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
票机制建立情况
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8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等有关规
定,现将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
制建立情况说明如下:
一、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排
(一)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
为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并建立健全了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公司公开发行股票上市
后,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公司在
涉及重大交易和重要财务决策等方面的事项(包括公告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二)投资者沟通渠道的建立情况
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交易所的各项规定以及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
规定,制定了《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三)未来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划
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确保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公司
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及其合法权益,
保证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及时、有效。
二、股利分配决策程序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 1/2 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对各项事宜进行充分讨论,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
事宜,要专门听取独立董事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
外部监事的意见;监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
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前,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线
电话、董事会秘书信箱及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平台等)听取、接受中
小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作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或无法按照本章程既定现金分红
政策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现金分红或未按
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二)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
状态发生变化而需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与利润分配政策相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
《公司章程(草案)》对股东投票机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大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汉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的安
排、股利分配决策程序、股东投票机制建立情况》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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