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控制
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
工实施的、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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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指定审计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负责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和流程,负责
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业务实施内部控制,保证关键
业务及主要业务流程的关键控制点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 内部控制制度的框架与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环境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
电子信息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内容。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涵盖以下层面:
(一)公司层面;
(二)公司子公司层面;
(三)各业务单元或业务流程环节层面。
第八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指影响内部控制制
度制定、运行及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主要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
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公司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公司开展风险评估,
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
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
和绩效考评控制等。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
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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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及时加以改进。通
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结合进行。
第九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权、
检查和问责机制,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不断完善设立控制架构,
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认
真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整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
险和法律风险等进行持续监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
要的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
存货、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管理机制,确保信息能够准确
的传递,确保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审计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完善相关部门以及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由公司
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印章管理机制,明确印章的保管职责和使用审批权
限,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
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
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重
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以及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子公司管理控制,加强对资金管理、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重要活动的控制,建立相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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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和程序。
第三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十八条 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体系包含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经
理层、审计部、各部门和子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
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对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的真实性负责;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的整改意见,决定内
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等。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企业内部控
制,监督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情况,协调内部控制审计及其
他相关事宜等。
审计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独立性、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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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及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等主体出具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
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不一致时,应依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具体解释和修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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