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滨集团: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3 2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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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
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 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不涉及募集配套资金。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并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
一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一、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
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三)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实质
性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五)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
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六)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
立性的相关规定;
  (七)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一)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增强独立性;
  (二)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
  (三)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
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五)本次交易不存在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
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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