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股份”或“公司”)目前已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陷入严重的债务及经营危机。如果金科股份破产清算,现
有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金科股份,
避免破产清算的风险,出资人和债权人需共同做出努力,分担实现金科股份重生的成本。因
此,本重整计划将对金科股份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
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金科股份的出资人组,由金科股份出资人组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登深圳登记
在册的金科股份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
由于交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
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一)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金科股份现有总股本为 5,339,715,816 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时,根据监管规则应当从总
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需扣减的已回购股份数量为 45,350,000 股,其构成如下:
中的限售股 37,060,000 股。
扣减上述股份后,以 5,294,365,816 股作为资本公积转增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10 股的比
例 实 施 资 本 公 积 转 增 , 共 计 转 增 5,294,365,816 股 。 转 增 后 , 金 科 股 份 总 股 本 将 增 至
前述已回购股份 45,350,000 股,总股本将为 10,588,731,632 股。
(二)转增股票的用途
前述 5,294,365,816 股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由管理人按照本重整计划的规
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根据重整投资人招募遴选情况,品器联合体为金科股份和重庆金科的中选投资人。根据
品器联合体牵头组织重整投资以及重整投资协议的签署情况,金科股份的重整投资人由产业
投资人品器联合体、四川发展证券基金(代表“川发产业互动基金”)、以及中国长城资产;
财务投资人四川发展证券基金(代表“川发细分行业基金”)、中国长城资产、长城资本、
重庆国际信托、青岛兴芷投资、青岛兴怀投资、海南陆和私募、北京昊青私募、天津启重圣
源、成都鑫唐卡、上海神投日升、上海神投越高、杭州紫鹊、杭州智享鑫生丙寅、山东圆融
投资、深圳久银投资、苏州金源宏新、深圳信庭、北京福石私募、张鑫、王科君、单小飞、
马涛、彭梓耘、徐斌组成。
重整投资人合计投资 2,628,000,000 元受让金科股份转增的 3,000,000,000 股股票,其中:
产业投资人合计投资 756,000,000 元,受让金科股份转增的 1,200,000,000 股股票;财务投资
人合计投资 1,872,000,000 元,受让金科股份转增的 1,800,000,000 股股票。重整投资款部分用
于清偿债权、破产费用等,部分用于补充上市公司流动性,部分用于对重庆金科重整投资。
对重庆金科的重整投资具体安排为:在金科股份管理人账户合计收到 1,800,000,000 元以上重
整投资款后,由金科股份管理人将金科股份收到的重整投资款 690,000,000 元用于对旭泽金
选投资;此时旭泽金选银行账户由金科股份管理人管理,上述款项到账后,由旭泽金选对重
庆金科进行重整投资 690,000,000 元(具体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庆金科重整计划为准)。
转增股票中的 2,294,365,816 股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向普通债权人进行抵偿债务。
四、锁定期安排
为了保障金科股份重整后一定时期内股权结构的稳定,增强各方对于金科股份未来发展
的信心,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重整投资协议中重整
投资人承诺(以重整投资协议为准):产业投资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受让的金科股份转增股
票自登记至其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但不限于
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间接或直接持有的转增股
票;财务投资人持有的转增股票自登记至财务投资人指定证券账户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通
过任何形式转让、减持(包括但不限于集合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转增股票。如相关重整投资人违反上述锁定期安排的,应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
五、除权与除息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文件第 39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程序
中涉及权益调整方案的,应当按照本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上市公司拟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应当结合重整投资人支付对价、转增股份、
债务清偿等情况,明确说明调整理由和规则依据,并聘请财务顾问就调整的合规性、合理性
及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结果的适当性发表明确意见。如权益调整方案约定的转增股份价
格高于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股票作除权(息)处理。”
本方案实施后,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金科股份股票价值的影响,需结合重整计
划的实际情况,可能对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调整。
即如果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高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
公司股票将于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如果本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转增股份的平均价格,本次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之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具体以公司后续公告
为准。
公司已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
行论证,财务顾问将结合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的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
并最终以财务顾问出具的专项意见为准。
后续若上述拟调整的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或相关计算参数因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或
根据监管规则要求需要另行调整的,公司将按照前述要求进行调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六、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金科股份原有出资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
因本次重整而减少。在重整完成后,随着债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以及重整投资人的引入,
金科股份的基本面将发生根本性改善,逐步恢复并将进一步增强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在此
基础上,全体出资人所持有的金科股份股票价值可得到有效夯实,有利于保护广大出资人的
合法权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