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发
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控股子公司湖南旗滨光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旗滨光能”
或“标的公司”)28.7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不涉及募
集配套资金。
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进行了自查论证后认为:
一、本次交易购买的标的资产为控股子公司旗滨光能 28.78%的股份,不涉
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行
为涉及相关方的审批或备案事项,已在《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进行了详细披露,并对审批风险做出了特
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禁止
转让的情形;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控制标的公司,标的公司拥有独立完整业
务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
整性,有利于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助于提升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体系内各主体的协同效应,提
高标的公司对上市公司资金、技术、人才、渠道等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标
的公司与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
少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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