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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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2957/FY/2025-065
致: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法律文件以及《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意见书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月23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月23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23
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1月2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台山市台城长兴路9、11号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二楼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4人,代表股份140,933,9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046%;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7人,代表股份1,727,3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418%。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8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
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141,052,7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872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118,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838%。
根据表决结果,赵晓波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140,991,65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82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57,8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490%。
根据表决结果,赖瀚琪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特一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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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陈本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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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育新
年 月 日