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
核查意见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授予日)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包括:1、不
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2、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3、不存在最近 12 个
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的情形;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情形,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人,均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除郭林生
先生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总股本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含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
励权益总数占草案公布日公司总股本的比重为5.13%,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
授予限制性股票时且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存在劳动关
系或聘用关系。
综上,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本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