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
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
称“本所”)接受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
对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
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 月 2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s://www.sse.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
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
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
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
- 1 -
法律意见书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2 月 13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下午 14:00 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万家丽中路二段 58 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赵忠主持本次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 256 名,所持股份总数 122,737,68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
股份总数的 70.7854%,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5 名,所持股份总
数 121,156,400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69.8735%。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的 0.9120%。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 2 -
法律意见书
(1) 公司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公司 2024 年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122,512,36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9.8164%;
反对 141,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155%;弃权 83,52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68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8,054,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
股份数的 97.2786%;反对 141,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本议案获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 3 -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