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28.78%
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
任其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
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
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
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但《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除外。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
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
或者相关资产。”
经 2023 年 11 月 14 日召开的上市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上市公司与宁海旗
滨科源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昭新能源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海旗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平照明器具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宁海旗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阳新材料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森人力资源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
锦市场营销策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兴玻璃制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海旗宁销售代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盈工程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宁海旗利供应链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久智能科技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海旗亿电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昇安全技术咨询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鑫文化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海旗泰设备租赁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 28.78%
的出资额以 1.13 元每 1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分别转让给上述合伙企业。2024 年 2
月 2 日,上市公司完成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慎判断,上市公司该笔交易出售的资产与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的资产属于同一资产,但系对同一资产分别进行出售和购买,
因此应当在计算本次交易时分别计算相应数额,无需累计计算。
除上述事项外,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未发生交易标的资产与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
务范围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不存在《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
《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纳入累计计算的资产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张寅 许愿哲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