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 月 26 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资金支付管理,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职责,防控支付风险,
根据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支付按“预算管控、计划管理、分类授权、分类审批”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条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按资金支付性质分为融资类资金支付、
投资类资金支付、经营类资金支付、资金调度四类。
融资类资金支付分为偿还债务本金、偿付利息,分配股利、利润,
内部借款,银行交易费用,其他与融资有关的资金支付五类。
投资类资金支付分为股权投资、工程建设投资、资产投资、其他对
外投资四类。其中:
(一)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子企业、合资合作企业,收购股权或
收购合伙企业财产份额以及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等。
(二)工程建设投资包括形成公司固定资产的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设备安装工程和装修工程。
(三)资产投资包括除工程建设投资以外的购建固定资产、取得无
形资产等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改造、无形资产升级等资本性支出。
(四)其他对外投资包括申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证券投资、委托
理财等。
经营类资金支付分为经营性货物采购、日常经营费用、工资性成本
费用、税费、经营性应付款、其他经营支出六类。
资金调度包括因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资金在公司内部各银行账户
之间的所有调出调入。
第四条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分为合同类资金支付、非合同类资金支
付、资金调度三类。其中,合同类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分为:施工类资金
支付专有审批流程、通用审批流程。
合同类资金支付是指以公司签订的已生效合同相关条款为结算、支
付依据的资金支付。该类资金支付涉及合同包括施工类合同、服务类合
同、货物采购类合同、投融资类合同。对外投资资金支付按合同类资金
支付管理。该类资金支付涉及合同不包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非合同类资金支付是指公司未就该经济事项与提供服务或产品的
一方签订合同的资金支付。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涉及的资金支付
按非合同类资金支付管理。备用金等日常经营性借款与报销按非合同类
资金支付管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公司所属子公司可根据规模及
机构设置情况制定相应资金支付管理制度报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经办部门对资金支付事项、支付时点及所附资料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相关证明资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中心)对合同类资金支付事项的支
付时点、支付金额负责;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对工程项目的产值
及形象进度负责。
第八条 费用归口管理部门对资金支付的合法、合规性负责。会务
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公车交通运输费、伙食费补助、公杂费补助
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管理部;培训费、职工体检费、出国费用归口管理
部门为人力资源部;
技术费归口管理部门为技术管理部(技术应用中心)
;
安全费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管理部(安全管理部)
;投标保证金归口管
理部门为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中心)
。
第九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作为财务审核部门和资金支
付部门,复核资金支付的预算有效性,已支付金额的准确性,资金支付
事前决策程序完整合规性,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审核流程、
权限的合规性并对资金支付负责。
第三章 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条 公司所有资金收支均应纳入资金计划及预算管理。公司所
属各子公司须在编制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按三个半年滚动编制未来
第十一条 资金计划按内容划分,包括经营收支计划、项目支付计
划及其他专项计划。其中项目支付计划还需由业务部门根据工程进度,
分项目编制详细的实施周期内的资金支付计划。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按照“年预算、季平衡、月调度”的方式进行管
理,各子公司资金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年度用款需求,实际执行时按月书
面向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预报下月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 公司各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在每月 26 日前向公司计
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报送本单位项目资金计划表、未来 18 个月
滚动资金计划以及月度资金需求计划。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尽快通过总经理办公会完成审
批,确定子公司资金拨付额度并通知子公司财务管理部门。
子公司根据经公司审定后的资金计划,从收入集中户向支出集中户
拨付相应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子公司因特殊情况不能分别指定收入集
中户和支出集中户的,应事前报公司审批。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子公司应严肃对待每月资金计划的编制工
作,应实行计划内资金优先审批支付的原则。若出现月度资金使用项目
调整,调整后金额在审批额度内的,子公司可自行调整;若超出审批额
度的,子公司需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上报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四章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一节 融资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 董事长审批支付的融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分配股利、利润,包括支付现金股利(含代扣代缴个人所得
税)及支付给投资单位的利润及相关手续费。
(二)内部借款,指公司与各子公司间的内部借款。
(三)以下与融资有关的审计、评估、评级、承销等的中介机构费
用及相关手续费等:
规定发生的合同变更款;
(四)股权激励计划中,触发公司回购条件的,公司进行股票回购
的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的融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偿还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归还金融机构的借款本金、偿付
到期的债券本金及支付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及相关手续费。
(二)银行函证费用、转账手续费等银行交易费用。
(三)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支付的,合同总价内未发生合同变
更的,与融资有关的审计、评估、评级、承销等的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
手续费等。
(四)公司“资金池”成员单位月度资金下拨及相关费用。
第二节 投资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董事长审批支付的投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股权投资。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投资: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
合同结算款。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资产投资: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
同结算款。
(四)其他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总经理审批支付的投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投资:
变更事项的合同款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资产投资:
事项的合同款项;
第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的投资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工程建设投资:
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
合同总价内未发生工程变更及签证的预付款和进度款。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资产投资:以合同形式选择交易主体的,合
同总价内未发生变更的预付款和进度款。
第二十条 按照《成都市兴蓉环境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签
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所属各子公司应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后办理
支付。
第三节 经营类资金支付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审批支付的经营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性货物采购:
发生总价变更的合同款项;
发生单价变更的合同款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日常经营费用:
发生变更的相关经营费用;
发生的,与融资无关的咨询、审计等中介服务费的相关经营费用。
(三)公益性捐赠、财务资助等其他经营支出。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审批支付的经营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经营性货物采购:
项;
未发生单价变更的单价合同款项;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日常经营费用:
营费用;
营费用。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审批支付的经营类资金支付为:
(一)属于下列情形的日常经营费用:
融资无关的咨询、审计等的中介服务费;
介服务费。
(二)工资性成本费用。
(三)税费。
(四)经营性应付款。
第四节 资金调度审批权限
第二十四条 资金调度由董事长审批。
第五章 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一节 合同类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 合同类资金支付按照“先业务、后合同、再财务”的原
则分三个阶段审核。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管理的业务、执行合同的资金
支付,包括工作进度、工作完成质量和数量、提交成果及相关资料和签
章等是否满足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签署明确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
字确认。
第二十七条 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中心)的审核
(一)专有审批流程的审核
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中心)对施工类合同预付款、进度款及变更
款的支付条件、价格及金额的审核作为资金支付审批流程的前置流程。
(二)通用审批流程的审核
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中心)收到经办部门的支付审批单后,对合
同支付条件、价格及金额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并由部门负责人签
字确认。
子公司办理合同资金的支付时,应提供公司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
中心)统一登记的备案编号。
第二十八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收到经办部门和法务风
控部(采购监管中心)审核通过的支付审批单后,对资金支付事项的预
算有效性、已支付情况、累计支付是否超预算、资金支付事前决策程序
合规性等进行审核,
同时复核票据金额的正确性、
票据项目填写规范性,
对资金支付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进行检验并签署明确意见,并
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专有审批流程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项目管理部(安
全管理部)分管领导和法务风控部
(采购监管中心)分管领导审核确认,
通用流程由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务风控部(采购监管中心)分管领导
审核确认。
第三十条 经上述流程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按权限依次报财务负
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共享财务复核。
第二节 非合同类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第三十一条 非合同类资金支付按照“先业务、后财务”的原则两个
阶段审核。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经办属于本部门管理的业务支出,如实反
映资金、
费用支出事由,
提供证明业务真实性和金额准确性的相关资料,
规范填制费用报销申请单据,
由经办人签字,
并交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归口管理费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应报归口管理部门对资金支
付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审核并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收到经办部门的支付审
批单后对预算有效性、金额是否超预算、资金支付事前决策程序合规性
进行审核,同时复核票据金额的正确性、票据项目填写规范性,对资金
支付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及真实性进行检验并签署明确意见,由部门负
责人签字确认后,应报经办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第三十四条 经上述流程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按审批权限依次报
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共享财务复核。
第三节 资金调度审批流程
第三十五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填写
资金调度审批单,由部门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六条 经上述流程审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报董事长审批,共享
财务复核。
第六章 资金支付
第三十七条 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对经审批的资金支付进
行最后复核,检查审批权限、审批流程、附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票据
是否真实有效,金额是否逻辑合理。复核通过的资金支付打印相关的支
付申请单,交由财务共享中心支付。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拒绝支付
并退还经办人,同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子公司规模、组织机构等实际情况,对子公
司资金支付审批实行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并以通知形式下发。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对子公司资金支
付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保证年度对共享范围外的子公司都能进
行一次检查。公司计划财务部(财务共享中心)应将检查报告报公司分
管领导。
第四十条 资金支付情况监督检查的内容至少包括:
(一)资金支付相关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支付相关责任人职责履行情况;
(三)货币资金支付授权批准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对公司及各子公司资金支付管理进
行相关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公司党委,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纪检
工作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本制度执行,或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
为,公司将根据性质严重程度进行处罚。
(一)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形
首次发现的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直
接责任人当月绩效及其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的一半。
连续两次发现同一单位或部门出现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
全公司通报批评,扣发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当月绩效的一半、直接负
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若连续两次所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为同
一人的,同时进行降薪或降级、降职处理。
连续三次发现同一单位或部门出现违规行为,对相关部门和单位在
全公司通报批评,扣发单位负责人及分管领导一个月绩效,并进行降薪
处理;扣发部门负责人三个月绩效,并降职处理;扣发直接责任人当月
绩效,若连续三次所发现问题的直接责任人为同一人的,并给予免职或
调离岗位处理。
(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
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计划财务部
(财务共享中心)
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成都市兴蓉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