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远海运
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中远海运能源
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文件后,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的有关规定,经对公司实际情况逐项自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本
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规划。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投向具备
必要性和可行性,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要求,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事宜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
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此作出了承诺,有效维护了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的利益。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该方案论证分
析报告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团”)拟参与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体现了中远海运集团对
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远海运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行为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事项
的审议程序及公司与中远海运集团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内容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已聘请符合《证券法》等相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
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
和监管机制,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票预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
远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及整体
安排。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H 股类别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
注册后方可实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书面审核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名:
翁羿 杨磊
陈华 王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