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联合: 宁波联合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9 17:1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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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51       证券简称:宁波联合          公告编号:2025-005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系
本公司关联法人
   ? 担保人名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 1,200 万元人
民币。本次担保生效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为宁波金通融
资租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9,950 万元人民币。
   ? 本次提供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醒:本次担保对象宁波金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超
过 70%。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8 日召开了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子公司对参资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本年度宁波
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热电公司”)为宁波金通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租赁”)的对外融资按出资比例 10%提供担保,提供的
担保额度核定为 36,0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担保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签署
有效。详情分别请见 2024 年 4 月 16 日、2024 年 5 月 9 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和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
为参资公司提供 2024 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08)、《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14)。
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按10%的股权比例为金通租赁
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区支行申请的债务最高余额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担保金额为1,200万元人民币。
  本次热电公司为金通租赁提供的担保金额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
额度范围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单位基本情况
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太阳能
发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运营、维护和转让;太阳能发电技术研发,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工程设计、施工。(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
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系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
电公司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
租赁21%、25%、40%、10%和4%的股权。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金通租赁最近一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二)被担保单位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
  因本公司总裁助理王彦梁先生同时担任金通租赁的董事,致金通租赁为本公司
的关联法人。
  宁波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系宁波能源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热电公司和宁
波梅山保税港区金远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持有金通租赁21%、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合同》
外币贷款、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国内及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出具保函及其他授信
业务,签署的业务合同及单项协议及其修订或补充所形成的债权。本合同主债权
确定期间自2025年2月19日起至2028年2月18日,上述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实际发生
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1,200万元人
民币。
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
所有应付费用等。只要主合同项下债务未完全清偿,债权人即有权要求保证人就债
务余额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在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为自展期协议
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
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
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笔融资业务,保证人承担实际未偿付主债务及相应利息费用等担保范围内未偿付债
务总金额10%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董事会意见
  详情请见2024年4月16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公司《关于子公司为参资公司提供2024年度担保
额度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08)。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129,000 万元人民币,
其中公司及子公司已批准的对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为 93,0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8.82%、27.99%;公司不存在对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33,000 万元人
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93%;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及子
公司对参资公司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29,950 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9.01%。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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