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保证公司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持有的每一
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
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人选。
第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上市
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除上述事项外,表决是否适用累积投票制,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
事规则》的规定。《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按照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单位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
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制的,
股东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
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会工作人员应该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七条 运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的具体表决办法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
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
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累积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
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的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监事候选人。
(四)投票方式
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
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有表决票视为弃权。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
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
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但每
位当选董事、监事所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
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筹划召开新的一次股东会另行选举。
第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金发拉比妇婴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