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 粤海饲料: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2-11 18: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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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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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建立健全舆情
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方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
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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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证券投资法务中心,负责对媒
体信息的管理,证券投资法务中心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统,及时收集、分析、核
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
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电子报、
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监
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
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
况汇总至证券投资法务中心证券部,由证券部人员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
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行政部长为舆情
信息联络人,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本部门)相关的报
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应第一时间将情况信息汇总统一报送至证券投资法务
中心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
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法务中心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
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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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
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
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
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投资法务中心工作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
人以及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汇报至董事
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
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
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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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
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投资法务中心会同相关部
门(中心)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
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
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
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
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公
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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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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