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908 证券简称:京运通 公告编号:临 2025-002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无锡京运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京运通”或
“债务人Ⅰ”),乐山市京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运通新材
料”或“债务人Ⅱ”),债务人Ⅰ系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保证人Ⅰ”)的全资子公司,债务人Ⅱ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 本次担保本金金额:公司为无锡京运通提供 5,400.00 万元(人民币,下
同)的担保,公司及乐山市京运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京运通
半导体”或“保证人Ⅱ”)为乐山京运通新材料提供 4,000.00 万元的担保。
? 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已为无锡京运通提供 37,000 万元(不
含本次担保)担保。公司已为乐山京运通新材料提供 20,125.62 万元(不含本次
担保)担保。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逾期担保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因办理融资业务,无锡京运通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永乐路支行(以
下简称“广发银行无锡永乐路支行”或“债权人Ⅰ”)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及其修
订或补充(以下简称“主合同Ⅰ”)。为担保主合同Ⅰ项下债务的履行,公司于
以公司持有的部分房屋土地作为抵押财产进行抵押担保。
因办理融资业务,乐山京运通新材料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
下简称“成都银行乐山分行”或“债权人Ⅱ”)签订了《借款合同》及《展期合
同》
(以下合成“主合同Ⅱ”)。为保障主合同Ⅱ债权的实现,公司与成都银行乐
山分行于 2022 年 6 月 26 日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26);乐山京运通半导体与成都银行乐山分行于近日
签订《保证合同》,由乐山京运通半导体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成都银行乐
山分行于近日签订《质押合同》,以公司部分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4 年 5 月 23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间担保额度预计
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间互相担保的额度合计不超过
亿元(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4-004、临 2024-008、2024-023)。
本次担保额度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无锡京运通
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
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额 160,786.78 万元,净资产 17,146.87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90.36%;该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409,263.92 万元,净利润-31,001.58 万元。
(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无锡京运通资产总额 196,419.01 万元,负债总额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 118,008.25 万元,净利润-27,057.29 万元。
(以上数据未经
审计)
公司。
(二)乐山京运通新材料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半导体器件
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气机械设备销
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
能热利用产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科技中介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负债总额 147,909.47 万元,净资产 376,415.70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8.21%;该
公司 2023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563,159.87 万元,净利润 41,527.15 万元。(以上数
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9 月 30 日,乐山京运通新材料资产总额 634,865.86 万元,负债
总额 316,141.51 万元,净资产 318,724.35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49.80%;该公司
据未经审计)
公司对乐山新材料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乐山新材料的少数股东不参与日常经
营管理,故仅由公司为乐山新材料提供担保。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公司为无锡京运通提供担保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不动产)》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Ⅰ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为实现债权、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
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在担保责任发生后,债权人Ⅰ有权就已届清偿期的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
笔或单笔,根据法律、法规中关于抵押权的规定,对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本次抵押财产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四路 158 号 1 幢等 3 幢,房屋建筑
米面积 38,056.7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 37,673.826 平方米,权属证明文件名称
及文号:X 京房权证开字第 032709 号、京技国用(2014 出)第 00019 号。
(二)本次乐山京运通半导体为乐山京运通新材料提供担保签订的《保证合
同》
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债权人Ⅱ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
票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办理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
用证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
息、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Ⅱ支付
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债权人Ⅱ为实现债
权和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
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
费、鉴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
等)。
担保人Ⅱ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三年,即自主合同Ⅱ项下债务履行期限
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Ⅱ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
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依主合
同Ⅱ的约定或者主合同Ⅱ双方协议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提前到期之日
起三年。主合同Ⅱ双方协议债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展期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Ⅱ项下业务为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保函,办理票据贴
现或办理商票保融,则保证期间为垫款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为最
后一笔垫款之日起三年。
(三)本次公司为乐山京运通新材料提供担保签署的《质押合同》
本合同担保之债权范围为债权人Ⅱ尚未收回的贷款债权余额或银行承兑汇
票债权余额或票据贴现债权余额或商票保融债权余额或押汇债权余额或信用证
债权余额或保函债权余额或其它债权余额,包括债务本金和利息(含正常利息、
罚息和复利),以及相关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债权人Ⅱ支付的其
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和债权人Ⅱ为实现债权和
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财产保全费、
律师费、差旅费、案件调查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鉴
定费、勘验费、测绘费、翻译费、滞纳金、保管费、提存费、其他申请费等)。
质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间内行使。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公司为子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满
足子公司日常经营发展资金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被担保方为公
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
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状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上述担
保事宜。公司董事会认为:担保预计事项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符合公司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拥有稳定的控股地位,且控股子公司的少数
股东不参与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故仅由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董事会同意公司担保预计事项并已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预计担保额
度内全权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具体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 44.06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8.64%,均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
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 44.06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38.64%,无逾期对外担保。
特此公告。
北京京运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