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德新材: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3 19: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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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性文件及《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的所有公司股份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办理个
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
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
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
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三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
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
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五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五入取整数位。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六条    上市满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
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
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
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
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
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监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
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章   股份锁定及解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
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
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三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
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将
其所持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董事
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
为及处理情况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广东奇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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