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源东谷: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2 17: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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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950             证券简称:长源东谷               公告编号:2025-003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93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2/19      -        2025/2/20       2025/2/2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 1 月 9 日的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
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为 324,130,8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93
元(含税)
    ,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30,051,164.40 元(含税)。本次利润
分配预案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公司总股本 324,130,8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 1,000,000 股,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23,130,800 股。基于本次差异化分红具体分派情
况,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
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本次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
例为 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323,130,800×0.093÷324,130,800≈0.0927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本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
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格-0.0927)÷(1+0)。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5/2/19      -        2025/2/20      2025/2/20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本次红利发放分为委托发放和自行发放。除公司自行发放外的其他股东
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
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
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
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公司股东李佐元、徐能琛、李从容、李险峰所持公司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自然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如果 QFII 股东涉
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五、有关咨询办法
  如对本次权益分派事项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710-3062990
特此公告。
                    襄阳长源东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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