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
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
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公司制订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为保证公司本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目的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加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执行的计划性,量化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设定的具体目标,促进激励对象考核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
保实现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各项业绩指标;同时引导激励对象提高工作绩效,提
升工作能力,客观、公正评价员工的绩效和贡献,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执行提供客
观、全面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考核评估激励对象;
(二)考核指标与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结合;与激励对象工
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结合。
第三条 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包括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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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科技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以上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
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四条 考核机构及执行机构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负责本次股权激励
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人力资源部负责向薪
酬委员会的报告工作;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考核数据的收集和提供,
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四)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核。
第五条 绩效考核指标及标准
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能否归属将根据公司、激励对象两个层面的考核结果共
同确定。
(一)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 2 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扣非后净利润
考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完成值(A)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M)
A≥Am M=100%
An≤A
A
注:1、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任何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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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若有)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对激励对象
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
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A”、
“B”、
“C+”、
“C”、
“D”5 个档次,考核评
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行权比例:
绩效评定 A B C+ C D
股票期权
行权比例 100% 90% 80% 50% 0%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的行权比例×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期不能行权或不能完全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不可递
延至下一年度。
第六条 考核程序
公司人力资源部在薪酬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保存考核结果,
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考核报告上交薪酬委员会,公司董事会负责考核结果的审
核。
第七条 考核期间与次数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 2025-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及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每年考核一次。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期间根据公司
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将在《个人绩效承诺书》中约定,以行权前一年的考
核结果为依据。
第八条 考核结果管理
(一)考核结果反馈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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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沟通解决,被考核对象可向薪酬委员会申诉,薪酬委员会需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或等级。
(二)考核记录归档
为保密资料归案保存。
记录,须由当事人签字。
会统一销毁。
第九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由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
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本股权激励计划执行。
(三)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并自本股权激励计划生效后实施。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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