01.03)
期至 2024.01.03)
北京市朝阳区红
北京汉时 期至 2024.01.03)
理有限公司 5 号楼(瑞普大厦
C 座) 1603、1703、1605、
期至 2024.0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M2)
期至 2024.01.03)
免租期,承租方免付租金)
上海君迈众创空间管 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张东路
理有限公司 1658 号 1 幢 1 层 155 室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 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
建设有限公司 科创园 5 号楼 3 层
照街道新塍大道 06
浙江汉时 960.00 宿舍
有限公司 社区(国鸿停保
层
武汉慕金创业空间服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44 层
务有限公司 (慕金众创空间-5 室)
Co. KG Düsseldorf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M2)
Pandion
mbH
GO 1 Düsseldorf 约 693.23 办公
Ria-Thiele- Stra?e 2a, D-40549
Düsseldorf
Co. KG
Transformatorweg 74-118 in (1014 AK)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Skyreach Relocations Amstelveenseweg122-A15 in (1075 XL)
B.V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Alterval Ressources, 999 avenue de la République in
SaS Marcq-en-Baroeul (F-59700)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Red Apple 86 Fleet
NY 10022
LLC
Andrew Donald Flat 18, 26 Spital Square, London E1
Mackenzie 6DX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建筑面积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用途
(M2)
IW Group Services Spaces-Ealing Aurora 71-75 Uxbridge
(UK) Limited Road London W5 5SL
L? ??C T? 、?? 越南北宁省桂武县汉广乡汉驼村-17 号 越南汉朔
TH? B?Y 地图 209 号地块房屋 注册地址
Suite 3.01, Building C, 12-24 Talavera
The Trust Company
Limited
Macquarie Park NSW
附表二:商标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表三: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货架标签 2015.11.03-2
(Stellar-420) 025.11.02
一种无线终端与基站
无线终端
应用于超薄 EPD 电子 2021.08.09-2
价签安装的导轨 031.08.08
ZL202130149316.8 2021.06.25 2021.03.19-2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
基于 ESLS 的同步网
设备及存储介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价签定位方法、 2018.06.06-2
装置及系统 038.06.05
商品定位方法及装 ZL201810286097.5 2018.04.03-2
置、设备和存储介质 038.04.02
电子价签系统及工作 2017.04.11-2
方法 037.0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自助收银机(壁挂式、 2018.11.09-2
桌面式) 028.1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价签的定位检测 2020.09.28-2
方法 040.09.27
电子价签的基站选择 2020.09.28-2
方法和系统 040.09.27
一种显示屏组件的固 2019.07.25-2
定结构 029.07.24
一种电池盒及包括该
签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无线射频通信装置及 2016.12.06-2
系统 026.12.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示装置
一种售货机取货系统 2019.12.11-2
及售货机 029.12.10
具有交流激励功能的
器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EL5032)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EL5102)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EL30023)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SA30023)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SN3102)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7.25-2 受让自北
(HS_EL5102-9) 024.07.24 京汉朔
资源分配方法及相关
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资源管理方法及相关
质
电子价签、服务器及 2017.07.27-2
系统 037.07.26
物品陈列辅助管理系 2017.01.19-2
统 037.01.18
电子价签信息处理系 2016.08.24-2
统及方法 036.08.23
系统级封装 SiP 芯片 2020.02.14-2
及电子货架标签 030.0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一种通信方法、电子
备及存储介质
接收机电路、终端及 2021.03.30-2
工作方法 041.03.29
基于电子价签的快捷 2019.08.09-2
支付系统及方法 039.08.08
电子货架标签定位系
导轨
具有一体式导光结构 2021.11.09-2
的电子价签 031.11.08
双面屏防水液晶屏电 2021.10.12-2
子价签及系统 031.10.11
一种提升 NFC 性能的 2022.09.21-2
电子价签 032.09.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价签的控制方
价签系统
听帧周期的调整方
机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电子价签及其安 2022.06.07-2
装结构 032.06.06
高效低功耗的通信方
备及存储介质
基站频率的动态分配
算机设备
同步网络构建方法、
备及存储介质
视频巡检机器人(超 2022.04.25-2
市) 037.04.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基于 PoE 的货架屏幕 2022.01.05-2
供电装置 032.01.04
电子价签及其工作方 2019.08.22-2
法 039.08.21
基于邻居关系定位电 2019.05.06-2
子价签的方法及装置 039.05.05
检测电子价签位置变
制器及电子价签
商品定位系统及方
PDA 设备
优惠券投放方法及系 2018.03.05-2
统、设备和存储介质 038.03.04
一种商品陈列巡检方
存储介质
基于深度图像信息检
法、装置及设备
显示区域具有缺角部 2022.10.09-
位的电子纸屏幕 2032.10.08
定位电子价签的方
及系统
电子价签移动位置确 2019.07.05-2
定方法、装置及系统 039.07.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物品信息展示方法、
质
电子价签通信系统、 2019.08.09-2
方法及装置 039.08.08
电子价签的定位装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同步网络的相邻网络
和电子价签系统
显示区域具有凹槽的 2022.10.09-2
电子纸屏幕 032.10.08
显示区域具有容置孔 2022.10.09-2
的电子纸屏幕 032.10.08
像素结构及电子纸屏 2022.12.13-2
幕 032.12.12
电子价签(无镜片+有 2022.10.21-2
镜片) 032.10.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拣货标签 2022.11.01-2
(nebular Max-346) 032.10.31
电子显示卡 2022.11.16-2
(E-learner1.0) 032.11.15
摆台式电子显示卡 2022.11.16-2
(nebular max-730) 032.11.15
检测方法、检测装置 2021.02.24-2
和检测系统 041.02.23
一种 NFC 天线结构及 2023.02.02-2
电子价签 033.02.0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 专利申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注册地
号 人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及
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列支敦士
方法 登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表四:软件著作权
序 他项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期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备注
号 权利
All-Star IoT 数字化结局方案集成平台简称:
All-Star V1.0
受让自北
京汉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汉朔基于 WinCE 系统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管理
系统 V1.0
汉朔基于 WinCE 系统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管理
系统(web 版)V1.0
汉朔物捷通-基于“云服务”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
管理系统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附表五:财政补贴
序号 公司名称 时间 金额(元) 政策依据文件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财政局 关于下达 2023 年嘉兴市级第一批科技发展资金的
通知》(嘉科综202317 号
《关于 2022 年秀洲区助企业纾困政策实施意见奖励资金三季度兑现的通知》(秀洲经
商20234 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
用创新券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科综201744 号)
汉朔科技 2023.06.28 750,000.00
汉显科技 2023.06.28 75,000.0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〇二四年一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目 录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
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深交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010389 号)(以下简称“《第
二轮审核问询函》”)之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情况进
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有关内容
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专利纠纷”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2023 年 3 月,发行人主要竞争方 SES 在美国对发行人提起专利侵权
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156.51
万元、628.44 万元、24,634.43 万元、21,118.77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为 0.13%、0.39%、8.62%、11.26%。
(2)2023 年 9 月,SES 向巴黎司法法院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宣布
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部分无效。
(3)2023 年 9 月,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慕尼黑地区分院申
请针对发行人、德国汉朔、法国汉朔、荷兰汉朔的临时禁令,要求发行人不得
在 UPC 所有成员国家(包括法国、德国等 17 个国家)提供、流通、使用、进
口或持有部分发行人产品版本。
请发行人:
(1)结合行业的竞争格局与变化趋势、采取专利诉讼或临时禁令等法律措
施的情况、既往案例等,说明此类诉讼大致周期、对诉讼各方的影响,发行人
历史上专利诉讼情况及影响。
(2)列示发行人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巴黎司法法院、欧洲统一专利
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等所有专利诉讼及最新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争议专利
及对应产品、涉及的销售区域及报告期对应的销售收入、诉讼目前所处阶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败诉风险,并结合原告具体诉讼请求评估发行人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后果、全
部赔偿及费用。
(3)说明发行人采取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结合 SES 在多个国家
或地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说明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风
险,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是否有潜在影响,并进一步分析目前及未来对
发行人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审慎发表明确意见,并:
(1)说明境外纠纷的核查方式,如通过境外律师核查,请说明境外律师的
背景及调查的权威性。
(2)核查上述纠纷是否属于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对发行
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并发表意见。
(3)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上述风险。
回复:
(一)结合行业的竞争格局与变化趋势、采取专利诉讼或临时禁令等法律
措施的情况、既往案例等,说明此类诉讼大致周期、对诉讼各方的影响,发行
人历史上专利诉讼情况及影响
根据 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全球电子纸价签具
体市场份额排名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市场份额占比
公司名称 2022 年 2021 年 2020 年
SES 约 33% 约 33% 约 30%
汉朔科技 约 23% 约 22% 约 20%
Pricer 约 12% 约 16% 约 22%
SoluM 约 17% 约 12% 约 14%
合计 约 85% 约 83% 约 86%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前四大品牌商市场份额占比合
计均超过 80%,行业集中度较高,竞争格局相对稳定。2020-2022 年,SES 占据
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份额在全球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2020 年,公司占据的
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份额排名第三,2021-2022 年,公司占据的全球电子纸价签
市场份额排名第二。
根据 SES 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及发行人的相应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欧洲
地区系 SES 与发行人主要销售收入来源,美国系双方增长较快的销售区域,双
方在欧洲及美国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
期、对诉讼各方的影响
(1)中国企业涉及海外专利诉讼纠纷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的访谈并经公
开信息检索,制造类和科技类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采取或被采取专利诉讼、临时禁
令、专利异议程序等法律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专利许可公司 VirnetX 向美国
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苹果公司 Facetime 专利侵权;信息
技术与通讯设备领域的 ASSIA 于巴黎司法法院起诉 Orange 及 Nokia 专利侵权;
自行车制造领域的 myStromer AG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申请
了针对 Revolt Zycling 的初步禁令,以阻止 Revolt Zycling 在德国、荷兰、法国和
意大利销售、进口和储存被控侵权的产品等。
以美国为例,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
心于 2023 年 6 月发布的《2022 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2022 年,
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为 537 起,其中新立案 287 起,中国企业作为
原告的案件 32 起,作为被告的案件 232 起,共涉及中国企业 982 家次,主要涉
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此外,2022
年中国企业在美专利诉讼案件结案 336 起,审结平均时间为 480 天,其中耗时最
长的为 3,420 天,耗时最短的为 1 天。
(2)部分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的过程中涉及海外专利诉讼纠纷的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公开检索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部分上市公司在申报上市的过程中
面临类似海外专利诉讼纠纷的案例情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IPO 申请受理时
专利诉讼纠纷基本情况 结果
号 股票代码 间/上市时间
根据华大智造公开披露
的上市申请文件,自 2019
根据华大智造《首次公开发
年 3 月起,Illumina, Inc.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
先后在美国、德国、法国
股说明书》,就双方在美国
等 12 个国家和地区向华
进行的诉讼案件,原被告双
大智造及其下属子公司
方已达成和解,该等案件的
提起诉讼及其他法律措
诉讼程序已于 2022 年 7 月
施,涉及案件十余起,主
华大智造 张华大智造及其子公司、
向华大智造支付 3.25 亿美
元 的 净 赔 偿 费 。 Illumina,
侵害 Illumina, Inc.专利权
Inc.将获得华大智造的专利
或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诉
授权。
讼请求包括禁止在境外
根据华大智造《2023 半年
销售、制造、许诺销售被
度报告》,华大智造与
控侵权产品,部分法院已
Illumina, Inc.就各国的专利
签署临时禁令。华大智造
诉讼案件大部分已于 2022
亦相应地对 Illumina, Inc.
年度和解或终结。
提起了诉讼和其他法律
措施。
根据南微医学公开披露的
《关于达成诉讼和解及专
利许可的公告》及《2021
根据南微医学公开披露 年度报告》,2021 年 10 月
的上市申请文件,2018 19 日,南微医学与 Boston
年 11 月 , Bost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 、
Scientific Corporation 同 Boston Scientific Scimed,
时在美国和德国两地针 Inc. 签 署 《 和 解 及 许 可 协
南微医学
(688029)
(止血夹)系列产品发起 子公司与 Boston Scientific
了 5 起专利诉讼案件,请 Corporation 及其相关子公
求判令禁止南微医学销 司在美国、德国的一系列诉
售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 讼达成和解并由原告方撤
承担诉讼费用。 诉 , 并 同 时 约 定 Boston
Scientific Corporation 以其
止血夹专利向南微医学授
予未来 5 年期专利许可。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
的上市申请文件,2018
年 9 月 4 日,原告 Limoss
US, LLC 向美国密西西
比北部地区法院阿伯丁 根据凯迪股份公开披露的
分部起诉发行人及其美 《2021 年度报告》,2020
国子公司制造、使用、销 年 12 月 9 日,美国专利局
售的线性驱动产品侵犯 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作
其持有的专利,请求法院 出判决,判定 Limoss US,
凯迪股份 判令确认侵权、颁发永久 LLC 涉诉专利无效;2021
(605288) 禁令、赔偿损失并承担诉 年 2 月 16 日,美国密西西
讼费用。2019 年 6 月 8 比北部地区法院裁定根据
日,美国专利局专利审判 无效判决结果,法院同意终
与上诉委员会受理了凯 止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在上
迪股份针对 Limoss US, 诉期内 Limoss US, LLC 未
LLC 涉诉专利的多方复 提起上诉。
审程序(IPR),申请裁
定上述专利无效。
截至 2020 年 6 月 1 日,
上述案件仍处于审理中。
如上表所示,海外专利诉讼纠纷通常持续周期较长。
(3)发行人现有专利诉讼大致周期及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的访谈并经公
开信息检索,发行人正在经历的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措施的大致周期及对相关各
方的影响具体如下:
①SES 公司于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
案
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自法院受理至庭审的周期相较于其
他州法院的周期较长,大约为 5-6 年,庭审至法院作出判决的周期大约为 1-2 年。
如被告败诉且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常见情况下需根据专家报告中认定的损失给予
赔偿,在侵权行为恶劣的案件中可能还需要支付原告律师费用等。
②SES 公司于巴黎司法法院诉汉朔科技专利无效一案
专利无效诉讼的初审大约周期为 20-28 个月,上诉大约周期为 24 个月。由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本案的原告同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了异议程序,根据类似案例,原告可能会就
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中止,直至异议程序作出裁决。异议程序的大致周期为 15 个
月,上诉大约周期为 2.5 年-3.5 年。
此类诉讼对于诉讼各方的业务不存在直接影响,如被告败诉,则争议专利将
被无效,但不影响被告销售产品,仅影响通过专利保护、防范第三方侵权。
③SES 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请求颁发临时禁令
如法院认为侵权事实充分,可能于当天颁发临时禁令;如法院认为侵权事实
不充分,则可能召开听证会,并于召开听证会后 2-4 周就是否颁发禁令作出裁决。
临时禁令的裁决公布后双方均可针对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决公布日期后
的 15 天内。
如法院最终颁发临时禁令,其自颁发之日生效,不具备溯及以往的效力,对
被申请方的主要影响为禁止侵权产品在 UPC 成员国流通、销售等。
临时禁令请求,并判令 SES 向发行人赔偿最高不超过 20 万欧元的诉讼费用。2024
年 1 月 4 日,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清单、商业咨询服务及诉讼查
册机构 Central Business Information Limited 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2023 年 12 月
告期内主要销售区域及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查册而出具的诉讼
查册报告、境外律师就境外子公司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
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除已披露的发行人与 SES 之间的专
利诉讼外,发行人历史上不存在其他专利诉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二)列示发行人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巴黎司法法院、欧洲统一专
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等所有专利诉讼及最新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争议专
利及对应产品、涉及的销售区域及报告期对应的销售收入、诉讼目前所处阶段、
败诉风险,并结合原告具体诉讼请求评估发行人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后果、全
部赔偿及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发行人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巴黎司法法院、欧洲统一专利法
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的情况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申请方
(1)2023年4月14日,SES-imagotag
GmbH提交了因未能提出权利主张而驳回
SES-imagotag 诉讼的请求;
发行人请求法院
GmbH持有的 (2)2023年4月28日,美国汉朔提交了对
SES-imag 美国弗吉尼 宣告发行人不侵
汉朔科技、 三项美国专利 请求宣告不 SES-imagotag GmbH 驳 回 动 议 的 反 对 意
美国汉朔 US11392916、 侵权 见;
GmbH 地区法院 GmbH持有的三项
US10679583及 (3)2023年5月8日,SES-imagotag
美国专利。
US10755669 GmbH提交了对反对意见的回复;
(4)截至2024年1月11日,法院尚未就未
决动议做出裁决。
(1)发行人 、 美 国 汉 朔
于2023年6月26日提交了驳回动议。截至2
SES公司请求法院 裁决;
SES、SES-i SES公司持有
判决发行人侵犯S (2)2023年11月,发行人 、 美 国 汉 朔
magotag 汉朔科技 美国纽约东 的三项美国专
境外专利侵 ES公司持有三项 向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就SES公司
权纠纷 美国专利,并要 持有的三项美国专利(US10674340、US1
S-imagotag 朔 法院 、US11405669
求发行人进行赔 1405669及US11010709)提起多方复审专
Inc. 及US11010709
偿。 利无效(IPR)申请,详见本表格第3项;
(3)2023年11月22日,发行人、美国汉朔
向法院请求在涉及本案所有三项专利的多
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程序结束之前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申请方
止本案。2024 年 1 月 5 日,法院作出裁决,
批准了上述中止动议,该裁决附带了保证
金条件。双方将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提交
材料,法院将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确定发
行人应缴纳的保证金金额。
美国专利审
判和上诉委 发行人就SES持有
员会(the 的三项美国专利
、2023.11. 汉朔科技、 多方复审专 2023年11月28日、2023年11月29日受理;
Trial and 利无效(IPR)申
Appeal 请。
Board)
发行人持有的 (1)2023年8月2日,SES、SES-imagotag
发行人请求法院
三项美国专利 GmbH提交反对动议;
判决SES、SES-i
US11540216、 (2)2023年11月22日,发行人提交动议,
美国联邦地 magotag
US8346210、U 增加请求法院判决SES、SES-imagotag
SES、SES 区法院德克 GmbH侵犯发行人
S9641994(其 境外专利侵 GmbH侵犯发行人持有的另外两项美国专
中后两项专利 权纠纷 利(US8346210、US9641994)的诉讼请
GmbH 地区马歇尔 专利,并要求SES
系于2023年12 求;
分部 、SES-imagotag
月15日补充增 (3)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排期
GmbH支付损害赔
加于诉讼请求 会议,将马克曼听证会注 1的日期定于
偿等。
中) 2024 年 12 月 11 日,将选择陪审团日期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申请方
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4)2023年11月30 日,发行人提交加快诉
讼辩护的动议。2023 年 12 月 1 日,法院批
准该动议;
(5)2023年12月15日,法院就发行人于2
agotag GmbH 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提交的动
议举行听证会,同意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提交的动议,并驳回了 SES、
SES-imagotag GmbH 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提
交的反对动议。
截至2024年1月11日,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本案
SES-imagotag 件系为了应对本表格第4项案件中汉朔科
SES-imagot 发行人持有的 GmbH、SES请求 技于2023年11月22日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
美国弗吉尼
ag 两项美国专利 请求宣告不 法院判决其不侵 的动议,鉴于本表格第4项案件中美国联
GmbH、SE US8346210、U 侵权 犯汉朔科技持有 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
地区法院
S S9641994 的两项美国专利 部已同意发行人提出的将US8346210、US
。 9641994两项专利加入诉讼请求的动议,
本案件很可能会被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
地区法院驳回。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申请方
发行人请求法院
判决SES、SES-i
magotag
上海汉时持有 GmbH、Captana
SES、SES 美国联邦地 的一项美国专 GmbH侵犯发行人
-imagotag 区法院德克 利US11087272 及其子公司上海
汉朔科技、 境外专利侵
上海汉时 权纠纷
aptana 地区马歇尔 有的一项美国 美国专利,并要
GmbH 分部 专利US107013 求SES、SES-imag
GmbH、Captana
GmbH支付损害赔
偿等。
请求法院宣布发
行人持有的欧洲
专利EP3820203B
巴黎司法法 发行人持有的 专利无效诉 1的法国部分无效
院 一项欧洲专利 讼注2 ;要求发行人向S
院将听证会日期修改为2024年3月14日。
EP3820203B1 ES支付2万欧元并
承担SES在本案中
的诉讼费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案件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申请方
序注2 有的欧洲专利EP3
议程序。
要求发行人不得 (1)2023 年 12 月 20 日,欧洲统一专利法
在UPC所有成员 院慕尼黑地区分院裁决驳回 SES 关于临时
汉朔科技
国家提供、流通 禁令请求,并判令 SES 向发行人赔偿最高
、德国汉 欧洲统一专
颁发临时禁 、使用、进口或 不超过 20 万欧元的诉讼费用。
令请求 持有部分发行人 ( 2 ) 2024 年 1 月 4 日 , SES 向
汉朔、荷 黑地区分院
产品版本;要求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
兰汉朔
SES持有的一 发行人支付诉讼 求上诉法院撤销并修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
项欧洲专利EP 费用预付款等。 慕尼黑地区分院的裁决。
欧洲统一专
中央分院
。
针对SES持有的欧
B1提出异议程序。
注 1:马克曼听证会系指在美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常见于专利诉讼中)一类仅由法官(不含陪审团)对各方证据中的关键字词的合适含义(通常是
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术语)进行听证的程序。
注 2:根据本所律师对欧洲专利律师的访谈,境外专利纠纷中,原告可能在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再针对同一专利提起专利异议程序,根据类似案例,
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在提起专利异议程序后就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中止,直至专利异议程序作出裁决。专利无效诉讼及专利异议程序均为境外专利纠纷中
采取的常见策略,原告可能采取其中一个程序或两个程序结合的方式。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述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中,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案
件的具体情况及败诉风险分析如下:
案
原告 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
被告 发行人、美国汉朔
(1)判决发行人侵犯 SES 公司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
(2)向 SES 赔偿因发行人侵权而造成的损失;
(3)宣布发行人对前述三项美国专利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并主张发行
人为故意侵权向 SES 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
请求内容 (4)对发行人下达永久禁令,禁止发行人及其高管、董事、代理人、律
师、员工和受让人以及与其有特权或协同行动的任何人继续侵犯前述三
项美国专利,直至前述三项美国专利到期或法院可能确定的更晚日期;
(5)要求发行人承担 SES 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费用、开销和支出,包括合
理的律师费;
(6)给予 SES 公司法律或衡平法上可能允许和适当的其他进一步救济。
诉讼所处阶段 正在审理中
原告主张的争议专利 根据 SES 公司的起诉状,原告所主张的争议产品为发行人 Nebular、
对应发行人产品 Stellar、Lumina 系列及其硬件、软件。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156.51 万元、628.44 万
元、24,634.43 万元、21,118.77 万元。前述销售收入系发行人 Nebular、
Stellar、Lumina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的销售收入。
原告主张的争议专利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的说明,争议专利
对应发行人产品涉及 US10674340 和 US11010709 分别是基于 EDP 电子价签的导航和陈列解决
的销售区域及报告期 方案,发行人的 EPD 电子价签 Nebular、Stellar 系列产品对应的所述解决
各期对应的销售收入 方案未在美国区域销售,且与争议专利所述的技术实现方式不同;争议
专利 US11405669 是基于 LCD 设备的同步播放解决方案,发行人的 LCD
电子价签 Lumina 系列对应的所述解决方案与争议专利所述的技术实现
方式不同。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为证明侵权成立,SES 公司需证明
发行人产品满足 SES 公司所主张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项权利要求限
制,而发行人的产品或解决方案与上述三项 SES 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的
败诉风险分析 权利要求均不同,具体如下:(1)发行人的产品至少不满足 US10674340
专利的所有权利要求中“移动终端位置包括所述位置的垂直和水平位置”
的要求;(2)发行人的产品至少不满足 US11405669 专利的所有权利要
求中视频播放设备“通过通信阶段向其他设备传输视频播放进度数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和“根据接收的进度数据确定是否与其他设备同步或异步播放进度”的
要求;(3)发行人的产品至少不满足 US11010709 专利的权利要求 1-10
中“由读取设备获取包括……与零售区域位置的滚动方向相邻的相邻货
架标签的序列的标签标识符”的要求以及权利要求 11-20 中关于产品配置
为“读取设备配置为获取包括……与零售区域位置的滚动方向相邻的相
邻货架标签的序列的标签标识符”类似的要求。发行人的产品并未落入
上述三项 SES 公司持有的美国专利的保护范围,发行人及美国汉朔针对
三项专利都有较强的不侵权的论据,发行人及美国汉朔败诉的可能性较
小。
根据对美国专利律师的访谈,败诉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在美国销售诉讼
所涉及的产品。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的确认,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如败诉,侵权方
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 可能需要按照原告损失对原告进行赔偿,如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侵权,最
后果、全部赔偿及费 高需要按照损失的三倍给予赔偿。损失的认定因素较多,如因侵权而失
用 去的利润,或原告已存在的通行授权协议中约定的授权费用,或双方认
为合理的授权费用等。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现阶段原告及被告的
损失专家并未在侵权的假设之下计算并出具原告的损失,败诉可能面临
的赔偿暂时无法估算。
原告 SES
被告 发行人
(1)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部分无
请求内容 效;
(2)要求发行人向 SES 支付 2 万欧元并承担 SES 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
诉讼所处阶段 正在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争议专利 EP3820203B1“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
争议专利对应发行人
系统和方法”适用于发行人的电子价签产品,是一项客户可自主选择是
产品
否使用的辅助功能。
涉及的销售区域及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诉讼不会使得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使用该等专利产
告期各期对应的销售 生侵权或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诉讼的过程中,发行人对该等专利的使用
收入 不存在任何限制;即便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依然掌握并可以使
用相关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败诉风险分析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相关专利被完全宣告无效的
可能性较小。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专利无效诉讼不影响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法国业务的开展。发行人前述专利的法国部分使得发行人有权
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
避免任何第三方进行侵权行为,但该专利的法国部分是否有效与发行人
后果、全部赔偿及费
在法国开展业务无关。该案审理过程中,发行人仍可以使用该专利。即
用
使该专利的法国部分被宣布无效,也不影响发行人在法国继续销售被该
专利保护的技术所涉及的产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最终败诉,发行人对胜诉方诉讼
费用的最高赔偿费用为 15 万欧元。
申请方 SES
被申请方 发行人、德国汉朔、法国汉朔、荷兰汉朔
(1)要求发行人不得在 UPC 所有成员国家(包括法国、德国等 17 个国
家)提供、流通、使用、进口或持有部分发行人产品版本;
请求内容 (2)要求发行人支付 1.1 万欧元作为诉讼费用的预付款,直到关于诉讼
费用负担的最终决定为止;
(3)如发行人未遵守该禁令,需向法院支付最高 25 万欧元行政罚款。
法院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作出裁决,驳回 SES 的临时禁令请求,并判
令 SES 向发行人赔偿最高不超过 20 万欧元的诉讼费用。
申请所处阶段
诉法院撤销并修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的裁决。
根据 SES 的申请,其临时禁令请求主要针对在外壳前面或外壳内放置有
NFC 天 线 的 电 子 价 签 , 临 时 禁 令 请 求 中 列 示 的 发 行 人 产 品 包 括
申请方主张的争议专
Nebular-350(F) , Nebular-266(F) , Nebular-213(F) , Nebular-290 ,
利对应发行人产品
Nebular-750,NebularPLUS-266,Stellar Plus-266,Stellar Pro-266Q,Stellar
Pro-266QO 等型号。
涉及的销售区域及报 由于 SES 临时禁令申请中的专利于 2023 年 8 月 9 日在欧洲公开授权并于
告期各期对应的销售 2023 年 9 月 1 日起享有统一专利保护,不涉及发行人于报告期内的销售
收入 收入。
法院已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作出裁决,驳回 SES 的临时禁令请求。2024
败诉风险分析 年 1 月 4 日,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根据德国专
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败诉的可能性较小。
假设极端情况下上诉法院颁发了临时禁令,临时禁令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 并不具备溯及以往的效力。临时禁令的效力不及于且不影响汉朔科技向
后果、全部赔偿及费 UPC 成员国销售的其他非涉诉产品版本。同时,即使临时禁令的程序对
用 汉朔科技判决不利,也不意味着汉朔科技在其他国家的业务将受到影响。
在汉朔科技遵守临时禁令要求的情况下不涉及任何赔偿费用。
(三)说明发行人采取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结合 SES 在多个国家
或地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说明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风
险,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是否有潜在影响,并进一步分析目前及未来对
发行人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
影响及应对措施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的专利证书、组织架构图、发行人的
相关制度等资料,为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避免核心技术流失,同时避免知识产
权侵权纠纷和风险,公司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针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申请境内外专利进行保护,
发行人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报告期内各类技术研发成果
快速增加。2020 年初,发行人取得的技术成果共 63 项,包括授权专利 47 项(含
境内发明专利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6 项;截至 2023 年 6 月末,发行人已
取得的技术成果合计 218 项,包括授权专利 182 项(含境外发明专利 21 项,境
内发明专利 4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6 项。随着发行人的持续研发投入,发
行人未来将取得更多技术成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通
过自主研发取得超 200 件境内外专利的授权;同时,发行人通过受让涉及多个不
同产品线的相关专利以提升自身的专利壁垒和竞争优势,并强化和健全发行人的
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2)发行人已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并定期排查专利风险,针对行业内竞争
对手的相关专利,通过开展自由实施分析、不侵权分析,从发行人产品设计的源
头上排除产品的侵权风险;同时,发行人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增强员工知识
产权保护意识及风险意识,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持续管理和定期盘点,针对已出
售的产品进行重点的关注和监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第三方侵犯;
(3)发行人建立健全全球跨境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网络,正在利用法律程序
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应对第三方恶意诉讼及第三方侵权的行为;
(4)发行人还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及一系列保密制度,并与核心
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对涉及公司知识产权的保密事项
进行了明确约定;
(5)公司在日常开展经营活动中,与合作方通过合同、保密协议等方式建
立起合理的技术保密机制,公司在与供应商签署的协议中对知识产权进行约定,
供应商应保证向公司交付的产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并保证公司免受
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是否有潜在影响,并
进一步分析目前及未来对发行人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海外
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1)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根据公开披露数据,SES 在欧洲及北美地区的销售收入占比较高,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SES 和发行人的诉讼纠纷涉及的区域范围主要为欧洲、
美国。
在 SES 诉 汉 朔 科 技 侵 权 一 案 中 , SES 认 为 发 行 人 侵 犯 了 其 持 有 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在临时禁令申请中,
SES 认为发行人侵犯了其持有的 EP3883277 欧洲专利。根据公开检索,上述 SES
持有的专利在日本、墨西哥、新加坡、韩国、澳大利亚、奥地利、巴西、中国等
国家存在同族专利。
由于知识产权诉讼系国际产业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或限制竞争对手经营发
展的重要策略,在竞争对手设置专利保护的相关市场,发行人无法完全避免竞争
对手以发行人销售产品涉及技术侵犯其专利为由向发行人或其子公司提出侵权
主张的可能性。考虑到发行人未来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展,与 SES 形成竞争关系
的区域增加,不排除 SES 与发行人的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性。
(2)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是否有潜在影
响
就发行人与 SES 专利纠纷事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潜在客户均保持了积
极的沟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主要客
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因相关专利纠纷事项而终止的情形。2023 年 1-6 月,公司营业
收入同比增长 44.03%,主要来自境外业务收入的增长,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
展未因相关专利纠纷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SES 专利纠纷事项对发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但随着公司海外业务范围的进一步拓展以及在当地市场地位、行业关注度的
提升,公司与 SES 之间专利纠纷涉及的区域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届时可能会
对发行人客户关系或声誉、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造成客户沟通成本增加、业
务拓展难度增加等潜在影响。此外,如发行人在与 SES 相关专利诉讼中败诉,
将对其业务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具体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二)”
部分。
(3)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除上述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之外,发行人
还采取了如下应对措施:
①积极防范可能的诉讼程序,定期监测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新授权情况,在
发现新授权专利后,考虑利用当地的特殊保护程序,在合理范围内申请保护;
②在全球范围内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对主要竞争对手在美国和欧洲针对
发行人提起的诉讼积极应对。公司正在通过前述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一步
完善、加强公司知识产权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技术壁垒,防范包括主要竞争对手
在内的第三方对公司核心技术的侵犯,防范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
风险;
③将业务布局至新国家/地区时,提前进行专利布局,并在主要销售国家/地
区设置相应法务岗位或聘请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了解当地知识产权保护措
施,降低经营风险;
④针对主要产品采取了多版本策略,以保证供应链安全和防范市场恶意竞争。
(4)目前及未来对发行人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的影响
基于上述,发行人在进行新国家/地区的业务布局之前已存在相应的合规预
算成本,主要包括聘请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进行专利检索及侵权分析、进
行专利申请等。但考虑到发行人产品销售国家的广泛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
体系的差异性及专利保护具有的地域性及复杂性,不排除在发行人业务扩展的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程中,为防范与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纠纷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而新增的
合规成本。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就发行
人所涉与 SES 之间的下列诉讼及其他法律措施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律师费、案
件/程序受理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律师费的占比最高,境外律师通常计
时收费。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
的主要费用(按 2023 年 12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下同),
以及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已支
原告/
序 被告/被申请 付的 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
申请 审理机构 案由
号 方 主要 用注1
方
费用
汉朔
请求
科技 美国弗吉尼亚
SES-imagota 宣告
g GmbH 不侵
国汉 法院
权
朔
SES、
SES-i
magot
境外
ag
汉朔科技、 美国纽约东区 专利
美国汉朔 联邦地区法院 侵权 约63
、SES
纠纷 4.73
-imag
万元
otag
Inc.
汉朔 多方
科技 复审
美国专利审判 四项IPR申请预计不超过176
和上诉委员会 万美元
国汉 无效
朔 申请
SES、SES-i 美国联邦地区 境外
汉朔
科技
GmbH 州东部地区马 侵权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已支
原告/
序 被告/被申请 付的 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
申请 审理机构 案由
号 方 主要 用注1
方
费用
歇尔分部 纠纷
SES-i
请求
magot 美国弗吉尼亚
宣告
不侵
GmbH 法院
权
、SES
汉朔
SES、SES-i 美国联邦地区 境外
科技
magotag 法院德克萨斯 专利
GmbH、Cap 州东部地区马 侵权
海汉
tana GmbH 歇尔分部 纠纷
时
如案件中止,则2024年的费
用为1.9万欧元-2.3万欧元,
专利
直至欧洲专利局就专利异议
程序作出裁决;
诉讼 约14.
如案件不中止,费用约为15
万欧元-18万欧元
元
约7万欧元-9万欧元
专利
如上诉,费用约为5万欧元-6
万欧元(包括第三方费用0.2
程序
汉朔科技、 颁发
欧洲统一专利 整体费用约30万欧元(包含
德国汉朔、 临时
法国汉朔、 禁令
区分院 上诉,费用约为20-25万欧元
荷兰汉朔 请求
约88.
欧洲统一专利 专利
SES 法院巴黎中央 无效
分院 诉讼
专利
SES 欧洲专利局 异议
程序
约73 预计不超过6,532万元(不含
合计 7.75 已支付费用)
万元
注 1:上表中关于“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主要系基于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
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在不考虑诉讼一方胜诉后得到败诉方就律师费及其
他费用赔偿的前提下,结合其以往的经验进行的估算。随着案件/程序进展不断推进,该等
费用可能不断发生变化,因此,在现阶段,境外律师及发行人均难以准确计算可能涉及的相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关费用的具体金额。
注 2: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案件于 2023 年 12 月 19 日申请,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尚处于早期阶段,因此诉讼费用暂时无法预计。
注 3:根据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等费用的估算系对应案件的整体费用估算,
包含发行人已支付费用。
如上表所示,上述“已发生的主要费用”合计约 737.75 万元,占发行人 2022
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0.26%,占发行人 2022 年净利润的比例为 3.55%,不会对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中,
除上表中第 5 项案件因所处阶段较早无法预计外,其余案件的主要费用预计不超
过 6,532 万元。结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一/(一)/2/(3)发行人现有专
利诉讼大致周期及影响”,上述已披露诉讼及其他法律措施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
主要费用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说明境外纠纷的核查方式,如通过境外律师核查,请说明境外律师
的背景及调查的权威性
为对境外纠纷进行核查,本所律师的核查方式如下:
(1)与公司负责处理境外纠纷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纠纷的背景、
纠纷的进展、纠纷所在国的相关情况等;
(2)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诉讼案件、临时禁令申请相关的法律文书(包括
但不限于起诉文书、临时禁令申请、法院传票等);
(3)查阅了美国专利律师 Arch&Lake LLP、欧洲专利律师 August Debouzy、
德国专利律师 dompatent von Kreisler 出具的境外纠纷专项法律意见书及其出具
的邮件确认,并对签署该境外法律意见书的律师进行访谈;
(4)公司在子公司所在地聘请了 CMS Francis Lefebvre Avocats 等境外律师
事务所对发行人当地子公司的境外诉讼、仲裁情况展开了核查,本所律师查阅了
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公司聘请了诉讼查册机构,对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销售区域进行诉讼查册,本所律师查阅了诉讼查册机构出具的报告;
(6)登录百度、必应、LexisNexis 等网站对发行人的境外纠纷情况进行检
索。
经登录境外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查询,美国专利律师 Arch&Lake LLP、欧洲
专利律师 August Debouzy、德国专利律师 dompatent von Kreisler 的基本背景具体
如下:
法律意见书针对
事务所名称 背景简介
内容
Arch & Lake 系美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
SES 与发行人在 保护、管理知识产权、专利侵权案件诉讼方面拥有
Arch&Lake LLP
美国的相关纠纷 丰富的经验,经常受雇于美国和中国的科技企业,
并为客户提供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咨询。
August Debouzy 在全球 121 个国家范围内运营,协
SES 诉汉朔科技
August Debouzy 助客户处理复杂的跨境事务、交易和纠纷,并得到
专利无效一案
钱伯斯知识产权专利领域推荐。
dompatent von Kreisler 的专利律师在德国、欧洲以
dompatent von
临时禁令申请 及全球范围内,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保护方
Kreisler
面拥有数十年的经验。
经查阅境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质证书、签字律师的执业证明,登录境外律
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查询,对相应境外律师进行访谈并了解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
公司聘请的境外律师均具有 10 年以上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本所律师认为,其所
在的境外律师事务所对于境外诉讼具备出具法律意见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五)核查上述纠纷是否属于对发行人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案件,对发
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是否构成障碍并发表意见
综上所述,上述已披露的 SES 与发行人之间的纠纷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发行人的正常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障碍。
(六)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上述风险。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
行人上述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核查程序:
期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诉讼清单及相关说明;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
北大法宝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查阅了商业咨询服
务及诉讼查册机构 Central Business Information Limited 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
外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区域及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美国、德国、
荷兰、法国、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新西兰、英国、越南、新加坡)进行诉
讼查册而出具的诉讼查册报告;查阅了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
纠纷应对指导中心于 2023 年 6 月发布的《2022 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纠纷调查
报告》;查阅了华大智造(688114)、南微医学(688029)、凯迪股份(605288)
的公开披露文件等;
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发行人、美国汉朔于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
宣告不侵权一案的诉状,发行人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
分部诉 SES、SES-imagotag GmbH 一案的诉状、SES-imagotag GmbH、SES 于美
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宣告不侵权一案的诉状及汉朔科技、上海汉时
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诉 SES、SES-imagotag
GmbH、Captana GmbH 一案的诉状;查阅了发行人就 SES 持有的三项美国专利
提起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申请的申请文件;查阅了巴黎司法法院传票;查
阅了 SES 向欧洲专利法院慕尼黑分院递交的临时禁令申请;查阅了欧洲专利法
院慕尼黑分院公布的裁决;查阅了 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的申请文件;查阅了德国汉朔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巴黎中央分院起诉专利无效一
案的诉状;查阅了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查阅了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查阅了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
德国专利律师进行访谈;查阅了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
具的邮件确认;登录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查询 EP3883277B1、EP3820203B1
被采取专利异议程序的相关信息;查阅了 SES 的部分专利证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客户关系或声誉、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影响及应
对措施的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组织架构图、发行人
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等;
纷的进展、纠纷所在国的相关情况等;查阅了 CMS Francis Lefebvre Avocats 等
境外律师事务所针对境外子公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查阅了境外律师事务所提供
的资质证书、签字律师的执业证明;登录 Arch&Lake LLP、August Debouzy、
dompatent von Kreisler 的官方网站,了解律师事务所的基本背景;登录百度、必
应、LexisNexis 等网站对发行人的境外纠纷情况进行检索等。
核查结论:
他专利诉讼;
增加,不排除 SES 与发行人的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 SES 专利纠纷事项对发行人的客户关
系或声誉、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Debouzy、德国专利律师 dompatent von Kreisler 对于境外诉讼具备出具法律意见
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经营和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重大障碍;
“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上述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之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〇二四年一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目 录
一、对“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相关内容
二、对“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关联公司’”相关内容的修订 ... 16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
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
发行人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
威”)对发行人的 2020 年、2021 年、2022 年、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6 月
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0509 号)(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更新后的审计报告是否存
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并根据相关情况对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第一轮审核问询函》涉及的相关回复内容及《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
订。根据上述补充核查情况,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秘书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汉朔有限设立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2020 年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为发行人并合法存续至今,发行人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价签系
统、SaaS 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发
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最近
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经营
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一/(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
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38,01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9,50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一/(四)/5”,符合《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发行人 2022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人民
币 286,188.90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20,774.27 万元,最近一年
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
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19,028.41 万元、
收入占发行人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为 90.60%、100.00%、100.00%、100.00%,发行
人主营业务突出。
三、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
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Aldi International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Services GmbH 平台服务
Netto
Stiftung & Co.Kg
Jumbo Super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Markten B.V. 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平台服务
合计 123,257.64 65.73%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Aldi International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Services GmbH 平台服务
Netto
Stiftung & Co.Kg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平台服务
合计 161,332.13 56.37%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平台服务
Aldi International 电子价签系统、SaaS
Services GmbH 云平台服务
合计 63,179.99 39.17%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
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贸易物
资
ITM Achats Non 电子价签系统、贸易物
Marchands 资
合计 86,258.70 72.47%
注 1:上表统计口径为营业收入,公司向 Auchan、ITM Achats Non Marchands 销售的贸
易物资均作为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注 2: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Delaize Le Lion/De Leeuw Comm. VA、Delhaize Serbia、Mega Image S.R.L.,Hollander Techniek
B.V.、Stamhuis Retail Services BV 为 Ahold 指定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与 Ahold 采购额合并
计算,下同;
限公司、华润万家(香港)有限公司,下同;
International 为公司 2020 年度第三大客户之一,其董事会成员代表与法国汉朔的副总裁为父
子关系。
Distributors Limited,下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
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77,630.58 59.59%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165,367.19 62.88%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88,329.81 67.69%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电子纸显示模组、整机外协
加工及辅料
合计 62,742.31 62.51%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密智造(昆山)有限公司,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第二部分 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内容的修订
一、对“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
相关内容的修订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结合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说明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
区销售的影响,除上述补缴和罚金外是否存在其他处罚,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的
内部控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区销售
的影响
(1)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国汉朔在发行
人体系中从事法国区域销售、客户服务等,其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2023.06.30 /2022.12.31 /2021.12.31 /2020.12.31
占发行 占发行 占发行 占发行
项目 人(合 人(合 人(合 人(合
金额 并口 金额 并口 金额 并口 金额 并口
径)的 径)的 径)的 径)的
比例 比例 比例 比例
营业 15,284.0 30,707.6 10.73 22,011.5
收入 2 2 % 2
净利
润
总资 17,476.6 18,982.4 11,840.6
产 4 6 6
净资
产
注 1: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为负,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注 2: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为正,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注 3: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资产为正,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
“(二)说明上述三家原告 SES-imagotag 公司的简要情况、主营业务、与
发行人的市场竞争情况,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
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并结
合 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及诉讼进展,说明该项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及
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场竞争情况
……
从收入角度来看,根据公开披露数据,2021 年度、2022 年度 SES、公司的
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一、第二,2023 年 1-6 月 SES、公司
的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二、第三,具体收入规模如下:
公司名称
(亿元) (亿元) (亿元)
SES 32.26 43.91 28.49
汉朔科技 16.13 28.62 18.75
注 1:数据来源于 SES 定期报告、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
注 2:汇率采用各期间交易日中间价取平均值计算。
……”
“3.结合 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及诉讼进展,说明该项纠纷对发行人
的影响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156.51
万元、628.44 万元、24,634.43 万元、21,118.77 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
为 0.13%、0.39%、8.61%、11.26%,占比较小,极端情况下,即使发行人在该诉
讼中最终被判败诉,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对“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关联公司’”相关内容的
修订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关联公司’”相关内容修订如下:
“(一)结合侯世国及配偶控制的上述 4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上
下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
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
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北京京鸿志的采购额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较低,嘉兴汉微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汉微”)向北京京鸿志的采购
金额极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内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项目
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发行人向北京京 NFC 芯
鸿 志 采 购 金 额 片、电 2,285.07 1.73% 3,007.59 1.31% 808.51 0.65% 616.95 0.75%
(不含税) 子料
嘉兴汉微向北京
京鸿志采购金额 开发板 - - 3.32 0.74% - - - -
(不含税)
注 1:发行人占比数据系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注 2:嘉兴汉微 2022 年度无营业成本,占比数据系占其当期全部类别采购总额的比例。
……”
“(二)结合报告期内超嗨网络、哈步数据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
性和公允性,说明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主要业务、产品及其与发行人业务的关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系、是否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并说明发行人参股的时间、交易作价及上述 2
家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
……
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
(1)超嗨网络
……
报告期内,超嗨网络主要供应商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深光电”)、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艾米”)与发行
人供应商存在重合。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
低,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重合供应商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中深光电 0.06 0.00% 171.49 0.07% 2,000.20 1.60% 9.07 0.01%
华捷艾米 - - 1.15 0.00% 1.84 0.00% 1.09 0.00%
……
(2)哈步数据
……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来自重合客户的收入及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重合客户 2023 年 1-6 月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美集团 477.70 0.25% 5,842.77 2.04% 4,544.06 2.82% 563.21 0.47%
永旺集团 0.05 0.00% 298.39 0.10% 81.54 0.05% - -
奥乐齐集团 43,963.92 23.44% 49,735.65 17.38% 9,326.95 5.78% 499.89 0.42%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其中:奥乐齐商
业(上海)有限 196.40 0.10% 221.24 0.08% 226.67 0.14% 115.19 0.10%
公司
沃尔玛(中国)
投资有限公司
屈臣氏集团 0.04 0.00% 1.36 0.00% 20.71 0.01% 363.84 0.31%
注 1:哈步数据客户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客户物美集团(北京物美商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公司,未与发行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注 2:哈步数据客户永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永旺集团下属公司,未与发行
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
注 3:哈步数据客户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奥乐齐集团(Aldi)下
属公司,系发行人直接客户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母公司,未与发行人发生直接业务
往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与奥乐齐集团的境外主体进行交易;
注 4: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哈步数据与发行人重合的直接客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
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为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目 录
一、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股东和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的更
二、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内容的更新 ... 51
三、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相关内容的更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
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
发行人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
威”)对发行人 2023 年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
审字第 2411595 号)(与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7684
号)合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
验证。根据上述补充核查情况,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有关内容
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12 月
年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中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
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补充说明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
六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秘书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
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汉朔有限设立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2020 年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为发行人并合法存续至今,发行人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提供电子价
签系统等智慧零售综合解决方案。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没
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发行人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最近二年实际控
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经营
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以及有关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
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一/(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资本及实收资本均为 38,016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9,50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 10%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三)
项的规定。
《招股说明书》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
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
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款第(二)
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一/(四)/5”,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招股说明书》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汉
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发
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发行人 2023 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利润均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4 亿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
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还需取得深交所审核通
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创投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君联
成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名称发生变更,汉朔领世注册地址发生变更,
硅谷安创合伙人名称及基金管理人名称发生变更,硅谷新弈合伙人名称及执行事
务合伙人发生变更,硅谷领新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名称发生变更,朗玛峰三十号
及朗玛峰三十二号合伙人发生变更,广东瑞峰合伙人名称发生变更,易美无线注
册资本及股东发生变更。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深创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出资总额 1,0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定代表人 左丁
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
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投资;投资股权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受托管理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
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经营范围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
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投资咨询(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
批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策划;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做市业务;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务。
成立日期 1999.08.25
营业期限 1999.08.25 至 2049.08.2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5226118E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海德三道 1066 号深创投广场 5201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君联成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君联成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7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北京君联同道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
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
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
经营范围 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
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
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6.03.18
营业期限 2016.03.18 至 2036.03.1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MA0047HE0T
公司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 2 号院 1 号楼 16 层 1602
根据君联成业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号 (万元)
北京君联同道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北京君联慧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北京联融致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中科联动创新股权投资基金(绍兴)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高新阳光汇利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无锡尚贤湖博雅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海南三亚施罗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施罗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苏州纽尔利新策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汉朔领世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
平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汉朔领世持有发行人 3.9773%的股份。
根据汉朔领世持有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汉朔领世的基
本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企业名称 嘉兴市汉朔领世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521.5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兴汉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
成立日期 2018.11.15
营业期限 2018.11.15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11MA2BC8EJ2H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高照街道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科创园 1 幢
公司住所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安创为公司的股东,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硅谷安创持有公司 1.1136%的股份。根据硅谷安创持有
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安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天堂硅谷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0,85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经营范围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07.26
营业期限 2018.07.26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2MA2RXK4H4Q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 88 号城市绿苑回迁楼 1、2 幢商 102/102
公司住所
上
根据硅谷安创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硅谷安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硅谷安创于 2020 年 2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JD551,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杭州天堂硅谷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100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
状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新弈为公司的股东,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硅谷新弈持有公司 0.7424%的股份。根据硅谷新弈持有
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硅谷新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天堂硅谷新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5,62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长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成立日期 2017.08.09
营业期限 2017.08.09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WUF93P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白沙泉 65 号 101 室
根据硅谷新弈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万元)
根据硅谷新弈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硅谷新弈于 2019 年 10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
为 SJD946,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堂硅谷创业投资集团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079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
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硅谷领新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绍兴柯桥天堂硅谷领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39,1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股权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
经营范围
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08.10
营业期限 2020.08.10 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8MA2J0KN17P
公司住所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安昌街道创意路 199 号 B 幢 5 楼-022(东区)
根据硅谷领新的合伙协议,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 认缴出资(万
合伙人姓名/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元)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
宁波天堂硅谷元丰股权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湖北海越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开化硅谷天堂鲲诚股权投资基金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根据硅谷领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硅谷领新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LW022,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天堂硅谷创业投资集团有限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0794,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
为“正在运作”。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根据广东瑞峰的工商档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号
珠海润安铭锋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海南汉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其合伙人及出资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易美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总额 7,5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李美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
开发的产品;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
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经营范围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
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35 年 4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39769599A
公司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6814 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东及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三、 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万元、377,506.33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61,285.73 万元、286,188.90
万元、377,506.33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为 100.00%、
四、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宇、许奇明。
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领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领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领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嘉兴汉微之江企业管理合伙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捷科技有限公司担
企业(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嘉兴汉微之舟企业管理合伙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捷科技有限公司担
企业(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北婷(北京)智能家居有限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的姐姐王佳丽持股 50.00%,
公司 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的弟弟侯世伟持股 100.00%并担任
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北京博校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易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广东统联金融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快乐茄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杭州黯涉品牌管理集团有限
公司
北京银讯财富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董事王文龙曾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2023 年 8
月注销
北京醋溜网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哈步数据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汉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
公司 股 8.16%的企业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北京汉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参
股 10.06%的企业
北京允芯科技中心(有限合 独立董事顾延珂持有 84.96 %合伙份额且为第一大合
伙) 伙人的企业
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高翔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责任公司 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控制的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责任
天津趣空间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伙份额 99.00%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独立董事高翔控制的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责任
天津众易趣达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伙份额 95.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合计持股 45.13%并担任董事长、经理
的企业
众志趣达(天津)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高翔持股 99.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公司 的企业
北京趣空间科技有限责任公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司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00%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持股 7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的妹妹王智湘持股 100.00%,并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 监事赵建国妹妹的配偶贾宏杰持股 100.00%并担任执
公司 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北京娇莲娜生物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
天津鼎值领先企业管理咨询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有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60%的企业
北京羽之兰吉日用品有限公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40.00%,并担
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30.00%,并担
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中创华灵(北京)药业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80.00%,并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南京光数贰贰零肆管理咨询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有 53.17%合伙份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额的企业
苏州正奇泰阊企业管理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99.00%并担任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乐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有 52.17%合伙份
(有限合伙) 额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曾持股 90.31%,并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2023 年 12 月注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苏州鼎合阊企业管理有限公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董事的企业,
司 2023 年 11 月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任
苏州尚润恒阊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 年 9 月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配偶的父亲曾任董事
的企业
苏州汉石聚盛投资管理中心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的企业
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任
苏州正昛烁融企业管理合伙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许奇明配偶钱晶持有 33.33%
合伙份额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任
苏州正奇悦汇企业管理合伙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许奇明配偶钱晶持有合伙份额
(君联慧诚和君联成业的实际控制人相同),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
硅谷新弈合计持有发行人 7.42%股份(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硅谷新
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受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其基本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五)对外投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五/(五)对外投资”。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2020 年 7 月退出
长润一期 报告期内曾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长润冰轮 长润一期、长润冰轮、长润佳合的执行事务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人均为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2 月
长润佳合将发行人 0.57%的股权转让给聊城合创
长润佳合
后,长润一期、长润冰轮及长润佳合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 5%以上)
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任 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于 2019 年 4 月至
侯世国兄弟侯世伟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
事、经理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2 日注销
上海梦饷科技(集团)有限公 董事王文龙于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任
司 董事的企业
董事王文龙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 年 8 月 27 日
注销
董事王文龙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 年 8 月 27 日
注销
董事王文龙于 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期间任
董事的企业
董事王文龙曾任董事的企业,2023 年 4 月 12 日
注销
独立董事高翔通过众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
众智意趣(北京)科技有限责
任公司
年 10 月 19 日注销
独立董事王志平于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
期间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于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
间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汇科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 监事彭如意于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
限公司 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监事彭如意父亲彭球宝于 2020 年 6 月 16 日至
理的企业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于 2019 年 3 月
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董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45.00%且
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2020 年 3 月 2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的
企业,2021 年 6 月 2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直接及间接持
股合计 85.1334%,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业,2020 年 8 月 10 日注销
苏州利多益彩投资管理中心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事务
(有限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2020 年 8 月 4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通过苏州丽多
苏州丽多游宝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事的企业,2020 年 4 月 2 日注销
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
苏州新翔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企业,2021 年 4 月 26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不再
担任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不再
担任发行人监事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审计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其关联方新增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关键管理人员 78.18 78.18 1,959.21
付
报酬注 1
其他方式支付 2,371.75 1,507.34 1,183.19
关键管理人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 9.77 9.77 9.77
近亲属报酬注 付
合计 2,613.38 1,717.91 3,265.28
注 1:包括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注 2:包括向关键管理人员近亲属支付的薪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超嗨网络 9.74 262.63 168.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哈步数据 70.75 - -
合计 80.49 262.63 168.83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系向关联方超嗨网络采购智能购物
车及其配件产品,及委托关联方哈步数据开展软件研发,各期交易额为 168.83
万元、262.63 万元和 80.49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0.14%、0.11%和
联方采购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确定价格,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1)接受担保
发行人报告期内从关联方接受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经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期限
(万元) 履行完毕
注 1:担保是否履行完毕的情况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注 2:根据中国银行嘉兴秀洲银行出具的说明,上述第 3 项担保已经失效。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该等关
联担保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业务和经营成
果造成不利影响。
(2)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天堂硅谷 - 0.96 -
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超嗨网络 - 30.13 1.21
合计 - 31.09 1.21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系向关联方天堂硅谷和超嗨网络出
售商品或提供劳务。2022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天堂硅谷销售电子价签及配件产
品 0.96 万元,用于智慧办公场景;2021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超嗨网络销售自助
结算设备及支架商品 1.21 万元,用于产品开发;2022 年度,公司向超嗨网络提
供售后维保服务,合计金额 30.13 万元。上述关联销售占各期营业收入比重较低,
属偶发的零星交易,不具有持续性。公司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价格参考
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利润加成方式确定,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形成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其他应收款 超嗨网络 - - - - 1.00 -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余额仅为与超嗨网络的小额其他应
收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收回上述款项。
(2)预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预付账款 超嗨网络 - - 222.49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预付款余额系向超嗨网络采购过程中形成
的预付账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已不存在预付款项余额。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
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基于真实意愿发生的,价格遵循了公
平、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
内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说明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土地、房屋
等不动产权。
(二)租赁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
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详
见附表一。
(三)无形资产
(1)境内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1 月 22 日出具的《商标档
案》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信息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商
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持有的境内商标情况详见附表二。
(2)境外商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境外商标检
索结果确认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商标情况详见附
表二。
(1)境内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通 过 中 国 及 多 国 专 利 审 查 信 息 查 询 网 站 ( http :
//cpquery.cnipa.gov.cn/)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
利共 170 项,其中 161 项为原始取得,9 项为继受取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2)境外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境外专利检
索结果确认函》境外注册商标查询信息,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
的境外专利 52 项,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持有 43 项软件著作权,其中 42 项为原始取得,1 项为受让取得,具体情况详见
附表四。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于境内注册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域名情况详见附表五。
(四)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
运输设备。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原值为 1,075.82 万元、账面价值为 663.28
万元的办公及电子设备;原值为 5,411.58 万元、账面价值为 4,737.57 万元的机器
设备;原值为 89.79 万元、账面价值为 55.03 万元的运输设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五)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外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加拿大汉朔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Hanshow Canada LTD.
注册地 7030 Woodbine Ave, Suite 500, Markham, Ontario, Canada, L3R 6G2
董事 李良衍
注册号 1000689438
主营业务 智慧零售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
成立日期 2023 年 10 月 24 日
股东名称 出资额(加拿大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荷兰汉朔 100,000 100%
合计 100,000 100%
后,日本汉朔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日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新加坡汉朔 95,000,000.00 100%
合计 95,000,000.00 100%
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英镑)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荷兰汉朔 100,000.00 100%
合计 100,000.,00 10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电梯楼层 12 层(实际楼层 11 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出具的《清税证明》、武汉市江汉区
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汉朔科技武汉分公司注销程序合规。
根据汉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江汉区税务局等主
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公开渠道查询,汉朔科技武汉分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
至其注销时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影响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的情况。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
规定,上述加拿大汉朔设立与日本汉朔、英国汉朔变更事项为非敏感类项目,不
涉及境内企业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且金额在 3 亿美元以下,
因此发行人无需办理发改委层面的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的《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投资主体
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因此发行人无需
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
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截至本补
充出具之日,针对上述加拿大汉朔设立与日本汉朔变更事项,发行人正在办理商
务主管部门境外再投资报告相关手续。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
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澳大利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亚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208,147.60 55.14%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Netto
Stiftung & Co.Kg
澳大利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亚 云平台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161,332.13 56.37%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中国境
内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63,179.99 39.17%
注 1:上表统计口径为营业收入。
注 2: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1)Ahold 包括 AB Vassilopoulos S.A.、Albert ?eská Republika, S.R.O.、Albert Heijn B.V.、
Delaize Le Lion/De Leeuw Comm. VA、Delhaize Serbia、Mega Image SRL.,Hollander Techniek
B.V.、Stamhuis Retail Services BV 为 Ahold 指定第三方采购代理机构,与 Ahold 采购额合并
计算,下同;
(2)华润万家包括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深圳市华润万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苏果超市有限
公司、华润万家(香港)有限公司,下同;
( 3) Woolworths 包括 Woolworths Group Limited 、Endeavour Group Limited 、 General
Distributors Limited,下同;
(4)Leroy Merlin 包括 Leroy Merlin Espana Slu、Leroy Merlin France、Leroy Merlin Spain 和
Leroy Merlin Polska Sp. Z O.O.,下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供
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电子纸膜片、电子纸显示模
组
合计 140,247.97 58.96%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165,367.19 62.88%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合计 88,329.81 67.69%
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1)东方科脉包括大连龙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富申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富涌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下同;
(2)嘉兴光弘包括嘉兴光弘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嘉兴光弘实业有限公司,下同;
(3)立讯精密包括 Luxshare Precision Limited、立讯精密工业(恩施)有限公司与立芯精密
智造(昆山)有限公司,下同;
(4)清越科技包括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同;
(5)元太科技包括元太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元瀚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前五大客户、供应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除非任何一方提前三
电子货架标签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终
务 并签字后,可随时终止
本协议或延长本协议
期限
电子货架标签
务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在履行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号
SIP 芯片封装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如
立芯精密智造(昆
山)有限公司
务及加工物 并表示受本合同约束,
则本合同继续有效
立讯精密工业(恩 电子货架标 2023.07.01-2024.12.31
施)有限公司 签
方继续签署订单并表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受该合同约束,应重新
安排签署
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如
惠州比亚迪电子有 电子货架标
限公司 签
并表示受本合同约束,
应重新安排续签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要授信、借款合同如
下:
序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借款方 贷款方 贷款期限 担保措施
号 编号 (万元)
授信协议
招商银行股
(编号: 2023.09.20-
嘉兴分行
信用担保
行股份有限 2024.09.01
/
公司嘉兴科 2023.09.02- 汉朔科技提供
技支行 2024.09.01 连带责任保证
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3.01.13- 北京汉朔提供
嘉兴秀洲支 2024.01.12 连带责任保证
行
中国工商银 2024.08.31
行股份有限 已使用
公司嘉兴秀 2023.11.29- 6078.71 万元,
洲支行 2024.05.29 并由汉朔科技
提供质押担保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2023.12.06-
公司秀洲支 2024.12.06
行
宁波银行股
嘉兴分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与银行出具的说明,上述第 2-10 项,汉朔科技根据具体业务需
求分别与银行签署承兑汇票协议、借款协议等具体融资协议,未签署综合授信协
议。
(三)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而承担侵权之债。
(四)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九/(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四/(二)
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
合计为 5,649.98 万元,主要为应收出口退税款、待退还贸易物资采购款等。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计
务费、劳务外包费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十次股东大会会议并通过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十六次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召开过十六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自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八、 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种、税率的补充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 提供劳务 6%、
提供劳务 6%、 提供劳务 6%、
销售货物和应税劳 销售商品 13%、
销售商品 13%、 销售商品 13%、
务收入为基础计算 出口商品适用
出口商品适用 出口商品适用
增值税 销项税额,在扣除 免、退税注 1
免、退税注 1 免、退税注 1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 及免、抵、退税
及免、抵、退税 及免、抵、退税
项税额后,差额部 注 2
注 2 注 2
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营业
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增值税及消费 7% 7%
税计缴
因纳税主体而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 因纳税主体而 因纳税主体而
企业所得税 异 注 3
缴 异 注 3 异 注 3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
教育费附加 3% 3% 3%
税及消费税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2%
注 1:浙江汉时出口的产品适用“免、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对采
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注 2:发行人出口的产品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
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当期内应
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注 3:发行人按照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相关税种、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
充说明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持有于 2019 年 12 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发行人现持有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GR202233011409),有效期为三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
继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 15%的税收优惠税率。因此,发行人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按优惠税率 15%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适用此优惠。
根据 2018 年 9 月 20 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2021 年 3 月 15 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为进
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公告将财税2018 99 号规
定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制造业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北京汉时、北京麦丰、上海汉时、浙江汉显、浙江汉
星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期间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
税前加计扣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收到的合计 5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情况见
附表六。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
贴均由政府部门发放,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其他重大税
收行政处罚等情形。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根
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
性的环保事件;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相关法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规的媒体报道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
行人及其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境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浙江汉
显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受到我局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境内子
公司能够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不存在重大安
全事故等。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及对重要
客户进行访谈,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
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诉讼纠纷以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
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
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
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
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本所律师登录了发
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信
息检索、抽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费用的凭证以及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
数、缴纳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人数 788 622 565
境内员工人数 645 550 502
社会保险
缴纳人数 640 556 489
第三方代缴人数 7 6 15
合计缴纳人数 647 562 504
未缴纳社保人数 0 0 0
缴纳社保人数占境内员
工总数比例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616 536 489
第三方代缴人数 7 6 15
合计缴纳人数 623 542 5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24 8 0
缴纳公积金人数占境内
员工总数比例
注:上表中 2021 年末 、2022 年末及 2023 年末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占境内员工总数
比例超过 100%系由于部分员工于当月缴纳截止日之后离职,当月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仍为
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为其境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实际人数、人员与在册人数、人员存在少量差异的原因包括:(1)员工于当月
缴纳截止日之后入职或入职当月仍由其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次月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导致数据滞后;(2)员
工于当月缴纳截止日之后离职,当月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3)报告期末因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存在部分
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相关员工均已出具《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声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劳务外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实现运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将生产环节中辅助性
的工作内容进行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产品组装及切割、测试、
修胶、包装等工序中的部分工作,且发行人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劳务外包所负
责的工作内容不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关键工序。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使用
劳务外包用工人数 192 人,劳务外包供应商 3 家,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是
序 是否合法 是否与发行人
公司名称 股东情况 否有处罚记
号 有效存续 存在争议纠纷
录
嘉兴邦芒人才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持股 100%
公司
浙江华富人力 自然人李瑶持股 90%、
资源有限公司 李昭持股 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安徽浙安供应
自然人汪庭霞持股
司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尚待深
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第二部分 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相关回复内容的更新
一、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关于股东和特殊权利条款’”相关
内容的更新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4.
关于股东和特殊权利条款’”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说明中金公司、中金资本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形,包括入
股时间、价格公允性、持股方式、截至目前合计持股数量和比例,保荐合作协议
签订及及实际业务开展的时点,入股与保荐业务的先后顺序及其合规性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承诺函》及股东穿透核查表,截至
发行人
发行人层 中金公 中金公司 中金公
发行人 层面直 中金公司
面直接股 司间接 间接控制 司间接
持股路径 层面直 入股时间 接股东 间接持股
东持股数 持股数 股份数量 控制股
接股东 持股比 比例
量(股) 量(股) (股) 份比例
例
中 金 公 司
(100.00%)-
中 金 资 本
厦门启 2019.06、
( 0.15% ) - 16,401,235 4.31% 24,577 0.006465% 16,401,235 4.31%
鹭 2020.04
厦 门 启 鹭
( 4.31% ) -
汉朔科技
中 金 公 司
(100.00%)-
中 金 资 本
( 1.94% ) -
上海光
中 金 启 元 2017.08 5,632,941 1.48% 26,382 0.006940% /1 /
易
(24.17%)-
上 海 光 易
( 1.48% ) -
汉朔科技
合计 22,034,176 5.79% 50,959 0.013405% 16,401,235 4.31%
注 1:由于中金启元仅为上海光易的有限合伙人,不担任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基金管理人,
无法控制上海光易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故在该路径下中金公司不存在间接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此外,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中金公司和/或其下属企业通过间接投资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其他私募基金,从而间接持有发行人少量股权,
穿透后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足 1 股。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二、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关于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内容的
更新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
关于生产经营场所’”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说明发行人租赁房产中 15 处境内房产、10 处境外房产的具体用途、
租赁价格、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一致,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
类第 4 号》4-13 的规定,说明境内房产租赁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是否依法办理必要的审批或租赁备案手续、有关房产是否为合法建筑,
并结合发行人无自有房产、土地的情况,说明租赁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是否构
成重大影响,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中部分租赁房产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
(3)附表第 24、26、27、34 项境外租赁房屋的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不一
致。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第 24 项房屋的承租方有权根据租赁合同的
约定占有、使用该等房屋且各方不存在争议或潜在争议,其中,第 24 项房屋的
所有权人同意出租方向法国汉朔出租相关房屋;就第 26 项房屋,出租方有权向
承租人提供租赁房产,法国汉朔有权使用合同中明确的房产及相关服务;就第
用该房屋,美国汉朔使用该房屋无需房屋所有权人的事先同意;就第 34 项房屋,
日本汉朔签订的租赁协议有效,该房屋的使用及租赁符合日本法律法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租赁上述房屋主要用于办公或员工宿舍,不涉及主要生产
经营活动,可替代性强;如第三人提出异议导致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无法继续承租
该等房屋,则该等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此外,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第 23 项房屋
已终止租赁。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各方就该房屋使用不存在争议或
潜在争议。此情形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否构成重大影响,搬迁的风险及应对措施
(1)用作办公、宿舍或展厅的房屋
上表第 1、2.1、3、5-8、10-14、16-20、21.1、22-34 项租赁房屋用于办公、
宿舍、展厅或注册地址等用途,该等房屋不涉及从事生产活动,易于搬迁,发行
人能够搬迁至其他场所,该等搬迁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2)用作厂房、仓库的房屋
上表第 2.2、4、9、15、21.2 项租赁房屋用于厂房及仓库。该等租赁房屋内
的大型设备均不属于不可拆卸的机器设备和特种设备,厂房内的生产线对房屋的
构造没有特殊要求,符合一般工业厂房标准即可。且公司现有厂房周边可供选择
的其他厂房比较多,若上表第 2.2、4、9、15、21.2 项房屋无法继续使用,发行
人将优先搬迁至距离较近的位置,经测算,整体搬迁预计总计需要 15-20 天,搬
迁费用约为 45-50 万元,约占公司 2023 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0.07%,搬迁
费用主要系电缆安装、设备拆装、包材以及运输费用等,公司搬迁工作不存在特
殊性,搬迁难度和搬迁费用均较低。此外,搬迁期间,公司可以通过外协加工厂
保障产能,不会因搬迁导致无法交付、影响销售等情况。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结合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主营业务、发
行人报告期内与其全部交易情况等,说明发行人向其租赁厂房的原因、起始时间、
价格及公允性,发行人预计使用上述房产产生的营业收入、毛利、利润及占比,
该租赁事项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1)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股东情况、主营业务、发行人报
告期内与其全部交易情况
……
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嘉兴市秀湖发展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全部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销售方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嘉兴市秀湖发展投资集
租赁房租、采 - - 135.47
团有限公司
购物业、水电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
等 852.06 568.24 280.68
设有限公司
(2)发行人向其租赁厂房的原因、起始时间、价格及公允性
……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租赁光伏科创园相关房屋的租金如下:
租赁价格 建筑面积
序号 租赁物业位置 用途
(元/M2/月) (M2)
康和路 1288 号
嘉兴光伏科创
……
项对于发行人的重要性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租赁房产涉及的产线中,终端产线在 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产量分
别为 11.09 万片、200 万片(预计),模组产线在 2023 年度产量为 2,139.90 万片,
预计自 2024 年起稳定在 3,000 万片;此外,发行人募投项目规划产能从 2025 年
开始释放,终端产能与模组产能将分别从 2025 年的 500 万片、1,500 万片上升至
万片,后续按 30%增幅进行预测;针对电子价签终端与电子纸显示模组的销售价
格与毛利率,将分别参考发行人与市场主要供应商历史销售情况进行测算。
根据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规划及其与政府签订的定制厂房相关协议(具体条
款详见下文),募投项目代建厂房将在发行上市成功且募集资金到位后进行购置。
据此测算,
由于自制模组相较外采模组有所降本,因此毛利占比将在 2024 达到约 20%,后
续随总产量不断爬升而下降,2026 年将降至 10%左右。
……”
“(三)结合“门店数字化解决方案产业化项目”的用地及房屋计划,及嘉
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建设定制厂房的具体约定内容,说明
定制厂房框架合同的履约安排、进展、交付条件、发行人进一步购置或租赁场地
的计划、是否存在募投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
东侧、东升西路南侧的面积为 64,730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浙(2022)
嘉秀不动产权第 001401 号不动产权证书。
地及配套设施提升项目”在嘉兴市秀洲区发展和改革局办理了投资项目备案(备
案号:2203-330411-04-01-602990)。2022 年 4 月,光伏建设小镇取得建字第
工许可证,项目正式开工建设。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定制厂房正在建设中,主体工程施工已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基本完成,外墙和道路施工尚未完成,项目整体尚未竣工。汉朔科技已按照合同
约定及项目建设进度分别于 2022 年 1 月、2022 年 5 月、2024 年 3 月向光伏建设
小镇支付了全部三期保证金共计 9,000 万元。根据建设计划,厂房预计将于 2024
年年内完成竣工验收。
……
目前嘉兴秀洲光伏小镇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募投用地并
完成建设所需的审批手续,代建厂房施工进度如期进行,且公司已按约定缴纳三
期保证金共计人民币 9,000 万元,因此发行人募投项目场地无法落实的风险较小。
……”
三、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相关
内容的更新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四、《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7.
关于违规事项和未决诉讼’”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结合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说明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
区销售的影响,除上述补缴和罚金外是否存在其他处罚,发行人对境外子公司的
内部控制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相关情节的严重程度及对发行人后续在法国地区销售
的影响
(1)法国汉朔在发行人体系内的业务定位及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法国汉朔在发行
人体系中从事法国区域销售、客户服务等,其报告期内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总
资产、净资产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3 年度/2023.12.31 2022 年度/2022.12.31 2021 年度/2021.12.3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占发行人(合
占发行人(合并 占发行人(合并
金额 并口径)的比 金额 金额
口径)的比例 口径)的比例
例
营业
收入
净利
润
总资
产
净资
产
注 1:当年发行人(合并口径)净利润为负,该比例不具可比性,故不列示。
……
发行人已经根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公司管
理层认为:公司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运营管理经验制定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合
理、完整、有效的,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
控制,公司将根据发展的实际需要对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根据毕马威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04913 号《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发行人
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
准建立的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及应对措施、能否有效保障其运营的规范性
(1)除上述补缴和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外不存在其他处罚
除法国汉朔目前已补缴的 261,252 欧元税金及已支付的 25,922 欧元罚金、
项受到其他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法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除前述已披露情形外,截至
……”
“(二)说明上述三家原告 SES-imagotag 公司的简要情况、主营业务、与
发行人的市场竞争情况,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
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并结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合 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及诉讼进展,说明该项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及
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竞争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SES-imagotag SA 即 SES-imagotag Société Anonyme(该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更名为 VusionGroup SA,为保持一致性,以下仍简称
“SES”)曾系京东方的控股子公司;根据京东方(000725.SZ)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18 年 3 月 16 日,京东方(000725.SZ)通过其下属控股公司收购 SES 超
过 50.01%的股份,实现对 SES 合并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京东方
完成 SES 股份出售,间接持有 SES 的股比降至 32.56%,不再拥有 SES 控制权,
不再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SES 第一大股东仍系京东方智慧零售(香港)有限
公司,京东方仍能对 SES 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京东方的相关公告、京东方智慧零售(香港)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并
经登录 https://www.vusion.com 检索,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分
别系 SES 注册于奥地利、美国的子公司(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以下合称“SES 公司”)。SES 于 1992 年在法国成立,已在总部位于法国的
Euronext 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球领先的电子价签、数字标牌等零售领域数字化
解决方案提供商。SES 提供包括电子价签、数字货架屏、WiFi 转换器等零售物
联网硬件,以及云平台解决方案,可提供数字货架效率提升、消费者交互、门店
数据分析等功能。SES 服务全球超 60 个国家的约 350 家客户,已累计在约 40,000
家门店安装约 4 亿片电子价签。
从收入角度来看,根据公开披露数据,2021 年度、2022 年度 SES 及公司的
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一、第二,2023 年度 SES 及公司的
电子价签收入在全球上市公司中分别排名第一、第三,具体收入规模如下:
公司名称
(亿元) (亿元) (亿元)
SES 32.26 43.91 61.29
汉朔科技 16.17 28.58 37.75
注 1:数据来源于 SES 定期报告及官方网站、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
研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注 2:汇率采用各期间交易日中间价取平均值计算。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从市场布局角度来看,发行人与 SES 在不同的区域市
场存在不同程度的竞争。SES 在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收入主要来自于欧洲和北
美;发行人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收入主要来自于欧洲、亚洲和大洋洲,欧洲地
区为双方收入主要来源,SES 在欧洲和北美市场进入时间较早,在地域、语言和
品牌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发行人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
(1)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知识产权诉讼系国际产业竞争中保持竞争优
势或限制竞争对手经营发展的重要策略,在该等策略中,排除或限制竞争是行为
人实施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主要动机。其中,美国知识产权诉讼的起诉门槛较低,
允许权利人先提起诉讼后再开展证据调查。由于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及较长的诉
讼周期,被诉方的客户可能会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受损而放弃与被诉方交易,从而
使得被诉方的正常经营等受到干扰。
根据 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报告期内,全球电
子纸价签市场前四大品牌商市场份额占比合计均超过 80%,行业集中度较高。
在 SES 与发行人采取专利相关的诉讼及其他法律措施之前,从收入金额排
名角度,SES 于 2019-2022 年排名第一,发行人的收入排名从第四名逐年提升至
第二位,并逐渐与另外两家品牌商拉开差距。
公司名称 营业收 收入 营业收 收入
收入金 营业收入 收入金 营业收入
入 金额 入 金额
额排名 (亿元) 额排名 (亿元)
(亿元) 排名 (亿元) 排名
SES 43.91 1 32.26 1 22.86 1 19.13 1
汉朔科技 28.62 2 16.13 2 11.90 3 6.80 4
SoluM 18.58 3 11.49 4 7.06 4 7.14 3
Pricer 15.07 4 13.27 3 13.21 2 7.32 2
注 1:发行人 2019 年收入数据未经审计。
注 2:2019 年可比公司收入数据来源于 Capital IQ 并根据当年平均汇率折算。
注 3:2020-2022 年可比公司收入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 SES 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及发行人的相应财务数据,欧洲地区系 SES
与发行人主要销售收入来源,美国系双方增长较快的销售区域,SES 与发行人在
欧洲及美国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双方于欧洲和美国采取了专利相关的诉讼及
其他法律措施。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拟在美国地区拓展业务,为避免在美国地区业务
拓展的潜在法律风险(包括知识产权等),经咨询相关专业律师的建议,发行人、
美国汉朔作为原告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向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
诉讼进行事先预防,提出了请求法院宣告其不侵犯 SES-imagotag GmbH 持有的
三项美国专利(US11392916、US10679583 及 US10755669)等诉求。2024 年 3
月 27 日,发行人自愿撤诉;2024 年 3 月 28 日,法院准许撤诉。
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要求被告承担其侵权
行为导致的损失。2024 年 2 月 21 日,因发行人已支付 100 万美元保证金,本案
件进入中止审理状态。
区马歇尔分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 SES、SES-imagotag GmbH 侵犯发行人持
有的一项美国专利(US11540216),要求被告及相关人员停止进一步侵权,并
要求被告赔偿实际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同时因其故意侵权需向原告支付损害赔
偿金等。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该案尚在审理中。
(2)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的产品、发
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
……
根据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果确认函》及发行人的说明,针对前述产品,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境外取得的专利情况如下:
序 专利类 授权公告 对应发行人产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注册地
号 型 日 品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类 授权公告 对应发行人产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注册地
号 型 日 品
处理系统及方 Nebular、
法 Lumina 系列
电子价签信息 电子价签产品
法
DE6020170181
交互式电子标
统及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DE6020190256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列支敦
士登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签设备通信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类 授权公告 对应发行人产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注册地
号 型 日 品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
统和方法
电子价签通信
装置
用于通信交互
DE2020190059 实用新
备的系统
外观设 Stellar 系列电
电子价签(超 外观设 澳大利 Nebular 系列
薄 2) 计 亚 电子价签产品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计 电子价签产品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计 电子价签产品
BR3020210046 外观设 Lumina 系列
电子价签定位
系统
用于定位电子
DE6020190411 价格标签的方 Stellar、
统 电子价签产品
基站的动态频
率分配方法、
货架标签系统
及计算机设备
一种电子货架
DE2120200008 实用新 Nebular 系列
构
使用承载标签
Nebular 系列
电子价签产品
法和装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类 授权公告 对应发行人产
专利号 专利名称 申请日 注册地
号 型 日 品
使用承载标签
Nebular 系列
电子价签产品
法和装置
同时,根据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果确认函》及发行人的说明,针对前述产品,截
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美国地区有 11 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
影响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1)SES-imagotag 公司的具体诉求
根据美国 Arch&Lake LLP(以下简称“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
公司的说明,SES 公司的主要诉求如下:①判决发行人及美国汉朔侵犯了并持续
侵犯 SES 公司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
请求禁止发行人及其相关方继续侵权;②向 SES 公司赔偿因发行人侵权而造成
的损失;③宣布发行人及美国汉朔对前述三项美国专利的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并
主张发行人为故意侵权向 SES 公司支付三倍赔偿金;④要求发行人及美国汉朔
承担 SES 公司在本案的诉讼费用、开销和支出,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2)诉讼进展
合美国专利法 101 条的专利适格性为由,向法院提交了驳回动议(Motion to
Dismiss)。2023 年 11 月,发行人、美国汉朔向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he
U.S. 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就 SES 公司持有的三项涉诉专利提起多方复
审专利无效(IPR)申请。2023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美国汉朔向法院请求在
涉及本案所有三项 IPR 程序结束之前中止本案。2024 年 1 月 5 日,法院作出裁
决批准上述中止动议,该裁决附带了保证金条件。2024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支
付 100 万美元保证金。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涉及该案的三项专利的多方复审
专利无效(IPR)程序尚未结束,该案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3)发行人的败诉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确认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①针
对涉案专利所指向的产品功能,发行人 Nebular、Stellar、Lumina 系列电子价签
产品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系通过其他技术实现方
式(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实现方式不同)实现,或未包含该功能。②根据美
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根据美国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
如证明被告侵权,需证明被告的产品满足原告专利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发行人的
产品至少不满足涉案专利的其中一项权利要求。
综上,发行人的上述产品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
发行人针对其产品不构成侵权有较强的论据,发行人的上述产品并未侵权。发行
人的败诉风险较小。
(4)该项纠纷对发行人的影响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的法律意见、确认、本所律师对美国专利律师的访谈及发
行人提供的资料,①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在美国销
售争议专利对应的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侵权方可能需要
按照原告损失对原告进行赔偿,如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侵权,最高需要按照损失的
三倍给予赔偿。损失的认定因素较多,如因侵权而失去的利润,或原告已存在的
通行授权协议中约定的授权费用,或双方认为合理的授权费用等。考虑到本案件
的周期较长,现阶段原告及被告的损失专家并未在侵权的假设之下计算并出具原
告的损失,败诉可能面临的赔偿暂时无法准确估算。
③由于美国专利诉讼的判决仅适用于美国,不会在其他国家自动生效,即使
本案对发行人判决不利,也不意味着发行人在其他国家的业务将受到影响,因此
本案不会对发行人在美国以外的业务产生任何法律影响。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三)请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对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发行类第 4 号》之 4-9 的要求,全面核查报告期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
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的相关情况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除上述已披露的发行人与 SES
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诉讼以外,SES 于 2023 年 9 月 6 日向巴黎司法法院提起诉
讼,主要诉求如下: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
部分无效;要求发行人向 SES 支付 2 万欧元并承担 SES 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
案件尚在审理中。
……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SES 于 2023 年 9 月 4 日以其持有
的欧洲专利 EP3883277B1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the Unified
Patent Court (UPC) Local Division in Munich)申请针对发行人、德国汉朔、法国
汉朔、荷兰汉朔的临时禁令,SES 的主要诉求如下:要求发行人不得在 UPC 所
有成员国家(包括法国、德国等 17 个国家)提供、流通、使用、进口或持有部
分发行人产品版本;要求发行人支付 1.1 万欧元作为诉讼费用的预付款,直到关
于诉讼费用负担的最终决定为止;如发行人未遵守该禁令,需向法院支付最高
临时禁令请求,并判令 SES 向发行人赔偿最高不超过 20 万欧元的诉讼费用。
求上诉法院撤销并修改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的裁决。欧洲统一专利
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2024 年 5 月 13 日,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驳回了 SES 的上诉请求,并判令 SES 支付上
诉费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综上,除已披露的诉讼纠纷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亦不存在报告期
内发生或虽在报告期外发生但仍对发行人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
核查程序:
营情况、关于产生不规范纳税事项的原因、不影响后续在法国地区销售及后续内
部控制和应对措施的说明;查阅了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法国汉朔财务报表,
核查法国汉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查阅了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出具的《继税务
审计后的整改提议》及其翻译件;查阅了法国税务律师为法国汉朔出具的关于税
务事项的法律意见、法国律师为法国汉朔出具的法律意见,核查税务处罚的具体
情况及法国汉朔的其他合规性情况;查阅了法国驻法兰西岛税务审计专管局公共
财政总署总署长(代表法国政府)与法国汉朔相关负责人(代表法国汉朔)签署
的《税款征收和解协议》及其翻译件;查阅了法国税务审计专管局出具的《征收
通知》;查阅了法国汉朔支付补缴税金、罚金、滞纳金和逾期支付利息的付款凭
证;查阅了毕马威出具的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7741、2309510、2404913 号《内
部控制审核报告》;
专利纠纷的产生背景、争议焦点、涉及的专利及发行人的使用情况、对应发行人
的产品、发行人相关专利在海外登记或受权情况的说明;登录 SES 官方网站
(https://www.vusion.com/),查阅了 SES 定期报告,核查 SES 的主营业务及基
本情况;查阅了 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查阅了 SoluM、
Pricer 定期报告;登录 Capital IQ 查询了 2019 年可比公司收入数据;查阅了京东
方(000725.SZ)2022 年年度报告、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部分股票的公告及京东
方智慧零售(香港)有限公司的周年申报表;查阅了 SES 公司诉汉朔科技、美
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的诉状、发行人、美国汉朔诉 SES-imagotag GmbH 一
案的诉状及发行人诉 SES、SES-imagotag GmbH 一案的诉状;查阅了美国专利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对美国专利律师进行访谈,查阅了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邮件
确认;查阅了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果确认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判文书;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北大法宝等
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情况;查阅了巴黎司法法院传票;查
阅了 SES 向欧洲专利法院慕尼黑分院递交的临时禁令申请;查阅了欧洲专利法
院慕尼黑分院公布的裁决;查阅了 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提
起上诉的申请文件;查阅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公布的裁决;查阅
了欧洲专利律师及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对欧洲专利律师及德国专利律
师进行访谈,查阅了欧洲专利律师及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邮件确认;访谈了发行
人电子价签产品线负责人及首席技术官,了解 SES 向 UPC 申请临时禁令请求的
背景情况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
四、对“《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关于关联公司’”相关内容的更新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第一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8.
关于关联公司’”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结合侯世国及配偶控制的上述 4 家企业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上
下游情况等,说明发行人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
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
与上述企业是否存在业务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供应商、客户是否存在重合情形
前述四家主体的主营业务、主要产品、上下游等情况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1)嘉兴汉微
报告期内,嘉兴汉微与发行人客户不存在重合情形,与发行人原材料供应商
存在重合情形,系双方均向北京京鸿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鸿志”)
采购电子元器件用于自身业务。北京京鸿志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京鸿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6003836827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法定代表人 张沛丰
成立时间 2001.09.10
注册资本 4300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4300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 22 号院 3 号楼 8 层 802-2
主营业务 电子元器件代理及销售
股东构成 上海韦尔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韦尔股份,603501)持股 100%
董监高 张沛丰任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徐丹凤任监事
主要财务数据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北京京鸿志 2022 年财务数据来源于韦尔股份定期报告,
韦尔股份 2023 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北京京鸿志相关财务数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北京京鸿志的采购额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较低,嘉兴汉微向北京京鸿志的采购金额极小,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采购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项目
内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发行人向北京京鸿 NFC 芯
志采购金额(不含 片、电子 4,028.40 1.60% 3,007.59 1.31% 808.51 0.65%
税) 料
嘉兴汉微向北京京
鸿志采购金额(不含 开发板 - - 3.32 0.74% - -
税)
注 1:发行人占比数据系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例;
注 2:嘉兴汉微 2022 年度无营业成本,占比数据系占其当期全部类别采购总额的比例。
……
“(二)结合报告期内超嗨网络、哈步数据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内容、必要
性和公允性,说明超嗨网络、哈步数据的主要业务、产品及其与发行人业务的关
系、是否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并说明发行人参股的时间、交易作价及上述 2
家公司的其他股东情况
性
(1)超嗨网络
报告期各期,超嗨网络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9.74 262.63 168.83
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 30.13 1.21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超嗨网络采购商品为智能购物车及其配件产品,各期交
易额分别为 168.83 万元、262.63 万元、9.74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响较小。
……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超嗨网络关联采购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与超嗨网
络向无关联第三方销售的同类产品价格不存在重大差异,差异原因主要系汉朔科
技采购数量较大,因此经双方协商一致,在市场价的基础之上获得一定价格优惠,
关联采购具有公允性。
……
(2)哈步数据
报告期各期,哈步数据与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 70.75 - -
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为 0.03%,金额和比例均较小。哈步数据主要从事零售相关
的数据分析及其技术服务,其提供的服务能够较好满足发行人的软件研发需求,
相关交易具有必要性。发行人向哈步数据关联采购价格系依据市场价格确定,与
哈步数据向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同类服务价格差异较小,具有公允性。
有重叠客户或供应商
(1)超嗨网络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超嗨网络主营业务为智能购物车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智能购物
车及 SaaS 产品等。超嗨网络所提供的智能购物车等产品与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
的协同效应,有利于发行人进一步打通商业场景下“人、货、场”三大元素,助
力下游客户的全面数字化转型。
报告期内,超嗨网络主要供应商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深光电”)、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捷艾米”)与发行人供
应商存在重合。发行人向重合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各期营业成本的比例较低,
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重合供应商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中深光电 0.07 0.00% 171.49 0.07% 2,000.20 1.60%
华捷艾米 - - 1.15 0.00% 1.84 0.00%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深光电采购 LCD 屏幕模组用于液晶显示价签 Lumina
系列产品的生产。2021 年,公司开始向中深光电批量采购,采购金额较大;2021
年下半年起,由于其他供应商的相同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公司逐渐减少对其采
购,亦是受到 2022 年 Lumina 系列产品境内市场需求下降的影响,公司 2022 年
对中深光电的采购金额有所下降。2023 年,公司对中深光电采购金额极小。
报告期内,公司向中深光电采购的 LCD 屏幕模组以 10.1 寸型号为主,其平
均单价与公司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单价不存在显著差异,价格具有公允性。根据
公开信息查询,中深光电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中深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91544072
法定代表人 许志楷
成立时间 2012.01.05
注册资本 9580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9580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沙浦围社区茅洲工业区第 11 栋厂房 1、2 栋
主营业务 根据其官网,中深光电是一家专业从事液晶显示屏(LCD)、液晶显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模块(LCM)的研发、生产、销售与技术服务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
产品覆盖 CSN、TFT 等 LCD 液晶面板及 COB、TAB、COG 等 LCM 模
块产品;主要定位于 15.6 英寸以下中小尺寸显示市场,其液晶显示屏
及模块产品主要应用于移动终端、车载显示、娱乐显示、工业仪表等。
拥有现代化百/万级无尘车间 12000 多平方米,员工 600 余人,目前拥
有 71 项自主知识专利。
许俊洪持股约 47.73%;深圳市国港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约
股东构成 14.32%;许俊伟持股约 11.93%;林长春持股约 8.11%;赵泽铭持股约
许志楷任董事长、总经理;许海霞、廖洪标、许泽彬、陈楚耿任董事;
董监高
林丽梅、连秋杰、罗旭宏任监事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
根据公开信息查询,华捷艾米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北京华捷艾米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27126852Y
法定代表人 李骊
成立时间 2014.12.18
注册资本 10380.801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10380.801 万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4 层 101
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专注于 AR 体感人机交互和人
主营业务
工智能领域研发与制造的公司
北京睿信光联科技有限公司持股约 49.12%;南京汉能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持股约 8.38%;西藏丰隆兴联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股约
股东构成
德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约 3.91%等
李骊任董事长、经理;王行、陈瑶、王威、刘景泉、甘明福、赵旭东、
董监高
李哲、古迎冬、肖然任董事;郭珍果任监事
注:上表来源于公开信息查询
……
(2)哈步数据
哈步数据主营业务为零售相关的数据分析及技术服务等,主要产品为大数据
分析产品。其向下游客户提供的市场促销、智能定价、用户运营等相关数据服务
与发行人业务具有良好的协同效应。
报告期内,哈步数据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供应商不存在重合情形,主要客户
与发行人客户存在重合,系双方下游客户均为市场内主要零售商或品牌商,客户
重合具有合理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来自重合客户的收入及占各期营业收入比例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发行人重合客户名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物美集团 775.99 0.21% 5,842.77 2.04% 4,544.06 2.82%
其中:麦德龙商业
集团有限公司
永旺集团 13.81 0.00% 298.39 0.10% 81.54 0.05%
奥乐齐集团 68,655.60 18.19% 49,735.65 17.38% 9,326.95 5.78%
其中:奥乐齐商业
(上海)有限公司
沃尔玛(中国)投
资有限公司
屈臣氏集团 3.52 0.00% 1.36 0.00% 20.71 0.01%
注 1:哈步数据客户麦德龙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发行人客户物美集团下属公司;
注 2:哈步数据客户永旺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永旺集团下属公司;
注 3:哈步数据客户奥乐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客户奥乐齐集团下属公司,
系发行人直接客户奥乐齐商业(上海)有限公司母公司,未与发行人发生直接业务往来;报
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与奥乐齐集团的境外主体进行交易;
注 4: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系哈步数据与发行人重合的直接客户。
……
(2)哈步数据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哈步数据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哈步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71ER54
法定代表人 孙贤杰
成立时间 2015.10.20
注册资本 156.45 万元
实收资本 156.45 万元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 555 号丙楼 4247 室
从事数据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转让,网络科技(除科技中介),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的销售,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
经营范围
(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计算机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网络工程,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各类广告,企业营销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数据分析及其技术服务等
孙贤杰持股 40.94%;关剑堃持股 15.85%;上海骞步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2.02%;北京汉时持股 8.16%;
北京通裕恒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7.43%;上海
股东构成
允芮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7.10%;上海北芮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5.49%;高杨持股 1.99%;北京
君和恒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 1.01%
核查程序:
……
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报告期内的全部资金流水,关注是否存在并重点核查与发
行人及各子公司、员工、关联方、客户及供应商之间的流水;……”
五、对“《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专利纠纷’”相关内容的更新
本所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一、《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专利纠纷’”相关内容更新如下:
“(一)结合行业的竞争格局与变化趋势、采取专利诉讼或临时禁令等法律
措施的情况、既往案例等,说明此类诉讼大致周期、对诉讼各方的影响,发行人
历史上专利诉讼情况及影响
根据 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告》,全球电子纸价签具
体市场份额排名及占比情况如下:
单位:市场份额占比(按照出货量口径统计)
公司名称 2023 年 2022 年 2021 年
SES 约 31% 约 33% 约 33%
汉朔科技 约 28% 约 23% 约 22%
Pricer 约 10% 约 12% 约 16%
SoluM 约 22% 约 17% 约 12%
合计 约 91% 约 85% 约 8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前四大品牌商市场份额占比
合计均超过 80%,行业集中度较高,竞争格局相对稳定。2021-2023 年,SES 占
据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份额在全球上市公司中排名第一;公司占据的全球电子
纸价签市场份额排名第二。
根据 SES 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及发行人的相应财务数据,报告期内,欧洲
地区系 SES 与发行人主要销售收入来源,美国系双方增长较快的销售区域,双
方在欧洲及美国形成了直接的竞争关系。
期、对诉讼各方的影响
(1)中国企业涉及海外专利诉讼纠纷的情况
根据本所律师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的访谈并经公
开信息检索,制造类和科技类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采取或被采取专利诉讼、临时禁
令、专利异议程序等法律措施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专利许可公司 VirnetX 向美国
德克萨斯东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苹果公司 Facetime 专利侵权;信息
技术与通讯设备领域的 ASSIA 于巴黎司法法院起诉 Orange 及 Nokia 专利侵权;
自行车制造领域的 myStromer AG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杜塞尔多夫地方分院申请
了针对 Revolt Zycling 的初步禁令,以阻止 Revolt Zycling 在德国、荷兰、法国和
意大利销售、进口和储存被控侵权的产品等。
以美国为例,根据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
心于 2023 年 6 月发布的《2022 中国企业在美知识产权纠纷调查报告》,2022 年,
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诉讼案件数量为 537 起,其中新立案 287 起,中国企业作为
原告的案件 32 起,作为被告的案件 232 起,共涉及中国企业 982 家次,主要涉
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技术服务业等行业领域。此外,2022
年中国企业在美专利诉讼案件结案 336 起,审结平均时间为 480 天,其中耗时最
长的为 3,420 天。
(2)发行人现有专利诉讼大致周期及影响
根据本所律师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的访谈并经公
开信息检索,发行人正在经历的诉讼程序或其他法律措施的大致周期及对相关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方的影响具体如下:
①SES 公司于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
案
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侵权案件自法院受理至庭审的周期相较于其
他州法院的周期较长,大约为 5-6 年,庭审至法院作出判决的周期大约为 1-2 年。
如被告败诉且被认定为故意侵权,常见情况下需根据专家报告中认定的损失给予
赔偿,在侵权行为恶劣的案件中可能还需要支付原告律师费用等。
②SES 公司于巴黎司法法院诉汉朔科技专利无效一案
专利无效诉讼的初审大约周期为 20-28 个月,上诉大约周期为 24 个月。由
于本案的原告同时向欧洲专利局提出了异议程序,根据类似案例,原告可能会就
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中止,直至异议程序作出裁决。异议程序的大致周期为 15 个
月,上诉大约周期为 2.5 年-3.5 年。
此类诉讼对于诉讼各方的业务不存在直接影响,如被告败诉,则争议专利将
被宣告无效,但不影响被告销售产品,仅影响通过专利保护、防范第三方侵权。
③SES 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请求颁发临时禁令
如法院认为侵权事实充分,可能于当天颁发临时禁令;如法院认为侵权事实
不充分,则可能召开听证会,并于召开听证会后 2-4 周就是否颁发禁令作出裁决。
临时禁令的裁决公布后双方均可针对裁决提出上诉,上诉期限为裁决公布日期后
的 15 天内。
如法院最终颁发临时禁令,其自颁发之日生效,不具备溯及以往的效力,对
被申请方的主要影响为禁止侵权产品在 UPC 成员国流通、销售等。
临时禁令请求,并判令 SES 向发行人赔偿最高不超过 20 万欧元的诉讼费用。2024
年 1 月 4 日,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欧洲统一专利
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27 日进行二审开庭审理。2024 年 5 月 13 日,
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驳回了 SES 的上诉请求,并判令 SES 支付上
诉费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
“(二)列示发行人在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巴黎司法法院、欧洲统一专
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等所有专利诉讼及最新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争议专利
及对应产品、涉及的销售区域及报告期对应的销售收入、诉讼目前所处阶段、败
诉风险,并结合原告具体诉讼请求评估发行人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后果、全部赔
偿及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及确认、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SES 及其
子公司之间已撤诉或已取得终审判决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具体情况
如下:
表 1 已撤诉或已取得终审判决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
受理
原告/
序 日期/ 被告/被 审理机 基本情
申请 争议专利 案由 案件进展
号 申请 申请方 构 况
方
日期
(1)2023 年 4
月 14 日 ,
SES-imagotag
GmbH 提交了
因未能提出权
利主张而驳回
发行人
诉讼的请求;
SES-imagot 请求法
ag GmbH 持 院宣告 (2)2023 年 4
有的三项美 发行人 月 28 日,美国
美国弗
汉 朔 国 专 利 请求 不侵犯 汉朔提交了对
SES-im 吉尼亚
邦地区
汉朔 US1067958 权 GmbH 动议的反对意
法院 持有的
US1075566 三项美
(3)2023 年 5
月 8 日 ,
利。
SES-imagotag
GmbH 提交了
对反对意见的
回复;
(4)2024 年 3
月 27 日,发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受理
原告/
序 日期/ 被告/被 审理机 基本情
申请 争议专利 案由 案件进展
号 申请 申请方 构 况
方
日期
人自愿撤诉;
日,法院准许
撤诉。
SES-im
agotag
GmbH、
SES-i 发行人持有 SES 请
美国弗 求法院 2024 年 3 月 27
magot 的两项美国 请求
吉尼亚 日,SES 自愿
H 、 邦地区 汉朔科 3 月 28 日,法
、 权
SES 法院 技持有 院准许撤诉。
US9641994
的两项
美国专
利。
(1)2023 年
欧洲统一专利
法院慕尼黑地
区分院裁决驳
要求发 回 SES 关于临
行人不 时禁令请求,
得 在 并判令 SES 向
UPC 所 发行人赔偿最
有成员 高 不 超 过 20
国家提 万欧元的诉讼
汉朔科 供、流 费用。
技、德 SES 持有的 通、使 (2)2024 年 1
颁发
国 汉 欧洲统 一项欧洲专 用、进 月 4 日,SES
国 汉 法院 EP3883277 有部分 利法院卢森堡
请求
朔、荷 B1 发行人 上诉法院提起
兰汉朔 产品版 上诉,请求上
本;要 诉法院撤销并
求发行 修改欧洲统一
人支付 专利法院慕尼
诉讼费 黑地区分院的
用预付 裁决。
款等。 (3)欧洲统一
专利法院卢森
堡上诉法院于
日进行二审开
庭审理。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受理
原告/
序 日期/ 被告/被 审理机 基本情
申请 争议专利 案由 案件进展
号 申请 申请方 构 况
方
日期
(4)2024 年 5
月 13 日,欧洲
统一专利法院
卢森堡上诉法
院驳回了 SES
的上诉请求,
并判令 SES 支
付上诉费用。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及确认、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SES 及其
子公司之间正在审理中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表 2 正在审理中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请方
(1)发行人、美国汉朔于 2023 年 6 月 26
日提交了驳回动议。 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
法院尚未对驳回动议做出裁决;
(2)2023 年 11 月,发行人、美国汉朔向
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就 SES 公司持
SES 公 司 请 求 法 有 的 三 项 美 国 专 利 ( US10674340 、
SES 、 院判决发行人侵 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提起多方复审
SES-imagot 汉 朔 科 美国纽约东
境外专利侵 犯 SES 公司持有 专利无效(IPR)申请,详见本表格第 2 项;
权纠纷 三项美国专利,并 (3)2023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美国汉
SES-imagot 汉朔 法院 SES 公 司 持 有
ag Inc. 要求发行人进行 朔向法院请求在涉及本案所有三项专利的
的三项美国专
赔偿。 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程序结束之前中
利
止本案。2024 年 1 月 5 日,法院作出裁决,
US10674340 、
批准了上述中止动议,该裁决附带了保证
US11405669 及
金条件。2024 年 2 月 21 日,因发行人已支
US11010709
付 100 万美元保证金,本案件进入中止审
理状态。
美国专利审 IPR 申请已分别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2023
、 员 会 ( the 有的三项美国专 2024 年 5 月 20 日,美国专利商标局专利审
汉朔科技、 多方复审专
美国汉朔 利无效申请
、 Trial and 专利无效(IPR) 的 IPR 程序。
Board) 诉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
SES 、 美国联邦地 发行人持有的 境外专利侵 发行人请求法院 (1)2023 年 8 月 2 日,SES、SES-imagotag
SES-imag 区法院德克 三项美国专利 权纠纷 判 决 SES 、 GmbH 提交反对动议;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请方
otag 萨斯州东部 US11540216 、 SES-imagotag (2)2023 年 11 月 22 日,发行人提交动议,
GmbH 地区马歇尔 US8346210 、 GmbH 侵 犯 发 行 增 加 请 求 法 院 判 决 SES 、 SES-imagotag
分部 US9641994(其 人持有的三项美 GmbH 侵犯发行人持有的另外两项美国专
中后两项专利 国专利,并要求 利(US8346210、US9641994)的诉讼请求;
系于 2023 年 12 SES 、 (3)法院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了排期
月 15 日补充增 SES-imagotag 会议,将马克曼听证会注 1的日期定于
加于诉讼请求 GmbH 支 付 损 害 2024 年 12 月 11 日,将选择陪审团日期定
中) 赔偿等。 于 2025 年 6 月 16 日;
(4)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行人提交加快
诉讼辩护的动议。2023 年 12 月 1 日,法院
批准该动议;
(5)2023 年 12 月 15 日,法院就发行人于
SES-imagotag GmbH 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提
交的动议举行听证会,同意发行人于 2023
年 11 月 22 日提交的动议,并驳回了 SES、
SES-imagotag GmbH 于 2023 年 8 月 2 日提
交的反对动议;
(6)2024 年 2 月 2 日,SES、SES-imagotag
GmbH 提交两项动议,第一项动议请求驳回
发 行 人 增 加 的 两 项 专 利 ( US8346210 、
US9641994),第二项动议请求中止、移送
或者驳回上述两项专利的审理; 2024 年 2
月 11 日,发行人提交针对前述 SES 两项动
议的反对意见;2024 年 3 月 27 日,SES、
SES-imagotag GmbH 撤回上述第二项动议;
(7)2024 年 5 月,SES 向美国专利审判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请方
上诉委员会就发行人持有的一项美国专利
(US11540216 )提起多方复审专利无效
(IPR)申请,详见本表格第 4 项。
美国专利审
判和上诉委 SES 就 发 行 人 持 2024 年 5 月 1 日,SES 针对发行人持有的
员 会 ( the 发行人持有的 有的一项美国专 一项美国专利(US11540216)提交多方复
多方复审专
利无效申请
Trial and US11540216 专利无效(IPR) 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美国专利审判和上
Appeal 申请。 诉委员会尚未作出决定。
Board)
发行人请求法院
判 决 SES 、
SES-imagotag
上海汉时持有 GmbH 、 Captana
SES 、 美国联邦地 的一项美国专 GmbH 侵 犯 发 行
SES-imag 区法院德克 利 人及其子公司上 2024 年 4 月 25 日,SES-imagotag GmbH、
汉朔科技、 otag 境外专利侵
上海汉时 GmbH 、 权纠纷
地区马歇尔 汉朔科技持有 项美国专利,并要 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Captana
GmbH 分部 的一项美国专 求 SES 、
利 US10701321 SES-imagotag
GmbH 、 Captana
GmbH 支 付 损 害
赔偿等。
请求法院宣布发 2023 年 11 月 23 日,法院召开听证会,由
发行人持有的
巴黎司法法 专利无效诉 行人持有的欧洲 于发行人未收到正式法院传票而未出庭,
院 讼 专 利 法院将案件管理听证会日期修改为 2024 年
EP3820203B1
EP3820203B1 的 3 月 14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受理日期/ 原告/申请 被告/被申
审理机构 争议专利 案由 基本情况 进展
号 申请日期 方 请方
法国部分无效;要 2024 年 3 月 14 日及 2024 年 4 月 4 日,发
求 发 行 人 向 SES 行人出席案件管理听证会。
支付 2 万欧元并承 截至 2024 年 6 月 4 日, 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担 SES 在本案中
的诉讼费用。
针对汉朔科技持
专利异议程 有 的 欧 洲 专 利
本程序尚在审理中。
序 EP3820203B1 提
出异议程序。
请求宣告 SES 持
欧洲统一专
专利无效诉 有 的 欧 洲 专 利
本案件尚在审理中。
讼 EP3883277B1 全
中央分院 SES 持 有 的 一
部无效。
项欧洲专利
针对 SES 持有的
EP3883277B1
专利异议程 欧 洲 专 利
本程序尚在审理中。
序 EP3883277B1 提
出异议程序。
注 1:马克曼听证会系指在美国法院的诉讼程序中(常见于专利诉讼中)一类仅由法官(不含陪审团)对各方证据中的关键字词的合适含义(通常是
专利权利要求中涉及的术语)进行听证的程序。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
的法律意见、确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IP 律师的访谈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
诺,上述正在审理中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中,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
被告/被申请方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的具体情况及败诉风险分析如下:
(1)SES 公司于纽约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诉汉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
纷一案(表 2 第 1 项)
朔科技、美国汉朔专利侵权纠纷一案,SES 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持有
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项美国专利(以下合称“涉案专
利”)。该案件基本情况及具体进展详见表 2 第 1 项。
为应对表 2 第 1 项案件,发行人、美国汉朔于 2023 年 11 月向美国专利审判
和上诉委员会主张三项涉案专利无效(即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程序)。该
程序基本情况及具体进展详见表 2 第 2 项。
表 2 第 1 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败诉风险分析如下:
原告 SES、SES-imagotag GmbH、SES-imagotag Inc.
被告 发行人、美国汉朔
请求法院判决发行人、美国汉朔:
(1)侵犯 SES 公司持有的 US10674340、US11405669 及 US11010709 三
项美国专利,并请求禁止发行人及其相关方继续侵权;
主要请求内容
(2)赔偿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3)侵权行为系故意,并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
(4)承担诉讼相关费用。
涉案专利无效(即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程序),该程序预计历时 18
诉讼所处阶段 个月。
同月,发行人、美国汉朔向法院请求在上述 IPR 程序结束之前中止本案。
原告主张的争议专利 根据 SES 公司的起诉状,SES 公司所主张的争议专利对应发行人产品为
对应发行人产品 发行人 Nebular、Stellar、Lumina 系列及其硬件、软件。
原告主张的争议专利
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628.44 万元、24,634.43
对应发行人产品涉及
万元、40,633.34 万元。前述销售收入系发行人 Nebular、Stellar、Lumina
的销售区域及报告期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的销售收入。
各期对应的销售收入
(1)针对涉案专利所指向的产品功能,发行人 Nebular、Stellar、Lumina
发行人产品未侵权的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系
说明 通过其他技术实现方式(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实现方式不同)实现,
或未包含该功能。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根据美国适用法律,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原告如证明被告侵权,
需证明被告的产品满足原告专利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发行人的产品至少
不满足涉案专利的其中一项权利要求。
综上,发行人的上述产品并未侵权。
如上所述,发行人的上述产品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
术方案,发行人针对其产品不构成侵权有较强的论据,发行人的上述产
败诉风险分析
品并未侵权。
综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较小。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的确认、本所律师对美国专利律师的访谈及发行人提
供的资料,(1)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在美
国销售争议专利对应的发行人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美国的各期销
售收入分别为 628.44 万元、24,634.43 万元、40,633.34 万元,占各期营业
收入比例分别为 0.39%、8.61%、10.76%。即使发行人在该诉讼中最终被
判败诉,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结合法律规定及相关判例,侵权方可
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
能需要按照原告损失对原告进行赔偿,如被法院认定为恶意侵权,最高
后果、全部赔偿及费
需要按照损失的三倍给予赔偿。损失的认定因素较多,如因侵权而失去
用
的利润,或原告已存在的通行授权协议中约定的授权费用,或双方认为
合理的授权费用等。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现阶段原告及被告的损
失专家并未在侵权的假设之下计算并出具原告的损失,败诉可能面临的
赔偿暂时无法准确估算。
(3)由于美国专利诉讼的判决仅适用于美国,不会在其他国家自动生效,
即使本案对发行人判决不利,也不意味着发行人在其他国家的业务将受
到影响,因此本案不会对发行人在美国以外的业务产生任何法律影响。
(2)SES 向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主张发行人 US11540216 专利无效
(表 2 第 4 项)
汉朔科技诉被告 SES、SES-imagotag GmbH 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汉朔科技请求法
院判决被告侵犯原告持有的 US11540216、US8346210、US9641994(其中后两项
专利系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补充增加于诉讼请求中)。该案件基本情况及具体
进展详见表 2 第 3 项。
为应对表 2 第 3 项案件,SES 于 2024 年 5 月 1 日向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
员会主张发行人持有的 US11540216 专利无效(即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程
序)。该程序基本情况及具体进展详见表 2 第 4 项。
表 2 第 4 项程序的具体情况分析如下:
请求人 SES
专利权人 发行人
请求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宣布发行人持有的 US11540216 专利无
主要请求内容
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所处阶段 正在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争议专利 US115402161“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
争议专利对应发行人 系统和方法”适用于发行人的电子价签产品,主要对应移动终端设备、
产品 电子价签与基站之间的通信功能,是一项客户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的辅
助功能。
该程序可能面临的具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的确认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程序对发行人最不利的结
体后果 果是专利被宣布无效,发行人无法主张其他方对该专利的侵权行为。
(3)SES 于巴黎司法法院诉汉朔科技专利无效一案(表 2 第 6 项)
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部分无效。该案件基本情况及具体进展详见
表 2 第 6 项。
EP3820203B1 提起专利异议程序。该案件基本情况及具体进展详见表 2 第 7 项。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专利纠纷中,原告可能在提起专利无效诉讼后,再
针对同一专利提起专利异议程序,根据类似案例,通常情况下原告可能在提起专
利异议程序后就专利无效诉讼申请中止,直至专利异议程序作出裁决。专利无效
诉讼及专利异议程序均为境外专利纠纷中采取的常见策略,原告可能采取其中一
个程序或两个程序结合的方式。
表 2 第 6 项案件的具体情况及败诉风险分析如下:
原告 SES
被告 发行人
(1)请求法院宣布发行人持有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的法国部分无
请求内容 效;
(2)要求发行人向 SES 支付 2 万欧元并承担 SES 在本案中的诉讼费用。
诉讼所处阶段 正在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争议专利 EP3820203B1“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
争议专利对应发行人 系统和方法”适用于发行人的电子价签产品,主要对应移动终端设备、
产品 电子价签与基站之间的通信功能,是一项客户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的辅
助功能。
涉及的销售区域及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该诉讼不会使得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使用该等专利产
告期各期对应的销售 生侵权或承担赔偿责任;在该诉讼的过程中,发行人对该等专利的使用
发行人的专利 US11540216 与表 2 第 6 项、第 7 项涉及的欧洲专利 EP3820203B1 系同
族专利。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收入 不存在任何限制;即便相关专利被宣告无效,发行人依然掌握并可以使
用相关技术,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败诉风险分析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发行人相关专利被完全宣告无效的
可能性较小。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该专利无效诉讼不影响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在法国业务的开展。发行人前述专利的法国部分使得发行人有权
避免任何第三方进行侵权行为,但该专利的法国部分是否有效与发行人
败诉可能面临的具体
在法国开展业务无关。该案审理过程中,发行人仍可以使用该专利。即
后果、全部赔偿及费
使该专利的法国部分被宣布无效,也不影响发行人在法国继续销售被该
用
专利保护的技术所涉及的产品。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如最终败诉,发行人对胜诉方诉讼
费用的最高赔偿费用为 15 万欧元。
表 2 第 7 项程序的具体情况如下:
请求人 SES
专利权人 发行人
主要请求内容 SES 对发行人的专利 EP3820203B1 申请异议。
所处阶段 正在审理中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争议专利 EP3820203B1“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
争议专利对应发行人 系统和方法”适用于发行人的电子价签产品,主要对应移动终端设备、
产品 电子价签与基站之间的通信功能,是一项客户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的辅
助功能。
该程序可能面临的具 根据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发行人的说明,该程序对发行人最
体后果 不利的结果是专利被撤销,发行人无法主张其他方对该专利的侵权行为。
“(三)说明发行人采取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并结合 SES 在多个国
家或地区对发行人提起诉讼,说明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风
险,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是否有潜在影响,并进一步分析目前及未来对发
行人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影响
及应对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的专利证书、组织架构图、发行人的
相关制度等资料,为保持公司核心竞争力,避免核心技术流失,同时避免知识产
权侵权纠纷和风险,公司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1)发行人针对自主研发的新产品、新技术通过申请境内外专利进行保护,
发行人不断加大研发投入,持续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报告期内各类技术研发成果
快速增加。2020 年初,发行人取得的技术成果共 63 项,包括授权专利 47 项(含
境内发明专利 1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6 项;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发行人
已取得的技术成果合计 265 项,包括授权专利 222 项(含境外发明专利 37 项,
境内发明专利 50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3 项。随着发行人的持续研发投入,
发行人未来将取得更多技术成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已经
通过自主研发取得超 200 件境内外专利的授权;同时,发行人通过受让涉及多个
不同产品线的相关专利以提升自身的专利壁垒和竞争优势,并强化和健全发行人
的全球知识产权体系;
……
范围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风险,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是否有潜在影响,并
进一步分析目前及未来对发行人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的影响,以及对发行人海外
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2)对发行人的客户关系或声誉、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是否有潜在影
响
就发行人与 SES 专利纠纷事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潜在客户均保持了积
极的沟通,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主要客
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因相关专利纠纷事项而终止的情形。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
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2023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1.91%,主要来自境
外业务收入的增长,其中美国地区营业收入 40,633.34 万元,同比增长 64.95%,
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未因相关专利纠纷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
根据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截至
的主要费用(按 2023 年 12 月 2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计算,下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以及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具体情况如下:“已发生的主要费用”合计约
利润的比例为 2.02%,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预计未来
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预计合计不超过 6,744 万元,且结合《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正文之“一/(一)/2/(3)发行人现有专利诉讼大致周期及影响”,上述诉讼预
期历时多年,上述已披露诉讼及其他法律措施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主要费用系对
未来较长诉讼周期下的费用估算,不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说明境外纠纷的核查方式,如通过境外律师核查,请说明境外律师
的背景及调查的权威性
经登录境外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查询,美国专利律师 Arch&Lake LLP、欧洲
专利律师 August Debouzy、德国专利律师 dompatent von Kreisler 的基本背景具体
如下:
法律意见书针对
事务所名称 背景简介
内容
Arch & Lake 系美国知名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在
SES 与发行人在 保护、管理知识产权、专利侵权案件诉讼方面拥有
Arch&Lake LLP
美国的相关纠纷 丰富的经验,经常受雇于美国和中国的科技企业,
并为客户提供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咨询。
August Debouzy 在全球多个国家范围内运营,协助
SES 诉汉朔科技
August Debouzy 客户处理复杂的跨境事务、交易和纠纷,并得到钱
专利无效一案
伯斯知识产权专利领域推荐。
dompatent von Kreisler 的专利律师在德国、欧洲以
dompatent von
临时禁令申请 及全球范围内,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保护方
Kreisler
面拥有多年的经验。
经查阅境外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资质证书、签字律师的执业证明,登录境外律
师事务所官方网站查询,对相应境外律师进行访谈并了解其教育背景、从业经历,
公司聘请的境外律师均具有多年知识产权诉讼经验,本所律师认为,其所在的境
外律师事务所对于境外诉讼具备出具法律意见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
核查程序:
……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纠纷一案的诉状,发行人、美国汉朔于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宣告
不侵权一案的诉状,发行人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
诉 SES、SES-imagotag GmbH 一案的诉状、SES-imagotag GmbH、SES 于美国弗
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宣告不侵权一案的诉状及汉朔科技、上海汉时于美
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诉 SES、SES-imagotag GmbH、
Captana GmbH 一案的诉状;查阅了发行人就 SES 持有的三项美国专利提起多方
复审专利无效(IPR)申请的申请文件;查阅了巴黎司法法院传票;查阅了 SES
向欧洲专利法院慕尼黑分院递交的临时禁令申请;查阅了欧洲专利法院慕尼黑分
院公布的裁决;查阅了 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提起上诉的申
请文件;查阅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公布的裁决;查阅了德国汉朔
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巴黎中央分院起诉专利无效一案的诉状;查阅了美国专利律
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查阅了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查阅了德国专利律师
出具的法律意见;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进行访谈;查
阅了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邮件确认;登录欧洲专
利局官方网站,查询 EP3883277B1、EP3820203B1 被采取专利异议程序的相关
信息;查阅了 SES 的部分专利证书;对发行人 IP 律师进行访谈;
客户关系或声誉、诉讼费用及合规成本、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的影响及应对
措施的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等;查阅了发行人的专利证书、软著证书、组织架构图、
发行人的知识产权相关管理制度等;查阅了《审计报告》;
……”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附表一:租赁房产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与
建筑面积 房屋所有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M2) 权人是否
一致
是(不包括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
未取得权
深圳市鸿荣源控股(集 八一路交汇处壹成中心花园
团)有限公司 (A824-0118)1 栋 18 层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 康和路 1288 号 库
发行人
设有限公司 嘉兴光伏科创 展厅、办
园 公
室 期至 2025.01.03)
室 期至 2025.01.03)
北京康宏瑞普物业管理 红军营南路 15 2022.01.04-2024.01.03(已续
有限公司 号院 5 号楼(瑞 期至 2025.01.03)
普大厦 C 座) 1603、1703、
期至 2025.01.0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期至 2025.01.03)
室
室 免租期,已续期至
(2023.04.15-2023.06.30 为
免租期,已续期至
(已续期至 2025.01.03)
上海君迈众创空间管理 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 号、
有限公司 张东路 1658 号 1 幢 1 层 155 室
嘉兴市秀洲新区开发建 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
设有限公司 兴光伏科创园 5 号楼 3 层
高照街道新塍 /306
浙江汉时 31,200.00 元/月 960.00 宿舍 否
限公司 湖人才社区(国
武汉慕金创业空间服务 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世界贸易大厦
有限公司 44 层(慕金众创空间-5 室)
Pandion Ria-Thiele- Stra?e 23, 40549
Servicegesellschaft mbH Düsseldorf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2020.11.01-无固定
期限)
GO 1 Düsseldorf 欧元/月
Ria-Thiele- Stra?e 2a, D-40549
KG /月
Transformatorweg 74-118 in
Netherlands
Malmski llnadsgatan 32
Stockholm,Sweden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WASQUEHAL
Red Apple 86 Fleet Place 800 Third Avenue, 5th Floor, New 2022.12.01-2024.11.30
Development, LLC York, NY 10022
Flat 616, St Johns Building, 79
Spaces-Ealing
IW Group Services (UK)
英国汉朔 Aurora 71-75 1.35 2023.12.01-2024.11.30 6,065.00 英镑/月 32.6 办公 是
Uxbridge Road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London W5 5SL
L? ??C T? 、?? TH? 越南北宁省桂武县汉广乡汉驼村 越南汉朔
B?Y -17 号地图 209 号地块房屋 注册地址
Suite 3.01, Building C, 12-24
The Trust Company
Limited
Centre, Macquarie Park NSW
EnocX Company
B1 Bright Akihabara, 1-24-9 2023.08.20-2024.08.19 32,000 日元/月 共享办公 日本汉朔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附表二:商标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附表三:专利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货架标签 2015.11.03-2
(Stellar-420) 025.11.02
一种无线终端与基站
无线终端
应用于超薄 EPD 电子 2021.08.09-2
价签安装的导轨 031.08.08
ZL202130149316.8 2021.06.25 2021.03.19-2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
基于 ESLS 的同步网
设备及存储介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价签定位方法、 2018.06.06-2
装置及系统 038.06.05
商品定位方法及装 ZL201810286097.5 2018.04.03-2
置、设备和存储介质 038.04.02
电子价签系统及工作 2017.04.11-2
方法 037.04.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自助收银机(壁挂式、 2018.11.09-2
桌面式) 028.11.08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价签的定位检测 2020.09.28-2
方法 040.09.27
电子价签的基站选择 2020.09.28-2
方法和系统 040.09.27
一种显示屏组件的固 2019.07.25-2
定结构 029.07.24
一种电池盒及包括该
签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无线射频通信装置及 2016.12.06-2
系统 026.12.05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示装置
一种售货机取货系统 2019.12.11-2
及售货机 029.12.10
具有交流激励功能的
器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EL5032)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EL5102)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EL30023)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SA30023)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6.12-2 受让自北
(HS_SN3102) 024.06.11 京汉朔
电子货架标签 2014.07.25-2 受让自北
(HS_EL5102-9) 024.07.24 京汉朔
资源分配方法及相关
质
资源管理方法及相关 2018.03.23-2
设备、系统、存储介 038.03.22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质
电子价签、服务器及 2017.07.27-2
系统 037.07.26
物品陈列辅助管理系 2017.01.19-2
统 037.01.18
电子价签信息处理系 2016.08.24-2
统及方法 036.08.23
系统级封装 SiP 芯片 2020.02.14-2
及电子货架标签 030.02.13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一种通信方法、电子
备及存储介质
接收机电路、终端及 2021.03.30-2
工作方法 041.03.29
基于电子价签的快捷 2019.08.09-2
支付系统及方法 039.08.08
电子货架标签定位系
导轨
具有一体式导光结构 2021.11.09-2
的电子价签 031.11.08
双面屏防水液晶屏电 2021.10.12-2
子价签及系统 031.10.11
一种提升 NFC 性能的 2022.09.21-2
电子价签 032.09.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价签的控制方
价签系统
听帧周期的调整方
机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电子价签及其安 2022.06.07-2
装结构 032.06.06
高效低功耗的通信方
备及存储介质
基站频率的动态分配
算机设备
同步网络构建方法、
备及存储介质
视频巡检机器人(超 2022.04.25-2
市) 037.04.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基于 PoE 的货架屏幕 2022.01.05-2
供电装置 032.01.04
电子价签及其工作方 2019.08.22-2
法 039.08.21
基于邻居关系定位电 2019.05.06-2
子价签的方法及装置 039.05.05
检测电子价签位置变
制器及电子价签
商品定位系统及方
PDA 设备
优惠券投放方法及系 2018.03.05-2
统、设备和存储介质 038.03.04
一种商品陈列巡检方
存储介质
基于深度图像信息检
法、装置及设备
显示区域具有缺角部 2022.10.09-2
位的电子纸屏幕 032.10.08
定位电子价签的方
及系统
电子价签移动位置确 2019.07.05-2
定方法、装置及系统 039.07.0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物品信息展示方法、
质
电子价签通信系统、 2019.08.09-2
方法及装置 039.08.08
电子价签的定位装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同步网络的相邻网络
和电子价签系统
显示区域具有凹槽的 2022.10.09-2
电子纸屏幕 032.10.08
显示区域具有容置孔 2022.10.09-2
的电子纸屏幕 032.10.08
像素结构及电子纸屏 2022.12.13-2
幕 032.12.12
电子价签(无镜片+ 2022.10.21-2
有镜片) 032.10.2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电子拣货标签 2022.11.01-2
(nebular Max-346) 032.10.31
电子显示卡 2022.11.16-2
(E-learner1.0) 032.11.15
摆台式电子显示卡 2022.11.16-2
(nebular max-730) 032.11.15
检测方法、检测装置 2021.02.24-2
和检测系统 041.02.23
一种 NFC 天线结构及 2023.02.02-2
电子价签 033.02.01
用于使用承载标签来 受让自诺
置 有限公司
电子价签(lumina- 2022.11.25-2
无镜片) 032.11.24
货架边缘定位方法及 2019.07.25-2
装置 039.07.24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一种显示内容更新方
质
电子价签信息传输方
服务器
电子价签系统的通信
设备及存储介质
货架商品的缺货检测 2023.09.12-2
方法、装置及机器人 043.09.11
电子纸屏幕的像素控 2023.04.20-2
制装置及电子纸屏幕 033.04.19
镜片结构、模具及电 2023.06.08-2
子价签 033.06.07
电子纸屏幕的像素控 2023.04.20-2
制装置及电子纸屏幕 033.04.19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他项权利 备注
号
一种商品盘点方法、
存储介质
基于同步网络的价签
和计算机设备
一种电子纸屏幕、电
端
电子价签、系统及数 2019.08.07-2
据处理方法 039.08.06
一种 TFT 基板检测电
显示器及电子终端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序 专利申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注册地
号 人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及
方法
澳大利
亚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列支敦士
方法 登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电子价格标签通信系统、方法和装
置
用于通信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的
系统
用于定位电子价格标签的方法、装
置和系统
使用承载标签管理服务的方法和
装置
使用承载标签管理服务的方法和
装置
通过激活减法在神经网络中进行
遮挡处理的系统和方法
用于定位、识别和计数物品的系统
和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用于实时视频监控的鲁棒运动过
滤
用于图像捕获和货架内容检测的
系统和方法
基站的动态频率分配方法、货架标
签系统及计算机设备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附表四:软件著作权
序 他项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期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备注
号 权利
All-Star IoT 数字化结局方案集成平台简称:
All-Star V1.0
受让自北
京汉朔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汉朔基于 WinCE 系统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管
理系统 V1.0
汉朔基于 WinCE 系统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管
理系统(web 版)V1.0
汉朔物捷通-基于“云服务”的移动零售终端渠
道管理系统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基于同步网络的电子价签管理设备系统软件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附表五:域名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域名注册日期 域名到期日期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附表六:财政补贴
序号 公司名称 时间 金额(元) 政策依据文件
浙江汉显
《关于拨付秀洲区 2023 年稳岗服企补助资金(二季度)的通知》(秀洲经商〔2023〕59 号)
浙江汉时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目 录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
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
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
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
深交所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下发《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4〕010065 号,
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根据《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要求,
本所对于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进一步核查和验证,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合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相关内容的补充,并构成已出具律师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于已出具律师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件中已披露的情形,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重复披露;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中所披露的内容或发表的意见与已出具律师文件有差异的,或者已出具律
师文件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
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是
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一、《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问题 1. 关于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申报文件及问询回复文件显示:
(1)报告期各期,发行人营业收入为 161,285.73 万元、286,188.90 万元和
开始合作的客户,截止 2023 年末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中 Aldi、Netto、Jumbo 上线
率已较高。
(2)发行人预计 2024 年收入为 44.25 亿元,其中,报告期内已有客户预计
收入 36.49 亿元,期后新客户预计收入 7.76 亿元。发行人 2024 年 1-4 月实现收
入 12.84 亿元(未经审计),在手订单约 10 亿元,新客户待签约订单约 5 亿元。
(3)根据行业数据,2023 年发行人全球市占率约 28%,主要竞争对手 SES、
SoluM 分别为 31%、22%,预计 2028 年全球市场容量达到约 349 亿元,2024-
(4)发行人作为被告/被申请人的专利纠纷共有 4 项,涉及 3 个争议事项。
目前 1 项已经审结,发行人胜诉。另有 2 项仍在进行,且预计时间较长。诉讼所
在地为美国,目前未使用电子价签的全球知名商超主要集中在美国。
请发行人:
(1)结合主要客户上线率、现有客户产品更新周期及计划、在手订单情况,
测算现有客户预计收入情况,销售金额与上线率及更新周期是否匹配,结合新客
户对应市场空间、签约进度、产品单价变动趋势,说明新客户预计收入情况及依
据,发行人业绩增长是否具有持续性、是否存在业绩大幅下滑风险。
(2)结合全球大型商超门店数量及产品数量、电子价签渗透率、使用发行
人及竞争对手电子价签比例、市场竞争情况,说明电子价签产品市场空间及预计
增长情况、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及预计收入情况、发行人现有客户渗透情况及计划,
发行人是否具有充分的市场空间,市场份额或占有率是否存在下滑风险。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3)结合相关专利诉讼地区及诉讼进展、诉讼结果及可能性,现有市场空
间对应地区情况,说明发行人专利技术是否独立、完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其
他违法违规情形,持续诉讼及专利纠纷对发行人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影响,并针对
性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结合相关专利诉讼地区及诉讼进展、诉讼结果及可能性,现有市场空间对应
地区情况,说明发行人专利技术是否独立、完整,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
违规情形,持续诉讼及专利纠纷对发行人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影响,并针对性完善
招股说明书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一)相关专利诉讼地区及诉讼进展、诉讼结果及可能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确
认、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SES 及其子公司针对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提起的正在进行中的
专利诉讼或专利相关法律措施共 5 项,其中 1 项为专利侵权诉讼;4 项为专利无
效的诉讼或异议程序,系 SES 为应对或防范发行人就其相关专利对 SES 提起的
侵权诉讼而采取的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表 1 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方的正在进行的专利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
序
基本情况 主要进展 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的后果及可能性
号
美国地区
(1)发行人的败诉风险较小
①发行人的产品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前述涉案专利所指向
的产品功能不属于电子价签产品的核心或必需功能,针对该等功能,发行人 Nebular、
求美国纽约东区联邦地 委员会主张三项涉案专利无 ②如在 IPR 程序中,美国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最终宣布涉案专利无效,则 SES 公司将
区法院判决发行人、美国 效(即多方复审专利无效 失去该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本案件将被裁定驳回。
汉朔侵犯 SES 公司持有 (IPR)程序)。 (2)极端情况下发行人败诉的影响
三 项 美 国 专 利 同月,发行人、美国汉朔向法 ①极端情况下,如发行人败诉,可能导致发行人无法在美国销售涉案专利对应的发行人
US10674340 、 院请求在上述 IPR 程序结束 产品(Nebular、Stellar、Lumina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报告期内,发行人前述产品在美国
US11405669 及 之前中止本案。 的各期销售收入分别为 628.44 万元、24,634.43 万元、40,633.34 万元,占发行人各期营业
US11010709。 2024 年 2 月 21 日,本案件 收入比例分别为 0.39%、8.61%、10.76%。
进入中止审理状态。 ②考虑到本案件的周期较长,尚未进入损失专家计算损失的阶段,败诉可能面临的赔偿
暂时无法准确估算。
综上,发行人的败诉风险较小;即使发行人败诉,预计不会对发行人未来持续经营和财务
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美国
该等程序对发行人最不利的结果是专利被宣布无效,发行人无法主张其他方对该等专利
国专利 US11540216注 1 作出决定。
的侵权行为。但专利无效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美国业务的开展。
提起 IPR 申请。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尚未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序
基本情况 主要进展 该诉讼/程序可能面临的后果及可能性
号
就发行人持有的一项美 作出决定。
国专利 US10701321注 2
提起 IPR 申请。
欧洲地区
(1)发行人相关专利被完全宣告无效的可能性较小。
黎司法法院宣布发行人
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本案 (2)该专利无效诉讼对发行人最不利的结果是专利被宣布无效,发行人无法主张其他方
件尚在审理中。 对该专利的侵权行为。但该专利无效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法国业务的开展。
EP3820203B1 的 法 国 部
(3)如发行人败诉,发行人对诉讼费用的赔偿金额预计不超过 15 万欧元。
分无效。
洲专利局针对发行人持
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本程 该程序对发行人最不利的结果是专利被撤销,发行人无法主张其他方对该专利的侵权行
序尚在审理中。 为。但该专利被撤销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欧洲业务的开展。
EP3820203B1 提 出 异 议
程序。
注 1:2023 年 4 月,发行人就该专利针对 SES 及其子公司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注 2:2023 年 12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就该专利针对 SES 及其子公司向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德国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及确认,除上述正在进行中的专利诉讼或专利
相关法律措施,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SES 及其子公司之间已取得终审判决的法
律程序如下:
序号 争议地区 基本情况 结果
(1)2023 年 12 月 20 日,欧洲统一
专利法院慕尼黑地区分院裁决驳回
SES 关于临时禁令请求,并判令 SES 向
SES 于 2023 年 9 月向欧洲统
发行人赔偿最高不超过 20 万欧元的
一专利法院请求颁发临时禁
诉讼费用。
令,要求发行人不得在 UPC 所
有成员国家注 1提供、流通、
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提起上
使用、进口或持有部分发行人
诉。
产品版本。
(3)2024 年 5 月 13 日,欧洲统一专
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驳回了 SES 的
上诉请求。
注 1:UPC 成员国包括比利时、保加利亚、丹麦、德国、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意大
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奥地利、葡萄牙、斯洛文尼亚、瑞典。
(二)现有市场空间对应地区情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电子价签作为线下零售商超的数字化手段,
因各国人工成本、零售业态、线上购物发达程度等不同,在全球各地应用的普及
程度存在较大差异。
电子价签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源欧洲,但由于生产成本高昂,未被广泛推
广。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随着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人力成本持续上升以及电子价
签的投入成本降低,电子价签作为降低门店运营成本的重要措施逐渐被应用在各
大零售商的线下门店。当前,欧洲市场对电子价签的接受度较高,电子纸价签的
应用较为成熟,是目前全球主要的电子价签市场。同时,随着电子价签在欧洲的
普及和推广,存量电子价签更换需求亦将促进欧洲电子价签市场的持续增长。
美国线下零售业发达,同时其电商规模为全球第二大市场,线上零售渗透率
较高,线下零售逐渐向线上融合,从长期看美国具备较大的市场空间。但与欧洲
市场相比,因人口老龄化程度和人力成本增速不同,美国电子价签的市场普及率
远不及欧洲市场,加上美国实体零售业相较欧洲更加分散、集中管理程度较低,
实体零售门店数字化改造相对滞后,电子价签在美国线下零售业的普及和推广将
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其市场释放的时间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在人力成本较高的日本、澳大利亚、英国等发达国家,门店数字化的诉求日
益提升及实践推广越来越广泛,电子价签作为降低零售门店运营成本的重要工具
渗透率将日益提升,这些国家亦将成为重要的电子价签市场。
在中国市场,沃尔玛于 2011 年率先在中国开始了货架标签电子化的尝试,
但由于成本较高,下游市场接受度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2016 年,“新零售”概
念开始日益流行,随着电子价签的技术与应用价值不断丰富,电子价签成为门店
数字化的必备手段,国内领先的零售商逐渐采用电子价签。目前国内零售门店的
电子价签渗透率较低,未来将有广阔成长空间。
占比为 10.76%,其他地区(澳大利亚、日本等)收入占比为 25.91%,美国地区
收入占比不高。未来,公司将继续稳固欧洲市场,积极拓展澳大利亚、日本等发
达国家的市场,同时大力布局东南亚、中东等新兴市场,形成传统优势的欧洲市
场和澳大利亚、日本、东南亚等相结合的多元发展结构。公司预计未来收入仍将
以欧洲市场为主,来自澳大利亚、日本和东南亚等地区的收入将快速增长。
(三)发行人专利技术独立、完整
如上述表 1 所示,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SES 及其子公司针对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提起的专利诉讼或专利相关法律措施中:
(1)第 1 项系 SES 公司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在该案件中,发行人的产品
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涉案专利所指向的产品功
能不属于电子价签产品的核心或必需功能;针对该等功能,发行人 Nebular、Stellar、
Lumina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系通过其他技术实现方式实现或未包含该等功能;
(2)第 2-5 项针对发行人专利无效的诉讼或异议程序主要系 SES 的诉讼策
略,系 SES 为应对或防范发行人就其相关专利对 SES 提起的侵权诉讼而采取的
措施,即使该等专利最终被宣布无效,也不影响发行人继续掌握和使用该等专利
对应的技术。
上述专利诉讼或专利相关法律措施不影响发行人专利技术的独立、完整。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核心专利来源于自主研发;经过多年
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发行人已掌握覆盖电子价签物联网通信协议和软件系统
等方面的核心技术,并在产品应用的过程中不断升级和迭代。发行人拥有独立的
研发部门、研发人员、研发场所、研发设备。针对发行人的产品及其核心功能,
发行人已建立知识产权技术壁垒,防范包括主要竞争对手在内的第三方对公司核
心技术的侵犯。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24 年 2 月 19 日出具的《证明》、北京三友知识产
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索结
果确认函》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 2023 年 12 月末,发行人已取得授
权专利 222 项(含境外发明专利 37 项,境内发明专利 50 项),前述专利系发行
人单独所有,权属清晰,不存在与他人共有的情形。
亦不存在使用第三方专利许可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发行人的专利技术
不存在许可其他第三方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使用其他第三方许可专利技术的情形。
综上,发行人的专利技术独立、完整。
(四)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如表 1 所示,针对表 1 第 1 项案件,发行人对于其产品未侵犯 SES 公司的
涉案专利权有较强的论据。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商业咨询服务及诉讼查册机
构 Central Business Information Limited 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2023 年 12 月 15
日、2023 年 12 月 18 日、2023 年 12 月 19 日针对发行人及其境外子公司在报告
期内主要销售区域及境外子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进行诉讼查册而出具的诉讼查
册报告、境外律师就境外子公司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
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除上述已披露的专利纠纷之外,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专利技术相关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五)持续诉讼及专利纠纷对发行人在当地开展业务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及美国专利律师的确认,知识产权诉讼系国际产业
竞争中保持竞争优势或限制竞争对手经营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在该等策略中,
排除或限制竞争是行为人实施知识产权诉讼行为的主要动机。其中,美国知识产
权诉讼的起诉门槛较低,允许权利人先提起诉讼后再开展证据调查。由于诉讼结
果的不确定性及较长的诉讼周期,被诉方的客户可能会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受损而
放弃与被诉方交易,从而使得被诉方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在电子纸价签领域,从收入金额排名角度,2019-2022 年,SES 一直排名第
一,发行人的收入排名从第四名逐年提升至第二名,并逐渐与全球电子纸价签市
场前四大品牌商中另外两家品牌商拉开差距。欧洲地区系 SES 与发行人主要销
售收入来源,美国系双方增长较快的销售区域,SES 与发行人在欧洲及美国形成
了直接的竞争关系,双方于 2022 年 11 月起在欧洲和美国采取了针对彼此的专利
诉讼及专利相关法律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 SES 及其子公司的
专利纠纷事项,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及潜在客户均保持了积极的沟通,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与主要客户之间的业务合作因相
关专利纠纷事项而终止的情形。2023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同比增长 31.91%,
主要来自境外业务收入的增长,境外收入按地区构成及增长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占营业收入 占营业收入 增幅
金额 金额
比例 比例
美国 40,633.34 10.76% 24,634.43 8.61% 64.95%
欧洲 239,059.61 63.33% 184,731.84 64.55% 29.41%
其他境外地
区
境外收入合
计
发行人境外市场的增长情况及相应专利纠纷的相关影响分析具体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1)美国
如表 1 所示,表 1 第 1 项系 SES 公司在美国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发行人
的产品均未采用 SES 公司的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该涉案专利所指向的
产品功能不属于电子价签产品的核心或必需功能,针对该等功能,发行人 Nebular、
Stellar、Lumina 系列电子价签产品系通过其他技术实现方式实现或未包含该等功
能;表 1 第 2-3 项系 SES 公司在美国提起的专利无效程序,该程序对发行人最不
利的结果是专利被宣布无效,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美国业务的开展。
综上,该等纠纷未对发行人在美国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发行人已采取相应举措保障发行人在美国业务的开展:
①发行人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对 SES 在美国针对发行人提起的诉讼或异
议程序积极应对,并作为原告就发行人持有的 5 项专利对 SES 提起了 2 起侵权
诉讼,作为申请方对 SES 的 3 项专利提起了 IPR 程序等;
②发行人已加强对美国的知识产权布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在美国地区拥有 14 项专利和 17 项正在申请中的专利。发行人拥有在美国持续开
展业务所需的专利技术,并通过受让专利的方式加强相关技术储备;
③除此之外,发行人采取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
文之“一/(五)/3.发行人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2)欧洲
表 1 第 4-5 项系 SES 在欧洲提起的针对发行人专利无效的诉讼或异议程序,
该程序对发行人最不利的结果是专利被宣布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在欧洲业务的开展。
综上,该等纠纷未对发行人在欧洲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时,发行人已采取相应举措保障发行人在欧洲业务的开展:
①发行人聘请知识产权法律专家对 SES 在欧洲针对发行人提起的诉讼或异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议程序积极应对,并作为原告/申请方对 SES 提起了 1 项专利无效诉讼和 1 项专
利异议程序等;
②发行人已加强对欧洲的知识产权布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
在欧洲地区拥有 32 项专利;发行人拥有在欧洲持续开展业务所需的专利技术;
③除此之外,发行人采取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
文之“一/(五)/3.发行人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其他境外地区
截至 2024 年 6 月 8 日,除美国、欧洲外,发行人在其他境外地区不存在专
利诉讼或其他法律措施。
的营业收入 81,640.68 万元,同比增长 43.43%。
综上,发行人的海外市场业务经营和拓展未因相关专利纠纷遭受重大不利影
响,发行人已采取相应举措保障发行人在美国、欧洲业务的开展。
发行人采取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具体如下:
(1)发行人已建立知识产权部门,并定期排查专利风险,针对行业内竞争
对手的相关专利,通过开展自由实施分析、不侵权分析,从发行人产品设计的源
头上排除产品的侵权风险;
(2)发行人组织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风险意
识,对自有知识产权进行持续管理和定期盘点,针对已出售的产品进行重点的关
注和监测,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第三方侵犯;
(3)发行人建立健全全球跨境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网络,利用法律程序积极
维护自身权益,积极应对第三方恶意诉讼及第三方侵权的行为;
(4)发行人通过日常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进一步完善、加强公司知识产权
体系,建立知识产权技术壁垒。防范包括主要竞争对手在内的第三方对公司核心
技术的侵犯,防范诉讼纠纷涉及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的风险。
(六)针对性完善招股说明书中相关风险提示内容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已在“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
行人上述风险。
核查程序:
纠纷一案的诉状,发行人、美国汉朔于美国弗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宣告
不侵权一案的诉状,发行人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
诉 SES、SES-imagotag GmbH 一案的诉状、SES-imagotag GmbH、SES 于美国弗
吉尼亚东区联邦地区法院请求宣告不侵权一案的诉状及汉朔科技、上海汉时于美
国联邦地区法院德克萨斯州东部地区马歇尔分部诉 SES、SES-imagotag GmbH、
Captana GmbH 一案的诉状;查阅了发行人就 SES 持有的三项美国专利提起多方
复审专利无效(IPR)申请的申请文件;查阅了 SES 就发行人持有的两项美国专
利提起多方复审专利无效(IPR)申请的申请文件;查阅了巴黎司法法院传票;
查阅了 SES 向欧洲专利法院慕尼黑分院递交的临时禁令申请;查阅了欧洲专利
法院慕尼黑分院公布的裁决;查阅了 SES 向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
提起上诉的申请文件;查阅了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卢森堡上诉法院的上诉裁决;查
阅了德国汉朔于欧洲统一专利法院巴黎中央分院起诉专利无效一案的诉状;查阅
了美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查阅了欧洲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查阅了
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对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
进行访谈;查阅了美国专利律师、欧洲专利律师、德国专利律师出具的邮件确认;
登录欧洲专利局官方网站,查询 EP3883277B1、EP3820203B1 被采取专利异议程
序的相关信息;
continued focus on sustainability》、CINNO 出具的《全球电子纸价签市场调研报
告》及发行人就电子价签在海外各区域市场的发展情况及预测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检
索结果确认函》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中国裁判文书网、百度、北大法宝等网站,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
情况;查阅了商业咨询服务及诉讼查册机构 Central Business Information Limited
于 2023 年 12 月 12 日、2023 年 12 月 15 日、2023 年 12 月 18 日、2023 年 12 月
家或地区(美国、德国、荷兰、法国、澳大利亚、日本、意大利、新西兰、英国、
越南、新加坡)进行诉讼查册而出具的诉讼查册报告;
核查结论:
综上,发行人的专利技术独立、完整;除上述已披露的专利纠纷之外,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与专利相关的侵权行为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海外市
场业务经营和拓展未因相关专利纠纷遭受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
书》“重大事项提示”部分披露发行人上述风险。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目 录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37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说明........ 4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致: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发行人”或“汉朔科技”)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
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首发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
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
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
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
(以
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
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
“《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六)》”)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
发行人聘请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
威”)对发行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
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13667 号)(与毕马威出具的《审计报
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411595 号)合称“《审计报告》”),本所律师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是否存在影响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的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与验证。根据上述补充核查情况,本所律师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
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
充法律意见书(七)》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鉴于发行人将本次发行上市申报财务报告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6 月
年度、2024 年 1-6 月。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
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
存在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规定
的理解而发表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
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涉及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
事项的内容时,本所律师履行了必要的调查、复核工作,尽到普通人一般的注意
义务,并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
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过程中已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发行人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等公共机构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为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并依法对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部自
行引用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
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中
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
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
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招股说明书》和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
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本次发行的
股票为同一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
三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
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
会秘书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发行人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
查,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
定;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四)项之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第十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前身汉朔有限设立于 2012 年 9 月 14 日,2020 年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成为发行人并合法存续至今,发行人从有限责任公司成
立之日起计算持续经营时间已在三年以上。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等组织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
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
议内容及签署,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因此,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
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
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为电子价签系
统、SaaS 云平台服务等软硬件产品及服务。发行人主营业务稳定,最近二年内
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发
行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侯世国,最近
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
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经营
资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电子价签系统、SaaS云平台服务等
软硬件产品及服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声明与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
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
调查表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
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
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
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一/(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
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
件。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本及实收资本均为38,016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符
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9,504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不含行
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公开发行股
份的比例为10%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的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款第(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项的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一/(四)/5”,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计市值分析报告》,
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发行人2023年合并报表营业收入为人民币
润均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
请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取得深交所审核通
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二、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说明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安徽志道股东名称变更,共创致远、红土岳川有限合伙人名称变更,宁波荣松执
行事务合伙人及基金管理人名称变更,硅谷合创基金管理人名称变更,硅谷新奕
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变更,佛山润安、长润一期有限合伙人变更,长润
冰轮公司住所变更,长润佳合营业期限变更,硅谷安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变更,易美无线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变更。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根据安徽志道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安徽志道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安徽志道投资有限公司
出资总额 60,000 万元人民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李德和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除专项许可),资产管理;企业并购与重组;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3 年 3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2013 年 3 月 25 日至 2043 年 3 月 2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065204899D
公司住所 合肥市庐阳区临泉路 7363 号正奇金融广场 A 座 15 层
根据安徽志道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股东及出资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根据共创致远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共创致远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共创致远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4,1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横琴华业天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一般经营项目是: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自有资金从
经营范围 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无
成立日期 2021 年 8 月 11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8 月 11 日至 2026 年 8 月 1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XN9M02
公司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虹步路 15 号马家龙 19 栋 306A1
根据共创致远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珠海横琴华业天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红土岳川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红土岳川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红土岳川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40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
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
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经营范围
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9 年 10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9 年 10 月 31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FWQTG0H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富康社区清泉路 7 号 C 单元 C602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红土岳川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万元)
深创投红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深
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华区引导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
根据宁波荣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宁波荣松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1,501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上海资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
经营范围
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17 年 12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2 月 21 日至 2037 年 12 月 2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MA2AGFGN81
公司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E0918
根据宁波荣松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宁波荣松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SEN034,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上海资乘私募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2610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基金运作状态为
“正在运作”。
根据硅谷合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
硅谷合创于 2020 年 9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基金编号为
SLX334,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杭州天堂硅谷创业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编号为 P100100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基金运作
状态为“正在运作”。
根据硅谷新奕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硅谷新奕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杭州天堂硅谷新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5,62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服务: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
经营范围
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
成立日期 2017 年 8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8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6MA28WUF93P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白沙泉 65 号 101 室
根据硅谷新奕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认缴出资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万元)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佛山润安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佛山润安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佛山润安铭锋九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3,20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珠海润安铭锋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林小婷)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范围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3 年 3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23 年 3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CADJGK65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公司住所
根据佛山润安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珠海润安铭锋私募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长润一期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长润一期的基本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企业名称 深圳长润专项一期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6,06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
经营范围 方可经营);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不得与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
动,不得从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成立日期 2016 年 3 月 31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3 月 31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9RB00T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
公司住所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根据长润一期提供的资料,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其合伙人及出
资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长润冰轮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长润冰轮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长润冰轮智能制造产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21,03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汽车产业投资、投资兴办实业、设备制造业的投资(以上具体项目
另行申报);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企业形象策划、商务
经营范围
信息咨询。(以上各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 2016 年 11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1 月 23 日至无固定期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DPK1218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丰路 8 号金达小区 1 栋办公楼
公司住所
(原地址为:金达科技中心综合楼)898
根据长润佳合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长润佳合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珠海长润佳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5,744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咨询;对未上市企业
经营范围 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11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11 月 16 日至长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32364XF
股权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咨询;对未上市企业
公司住所 进行股权投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易美无线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易美无线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北京易美无线科技有限公司
出资总额 3,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万立文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自行
开发的产品;工艺美术设计;电脑动画设计;企业策划、设计;设
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市场调查;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
艺术交流活动(不含营业性演出);文艺创作;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会议服务;影视策划;翻译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数
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经营范围
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软件开发;软件咨询;产品设计;
模型设计;包装装潢设计;教育咨询(中介服务除外);经济贸易
咨询;文化咨询;体育咨询;公共关系服务;会议服务。(企业依
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
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5 年 4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5 年 4 月 27 日至 2035 年 4 月 26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8339769599A
公司住所 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 20 号 3 号楼 A-6814 室
根据硅谷安创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硅谷安创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合肥天堂硅谷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总额 10,85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天堂硅谷朝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晟)
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及相关业务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7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7 月 26 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2MA2RXK4H4Q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铜陵路 88 号城市绿苑回迁楼 1、2 幢商 102/102
公司住所
上
三、 发行人的业务的补充说明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61,285.73
万元、286,188.90 万元、377,506.33 万元、211,683.77 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分别为 161,285.73 万元、286,188.90 万元、377,506.33 万元、211,683.77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业务总收入的比例为 100.00%、100.00%、100.00%、
四、 发行人的关联交易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如下:
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接或间接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
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宇、许奇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除外)的主要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领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领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领担任执行事务合
伙人的企业
嘉兴汉微之江企业管理合伙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捷科技有限公司担
企业(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嘉兴汉微之舟企业管理合伙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控制的嘉兴汉捷科技有限公司担
企业(有限合伙) 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企业
北婷(北京)智能家居有限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的姐姐王佳丽持股 50.00%,
公司 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的弟弟侯世伟持股 100.00%并担
任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北京博校商务服务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上海易一代网络信息技术有
限公司
广东统联金融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
北京快乐茄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北京银讯财富信息技术有限
公司
哈步数据科技(上海)有限
公司
北京允芯科技中心(有限合 独立董事顾延珂持有 84.96 %合伙份额且为第一大合
伙) 伙人的企业
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高翔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责任公司 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控制的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责任
天津趣空间科技中心(有限
合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伙份额 99.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控制的众易趣达(北京)科技有限责任
天津众易趣达科技中心(有
限合伙)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合伙份额 95.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与其控制的天津众易趣达科技中心(有
业
众志趣达(天津)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趣
公司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00%的企业
北京趣空间科技有限责任公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司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00%的企业
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且其控制的众
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股 100.00%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高翔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
青岛众智意趣科技有限责任
公司
独立董事王志平持股 70.00%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财务负责人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的妹妹王智湘持股 100.00%,并担任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2024 年 7 月 16 日注销)
平定县福裕金橡塑制品有限 监事赵建国妹妹的配偶贾宏杰持股 100.00%并担任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北京娇莲娜生物医药科技有
限公司
天津鼎值领先企业管理咨询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有合伙份额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6.60%的企业
北京羽之兰吉日用品有限公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40.00%,并担
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30.00%,并担
任董事长、总经理的企业
中创华灵(北京)药业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80.00%,并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南京光数贰贰零肆管理咨询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有 53.17%合伙份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额的企业
苏州正奇泰阊企业管理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99.00%并担任
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苏州乐相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有 52.17%合伙份
(有限合伙) 额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董事的企
业
苏州汉石聚盛投资管理中心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事务合伙
(有限合伙) 人的企业
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
公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任
苏州正昛烁融企业管理合伙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许奇明配偶钱晶持有 33.33%
合伙份额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担任
苏州正奇悦汇企业管理合伙 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有限合伙) 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且许奇明配偶钱晶持有合伙份额
(君联慧诚和君联成业的实际控制人相同),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
硅谷新弈合计持有发行人 7.42%股份(硅谷合创、硅谷领新、硅谷安创、硅谷新
弈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同受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控制),其基本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二)发行人现有股东”、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正文之“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说明”、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正文
之“第一部分/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说明”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
文之“第一部分/二、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的补充说明”。
/(五)对外投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正文之“五/(五)对外投资”、补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充法律意见书(五)正文之“第一部分/五/(五)对外投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正文之“第一部分/五/(五)对外投资”。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发行人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
交易发生之日前 12 个月内,或相关交易协议生效或安排实施后 12 个月内,具有
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发行人的关联方,主要
情况如下: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报告期前 12 个月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2020 年 7 月退出
长润一期 报告期内曾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长润一期、长润冰轮、长润佳合的执行事务合伙
长润冰轮 人均为深圳长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22 年 2 月
长润佳合将发行人 0.57%的股权转让给聊城合创
长润佳合 后,长润一期、长润冰轮及长润佳合合计持有公
司股份未达 5%以上)
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任 2019 年 11 月至 2023 年 3
月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侯世国配偶王佳伟于 2019 年 4 月至
侯世国兄弟侯世伟持股 100.00%,并担任执行董
事、经理的企业,2020 年 12 月 2 日注销
董事王文龙于 2020 年 3 月至 2020 年 8 月期间任
董事的企业
董事王文龙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 年 8 月 27 日
注销
董事王文龙担任董事的企业,2021 年 8 月 27 日
注销
董事王文龙于 2017 年 8 月至 2022 年 9 月期间任
董事的企业
董事王文龙曾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2023 年
董事王文龙曾任董事的企业,2023 年 4 月 12 日
注销
众智意趣(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 独立董事高翔通过众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持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号
年 10 月 19 日注销
独立董事王志平于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6 月
期间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独立董事王志平于 2020 年 7 月至 2022 年 6 月期
间任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汇科康达(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 监事彭如意于 2020 年 1 月至 2022 年 11 月担任
司 执行董事、经理的企业
监事彭如意父亲彭球宝于 2020 年 6 月至 2021 年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于 2019 年 3 月
至 2021 年 10 月担任董事的企业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监事包燕宇持股 45.00%且
为第一大股东的企业,2020 年 3 月 2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的
企业,2021 年 6 月 2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直接及间接持
业,2020 年 8 月 10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曾持股 90.31%,
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董事的企
业,2023 年 11 月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持股 50.00%并
苏州尚润恒阊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 年 9 月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经理许奇明配偶的父亲曾任
董事的企业
苏州利多益彩投资管理中心(有限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 合伙人的企业,2020 年 8 月 4 日注销
控股股东北京汉朔的经理许奇明通过苏州丽多
事的企业,2020 年 4 月 2 日注销
苏州正奇恒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执行事务合
苏州新翔润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企业,2021 年 4 月 26 日注销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于 2022 年 6 月 22 日起不再
担任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曾经的监事,于 2022 年 6 月 20 日起不再
担任发行人监事
(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审计报告》,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其关联方新增关联交易基本情况如下:
(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以权益结算的股
关键管理人 39.09 78.18 78.18 1,959.21
份支付
员报酬注 1
其他方式支付 1,109.78 2,371.75 1,507.34 1,183.19
关键管理人 以权益结算的股 4.89 9.77 9.77 9.77
员近亲属报 份支付
酬注 2 其他方式支付 83.17 153.67 122.62 113.11
合计 1,236.93 2,613.38 1,717.91 3,265.28
注 1:包括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支付的薪酬及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
注 2:包括向关键管理人员近亲属支付的薪酬、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2)关联采购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超嗨网络 2.30 9.74 262.63 168.83
采购商品或接受劳
务 哈步数据 - 70.75 - -
合计 2.30 80.49 262.63 168.83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经常性关联交易主要系向关联方超嗨网络采购智能购物
车及其配件产品,及委托关联方哈步数据开展软件研发,各期交易额为 168.83
万元、262.63 万元、80.49 万元和 2.30 万元,占当期营业成本比例分别为 0.14%、
响较小。公司向关联方采购参考市场同类产品确定价格,交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1)接受担保
发行人报告期内从关联方接受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担保金额 担保是否已经
序号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期限
(万元) 履行完毕
注 1:担保是否履行完毕的情况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
报告期内关联担保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融资提供的担保,该等关
联担保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不会对发行人业务和经营成
果造成不利影响。
(2)出售商品或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内容 关联方 2024 年 1-6 月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天堂硅谷 - - 0.96 -
出售商品或提供劳
务
超嗨网络 - - 30.13 1.21
合计 - - 31.09 1.21
报告期内,公司一般偶发性关联交易主要系向关联方天堂硅谷和超嗨网络出
售商品或提供劳务。2022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天堂硅谷销售电子价签及配件产
品 0.96 万元,用于智慧办公场景;2021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超嗨网络销售自助
结算设备及支架商品 1.21 万元,用于产品开发;2022 年度,公司向关联方超嗨
网络提供售后维保服务,合计金额 30.13 万元。上述关联销售占各期营业收入比
重较低,属偶发的零星交易,不具有持续性,且 2023 年以来未再发生。公司向
关联方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价格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或利润加成方式确定,交
易价格具备公允性。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形成的往来款项余额变化情况如下:
(1)应收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日 日 31 日
关联方名 坏
项目名称
称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坏账 账面 账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备 余额 准
备
其他应收
超嗨网络 - - - - - - 1.00 -
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款余额仅为与超嗨网络的小额其他应
收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已收回上述款项。
(2)预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 关联方名 2024 年 06 月 30 2023 年 12 月 31 2022 年 12 月 31 2021 年 12 月 31
称 称 日 日 日 日
预付账 -
超嗨网络 - - 222.49
款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预付款余额系向超嗨网络采购过程中形成
的预付账款。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已不存在预付款项余额。
(三)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对发行人和其他股东的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其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按
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就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基于真实意愿发生的,价格遵循了公
平、公正、合理、有偿的原则,定价公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显失公平或严重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五、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的补充说明
(一)不动产权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与承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土地、房屋
等不动产权。
(二)租赁房屋
根据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书、境外法律意见书
及相关证明文件并经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详
见附表一。
(三)无形资产
(1)境内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并经本所律师通
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https://sbj.cnipa.gov.cn/sbj/index.html)核查,截
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商标情况详见附表二。
(2)境外商标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境外商标检
索结果确认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商标情况详见附
表二。
(1)境内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
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s://cpquery.cponline.cnipa.gov.cn)核查,截
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共 199 项,其中 195 项为原始取
得,4 项为继受取得,具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境外专利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境外专利检
索结果确认函》,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 117 项,具
体情况详见附表三。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持有 45 项软件著作权,其中 44 项为原始取得,1 项为受让取得,具体情况详见
附表四。
根据公司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于境内注册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主要域名情况详见附表五。
(四)固定资产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固定资产主要为办公及电子设备、机器设备。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拥有原值为 1,417.75 万元、账面价值为 861.20 万元的办
公及电子设备;原值为 5,547.51 万元、账面价值为 4,575.11 万元的机器设备;原
值为 89.79 万元、账面价值为 46.55 元的运输设备。
(五)对外投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对外直接或间接投资的境内外子公司变化情况如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荷兰汉朔新设波兰分公司,荷兰汉朔波兰分公司情
况如下:
Hanshow Netherlands B.V. spó?ka z ograniczon? odpowiedzialno?ci? Oddzia? w
名称
Polsce
注册地 ul. Bartycka 22B/21A, 00-716 Warsaw, Poland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注册号 KRS 0001089548
成立日期 2024 年 3 月 27 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荷兰汉朔新设 SPV 公司 HSNL1 B.V.,具体情况如
下:
名称 HSNL1 B.V.
注册地 Transformatorweg 86, 1014AK Amsterdam
执行董事 李良衍
注册号 95353380
主营业务 开发光伏项目、安装和维护光伏系统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8 日
股东名称 认购出资额(欧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荷兰汉朔 1.00 100%
合计 1.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荷兰汉朔新设 SPV 公司 HSNL2 B.V.,具体情况如
下:
名称 HSNL2 B.V.
注册地 Transformatorweg 86, 1014AK Amsterdam
执行董事 李良衍
注册号 95354581
主营业务 开发光伏项目、安装和维护光伏系统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8 日
股东名称 认购出资额(欧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荷兰汉朔 1.00 100%
合计 1.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荷兰汉朔新设 SPV 公司 HSNL3 B.V.,具体情况如
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名称 HSNL3 B.V.
注册地 Transformatorweg 86, 1014AK Amsterdam
执行董事 李良衍
注册号 95353348
主营业务 开发光伏项目、安装和维护光伏系统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8 日
股东名称 认购出资额(欧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荷兰汉朔 1.00 100%
合计 1.00 100%
此外根据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公司提供的资料,德国杜塞尔多夫公证员 Hannes
Klühs 博士于 2024 年 4 月 30 日签订编号为 1343/2024 K 的公证书,记载了荷兰
汉朔与 NH2 GmbH(HRB 288556)原股东签署了股份购买和转让协议,荷兰汉
朔以支付收购价的方式收购 NH2 GmbH 全部股份,占其注册资本的 100%。根据
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声明与承诺,2024 年 10 月 7 日,荷兰汉朔将其持有的 NH2
GmbH 全部股份转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荷兰汉朔新设西班牙汉朔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HANSHOW SPAIN SL
注册地 Paseo de la Castellana 11 B-A 28046 Madrid
执行董事 李良衍
注册号 B19984608
主营业务 智慧零售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等,开发光伏项目、安装和维护光伏系统
成立日期 2024 年 10 月 25 日
股东名称 认购出资额(欧元) 持股比例
股权结构 荷兰汉朔 500,000.00 100%
合计 500,000.00 10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声明与承诺,新加坡汉朔的注册地已变更为 8
CLEANTECH LOOP #08-66 SINGAPORE (637145)。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境外投资核准备案常见问题解答》的相关
规定,上述荷兰汉朔设立波兰分公司、SPV 公司及西班牙子公司、收购及出售
NH2 GmbH、新加坡汉朔变更注册地均为非敏感类项目,不涉及境内企业直接投
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且金额在 3 亿美元以下,因此发行人无需办理
发改委层面的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境内投资主体设立或控制的境外企
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因此发行人无需办理外汇备案手续。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
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针对上述荷兰汉朔设立波兰分公司、收购 NH2 GmbH
事项,发行人已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再投资备案手续;针对荷兰汉朔设立 SPV
公司及西班牙子公司、出售 NH2 GmbH、新加坡汉朔变更注册地事项,发行人
正在办理商务主管部门境外再投资备案手续。
六、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主要客户、供应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前五
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模式 地区 销售内容 收入金额 占比
号
澳大利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亚 云平台服务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电子价签系统、SaaS
云平台服务
合计 116,595.41 55.08%
注 1:(1)上表统计口径为营业收入;
(2)Netto 2024 年 1-6 月收入中包含少量经销模式收入,主要系公司通过其下属主体销售数
字能源产品。
注 2:(1)Ishida 指 Ishida Co., Ltd.,下同;
(2)Netto指Netto Marken Co.Kg,下同;
(3)Hussmann指Hussmann Corporation,下同。
注 3: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 1 ) Woolworths 包 括 Woolworths Group Limited 、 Endeavour Group Limited 、 General
Distributors Limited,下同;
(2)Auchan 包括 Auchan Holding SA、Auchan Retail International、Auchan France、Auchan
Polska SP. ZOO,下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招股说明书》,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前五
大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占比
重庆京东方智慧电子系统有限公
司
电子纸膜片、电子纸显示
模组
合计 67,556.07 64.08%
注 1: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已合并披露,具体如下:
(1)清越科技包括苏州清越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清越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同;
(2)立讯精密包括 Luxshare Precision Limited、立讯精密工业(恩施)有限公司、湖州立讯
精密工业有限公司与立芯精密智造(昆山)有限公司,下同;
(3)元太科技包括元太科技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川奇光电科技(扬州)有限公司、元瀚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下同;
(4)惠科股份包括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宜昌惠科科技有限公司、HKC Overseas Limited,下
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补充核查期间内前五大客户、供应
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
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如下: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履行的销售框架合同如下:
序号 采购方 销售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Aperion, a division 电子货架标签
Corporation 服务的经销
电子货架标签
Auchan Retail
International
服务的经销
注:2023 年度前五大客户之一 Leroy Merlin Italia S.r.l.与汉朔科技签署了关于电子货架标签系统
及相关服务的框架合同,合同期限为2023.12.11-2028.12.10,在初始期限届满后,只要 Leroy
Merlin Italia S.r.l.在初始期限届满前至少九十(90)天发出书面挂号信通知另一方续签合同,合
同将自动续签一年。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单笔合同金额在
在履行的采购框架合同如下:
序
销售方 采购方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合同有效期
号
购物车平板/
湖州立讯精密工业
有限公司
产品
Luxshare Precision 新加坡汉 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继
Limited 朔 续签署订单并表示受本
合同约束,相关订单仍使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用本合同约定
HKC OVERSEAS L
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继
IMITED、HKC Tech 新加坡汉 电子货架标签
nology(Vietnam) 朔 等产品
合同约束,应重新安排签
Company., Ltd
署
合同有效期满后,如双方
该合同约束,则合同继续
有效
单笔服务
微软海外 Micr
SoftwareONE Pte. L 新加坡汉 采购协议
td 朔 (750w
务
美元)
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签署且正在履行的重要授信、借款合同如
下:
序 合同名称/ 合同金额
借款方 贷款方 贷款期限 担保措施
号 编号 (万元)
授信协议
招商银行股
(编号: 2023.09.20-
嘉兴分行
中国农业银 2023.09.02-
行股份有限 2024.09.01
/
公司嘉兴科 2023.09.02- 汉朔科技提供
技支行 2024.09.01 连带责任保证
兴业银行股
嘉兴分行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2024.01.22- 北京汉朔提供
嘉兴秀洲支 2025.01.21 连带责任保证
行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 2023.09.01-
公司嘉兴秀 2024.08.31
洲支行
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 2023.12.06-
公司秀洲支 2024.12.06
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宁波银行股
嘉兴分行
根据发行人与银行出具的说明,上述第 2-10 项,汉朔科技根据具体业务需
求分别与银行签署承兑汇票协议、借款协议等具体融资协议,未签署综合授信协
议。
(三)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
全、人身权等原因而承担侵权之债。
(四)其他重大债权债务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九/(二)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四/(二)
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已披露的因关联交易产生的债权债务外,发 行 人 与 关 联
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余额
合计为 3,079.46 万元,主要包括应收押金和保证金、应收员工备用金、应收关联
方往来款等。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合计
服务费、劳务外包费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主要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 11 次股东大会会议并通过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共召开了 18 次董事会会议并通过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自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后召开过 18 次监事会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历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自整
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八、 发行人的税务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种、税率的补充说明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率
税种 计税依据 2024 年 1-6
月
按税法规定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提供劳务
算的销售货物 提供劳务
和应税劳务收 6%、销售商
商品 13%、 商品 13%、 品 13%、出口
入为基础计算 品 13%、出口
出口商品 出口商品 商品适用免、
增值税 销项税额,在扣 商品适用免、
适用免、退 适用免、退 退税注 1及
除当期允许抵 退税注 1及
税注 1 税注 1 免、抵、退税
扣的进项税额 免、抵、退税
及免、抵、 及免、抵、 注 2
后,差额部分为 注 2
退税注 2 退税注 2
应交增值税
按实际缴纳的
城市维护建设税 营业税、增值税 7% 7% 7% 7%
及消费税计缴
因纳税主 因纳税主
按应纳税所得 因纳税主体 因纳税主体
企业所得税 体而异 体而异
额计缴 而异 注 3 而异 注 3
注 3 注 3
按实际缴纳的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及消费 3% 3% 3% 3%
税计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 2% 2%
注 1:浙江汉时出口的产品适用“免、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并对采
购环节的增值税额,按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后予以退还。
注 2:发行人出口的产品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免征出口销售环节增值税,出口
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在当期内应
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注 3:发行人按照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境内控股子公司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 2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相关税种、税
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及财政补贴的情况的补
充说明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持有于 2019 年 12 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 2019 年 12 月 4 日至 2022 年
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发行人现持有于 2022 年 12 月 24 日核发的《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编号:GR202233011409),有效期为三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2025 年 12 月 24 日,发行人
继续享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享受 15%的税收优惠税率。因此,发行人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按优惠税率 15%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
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发行人在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适用此优惠。
根据 2018 年 9 月 20 日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
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的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
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
础上,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
在税前加计扣除;2021 年 3 月 15 日发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
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6 号)的规定,为进
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公告将财税2018 99 号规
定执行期限延长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3 号),制造业企
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
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
前加计扣除。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7 号)规定,企业
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
加计扣除。
发行人及发行人子公司浙江汉显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期间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发行人子公司
北京汉时、上海汉时、浙江汉星于 2021 年度、2022 年度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于 2023 年度、2024 年 1-6 月期间按照研发费用实际
发生额的 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报
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的合计 5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
贴均由政府部门发放,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及发
行人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收
行政处罚等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九、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相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
及其境内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根
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
性的环保事件;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不存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环保相关法律
法规的媒体报道情况。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发
行人及其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问题受到境外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根据嘉兴市秀洲区应急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报告期内未发现发行人、浙江
汉显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受到我
局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说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境外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核查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检索,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报告期内不存
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根据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境内子
公司能够遵守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不存在因违反有关国家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重大违法行为,
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不存在重大安
全事故等。根据境外律师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见书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核查及对报告
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访谈,发行人境外主要子公司不存在其它因产品质量问
题导致的事故、纠纷、召回或涉及诉讼、行政处罚等。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补充说明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诉讼纠纷以外,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
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定书》(鹏关处快违字2024302 号),经查汉朔科技委托报关公司申报的货物
申报毛重不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一)》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汉朔科技处以
罚款人民币 0.15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罚款缴纳凭证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上述处罚依据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进出
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
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分别依照下
列规定予以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
予以警告或者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海关对公司上述罚款金额属于
法定处罚幅度内金额较小的情形,且属于程序性违规,公司对该等违法行为已经
整改,该违法行为亦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恶劣社会影响等其它
严重后果,该事项不属于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的“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情形外,报告期内,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
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二)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发行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未发生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
(三)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
形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均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的补充说明
(一)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就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内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本所律师登录了发
行人及子公司、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信
息检索、抽查了发行人与部分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费用的凭证以及相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根据发行
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
数、缴纳比例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日 日 日 日
员工人数 891 788 622 565
境内员工人数 716 645 550 502
社会保险
缴纳人数 716 640 556 489
第三方代缴人数 6 7 6 15
合计缴纳人数 722 647 562 504
未缴纳社保人数 0 0 0 0
缴纳社保人数占境
内员工总数比例
住房公积金
缴纳人数 668 616 536 489
第三方代缴人数 6 7 6 15
合计缴纳人数 674 623 542 504
未缴纳公积金人数 48 24 8 0
缴纳公积金人数占
境内员工总数比例
注:上表中 2021 年末 、2022 年末、2023 年末及 2024 年 6 月末公司缴纳社保、公积金人数
占境内员工总数比例超过 100%系由于部分员工于当月缴纳截止日之后离职,当月发行人及
下属子公司仍为该等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境内子公司为其境内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实际人数、人员与在册人数、人员存在少量差异的原因包括:(1)员工于当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缴纳截止日之后入职或入职当月仍由其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次月
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导致数据滞后;(2)员
工于当月缴纳截止日之后离职,当月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和住房公积金;(3)报告期末因部分员工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存在部分
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相关员工均已出具《自愿放弃缴纳住房公积金》
的声明。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
明,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劳务外包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为实现运营效益的最大化,公司将生产环节中辅助性
的工作内容进行劳务外包,劳务外包人员主要工作内容为产品组装及切割、测试、
修胶、包装等工序中的部分工作,且发行人设备自动化程度较高,劳务外包所负
责的工作内容不涉及产品生产的核心关键工序。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境内使用
劳务外包用工人数 173 人,劳务外包供应商 3 家,具体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是
序 是否合法 是否与发行人
公司名称 股东情况 否有处罚记
号 有效存续 存在争议纠纷
录
嘉兴邦芒人才
邦芒服务外包有限公
司持股 100%
公司
浙江华富人力 自然人李瑶持股 90%、
资源有限公司 李昭持股 10%
安徽浙安供应
自然人汪庭霞持股
司
根据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十二、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了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取得
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八)》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经办律师:
王丹丹
年 月 日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附表一:租赁房产
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出租方与房屋
建筑面
序号 承租方 出租方 租赁物业位置 租赁期限 租赁价格 用途 所有权人是否
积(M2)
一致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人民路与八一 是(不包括未
深圳市鸿荣源控
路交汇处壹成中心花园(A824-0118)1 取得权属证书
栋 18 层 1804A/1804B/1805/1806 号房 的
公司
屋 1804A/1804B)
厂房 是
嘉兴市秀洲新区 118,998.00 元/月 11,899.80 库
康和路 1288 号
发行人 开发建设有限公
司
园
展
办公
北京市朝阳区
北京康宏瑞普物 红军营南路 15
北京汉时 否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上海张润置业有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
限公司 61 弄 1 号 11 层
嘉兴市秀洲新区
嘉兴市秀洲区康和路 1288 号嘉兴光伏
科创园 5 号楼 3 层
司
高照街道新塍
嘉兴市秀湖经营
浙江汉时 湖人才社区 31,200.00 元/月 960.00 宿舍 否
管理有限公司
(国鸿停保
场)西侧 3 层、
(2020.09.01-2020.1
Pandion
ft mbH
(2020.11.01-无固定
期限)
GO 1 Düsseldorf
Ria-Thiele- Stra?e 2a, D-40549 欧元/月
GmbH & Co. KG
元/月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2023.08.15-2024.0
HB West NL GP, Transformatorweg 74-118 in (1014 AK) 1.31)
B.V Amsterdam, the Netherlands 31,245.3 欧元/月
(2024.02.01-无固定
期限)
EP Center the Epicenter Store, property
ManagementAB Graevlingen 12,Stockholm
Financiere Du 86-88 rue du D?me in
Dome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Boulogne-Billancourt (F-92100)
WASQUEHAL
Red Apple 86
Fleet Place 800 Third Avenue, 5th Floor, New York,
Development, NY 10022
LLC
NE West Legacy, 6000 Columbus Ave #2311, Plano, 约 800 平
LP Texas, 75024 方英尺
自起租日起 60 个月
Plano 34,687.17 美元/月
Texas 75024 租要求,仍处于免租期 平方英尺
HQ2 LLC 2.75%)
注
内)
Boston Public Flat 616, St Johns Building, 79 Marsham
Group Street, London SW1P 4SB
英国汉朔 Services (UK) Aurora 71-75 办公 是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London W5
越南
L? ??C T? 、 越南北宁省桂武县汉广乡汉驼村-17 号 汉朔
?? TH? B?Y 地图 209 号地块房屋 注册
地址
The Trust Suite 3.01, Building C, 12-24 Talavera
Limited Macquarie Park NSW 年上涨 3.5%)
Sumitomo Realty
Nihombashi, Chuo-ku, Tokyo
Co., Ltd.
注:就上表第 29 项租赁,租赁期限自装修结束、装修结束但推迟开始租赁、租户开始使用物业之孰早日期开始,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装修尚未完
成。该项租赁租金情况如下:
租赁月 月基本租金
免租期 34,687.17 美元(减免)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附表二:商标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标注册
序号 商标 注册号 类别 注册有效期限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注册号
商标 权利人 分类号 注册日 到期日 取得方式 国家/地区
号 /申请号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附表三:专利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电子货架标签
(Stellar-420)
一种无线终端与基
及无线终端
应用于超薄 EPD 电
子价签安装的导轨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
备通信系统及方法
基于 ESLS 的同步网
设备及存储介质
电子价签定位方法、
装置及系统
商品定位方法及装
置、设备和存储介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电子价签系统及工
作方法
自助收银机(立柱
式)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式、桌面式)
电子价签的定位检
测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电子价签的基站选
择方法和系统
一种显示屏组件的
固定结构
一种电池盒及包括
架标签
无线射频通信装置
及系统
便携型可拆卸电池
组
冰台用电子价签支
架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价签挂架及价签装
置
一种挂钩配件以及
展示装置
一种显示屏安装支
架
一种售货机取货系
统及售货机
具有交流激励功能 受让自
放大器 朔
受让自
电子货架标签
(HS_EL5102-9)
朔
资源分配方法及相
介质
资源管理方法及相
介质
电子价签、服务器及
系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物品陈列辅助管理
系统
电子价签信息处理
系统及方法
系统级封装 SiP 芯片
及电子货架标签
一种仓储货架及仓
库
一种通信方法、电子
备及存储介质
接收机电路、终端及
工作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基于电子价签的快
捷支付系统及方法
电子货架标签定位
及导轨
具有一体式导光结
构的电子价签
双面屏防水液晶屏
电子价签及系统
一种提升 NFC 性能
的电子价签
电子价签的控制方
价签系统
听帧周期的调整方
机设备及存储介质
一种电子价签及其
安装结构
高效低功耗的通信
设备及存储介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配方法、价签系统和
计算机设备
同步网络构建方法、
备及存储介质
视频巡检机器人(超
市)
基于 PoE 的货架屏
幕供电装置
电子价签及其工作
方法
基于邻居关系定位
装置
检测电子价签位置
控制器及电子价签
商品定位系统及方
PDA 设备
优惠券投放方法及
系统、设备和存储介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质
一种商品陈列巡检
及存储介质
基于深度图像信息
方法、装置及设备
显示区域具有缺角
部位的电子纸屏幕
定位电子价签的方
及系统
电子价签移动位置
统
物品信息展示方法、
质
电子价签通信系统、
方法及装置
电子价签的定位装
算机可读存储介质
同步网络的相邻网
方法和电子价签系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统
显示区域具有凹槽
的电子纸屏幕
显示区域具有容置
孔的电子纸屏幕
像素结构及电子纸
屏幕
电子价签(无镜片+
有镜片)
电子拣货标签
(nebular Max-346)
电子显示卡
(E-learner1.0)
摆台式电子显示卡
(nebular max-730)
电子墨水屏平板电
脑
检测方法、检测装置
和检测系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一种 NFC 天线结构
及电子价签
受让自
用于使用承载标签
诺基亚
技术有
和装置
限公司
电子价签(lumina-
无镜片)
货架边缘定位方法
及装置
一种显示内容更新
介质
电子价签信息传输
签、服务器
电子价签系统的通
机设备及存储介质
货架商品的缺货检
人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构
电子纸屏幕的像素
屏幕
镜片结构、模具及电
子价签
电子纸屏幕的像素
屏幕
一种商品盘点方法、
存储介质
基于同步网络的价
统和计算机设备
一种电子纸屏幕、电
终端
电子价签、系统及数
据处理方法
受让自
技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一种 TFT 基板检测
电路、TFT 基板、液
晶显示器及电子终
端
信息推送方法、装
储介质
一种实体商店商品
统和方法
货架物品识别方法、
装置及系统
电子价签识别系统
及方法、服务器
商超商品定位系统
及方法
多媒体信息处理方
设备
电子货架标签快速
息的方法及系统
电子价签入网和漫
游通信方法及系统
对群组电子价签进
及系统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一种电子价签的定
和存储介质
智能购物车的定位
设备和存储介质
电子价签的显示信
设备及介质
电子价签的门店归
系统
群组通信方法、装
组通信系统及介质
货架盘点系统、方法
及装置
一种电磁触控的电
子纸显示装置
电容触控的电子纸
屏幕和显示装置
用于基站的显示装
的基站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授权公告 他项权
专利名称 专利号 专利类型 专利权人 取得方式 专利期限 备注
号 日 利
一种段码电子纸显
示模组
基于太阳能电池供
组
相机偏移量处理方
法及装置
一种电子纸驱动波
形的快刷调试方法
一种终端定位方法、
介质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序 专利申请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申请日 授权公告日 取得方式 注册地
号 人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浙江汉朔
有限公司
浙江汉朔
有限公司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及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列支敦
方法 士登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通信系统和
方法
电子价格标签通信系统、方法和
装置
用于通信交互式电子标签设备的
系统
使用承载标签管理服务的方法和
装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使用承载标签管理服务的方法和
装置
通过激活减法在神经网络中进行
遮挡处理的系统和方法
用于定位、识别和计数物品的系
统和方法
用于实时视频监控的鲁棒运动过
滤
用于图像捕获和货架内容检测的
系统和方法
基站的动态频率分配方法、货架
标签系统及计算机设备
电子货架标签通信系统、方法和
装置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商品定位方法及装置、装置和存
储介质
电子货架标签定位系统及方法、
电子货架标签及导轨
电子货架标签定位系统及方法、
电子货架标签及导轨
调整帧听周期的方法、货架标签
系统及计算机设备
同步网络的构建方法、货架标签
系统及计算机设备
电子价签的控制方法、电子价签
及电子价签系统
同步网络中相邻网络间动态调整
定时的方法及电子货架标签系统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电子货架标签通信系统、方法和 澳大利
装置 亚
澳大利
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澳大利
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亚
澳大利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澳大利
壳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澳大利
壳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澳大利
壳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澳大利
壳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澳大利
壳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澳大利
壳 亚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壳
具有灯孔表面的电子货架标签外
壳
澳大利
亚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附表四:软件著作权
序 他项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批准日期 登记号 取得方式 备注
号 权利
All.Star IoT 数字化结局方案集成平台简称:
All.Star V1.0
受让自北
京汉朔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汉朔基于 WinCE 系统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
管理系统 V1.0
汉朔基于 WinCE 系统的移动零售终端渠道
管理系统(web 版)V1.0
汉朔物捷通-基于“云服务”的移动零售终端
渠道管理系统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基于同步网络的电子价签管理设备系统软件
V1.0
基于同步网络的电子价签控制器子板系统软
件 V1.0
补充法律意见书(八)
附表五:域名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域名注册日期 域名到期日期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