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人股份: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01-23 19:3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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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风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
易》《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
务,掉期业务(货币掉期、利率掉期、外汇掉期),互换业务(货币互换、利率
互换),期权业务(外汇期权、利率期权)等,或上述业务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控股子公司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
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控股子公
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
正常生产经营和国际投资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
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
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不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其所有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未经公司审批同意,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财务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制定、资金安排、业务操作及
日常联系与管理,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责任人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资金使用、盈亏
情况及合规性,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审计部门,责任人为公司内部审计负
责人。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报经公司管理层审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价和比价后,选定交易的金融机构,并向其提交外汇套期保值申请书,确定交易
内容(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容);
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等。财务部根据
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
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
结算。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时
上报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均需按要求及时
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
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
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
露,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
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
动情况等。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应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福建雪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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