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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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盈兰州非诉字第LZ1311-1号
致: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兰州)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甘肃莫高
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情况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
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系基于以下前提:(1)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且该等副本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和相符;(2)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作其他目的或被第三方所依赖。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已于2025年01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及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了《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等予
以公告,通知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2025年1月27日下午14点30分在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财富中心23层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杜广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自2025年1月27
日至2025年1月27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
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
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年01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608,51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36.0629%。根据现场出席情况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
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共计7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72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425%。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结果的提供
机构即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资
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外,出席
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
指派的律师等,其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与《会议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会议通知》中的议案
进行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形。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以下议案采取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了表决:
议案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牛济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马建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张新军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周玉斌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邢亮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牛育林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议案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陈垣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王森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王雷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议案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第十一届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王刚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2)选举张雷先生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上述议案中,议案1、2、3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2、3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及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3)份,无副本,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
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