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
交易”)
,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
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为俞其兵先生,且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仍为福建旗滨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俞其兵先生。本次交易不会导致
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交
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寅 许愿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