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分、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发拉比妇婴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发拉比妇婴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
下属各分、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与各分、子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维护公司
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分、子公司管理制度》
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分、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公司下属的分、子公司当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当
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事宜,公司证
券投资部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制作、审批报送和发
布。分、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
送重大信息的责任;涉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上述报告义务人还须同时抄报
上市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未经公司授权、许可,分、子公司不得单独对外披
露重大信息,并须对重大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分、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财务
负责人;
(二)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三)子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子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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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分、子公司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各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发生或即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债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
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各分公司等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
的下列事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相关的信息:
(一)拟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拟召开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日
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非日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上述事项中,第 3、4 项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提前报告;其
余事项发生交易拟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分、子公司也应当提前报告,并由上市
公司对外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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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万元人民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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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六)其他重大事件:
有)
;
关(如有)
;
(七)重大风险事项:
破产程序;
总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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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
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八)重大变更事项:
话等;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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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九)社会责任事项:
通知;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报告义
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咨询。
第七条 子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子公司股份导致子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
化的,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
长、董事会秘书,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子公
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子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该信息报
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子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
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子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分公司
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条 子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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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子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
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
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
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
时间立即以面谈、电话、邮件等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发邮件、微信给公司董
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
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院裁定或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
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作披
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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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上市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
机构、各分、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列情形时,负有
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分、子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
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
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
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七条 子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有
诚信责任,应时常督促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
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及附属企业负责人和联络人对履行报告信息
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
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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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保密义务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
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
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
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未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任何部门、各分
公司、各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公司任何重大信息。未经上市公司董
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公司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
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
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不一致的情况,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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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发拉比妇婴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